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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教师维稳心得体会(共17篇)

作者:renshengrumengy | 发布时间:2020-05-18 08:34:5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2016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新疆近几年总会有破坏祖国统一的恐怖份子,对于新疆维稳工作十分重要,第一公文网整理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零案家庭",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五是制定信息研判和敌社情动态分析报告制度。每月例会研判一次工作信息,每季度分析一次治安形势;

六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和专项治理涉法上访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公众安全感调查,每月一次涉法上访的梳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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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疆维稳学习心得体会

维护新疆稳定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本次学习有以下心得体会:近几年新疆连续发生多起严重恐怖案件。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案件发生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迅速反对,果断处置,有效控制了局面,维护了社会大局基本稳定。这些严重事件,充分暴露出暴恐分子及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面目,也再次证明了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战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时间,制造**,手段凶残,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暴恐活动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象危害,我们与暴恐主义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暴恐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故意破坏各民族大团结,严重破坏各族人民聚众的根本利益,心浪起全区各族人 民的强力反对,他们的行径和暴恐必定要失败的。人民生命高无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暴恐分子的暴行,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暴恐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打击违法犯罪同暴恐活动作斗争,是法律于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用法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使灾难,我们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维护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大局面,鉴定信心,团结一致,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共同防范和打击暴恐分子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党中央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要求,做好新疆的工作。做好新疆的工作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自觉做到“五个认清、五个深刻”、“三个不动摇”。

“五个认清、五个深刻”即:

1、认清乌鲁木齐“7.5”事件本质,深刻认识中央、自治区党委对事件的定性以及对形势的判断和对维稳工作的决策部

署;

2、认清新疆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深刻认识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

3、认清维护民族团结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深刻认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大深远意义;

4、认清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深刻认识党员和领导人员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使命;

5、认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

“三个不动摇”即:

1、一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2、要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

3、要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不动摇。总之我们一定要把党中央关于加快新疆发展的决策同新疆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潜能。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保持新疆的稳定,首先要旗帜鲜明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一定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另外还要加强各民族的团结。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像天山的雪松、绿洲的白杨、戈壁的红柳、沙漠的胡杨一样植根于我们的新疆,自觉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己任。

2014年9月篇2:2016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2016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新疆近几年总会有破坏祖国统一的恐怖份子,对于新疆维稳工作十分重要,第一公文网整理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零案家庭,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五是制定信息研判和敌社情动态分析报告制度。每月例会研判一次工作信息,每季度分析一次治安形势;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

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这篇是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心得体会在:心得体会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篇3: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发言

近期在新疆发生的“7.28”“7.30”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篇4: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教育活动

表态发言稿

近期,在局领导的组织下,我局开展了“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学习了近期在新疆发生的“7.18”“7.30”、“7.31”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 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做好单位值班带班工作,保持单位安全,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篇5:维稳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今年在和田发生的几期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境内外“三股势力”等敌对势力从未放松过对我们实施破坏活动,妄想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以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起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异常激烈的血与火的政治斗争。我相信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任何分裂分子都难以攻破的,“三股势力”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会失败。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民心所向。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和对口支援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和田经济建设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目共睹。这些成绩的取得,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各族人民深深认识到,稳定是福,动荡是祸。只有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有百姓的幸福安宁,才有社会发展进步。民族分裂势力并不代表哪个民族利益,而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维护社会稳定不是哪个民族的事,而是各族干部群众共同的责任。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忘图破坏和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大好形势的罪恶图谋都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实现和发展的事实,包括新疆大地特别是和田大地上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对这一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新疆各族人民都十分珍惜团结,希望稳定,而以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三股势力”是这起事件真正的幕后元凶,是名副其实的罪魁祸首,他们任何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成果的图谋注定是不能成功的,注定是要落得彻底失败的可耻下场!

和田的稳定关系到新疆的稳定,新疆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我们只有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才能巩固首府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只有确保社会政治大局长期稳定,才能巩固和发展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企图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任何犯罪行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分裂斗争教育工作,关系到我们各项事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和田乃至全疆、全国的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敏锐性、警觉性和鉴别力,作为一名财政干部,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地委、行署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自觉站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第一线,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第3篇:新疆维稳

新疆维稳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徐达内 【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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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武警部队训话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通稿中,他要求这些手持钢枪的战士,“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进一步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巡逻,提高见警率,保持威慑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而后,他又与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一同前往和田、阿克苏,并向村民艾合买提老人讲解:“暴力恐怖分子令人发指的罪恶行径,给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他们不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敌人,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敌人”。

通稿中,略去了艾合买提老人的民族身份,这也的确可以证明宣传官员们正在努力淡化一切与汉维差别有关的痕迹。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30日发表的电视讲话,亦是如此,并以“你死我活”的论述而成为门户首页头条标题重点:“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充分证明,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我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事端、制造**。我们与暴力恐怖主义的斗争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绝对没有任何调和的余地。”

白克力这算以身作则。根据今晨通稿《强化严打高压,打好舆论主动仗》所言,这位自治区主席已然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带头发声讲话,亮明态度,影响和引导群众,维护团结稳定;各级干部要不信谣不传谣,违反者要严肃处理”。作为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吐尔干•皮达带头执行。由他署名的《团结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经由新疆日报昨天刊发后,也被摘录出“任凭狗儿叫,误不了骆驼走大道”的句子,展示在门户首页:“有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有各族人民同仇敌忾、众志成城的团结奋斗,历史的车轮终将把‘三股势力’碾得粉碎,推动新疆在繁荣富裕、和谐稳定的康庄大道上大步前进”。

不同的舆论阵地需要不同的宣传方式。掷地有声的誓言、警告适合党报,而在微博上,@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自有类似《今晨实拍乌鲁木齐街头》、《乌鲁木齐、喀什街头即景》这样的“有图有真相”式推广:“别问我在新疆呆着害怕吗,这里有我的父母亲人、大好河山;别为我穿梭于新疆各地而担心我的安全,我只是从家里的前院溜达到后院;别看天空有点乌云,明天的太阳依然会升起!”

辟谣任务也需在微博上重点开展。通告《新疆公安机关查处多起网上编造传播谣言行为19人刑拘》之余,是苦心婆心的劝告:“我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不是一天两天,而是十年、二十年、一辈子,各位朋友,请保持好心态,理性对待各种传言,一个随意的传播夸大,扩散到的是几何数的人群。请相信我们的警力,也相信团结起来的我们自己”。高压下的收获,是新疆警方宣布“鄯善县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于6月30日告破”。根据新华社引述:“现已查明,今年2月以来,艾合买提尼牙孜•斯迪克纠集多人进行宗教极端活动,收听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的音频资料,形成了17人的暴力恐怖活动团伙。6月中旬以来,该团伙筹措资金,购买刀具、汽油等作案工具,多次踩点。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该团伙成员1人。艾某因害怕罪行败露,26日晨,伙同15名暴徒,先后袭击鄯善县鲁克沁镇派出所、巡警中队、镇政府、建筑工地、个体商店和美容美发厅,烧毁车辆,持刀疯狂砍杀公安民警和无辜群众,造成24人死亡,其中维吾尔族16人、汉族8人,2名女性。另有21人受伤。处置过程中,当场击毙暴徒11人,击伤并抓获4人,缴获刀具、汽油桶等作案工具若干。经群众举报,最后一名逃犯伊布拉音•艾力于6月30日被抓获”。亡羊补牢。今晨,又有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落款的公文广而告之,不仅宣布“收缴管制刀具危爆物品及涉恐涉暴宣传品”,更承诺“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将获5-10万奖励”。

中国各地机关报、都市报当然要以新华社电稿为标准信源,环球时报昨天也是据此发布封面报道《反恐组合拳密集打出,鄯善暴恐案迅速告破,中国展示稳定新疆决心》。不过,这份总是能有一些独家报道权的人民日报子报,另有封底文章《“东突”分子从叙交战区潜回新疆》,获各门户昨晨在首页重点推荐。

特派记者邱永峥描述道:“近日从中国反恐权威部门独家获知,从2012年起,‘东突’派部分成员自土耳其进入叙利亚,参加叙反对派中的极端宗教恐怖组织与叙利亚政府军作战,同时还从在叙作战‘东突’分子中物色人选,潜回中国境内策划、实施恐怖袭击行动...买买提•艾力向问讯他的中国反恐官员坦陈:‘在听了‘东突教育与互助协会’的人的鼓动和‘东伊运’教官们现身说法后,脑子热得一心只有‘圣战’了,学业和家人的叮嘱都抛到了一边。现在回想起来,有点像做梦。’”

