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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浅析

作者:陽光34145 | 发布时间:2024-07-06 14:05:4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关于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浅析

某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近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部分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对群众服务态度差“生硬冷”等损害群众利益叧収的现象和问题依然存在,必须深刻分析其产生根源,积极探索治理对策,以反腐倡廉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认真梳理,认清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不仅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纠纷,更会影响基层稳定、损害党的执政地位。为此,我们对近年受理的信访举报线索和查处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切实认清当前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少数关系民生、涉及民利的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将手中的职权作为工具,采取贪污、冒领,截留和以办理人情保、关系保、骗保及巧立名目、乱收乱罚等方式以权谋私。2013年以来,我们先后对某乡原民政助理与主管领导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低保、优抚资金问题;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贪污低保资金问题;某居民委主任私领亲属低保金问题;县殡仪馆原馆长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是法纪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有令不行,局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至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党员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2015年、2016年,先后对县粮食局某粮库责任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擅自出售库存水稻、玉米,并采取将售粮款不入账的方式私设小金库违反财金纪律和县交巡警民警因为朋友打招呼,执法不规范,对违反交通法规车辆选择性执法问题进行了查处。

三是作风漂浮、不愿担当,政策落实执行走样。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回避矛盾问题,不担当,不作为,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2016年,对某乡党政主要领导挪用和虚开发票套取征地补偿款用于超标准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补充办公经费问题和某乡主要领导疏于监管,平均发放救济粮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两个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警告处分。

四是制度缺失、执行不力,服务意识差。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制度当摆设,纪律松弛,宗旨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和问题屡禁不止,严格按制度办事,按规矩办事的自觉尚未真正形成。从我县查处的问题来看,违规举办生日宴、违规发放补贴、上班时间玩手机、迟到早退、请销假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还依旧存在。

二、深刻剖析,把握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的原因

通过对近年来查处问题的综合分析,发生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根源既有干部作风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律己不严,滥用权力是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从被追究的责任人来看,不仅涉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有的是后备干部,有的是领导岗位,本应遵章守法,勤奋工作,回报社会,但他们由于放松了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背弃了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无视法纪底线,将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甚至有的还触犯了法律,在自身要承受相应的处分的同时,还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暗箱操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是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产生和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条件。从被查处的问题来看,一些乡村干部和机关行政部门在发放扶贫款、救济物资和在决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不公开、不透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2014年,我们对发放扶贫款物不公开、村财务不公开的两个村支部书记进行了立案查处。同时,由于受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投诉、查处、反馈的机构和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当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进行投诉时,有时处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使问题久拖不决,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追责不力,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产生和腐败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从对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来看,受处分人员基本都是违纪案件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比例偏低,即使对相关领导进行追责,也大多采取约谈、责令作出检查等形式,案件查处的震慑力没有充分体现,警示教育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案双查”、“ 一问三责”等制度落实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立足实际村代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群众利益无小事,必须坚持以民为本,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多措并举及时发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要通过依托政务网、公开受理电话、信访举报邮箱,实行开门接访、领导接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等形式,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掌握信息,及时了解和发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要创新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查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查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摆在突出位置,优先安排,及时制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蔓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纠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尤其要注重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下的欺压群众行为,涉及征地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贪腐问题,基层干部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执法不公等问题,做到快查、快结,严查、严处。同时,要注重办案成果运用,针对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给发案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

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政务、事务、村务公开工作,扶贫救灾物资发放、低保政策落实等应及时全面进行公开,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公开及时到位。凡涉及政策性强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要严格落实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责任追究机制。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之所以屡查屡现,层出不绝,第一责任人错误不容推诿,同时主管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的领导难辞其吝,有的熟视无睹、监管不力,有的甚至是领导授权而为之,出了问题讲好话,讲理由,致使监督没有落到实处,责任没有追究到位。为此,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一案双查”、“ 一问三责”制度,采取通报曝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综合手段,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选取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发挥查办案件的警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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