报道引述知情官员的说法,为“重拳重手打击恐怖分子”提供必要性阐释:“就今年4月23日发生的巴楚暴力恐怖案为例,恐怖团伙其实有更大的阴谋,那就是在6月28日开幕的喀交会期间,在喀什最繁华的地区分四路,以大砍刀、自制燃烧瓶和其他凶械袭击人群。” 强调“对恐怖分子‘放水’将反伤其身”之际,环球时报还指责土耳其方面对“特定人群”“放水”明显:“比如一些偏向叙反对派的西方和中东国家媒体记者只需要盖一个过境章即自由往返;不想通过海关‘正常途径’的则可以在距离海关关口不远的一家水泥厂的围墙破口出入国界,而在边界地区往来穿梭的土耳其边防军人和边防警察对此‘视而不见’”。今晨再以《至少30 名“东突”分子潜入叙》作为补充:“叙利亚驻中国大使伊马德•穆斯塔法7月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披露,至少有30名‘东突’成员自巴基斯坦-阿富汗边境前往土耳其,然后潜入叙利亚作战。穆斯塔法呼吁,土耳其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负责任国家的国际职责,严守边境,以免让叙土边界成为全球恐怖分子自由往来的‘天堂’”。

对“东突”的指控昨晚亦得外交部发言人的背书:“新华社已对新疆近期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进行了充分报道,事实十分清楚,性质十分明确。事实证明,有关事件是严重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中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近年来,‘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组织不断加强勾联,不仅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也对其他国家的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中国政府在新疆实行的民族、宗教政策符合中国国情和新疆实际情况,受到新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涉疆问题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口径,更需要外交部长亲自强调。根据中新社昨晚稿件,王毅在文莱斯里巴加湾会见美国国务卿克里,虽然文中只在最后结语处写及“敦促美方谨慎处理台湾、涉藏、涉疆等重要敏感问题”,但已足够被新浪腾讯搜狐凤凰展示于首页。

外交场合不宜对克里直接说出口的话,由媒体来代言。昨天人民日报即有《反恐岂容“双重标准”》,批评“一些美国人的表现着实令人愤慨”:“残杀执法人员,残害无辜群众,放火焚烧警车„„血淋淋的事实充分表明,这完全是丧心病狂、令人发指的恐怖暴行。美国个别媒体竟然称之为‘中国民主运动的开始’。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不怀好意地乱表态,甚至批评和指责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人们再次清醒地看到,一些美国人煞有介事的标榜,无异于自欺欺人、贼喊捉贼式的下作。贴在他们脸上的‘政治正确’标识,不过是块欲盖弥彰的遮羞布„„在涉疆、涉藏等事关中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美国一些人患有根深蒂固的偏执症:对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各族民众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视而不见;一旦恐怖暴力犯罪事件在中国发生,顾左右而言他,辅之以煽风点火,唯恐中国不乱。众所周知,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组织,是煽动4年前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世维会’组织一直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助,该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美国国会。问题是,偏执驱使的种种无聊之举有什么意义呢?” 人民日报海外版封面评论调门更高,即《粉饰美化暴徒与帮凶无异》:“美国政府和媒体对待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立场,只能说明自己的浅薄和健忘,试问:‘双子’大厦留存的残基,波士顿案洗刷不掉的血迹,是不是也在证明——美国的民主运动也在进行之中,美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也出了问题?„„一面高调‘反恐’,一面却为恐怖分子撑腰站台,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无异于怂恿与纵容,对反恐斗争产生极为恶劣的销蚀作用,这与恐怖分子的帮凶何异?!美国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唯恐中国不乱,图谋把恐怖活动的祸水引向中国”。

既然母报已然火力全开,环球时报更当身先士卒。继上周五发表社评《《新疆暴恐犯罪决非“民族冲突”》,谴责美国人“似乎很愿意沾着新疆人的鲜血书写西方的价值观口号”后,昨天再有《暴恐分子的嚣张说到底是精神泡沫》:“一些西方舆论再次站到了新闻事实和中国人民情感的对立面。西方媒体普遍把‘世维会’宣称‘(维吾尔族人)遭遇持续压迫和挑衅是冲突起因’的说法置于突出位置,将新疆暴力恐怖主义事件描述为‘种族冲突’。这一切构成了新疆事态在全球化时代最外圈的博弈环境,给了原本处于极少数地位的暴恐分子并不孤独的狂妄感”。

今晨社评《用五个“不怕”打掉暴恐分子嚣张》仍获新浪首页推荐,并已然公开建议“新疆重点地区的街头应长期保留军警的存在”。

所谓“五个‘不怕’”,应可代表这份人民日报子报针对新疆局势的系统认知:“我们‘不怕’的第一个内涵是,我们在乎新疆的真实稳定,但我们并不在乎新疆‘很稳定’这个形象„„新疆暴恐分子的本事并不大,他们几乎得不到制式武器和威力强大的爆炸物,他们的主要作案工具就是砍刀„„新疆的这一现实和形象在现代世界是‘达标的’,它是偶尔出现暴恐事件的现代繁荣社会。‘不怕’的第二个内涵是,新疆各地的官员不必怕担责„„我们理解他们的难处。‘不怕’的第三个内涵是,每个人都会怕自己遭遇不幸,但中国社会决不怕暴恐分子能成为带来某种政治威胁的力量。他们就是一群刑事犯罪分子,是群政治上找不着北的愚昧之徒。只要他们露出头来作案,将他们绳之以法是这个强大国家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不怕’的第四个内涵是,与新疆暴恐分子坚决斗争不会引发中国社会的争议和分裂,即使一些人对新疆的社会治理有不同看法,对向恐怖分子强硬出手也不存疑义。反恐越坚决,中国社会只会越团结。‘不怕’的第五个内涵是,应当把西方对我们打击暴恐势力的指责当成耳旁风,我们才不会为了西方的‘好评价’而对暴恐分子手软。中国正越来越坚定、清醒地做到这一点。”

在周六发表的社评中,胡锡进团队除了替全国人民感谢新疆各族干警之外,曾向新疆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出呼吁:“现在应当向新疆和全国公众更多通报新疆发生的暴恐事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释放新疆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谴责暴恐分子的真实民意。这样的舆论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它是对暴恐分子嚣张气焰的最好回答,为稳定新疆社会情绪提供牢固的公共舆论基础”。

然而,笔锋一转,终究也还是要防止“释放”过头:“新疆新的暴恐事件必然触动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新探讨,这方面的各种意见在学界长期有之。但我们认为,眼下不是谈论这些的时候。当务之急是要鼓舞新疆广大干警,团结各族群众,要让新疆的干部群众感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坚定他们对新疆大局稳定、可控的信心。”

倒也无需特别关照。在中国互联网上,新疆话题从来都是受到严密管控。尽管在这样浩大的强力维稳声势下,确实激起了一些民间讨论者的言说冲动,但他们的微博遭遇的最常见结局就是被删除。即便是讲述新疆朋友善良纯朴、呼吁汉族民众不要标签化“维族小偷”的帖子,也不一定能苟活,更不用说那些值此重提“联邦制解决新疆西藏问题”的思路。

第4篇:维稳心得体会

海南州职业学校学生当街游行示威的心得体会

今年11月26日在海南州发生的一期职业学校学生在大街游行的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组织的游行事件,使海南州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不良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境内外的不法分子等敌对势力从未放松过对我们实施破坏活动,妄想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以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起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异常激烈的血与火的政治斗争。我相信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任何分裂分子都难以攻破的,不法分子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会失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民心所向。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和对口支援省市的大力支持下,海南州经济建设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目共睹。这些成绩的取得,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各族人民深深认识到,稳定是福,动荡是祸。只有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有百姓的幸福安宁,才有社会发展进步。民族分裂势力并不代表哪个民族利益,而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维护社会稳定不是哪个民族的事,而是各族干部群众共同的责任。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忘图破坏海南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大好形势的罪恶图谋都是永远不会得逞的。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实现和发展的事实,包括青海大地特别是海南州大地上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对这一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青海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青海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藏族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海南各族人民都十分珍惜团结,希望稳定,而以以那些不法分子是这起事件真正的幕后元凶,是名副其实的罪魁祸首,他们任何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成果的图谋注定是不能成功的,注定是要落得彻底失败的可耻下场!海南的稳定关系到青海的稳定,青海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我们只有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才能巩固首府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只有确保社会政治大局长期稳定,才能巩固和发展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海南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海南州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海南州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海南州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企图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任何犯罪行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分裂斗争教育工作,关系到我们各项事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海南州乃至青海、全国的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敏锐性、警觉性和鉴别力,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地委、行署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自觉站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第一线,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海南州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切藏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海南州职业学校学生当街游行示威的心

切藏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5篇:新疆维稳标语

1.衷心感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 2.习近平总书记与新疆各族人民心连心

3.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

4.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5.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6.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

7.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8.努力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疆篇章 9.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 10.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的生命线

11.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12.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13.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14.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15.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16.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7.切实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18.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 19.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20.坚定不移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1.兴疆稳疆,重在基层

22.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稳疆安疆的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

23.建设信念鉴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队伍

24.建设一支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5.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6.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 27.积极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28.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9.发展要落实到改善民生上、落实到惠及当地上、落实到增进团结上

30.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第6篇:新疆维稳政策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2

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

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各民族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

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民族矛盾,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政权。

第十五条 “7.5”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东突”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新疆分裂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分裂中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的活动。

“东突”恐怖势力是新疆分裂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称“三股势力”),正是“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分裂国家。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7.5”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7.5”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7.5”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第二十二条 依据第十四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7.5”事件作案的歹徒涉嫌以下犯罪:涉嫌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民族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

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

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分裂祖国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反革命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圣战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八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

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

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23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恐怖分子,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族群众战胜暴力恐怖分子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七条 和谐,就是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节 民族工作机构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新疆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

少数民族人口虽然不多,但工作确实需要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设民族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民族事务。

第六条 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

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 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 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数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其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吸收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领导成员中应有

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少数民族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少数民族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公民。

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民族歧视、侮辱时,有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接到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调查处理。

少数民族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帮助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发展少数民族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保障少数民族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统一规划,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少数民族公民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六条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 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 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师资。在培训在职教师时,应有计划地安排民族中小学的教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少数民

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普及科学技术的教育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办好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少数民族居住村的卫生院、卫生室,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城市中有条件的可开办民族医院或民族诊所。

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应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提倡和鼓励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按生育计划予以安排。

第五节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在招工、征兵、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关部门不得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不同,拒绝招收或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为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建立

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点。对清真饮食服务行业应予以保护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 当地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对有关少数民族职工的放假和少数民族公民副食品的供应,应做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没有条件设置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少数民族职工清真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因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第三十九条 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市政建设和管理规划时,应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六节 维护民族团结

第四十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禁止使用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新闻、出版、影视、音像、广播、演出以及其它活动中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与该民族的代表人物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相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加大资金投入。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第二节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省委员会(人大工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

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第七条 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

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开设清真饮食网点,并合理布局。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店(推),必须标明“清

真"字样。

第三节 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十四条 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安排给贫困的地区的小额贷款,应当优先照顾少

数民族贫困户。

第十六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

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与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下列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族乡和民族村办的企业;

(二)少数民族职工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企业;

(三)少数民族投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经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及食品、饮食服务企业。

对上述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照顾,并在融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附加费时,应当对民族乡、民族村给予

照顾。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教育特点,制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照顾的招生政策。招收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区民族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内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民族预科班。

第二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减免学杂费,实行助学金和定期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开发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节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有关制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44

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46

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

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节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第7篇:维稳学习心得体会

清泉中心小学维稳工作的体会与感受

稳定压倒一切,在全国上下掀起“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浪潮中,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我校倍感责任重大,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在抓维稳工作中,我们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组织有力,措施到位,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深入排查不稳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和谐稳定校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在维稳工作上,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是加强维稳工作领导,长效维稳。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要进一步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胡总书记这段讲话充分说明了维稳工作的重要性,为此,学校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为把这项工作做好,特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亲自抓维稳工作,制订了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学校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之中,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使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维稳意识。抓维稳工作中,学校及时传达各级校园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利用会议、广播、黑板报、宣传橱窗、横幅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发动各班开展班队活动,举办知识讲座,牢固树立维稳意识。同时,学校还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了《安全工作管理责任制》、《安全工作责任状》、《安全应急预案》等,把安

全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重点,寓安全教育与活动之中,加强安全管理,加强防汛、交通安全、防人身伤害、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拥挤踩踏事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安全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三是严格值班制度,强化门卫管理。长期以来,我校坚持实行门卫制度,防范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杜绝与学校无关的闲散人员进入校园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严明值周纪律,要求每周陪住教师必须每天坚守在校园,做好夜间查巡,加强住宿生管理,值日领导每周坚守岗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四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把师德师风教育放在首位,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帮助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提高个人师德修养,要求他们做到团结同志,相互尊重,不搞分裂,不搞小团体,不拉帮结派,不拨弄是非,不挑拨离间,要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差生,尊重学生人格,杜绝师德失范现象发生,杜绝因老师个人原因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在处理问题时,不讲空话,不乱许愿,不乱表态,及时排查矛盾,维护校园稳定。

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涉及到教师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学校能够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最大化的民主,并公开这些事项,不搞个人决断,不隐瞒事情真相,充分发挥民主管理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从而维护了学校的稳定,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六是注重做好退休老教师工作。关心支持他们,定期走访,了解动态,让他们发挥余热,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中,多征求他们的意见,向他们宣讲有关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消除他们心中的疑团。对他们政治上关心,家中多走访,生活上多过问,有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对他们合法、合情、合理的要求给予满足,定期组织退休教师来校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让他们晚年生活过得充实,过得愉快,让他们知晓单位还没有忘记他们,领导心里有他们,时刻都能感觉到党的温暖,时刻都有家的感觉。做好了老同志们的工作,赢得了他们的信任,赢得了他们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极大的维护了学校稳定。

七是注重矛盾化解,把不稳定苗头消灭在萌芽中。为创建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学校始终坚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学校维稳工作治理重点,建立健全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情况报告和督促检查四个制度,使矛盾化解步入常规化,制度化的轨道。当学校出现矛盾时,我们第一时间就是及时了解事情的真相,倾听当事人的看法,与当事人真诚的沟通交流,不扩大矛盾,不上交矛盾,做到问题在哪里出现,就在哪里解决,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比如去年,我校辖区

内曾在谢家台村小学当过民师的一位老同志,因当时的特殊原因被辞退回家了,现在要求恢复待遇,不然的话就要上访,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知晓后,迅速到他家做这个老同志思想工作,与他交心、谈心,与他真诚沟通,耐心讲解目前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他表示了慰问,从而使这位老同志深受感动,放弃了要“上访”的念头,并表示以后不再参加上访活动,找领导闹事了。对于其他辞退的民办代课教师,我们从法规政策和执行程序等方面认真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从而维护了单位形象,维护了单位稳定。

一句话,维稳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辛苦的工作,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抓下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问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自觉做到:决策时把稳定作为重要价值取向,部署工作时把稳定作为重要内容,抓落实时把稳定作为重要环节,奖惩时把稳定作为重要依据,始终视教师和学生利益为最高利益,及时解决好教师的实际困难,消除矛盾和隔阂,增强团结,努力从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抓起,从源头上治理。继续提高对维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做好排查走访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特别要关心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认真查到本单位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打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校园维稳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武安镇清泉中心小学 2012年11月7日篇2:藏区维稳 心得体会

观“藏区维稳”专题片心得体会 2013年4月18日,格尔木市教育局通知,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教师深入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根据我校“维稳功坚”活动的计划安排,通过专题片的观看,我主要有如下体会:

一、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决策英明、意义重大,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观看此次“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这项决策的适时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了“维稳”是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的强化剂;强化基层教师队伍建设,为学校“维稳”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完成作出应有贡献。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律和党性准则为镜,鉴照自己的行为,在灵魂深处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根绝贪图享受,拜金主义,目无法纪等错误思想,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始终把组织和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倾注在本职工作中,把握自己,管住自己,走好人生路。

通过“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警示教育,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政治老师,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学生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了一切学生”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了一切的学生”。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因此,作为党员教师,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观念。格尔木市第十中学

2013年4月18日篇3:维稳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今年在和田发生的几期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境内外“三股势力”等敌对势力从未放松过对我们实施破坏活动,妄想通过各种卑鄙手段,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以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起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异常激烈的血与火的政治斗争。我相信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任何分裂分子都难以攻破的,“三股势力”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会失败。

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民心所向。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和对口支援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和田经济建设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目共睹。这些成绩的取得,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我们有牢不可破的民族团结,就在于各族人民深深认识到,稳定是福,动荡是祸。只有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有百姓的幸福安宁,才有社会发展进步。民族分裂势力并不代表哪个民族利益,而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维护社会稳定不是哪个民族的事,而是各族干部群众共同的责任。社会稳定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忘图破坏和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大好形势的罪恶图谋都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各民族大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实现和发展的事实,包括新疆大地特别是和田大地上所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充分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对这一实践证明正确有效、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新疆各族人民都十分珍惜团结,希望稳定,而以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三股势力”是这起事件真正的幕后元凶,是名副其实的罪魁祸首,他们任何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成果的图谋注定是不能成功的,注定是要落得彻底失败的可耻下场!

和田的稳定关系到新疆的稳定,新疆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我们只有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才能巩固首府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只有确保社会政治大局长期稳定,才能巩固和发展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企图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任何犯罪行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分裂斗争教育工作,关系到我们各项事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和田乃至全疆、全国的稳定大局,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敏锐性、警觉性和鉴别力,作为一名财政干部,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地委、行署和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自觉站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第一线,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郭栋

二0一一年八月篇4: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教育活动

表态发言稿

近期,在局领导的组织下,我局开展了“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学习了近期在新疆发生的“7.18”“7.30”、“7.31”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 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做好单位值班带班工作,保持单位安全,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篇5:参加玉龙县2011年综治维稳干部培训会心得体会(和海珍)参加玉龙县2011年综治维稳干部培训会

心得体会

巨甸镇综治维稳专干 和海珍 2011年8月

29、30、31日,根据县政法委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的玉龙县2011年综治维稳干部培训会,这次培训除了县里相关负责人给我们授课之外,还到平安创建工作做得好的几个点进行参观,用半天的时间就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和改进基层综治维稳工作进行分组讨论。培训期间,我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仔细学习,并同其他维稳专干进行交流,虽然只是三天的时间,但是对于我来说,却是受益匪浅。这次培训的第一部分首先是玉龙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长给我们介绍了中央信访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并从基层信访工作的立足点、如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我县信访工作的特点及出现新特点的原因、当前信访工作的对策等方面讲解了如何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第二是玉龙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赵新林从人民调解员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什么是调解、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不履行怎么办、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方面讲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课题。第三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福红传达了省政法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的相关讲话精神并就目前我县面临的综治维稳形势及抓好的一些问题作了重要讲话。第四是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和建装结合今年来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及现状就关于邪教滋生背景和原因、关于当前邪教活动现状、关于邪教的顽固性和反复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是县维稳办主任刘勇从如何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预警,维稳信息报送的要求,如何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四个方面讲解了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课题。

第二部分是现场参观,我们参观了白沙乡平安创建工作、嘉和公司平安创建工作、县政务中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各个参观点的负责人就他们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给我们进行了现场介绍,让我们在看到他们成绩、学习他们好的做法的同时也查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是分组讨论,我被分到第二组,各乡镇的专干从各自实际出发,就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和改进基层综治维稳工作进行了交流,县政法委副书记也就各乡镇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方面跟我们做了探讨。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比如:从上访→下访、从信访→信法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如何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预警以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以下就是我的一些体会:

第一,我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基层综治工作群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低估的力量,要把把综治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在前面,将稳定工作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做

好这项工作多么的伟大而光荣,同时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是那么的沉。第二,我深刻地认识到提高综治维稳干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要性,熟悉综治维稳业务,熟练掌握综治维稳工作方式方法,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学习其他乡镇的好做法弥补自己的不足,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水平,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第三,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从事乡镇综治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还需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实践中展开学习,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向同事好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学习,不断提高干事能力;向各级领导学习,不断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加强对综治工作台帐、平安创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和基层基础工作的理解和处理能力,才能更好的顺应当前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很短,但却让我在思想上也对综治工作的意义和现实的社会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地投入到综治工作中去,服务群众、爱岗敬业、履行好一名基层综治工作人员的职责,不辜负上级领导及群众对我的期望。

第8篇:维稳培训班心得体会

参加玉龙县2011年综治维稳干部培训会

心得体会

巨甸镇综治维稳专干 和海珍 2011年8月

29、30、31日,根据县政法委的统一安排,我参加了的玉龙县2011年综治维稳干部培训会,这次培训除了县里相关负责人给我们授课之外,还到平安创建工作做得好的几个点进行参观,用半天的时间就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和改进基层综治维稳工作进行分组讨论。培训期间,我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仔细学习,并同其他维稳专干进行交流,虽然只是三天的时间,但是对于我来说,却是受益匪浅。

这次培训的第一部分首先是玉龙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长给我们介绍了中央信访工作的相关决策部署和要求,并从基层信访工作的立足点、如何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我县信访工作的特点及出现新特点的原因、当前信访工作的对策等方面讲解了如何做好基层信访工作。第二是玉龙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股赵新林从人民调解员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什么是调解、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协议不履行怎么办、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方面讲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课题。第三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福红传达了省政法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的相关讲话精神并就目前我县面临的综治维稳形势及抓好的一些问题作了重要讲话。第四是县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和建装结合今年来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及现状就关于邪教滋生背景和原因、关于当前邪教活动现状、关于邪教的顽固性和反复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是县维稳办主任刘勇从如何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预警,维稳信息报送的要求,如何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四个方面讲解了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课题。

第二部分是现场参观,我们参观了白沙乡平安创建工作、嘉和公司平安创建工作、县政务中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各个参观点的负责人就他们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给我们进行了现场介绍,让我们在看到他们成绩、学习他们好的做法的同时也查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是分组讨论,我被分到第二组,各乡镇的专干从各自实际出发,就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加强和改进基层综治维稳工作进行了交流,县政法委副书记也就各乡镇存在的一些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等方面跟我们做了探讨。

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比如:从上访→下访、从信访→信法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如何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预警以切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以下就是我的一些体会:

第一,我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要性,基层综治工作群体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低估的力量,要把把综治工作做细、做扎实、做在前面,将稳定工作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做

好这项工作多么的伟大而光荣,同时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是那么的沉。第二,我深刻地认识到提高综治维稳干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要性,熟悉综治维稳业务,熟练掌握综治维稳工作方式方法,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学习其他乡镇的好做法弥补自己的不足,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强自身解决问题的水平,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第三,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从事乡镇综治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还需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实践中展开学习,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向同事好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学习,不断提高干事能力;向各级领导学习,不断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加强对综治工作台帐、平安创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和基层基础工作的理解和处理能力,才能更好的顺应当前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这次培训的时间虽然很短,但却让我在思想上也对综治工作的意义和现实的社会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地投入到综治工作中去,服务群众、爱岗敬业、履行好一名基层综治工作人员的职责,不辜负上级领导及群众对我的期望。2011年9月4日篇2:2009年上海高校维稳工作专题培训班总结 2009年上海高校维稳工作专题培训班总结

一、总体概况

(一)这是全市第一次以高校维稳工作为主题的专题培训班。这次研修班,是在今年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了严峻挑战,2009年重大事件和敏感节点相对集中、意识形态问题表现尖锐、各类社会矛盾交织、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正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背景下设计举办的。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队伍建设,使本市高校一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正确分析认清当前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形势,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组织管理水平,3月11日-13日,上海市教卫党委、市教委特别设计举办了这次高校维稳工作的专题培训班。

(二)这是全市第一次面向高校学(研)工部(处)分管副部(处)长开办的专题培训班。参加研修培训的高校学工部(处)部(处)长有10名、高校学工部(处)分管副部(处)长53名,研工部(处)分管副部(处)长9名,主要院系党总支副书记3名,共计75名学员,覆盖全市所有公办高校(含部属院校)、行业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培训时间为3天时间,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

(三)这是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成立以来的承办的首个重点培训班。本着“精办、办精”的工作思路,德育中心精心组织实施培训研修工作。三天里,学员们认真听取了上海市教卫党委副书记莫负春关于“当前维稳工作基本形势和主要思考”的主题报告,教育部司政司徐艳国处长“宗教问题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等7个专题报告,完成了20个学时的研修,组织开展了2场专题讨论,提交了73份学习总结暨研修报告,产生了147份小组讨论发言。这是一次层次较高、内涵丰富、注重实效的专项业务培训班。

(四)这是领导、部处、中心、学员普遍觉得令人满意的一次研修培训活动。培训班举办期间,绝大多数学员能够克服困难,全程参与研修,出席率达96%。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广大学员对这期培训班的内容安排、师资阵容、讲课质量、☆专题培训班总结

组织管理等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与高度评价,达到了培训的预期目的。如培训班

天学习时间在眼睛‘一闭一睁’中一晃而过。说实话,我们的感觉是本期培训班 时间短、效率高、针对性与实用性强,收获很大,同时德育中心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周到细致,给我们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

二、基本做法

(一)在研修内容上求“精”。精心设计研修方案、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是确保研修效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研修内容的设计上,做到“三个注重”。一是注重基本形势与政策的把握与思考。此次研修把当前维稳形势分析与政策把握作为重点内容,要求广大学员在“深学”上下功夫。莫负春副书记关于当前维稳形势深入分析与主要思考的主题报告,在学员当中引起强烈反响与共鸣。广大学员在专题讨论中纷纷表示,莫书记的报告帮助大家对高校学生稳定重要性和面临的复杂形势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升了做好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处理将来可能影响稳定的相关问题的信心。二是注重具体操作与方法的讲授与交流。此次培训对象是实际从事维稳工作的一线队伍,是做好维稳工作核心力量,因此在研修过程中我们特别重视实际操作内容的研修,在引导学员“会用”上下功夫。不仅在邀请领导、专家授课时就有意讲明培训对象,提示侧重实践操作层面的讲授,并且专门邀请具体分管稳定工作的市教卫党委党办王宏舟主任谈“做好高校稳定工作的思路与举措”的专题讲座,教委后保处王立慷处长主讲“学校安全工作概述”,他们的报告具有对于学员们理解和做好高校维护稳定工作具有极强的政策指导性和实用操作性。三是注重结合实际热点话题的探讨与分析。此次培训,聚焦网络、传销、民族、宗教等四个热点话题,开设专题讲座,在引导学员“学新”上下功夫。我们邀请了教育部思政司徐艳国处长讲“宗教问题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上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汤耀红(具体分管打击非法传销工作负责人)讲“传销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上海市网宣办主任谢海光教授讲“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思考与实践”、上海市民族委彭高成教授讲“当前民族工作形势和任务”。专家在授课过程中,针对相关议题的最新发展态势、难点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客观阐释,并运用大量生动鲜活的事例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果。

☆专题培训班总结

(二)在研修组织上求“实”。加强组织领导、聘请优秀师资,是提高研修

效果的关键。在本次研修中,我们重点做到“两个到位”。一是业务领导到位。市教委德育处处长赵扬精心策划了本次培训活动,并在开班仪式上作动员讲话;学生德育发展中心主任王磊全程参与整个研修过程,主持专家讲座,总结办班要点。二是优秀师资到位。我们诚挚邀请到了教卫党委副书记莫负春、教育部思政司徐艳国处长、教卫党委办公室主任王宏舟、教委后保处处长王立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汤耀宏以及谢海光、彭高成两位资深教授,他们的深入解读和精辟分析,赢得了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三)在研修方法上求“新”。改进研修方法、创新研修形式,是提高研修质量的关键。我们不断改进研修方式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专题报告与讨论交流相结合。我们在精心组织专题报告的同时,要求学员着重围绕莫书记的主题报告以及徐艳国处长专题报告的内容,分成6个小组,开展热烈研讨,使学员在讨论中领会精神、在交流中分享观点、在争辩中提升认识。二是自主学习与交流分享相结合。我们通过学员聚餐联谊、茶歇等形式,使学员的研修过程不单是记笔记、听讲座过程,更是与同行相互切磋、智慧分享的过程。三是研修过程与研修成果相结合。我们在培训开讲之前便明确研修报告撰写要求,使学员带着问题去学、去听、去想,培训结束后学员结合学习收获,完成一篇2000字的研修小结,进一步提升了学习效果。通过“三个结合”,形成“知识-经验-思维”三位一体的能力培养体系。

三、主要特色

(一)突出自主管理和规范管理。为了更好的进行培训班管理,此次研修班专门设立了临时班委,由班长、副班长以及六个小组的正副组长组成。临时班委尽心尽责服务同学,组织好学员聚餐联谊以及小组讨论。同时,为了保证研修有序开展,形成优良学风,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规范,规定了请假手续,建立了考勤制度。在结业证书的发放上,我们打破报名即通过的潜规则,明确规定“三不”原则,即请假超过2次的不发,主题报告和结业仪式未到者不发,研修总结未达要求者的不发。研修结束,共有73名学员顺利结业,通过率达98%。

☆专题培训班总结

(二)突出优质服务、精致服务。为给学员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做到“三个

保证”。一是保证“细致周到”。如针对专家,我们充分沟通,提供个性化服务,使专家充分感受到我们的尊重与真诚。彭高成教授在培训结束后,特意打电话对我们的服务进行表扬与肯定。针对学员,我们制作了学员手册,上面培训日程安排、管理规定、考核要求、饮食安排、交通状况、通讯录等一应俱齐,大大方便了学员学习与生活,受到学员高度肯定。二是保证“全程服务”,整个研修过程,管理人员做到全程陪同、全程参与、全程服务,学员对我们的工作和优质服务有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们工作的细微入致和敬业精神予以高度的评价。三是保证“以人为本”。我们充分考虑不同学员的不同需求,及时解决学员困难。如有些学员家离研修地点较远,我们帮助其在培训地点预订房间。有些学员研修报告打印不方便,我们就帮助他们打印。这些小的细节虽然细微,但是方便了学员生活,有助于学员专注学习。

四、收获成效

(一)进一步强化了维护稳定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学员反映,通过研修认识到维稳工作不再只是日常工作中单一应急事件的处理,而是一项宏观系统工程,一个需要认真思考规划和综合规范安排的基础工作,它具有政治性、突发性和复杂性。有学员认为,专家讲座有高度、有建树,放眼全局、宏观掌控,对他们是一次非常好的思想动员和知识准备。也有学员认为,虽然专家讲座结束后没有记住太多的数字和理论,但是却绷紧了做好安全维护工作的思想之弦,学生维稳工作时刻不能懈怠。

☆专题培训班总结

(二)进一步提升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学员们普遍认为,这次研修讲座

侧重实践、侧重应用,所邀请的专家学者都是多年从事相关研究和具体工作,不仅有着非常丰富的理论功底,更有着丰富的案例和实战经验,他们从具体工作的理论到实际操作,用大量的案例、数据和图表等形式,通过丰富的内容、切身的体会和深入浅出,细致入微,讲求实效的解讲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参考素材和现成经验,增强了处理问题的信心,拓展了工作思路,提升了处理突发事件的组织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增强了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通过研修,学员充分认识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稳定工作防范和处置的效果,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警惕意识,大局观念,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在开展工作中真正做到“润物无声”。还有学员提出,要把管理服务与指导关怀一起抓,做到全程服务、全程关怀、全程管理。也有学员通过研修认识到维稳工作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更凸显了思政工作的基本技巧和最终目的,即对学生的积极关注和正向关怀。

(四)搭建了平台,促进了交流。通过本次培训,为分管维稳工作的副部长们搭建了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通过集体生活、集中培训,使大家互相认识、互相交流,增进了友谊,加深了感情。很多学员反映,通过与同仁的交流心得,开阔了思路,借鉴到了经验,为今后回到自身岗位更好的从事维稳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支撑。

(2009年3月20日)篇3: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鲁甸乡人民政府维稳专干:杨金彰)2009年12月20日—22日,我有幸参加了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的全国基层综治干部培训班的学习,为期3天,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基层综治干部进行集中的培训。这次培训共分为四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是开班式和有关领导讲话;第二单元是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授课;第三单元是交流基层综治工作经验;第四单元是基层综治干部谈工作体会和举行结业仪式。在这三天的学习中,既有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全面深入地讲授综治维稳形势和综治工作理论与实务,又有来自各地的20多位基层同志介绍交流基层综治工作经验体会,内容十分丰富。通过一个个经典案例的讲解,使我增加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现将这次培训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近年来,我乡综治和平安创建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矛盾不断出现,对综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个刚接手综治工作的基层干部,业务还不够熟悉,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到基层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这次培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业务知识水平也大有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能

更大胆、更积极主动、有更多创新,使全乡基层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实践能力,把先进典型的好理念落到实处。这次培训是一次实践培训,一次方法培训,一次经验培训。我们应该学习先进典型的好理念,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把“抓平安就是抓民生”、“服务好才能管理好”等综治实践中形成的理念渗透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各个环节,进入思想,进入决策,进入工作,进一步推动综治工作的科学发展。虚心学习先进典型的好办法,学习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重点地区治安整治和基层维稳综治力量整合等方面的好典型、好办法,学习先进典型的好作风,在抓落实上下功夫,来赢得各方面的支持,确保各项综治措施在基层落实。通过三天的学习,我受益匪浅,在思想上也对综治工作的意义和现实的社会作用有了深刻的认识,深感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认真把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和决策落到实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努力开拓全乡综治工作的新局面,为保障全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篇4:例文信访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全市乡镇信访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镇—*** 201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组织开展的学习社会稳定与信访工作培训班。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自豪也十分争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历时一周的学习使我拓展了视野有了许多收获和感悟受益非浅同时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乡镇信访负责人不仅要努力干好信访与综治工作而且还要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忧患意识强化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将所学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指领基层信访维稳工作新的发展。这次培训对于提高我们信访干部整体素质开拓信访工作新局面、推进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将对这次培训的几点心得汇报如下

一、做好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工作责任机制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全员抓稳定全力保平安”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维稳职责落实维稳责任有效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调整镇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具体抓各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调度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二是调整维稳体系。将综治、信访、司法、安监、计生、经委、派出所等具有社会稳定和调解职能的部门纳入信访维稳体系明

三、做好综治邢芳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能力。 按照“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原则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一是规范接防调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精神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规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调处和办结的流程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人行为要求其依法主张诉求严禁群体、越级上访形成层层递进高效灵活的接处访机制。二是加强综合执法。我们要整合力量组建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分队按照“分级分类、联调联处”的原则开展工作。这次培训班通过从政治思想、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医患关系、沟通技巧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深刻地剖析了当前的信访形势形象、生动地讲解了信访工作技巧使大家受益匪浅。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任重道远信访干部责任重大。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类似的培训班提高自身素质和办事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坏境做贡献。

石桥镇石桥镇石桥镇石桥镇综治综治综治综治信访信访信访信访维稳维稳维稳维稳中心中

心中心中心***1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工作工作工作工作总结总结总结总结 一年来,我们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四级责任,一手抓发展经济,一手抓“平安石桥”创建,一手抓综合治理及信访维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阶段性工作取得实效,有力地维护好了全镇社会政治和谐稳定,增强了全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一一一))))强化综治强化综治强化综治强化综治信访信访信访信访维稳组织体系建设维稳组织体系建设维稳组织体系建设维稳组织体系建设。。根据撤乡并镇及人事调整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和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人大主席、镇长及综治办主任为副主任,司法所长、派出所所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工作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平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等常设性机构,配备了4名在编机关干部从事综治及信访维稳等具体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调解等基层政法组织机构建设,各村均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确定了治安信息员,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使综治工作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夯实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二二二二))))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自觉性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自觉性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自觉性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参与自觉性。。充分利用村二级广播站、各种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信访维稳工作、“平安石桥”创建的目的意篇5:全市信访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全市乡镇信访工作培训心得体会 *镇—*** 201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组织开展的学习社会稳定与信访工作培训班。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自豪,也十分争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历时一周的学习,使我拓展了视野,有了许多收获和感悟,受益非浅,同时,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乡镇信访负责人,不仅要努力干好信访与综治工作,而且还要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忧患意识,强化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将所学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指领基层信访维稳工作新的发展。这次培训对于提高我们信访干部整体素质,开拓信访工作新局面、推进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将对这次培训的几点心得汇报如下:

一、做好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工作责任机制,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全员抓稳定,全力保平安”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维稳职责,落实维稳责任,有效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调整镇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具体抓,各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调度,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二是调整维稳体系。将综治、信访、司法、安监、计生、经委、派出所等具有社会稳定和调解职能的部门纳入信访维稳体系,明 确由综治办牵头,司法所、信访办、安监站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村社自行管理、接受指导。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维护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与镇属各机关单位、村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社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责任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四是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负有失管、失查、失控、失职和渎职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处罚决定,处罚结果与考核奖金、年终评优直接挂钩。用制度充分激发维稳工作人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在全镇上下形成想方设法解矛盾、齐心协力保平安的意识。

二、做好综治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矛盾调处机制。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各层面的积极因素,落实场所、资金、人员,建立立体交叉的矛盾调处网络。一是加强综治信访工作。积极开展综治信访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吸纳司法、信访、民政、计生等部门,强化设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综治办的维稳功能。二是深化信访协管员制度。积极吸纳镇退休老干部以及村社“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联动调解员、义务调解员,为无职党员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岗”,进一步搭建起联系政府与群众、沟通情理与法律的“和谐之桥”。三是建立“三级”调解网络。建立健全镇、村、社“三级”调解网络,发挥各级调解员的作用,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做好综治邢芳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能力。

按照“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原则,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一是规范接防调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精神,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规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调处和办结的流程;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人行为,要求其依法主张诉求,严禁群体、越级上访,形成层层递进,高效灵活的接处访机制。二是加强综合执法。我们要整合力量,组建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分队,按照“分级分类、联调联处”的原则开展工作。这次培训班,通过从政治思想、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医患关系、沟通技巧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深刻地剖析了当前的信访形势,形象、生动地讲解了信访工作技巧,使大家受益匪浅。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任重道远,信访干部责任重大。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类似的培训班提高自身素质和办事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坏境做贡献。

第9篇:新疆维稳工作总结

2019年新疆维稳工作总结范文-范文汇编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新疆维稳工作总结范文,欢迎参考~

篇一:2017年新疆维稳工作总结范文

新疆喀什从7月30日午夜到31日连续发生血案,造成多名平民死亡。犯罪嫌疑人都是维吾尔族,但这是不折不扣的暴力恐怖事件,犯案者的民族身份不能给他们带来任何同情及宽恕的理由。对他们的打击必须毫不手软,据报道,两起案件中都有凶犯被当场击毙和打死。

新疆暴力恐怖事件近来有趋频之势,境内外极端主义分子宣扬民族仇恨,西方舆论同情新疆的暴力恐怖分子,这些构成了新疆案情频出的大背景。不错,新疆的民族团结的确不是没有问题,但不同人群之间的隔阂及矛盾在哪里没有?中国所有南方省份大概都有本省人与外来人口不和谐的地方。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其他地方的人群隔阂都是社会问题,但在新疆等边疆省份,民族隔阂被极端势力宣扬、放大成政治对立,极端分子的刑事暴力被一些人鼓吹成对民族压迫的反抗,现在不仅要打击具体的暴力恐怖分子,同时也要严厉打击上述颠倒黑白的谬论。

新疆应致力于民族团结,为此怎么努力都不过分。但这当中有两个问题要区分清楚。民族团结的基础越雄厚,新疆极端主义势力的藏身空间和作案机会就会越少。这当中确有大量工作要做。但另一方面,新疆的民族团结有没有问题,暴力恐怖事件的反社会反人类性质都不会变,谁搞血案就毫不留情地打击谁,不管行凶者出自哪个民族,该当场击毙的当场击毙,该抓捕的绝不漏掉。无论犯案者是哪个民族的,都要在舆论中公开批判他们,对犯案者的民族身份,既不应刻意突出,也不应该故意隐去。

其实总体来看,新疆的民族团结的确是有基础的。新疆各城镇的民族混居程度相当高,公共场所的使用也都高度多民族化,这跟世界很多有民族矛盾的地方相比堪称不易。某种形式的种族隔离在西方少数城市里(比如美国的底特律)至今实际存在。

客观而言,新疆的民族团结无论怎么搞,理想状态都不太可能达到,不同民族间的某种隔阂大概永远都会存在。对这个现实中国社会应当正视。我们还应当正视的是,这种隔阂与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之间没有等号的关系,比如这次喀什的血案发生在该市旅游最旺季,它们不仅危害汉族人的生命,也严重打击了该市靠旅游业生存的广大维族民众的利益。这些人根本不是为维族行侠仗义,他们是喀什各民族,也是新疆各民族民众的公敌。

我们认为,新疆不仅不应低调,反而应当高调向公众讲清这次血案的来龙去脉,讲清凶犯带给社会的危害和损失。只要事情能讲得很清楚,相信恨这些凶犯的不仅仅是汉人,新疆绝大多数维族人也会同样恨他们,喀什的维族人会尤其恨他们。想想看,喀什到处都有维族小贩,在他们最期盼旅游者到来的时候,是这几个人渣把大量中国内地和世界各国的旅游者吓得退掉了前往喀什的机票。

新疆的民族团结不能仅靠几个榜样的橱窗效应来营造,它要靠全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来扎牢。现在一些暴徒总以为自己是正义的,要让他们清楚,他们的所作所为违背人类的基本伦理和他们的宗教信仰,因此是肮脏的。要让他们的同族人,他们的街坊邻里、亲戚朋友告诉他们这种肮脏的真正含义。这样他们就没什么可以嚣张的了。

篇二:2017年新疆维稳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县委组织统一的安排,我到县委党校学习了自治区11号文件精神专题报告和重要讲话等内容,通过思考有以下心得体会:

近期新疆连续发生多起严重恐怖案件。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案件发生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迅速反对,果断处置,有效控制了局面,维护了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这些严重那件,充分暴恐分子及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面目,也再次证明了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战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时间,制造**,手段凶残,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暴恐活动是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象危害,我们与暴恐主义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暴恐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故意破坏各民族大团结,严重破坏各族人民聚众的根本利益,心浪起全区各族人民的强力反对,他们的行径和暴恐必定要失败的。

人民生命高无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暴恐分子的暴行,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是对之明程序的严重热。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暴恐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违法犯罪同暴恐活动作斗争,是法律 于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用法约束自己的言行。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使灾难,我县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维护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大局面,鉴定信心,团结一致,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共同防范和打击暴恐分子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篇三:2017年新疆维稳工作总结范文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维吾尔族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

通过近几年的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事件,使和田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胁和损失,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暴力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绝对不能容忍的。通过这些事件,我们再一次清醒地看到了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丑恶嘴脸。

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州、县政法委、综治办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重心开展综治维稳工作。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综治维稳工作

二、夯实基础,深入创新,打造一流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是通过深入持久地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打造零案家庭,推进平安镇的建设。

四是以三创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稳定基础。

五是制定信息研判和敌社情动态分析报告制度。每月例会研判一次工作信息,每季度分析一次治安形势;

六是集中整治重点地区和专项治理涉法上访问题形成联动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公众安全感调查,每月一次涉法上访的梳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级民兵治安分队开展值班备勤和治安巡防工作经费紧张,人员工资补助费很难兑现。

二是各村、社区、学校与基层派出所的业务沟通和协调配合工作不密切,警务室民警下去少,人员不足,不能很好地开展外来暂住人口的清查、登记和办证工作。

三是各村、社区居委会的治保主任和综治干部,调换频繁,刚刚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人员就被调换。这表明全镇基础综治队伍不稳定,选配的人员不强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硬选人,选强人。

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新疆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任何旨在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都必将会遭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任何企图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最终都不会得逞。在当前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更新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做好本质工作,为促进和推动和田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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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维稳政策法规(新疆)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XXXXXXXXX(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序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2

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

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3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8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23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39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44 第三章 新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58 第四章 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条例············72 第三篇 附则····························91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维稳法律法规的任务、原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管理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各个民族及所有公民,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境内外分裂恐怖势力。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第六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有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各民族应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

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

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新疆属于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新疆是祖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

第十条 “疆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新疆人民和在新疆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新疆公司和企业在祖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

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分裂恐怖势力的定性

第十三条 恐怖主义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社会目的,通过制造恐怖气氛来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特别是无辜平民为目标的各种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破坏活动。

第十四条 分裂恐怖主义主要表现为暗杀、劫持人质、爆炸、劫持(毁坏)交通设施、煽动造谣、残杀无辜百姓、武装袭击、生化袭击等特征。特点为暴力性、政治性、恐怖性、预谋性。目的为引发暴力恐怖,导致紧张局势,挑起民族矛盾,影响政局稳定,旨在分疆裂土,危害我区

政权。

第十五条 “7.5”事件是新疆解放以来发生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乌鲁木齐市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东突”恐怖活动实际上即是新疆分裂分子试图用恐怖暴力手段分裂中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的活动。

“东突”恐怖势力是新疆分裂主义走向极端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是以民族、宗教为外衣,以分裂为目的,以恐怖为手段。

第十七条 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维会”等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俗

称“三股势力”),正是“7.5”打砸抢烧杀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幕后黑手和元凶首恶。其目的是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对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分裂国家。

第十八条 “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

第十九条 “7.5”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十分复杂深刻的政治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华势力长期纵容支持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进行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的总积累。

第二十条 “7.5”事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第二十一条 暴徒们制造“7.5”事件,严重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第二十二条 依据第十四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7.5”事件作案的歹徒涉嫌以下犯罪:涉嫌犯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15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目前,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东突”分裂势力又在故伎重演,加紧炮制更耸人听闻、更具欺骗煽动性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蛊惑、蒙蔽区内一些不明真相的维吾尔族群众,企图进一步挑起民族仇视和民族对立,制造民族矛盾。

第二十四条 分裂恐怖势力在不放弃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意识形态领域利用群众性传统娱乐活动、广播电台、书刊、音像制品、文

艺演出以及其他方式,持续不断地进行非暴力的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

第二十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第三章 宗教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一切宗教活动都应在我国宪法、法律政令、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进行,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

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

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和分裂祖国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串联,煽动闹事,搞反革命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文化、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卫生事业。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宗教组织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传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架设高音喇叭。

第三十八条 取缔看相算命、驱病赶鬼、请

神降仙、消灾祈雨、抽签占、看风水、装神弄鬼、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九条 禁止宣讲、播放“圣战史”,煽动民族仇视。禁止收听、录制、传播海外反动宗教广播和接收海外反动宗教书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四十条 我区各教各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都应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遵守宪法、法律、政令和政策,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和睦相处,不得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得互相攻击,妨害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朝拜活动应就地分散举行。

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

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人在新疆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新疆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25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分别给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九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五十一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十五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七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 任何公民面对不法侵害、面对犯罪都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奋起反击。

第六十二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三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34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八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

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九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四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五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七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

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十八条 提倡敢于同暴力恐怖分子,无惧凶残暴徒坚决斗争行为的,我区将颁发“维护社会公正和谐民间英雄”奖章(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授予“新疆精神”称号,这种正义精神不仅要在全疆得到发扬光大,同时也是全疆各

族群众战胜暴力恐怖分子的手段。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政策

第一条 民族工作主题是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条 民族工作是指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它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并对这些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

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平等,就是各民族无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第五条 团结,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和睦、友好,互相尊重,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行为。各民族为实现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民族团结是社会

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根本利益所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第六条 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第七条 和谐,就是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第八条 民主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

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第九条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第十条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第十一条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第十二条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第十三条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新疆民族工作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少数民族,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汉族外的我国其他民族。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

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观教育,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应当教育各民族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11篇:新疆维稳工作计划

篇1:新疆建筑工地维稳方案

宝能城

维稳应急专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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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审批:

二○一四年五月目 录 1.前言..........................................................................................................................................................1 2.编制依据..................................................................................................................................................1 3.适用范围..................................................................................................................................................1 4.风险识别..................................................................................................................................................1 5.维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2 5.1 维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2 维稳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机构.........................................................................................................2 5.2 维稳应急工作组成员职责.............................................................................................................2 5.2.1 小组组长职责......................................................................................................................2 5.2.2 小组副组长职责..................................................................................................................3 5.2.3 小组成员职责......................................................................................................................3 5.2.4 管理人员及安保职责..........................................................................................................3 5.2.5 劳务队队长及兼职安全员职责..........................................................................................4 5.2.6 劳务人员应急职责..............................................................................................................4 5.2.7 沟通途径..............................................................................................................................4 6.项目维稳管理措施..................................................................................................................................5 6.1 严格落实领导责任.........................................................................................................................5 6.2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5 6.3 加强项目部各班组的内部管理.....................................................................................................6 6.4 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现场接入点安全保护.....................................................................................6 6.5 加强应急管理.................................................................................................................................6 7.危险源消减、控制措施..........................................................................................................................6 7.1 职工内部潜在风险消减、控制措施.............................................................................................7 7.2 与外界间潜在风险的消减、控制措施.........................................................................................7 8.应急相应程序..........................................................................................................................................8 8.1 报警、接报、通讯.........................................................................................................................8 8.2 疏散、警戒、处理及相关信息发布.............................................................................................8 9.恢复和重新进入程序..............................................................................................................................9 9.1 应急结束的确认.............................................................................................................................9 9.2 突发事件的恢复和重新进入.........................................................................................................9 10.应急物资................................................................................................................................................9 11.应急预案流程图..................................................................................................................................101.前言

宝能城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城北头屯河经济开发区内,乌鲁木齐市为新疆的首府城市,是一个多名族集居的城市。

由于近期乌鲁木齐市接连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维稳局势严峻,为了降低工程的施工风险,加强对维稳应急工作的管理,确保项目全体人员的人身安全,现根据业主单位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2.编制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5·22”暴力恐怖案件的重要批示 《新疆维稳法规政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能城项目的维稳管理、应急处理工作; 在出现影响维稳工作的情况下,本预案开始实施;

本预案适用于所有参与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宝能城项目施工及进入现场的外来人员;

本预案服从于公司上级组织机构、建设单位的相应预案。4.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表

5.维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5.1 维稳应急工作组织机构

维稳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机构5.2 维稳应急工作组成员职责 5.2.1 小组组长职责

负责维稳应急工作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对工程涉及的人员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与当地居民间的和谐相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签署、批准工程涉及的人员调动、物资调动、制度制定,以及与维稳应急工作相关的事宜;

负责组织制定工程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批准工程专项预案; 负责落实工程专项应急资金,确保应急物资配置到位; 出现应急事件时,负责发布本预案的启动指令,负责组织对事件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事件处理完成、现场恢复后,负责发布本预案的关闭指令。5.2.2 小组副组长职责

全面负责维稳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小组组长进行反映; 负责工程涉及的维稳应急事宜的具体管理工作;

出现应急事件时,负责及时向小组组长汇报,负责组织员工撤离和现场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对潜在的影响稳定、团结的隐患的查处和整改工作; 配合组长组织、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5.2.3 小组成员职责

维稳应急小组组员由地块负责人担任;

维稳应急小组组员必须清楚本部门、本队的作业区域、人员数量、紧急集合点位置、疏散路线,确保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全部撤离或者进行防御;

组织员工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并在班前活动记录中对施工存在的风险进行交代; 发生应急事件时,组织各自小组成员的撤离或者进行防御; 配合组织对受伤员工的救援,配合对应急事故的调查工作。5.2.4 管理人员及安保职责

熟悉维稳应急专项预案,统一服从维稳应急小组的领导和安排;篇2:维稳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各党支部和党员

干部作用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党支部:

按照xxxxx要求,根据xxxx、xxxx文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安排部署,为充分发挥好我局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维稳责任,把维稳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加强对维稳工作的组织协调,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成立xxxxx基层党组织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成员:xxxxxxx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着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认清前复杂严峻的形势、迅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xxxxxx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来,严肃政治、严密组织部署、严格岗位职现,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要坚决克服“六个”方面的错误思想:一是要克服xxxx向来团结稳定,应该没有恐怖暴力活动的错误思想;二是要克服恐怖活动离我们很远,没有必要大惊小怪、兴师动众的错误思想;三是要克服敌情出现临时应对、不注重常态、长效机制建设的错误思想;四是要克服暴力恐怖活动防不胜防,只能被动应付的错误思想;五是要克服反恐斗争是公安政法机关的事,与自己单位无关,与自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六是要克服只重经济发展的投入,对反恐维稳可投、不可投、就不投的错误思想,切实把维护稳定各项要求落到基层一线,落到实处。

二、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党总支具体负责落实)

以组织总支委员会、各支部书记学习,各支部组织学习的方式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及群众传达xxxxx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指示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总支和各支部要充分运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xxxxxx,结合“六史”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做到“六个讲清”:一是讲清新疆的大好形势、美好前景;二是讲清敌对势力破坏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罪恶阴谋,让各族群众认清党和政府才是真正为各族群众谋利造福的;三是讲清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恶行径和对各族群众幸福生活的恶劣影响;四是讲清党委政府维护稳定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让各族群众认清暴力恐怖分子的反动本质,认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五是讲清新疆各族群众长期以来团结奋斗、共同进步的光荣历史;六是讲清敌对势力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仇视和对立的险恶用心,让各族群众认请暴力恐怖活动不是民族问题,增强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引导各族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增强打击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的责任感。

三、认真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处突防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所属社区突出抓好出租房屋、特定流动人口、重点人员等的排查管控,切实做到真实身份清、当天情况清,不放过任何疑点、线索,发现问题或遇有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置(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负责落实);各支部要深入细致地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本部门存在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各支部书记负责落实)。

(二)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和定点报告制度,办公楼、住宅小区、办税服务厅等重点区域、部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盘查登记(机关第一党支部负责落实)。

(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抓好门卫、监控、巡查、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监管办公楼、办税服务厅、档案室、财务室、信息中心机房、库房等重点场所和部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杜绝被盗、火灾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行为,严防交通事故发生(机关第一党支部负责落实)。

(四)强化依法征管,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税收执法争议,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各项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和谐征纳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机关第二党支部、各税务所党支部负责落实)。

(五)狠抓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要强化信息安全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完善防范措施,增强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等能力,加强对本单位互联网站、内部办公网及其它电子网络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关第二党部负责落实)。

(六)认真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考勤纪律,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消除不安全稳定隐患(机关第一党支部负责落实)。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维稳责任及目标责任的落实

各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抓好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稳定任务,要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干部、每个党员和每个积极分子,切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机关党总支各委员要切实负起指挥协调、督导落实责任,其他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全力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凡是因落实维稳措施不力,对责任、任务执行不到位或出现情况知情不报的,要严格问责,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紧急行动起来,紧密联系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稳定。落实责任情况及开展维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总支负责向上及党组织、市委、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篇3:2014年度维稳工作计划

巴迪乡2014年综治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到《巴迪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和目标,全面推进巴迪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把法治巴迪、平安巴迪、和谐巴迪建设推向深处。现结合本乡实际,制定2014年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我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年度无案件、无事故、无纠纷上访事件为工作目标,大力加强本乡的综治工作,为推进“平安巴迪”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和谐的政治责任。严格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共同抓,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坚持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排查到位、化解到位、防控到位、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化,开展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化解,健全“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依法稳妥处置群体性事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率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要求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做好信访稳控工作,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同比下降,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贯彻“三项排查”长效机制,每半月一次分析研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情况。

(三)开展综治专项工作,夯实和谐平安建设。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打击犯罪工作、扫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有序推进打击传销、“扫黄打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打击盗窃破坏“三电”、打击无照经营专项行动、打击假发票专项行动、打击非法集资、平安铁路创建及铁路护路联防、平安校园创建及学校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医院创建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平安文化市场创建、平安边界创建、军地平安创建及涉军维权和“平安家庭”创建及妇女儿童维权等专项工作。

(四)继续开展“法治乡”以及“综治示范乡”创建活动。2014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乡”、“综治示范乡”活动。根据工作要求,努力做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公正执法、企业依法经营、基层民主自治、公民知法守法、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建成“法治示范乡”、“综治示范乡”为推动巴迪“三个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六)做好综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结合各类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系列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在综治工作中本乡部门、单位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好典型、好经验。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适当时期召开综治工作座谈会,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本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共巴迪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第12篇:信访维稳培训心得体会

信访维稳培训给你带来的心得是什么呢,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真实感受吧!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信访维稳培训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到大家!

20xx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我有幸参加了全市组织开展的学习社会稳定与信访工作培训班。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自豪,也十分争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历时一周的学习,使我拓展了视野,有了许多收获和感悟,受益非浅,同时,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乡镇信访负责人,不仅要努力干好信访与综治工作,而且还要从思想意识上树立忧患意识,强化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将所学贯彻到具体工作中,指领基层信访维稳工作新的发展。这次培训对于提高我们信访干部整体素质,开拓信访工作新局面、推进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将对这次培训的几点心得如下:

一、做好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工作责任机制,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按照“全员抓稳定,全力保平安”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维稳职责,落实维稳责任,有效形成整体合力。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调整镇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信访维稳工作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具体抓,各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调度,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二是调整维稳体系。将综治、信访、司法、安监、计生、经委、派出所等具有社会稳定和调解职能的部门纳入信访维稳体系,明

确由综治办牵头,司法所、信访办、安监站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村社自行管理、接受指导。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维护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与镇属各机关单位、村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联村领导、驻村干部、村社负责人的职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责任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四是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负有失管、失查、失控、失职和渎职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处罚决定,处罚结果与考核奖金、年终评优直接挂钩。用制度充分激发维稳工作人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在全镇上下形成想方设法解矛盾、齐心协力保平安的意识。

二、做好综治信访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矛盾调处机制。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各层面的积极因素,落实场所、资金、人员,建立立体交叉的矛盾调处网络。一是加强综治信访工作。积极开展综治信访工作中心规范化建设,吸纳司法、信访、民政、计生等部门,强化设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综治办的维稳功能。二是深化信访协管员制度。积极吸纳镇退休老干部以及村社“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联动调解员、义务调解员,为无职党员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岗”,进一步搭建起联系政府与群众、沟通情理与法律的“和谐之桥”。三是建立“三级”调解网络。建立健全镇、村、社“三级”调解网络,发挥各级调解员的作用,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做好综治邢芳工作要建立健全“大维稳”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预防处置能力。

按照“规范有序、灵活高效”的原则,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一是规范接防调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精神,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规范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调处和办结的流程;严格执行《信访条例》规定,规范信访人行为,要求其依法主张诉求,严禁群体、越级上访,形成层层递进,高效灵活的接处访机制。二是加强综合执法。我们要整合力量,组建综合执法大队,下设执法分队,按照“分级分类、联调联处”的原则开展工作。

这次培训班,通过从政治思想、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医患关系、沟通技巧等多方面入手,全面、深刻地剖析了当前的信访形势,形象、生动地讲解了信访工作技巧,使大家受益匪浅。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任重道远,信访干部责任重大。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类似的培训班提高自身素质和办事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平安坏境做贡献。

第13篇: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教育活动

表态发言稿

近期,在局领导的组织下,我局开展了“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学习了近期在新疆发生的“7.18”“7.30”、“7.31”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

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

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做好单位值班带班工作,保持单位安全,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14篇:维稳反恐心得体会

集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2014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年以来,在新疆各个地区发生了多起暴力恐怖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的关注,为此党中央专门召开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召开了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这两个会议将新疆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在新疆农业大学校党委领导组织下,我参加了学校和学院开展的集中教育活动,学习了近期在新疆发生的“4.30”、“7.28“、“7.30”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

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组织学生学习反恐维稳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反恐维稳的意识,让学生清晰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

第15篇:藏区维稳_心得体会

观“藏区维稳”专题片心得体会

2013年9月12日,兴隆县教育局通知,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教师深入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根据我校“维稳功坚”活动的计划安排,通过专题片的观看,我主要有如下体会:

一、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决策英明、意义重大,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观看此次“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这项决策的适时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了“维稳”是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的强化剂;强化基层教师队伍建设,为学校“维稳”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完成作出应有贡献。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律和党性准则为镜,鉴照自己的行为,在灵魂深处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根绝贪图享受,拜金主义,目无法纪等错误思想,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始终把组织和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倾注在本职工作中,把握自己,管住自己,走好人生路。

通过“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警示教育,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政治老师,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学生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了一切学生”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了一切的学生”。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因此,作为党员教师,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观念。

格尔木市第十中学 2013年4月18日

第16篇:涉藏维稳心得体会

涉藏维稳思想教育心得体会

通过涉藏维稳思想宣传教育,深刻理解了“维稳”是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的强化剂。作为一线教师,我必须为学校“维稳”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完成,积极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做出应有贡献。

作为一名人名教师,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心系学生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了一切学生”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了学生的一切”。

作为教师,我必须积极用法律约束自己,以实际行动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力争做一个深受社会赞誉,人民满意的教师。

第17篇:藏区维稳 心得体会

观“藏区维稳”专题片心得体会

2013年4月18日,格尔木市教育局通知,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教师深入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根据我校“维稳功坚”活动的计划安排,通过专题片的观看,我主要有如下体会:

一、学校组织全校师生观看“藏区维稳”专题片,决策英明、意义重大,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观看此次“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这项决策的适时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了“维稳”是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稳定的强化剂;强化基层教师队伍建设,为学校“维稳”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完成作出应有贡献。

二、以身作则,作好表率。

在日常工作中时刻以法律和党性准则为镜,鉴照自己的行为,在灵魂深处树立共产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根绝贪图享受,拜金主义,目无法纪等错误思想,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始终把组织和群众的信任和重托,倾注在本职工作中,把握自己,管住自己,走好人生路。

通过“藏区维稳”专题片的警示教育,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三个始终坚持”。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政治老师,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学生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了一切学生”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了一切的学生”。

(三)是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因此,作为党员教师,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观念。

格尔木市第十中学 2013年4月18日

新疆维稳心得体会

教师新疆反恐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

新疆维稳工作心得体会(共6篇)

新疆教师维稳表态发言

本文标题: 新疆教师维稳心得体会(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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