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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证明联

作者:虚伪啊 | 发布时间:2021-09-06 12:12:1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对外支付售付汇证明概述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业务概述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境内机构办理下列境内外汇划转或境内再投资、增资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

(三)境内旅行社对外支付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应按照汇发[2008]64号文件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签章复印件,中文);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签章复印件,中文);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签章复印件,中文);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如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支付前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二)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第2篇: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

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办理非贸易售付汇证明。

一.为什么要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

实施纳税人办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制度,是国家完善售付汇和税务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详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二. 办理售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的范围: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

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税务证明手续及须提供的资料:

1、国税局出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原件。

2、从网上下载并填写、打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3、申请人为境内机构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中外文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缴纳印花税或有关证明)。如只有外文合同的,要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

5、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完税证明(地税缴款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批准免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涉及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8、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证明》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1.特别注意,售付汇税务证明先到国税办理,后到后地税办理。

2.售付汇涉及的代扣税款,请尽量安排在申报期纳税,进行网上申报,代扣税款与当月公司自身的税款分开申报缴纳。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在征期后纳税付汇的,自行用手工缴款书纳税,备注栏要注明是“代扣代缴营业税”。

3.由于免税证明涉及税政问题,如无争议我所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4.2008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免税证明涉及纳税问题,请一定在合同中明示。如境外劳务不予征税,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示劳务项目、如何运作、劳务发生地、期间有无来华等,并提供书面说明。

5.2009年发生的应税劳务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6.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相符”。两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7.相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营业税缴纳后,税务所将核实是否已入国库,未入国库者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请企业在缴款7-10天后再到税务所办理售付汇手续。

六、下载表样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七、相关政策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

办法》的通知

相关附件

对外付汇中表样附件:

1.《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对外付汇中相关政策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总局国税发(2008)122号》

第3篇:付汇保证书

保证书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我单位(本人)就向贵局提交的对______ 国____________公司付汇,办理对外售付汇的有关合同或契约文本以及有关资料做出如下保证:

一、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的中文文

本与外文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保证提交的有关合同或者契约以及有关资料反映我单

位(本人)的真实活动。

三、此次付汇是全额一次汇出/此次付汇是分次付汇,此次

是第_____ 笔付汇;付汇金额______________元(外币),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如我单位(本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以及其他不真实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4篇:开具非贸易售付汇证明所需资料

开具非贸易售付汇证明所需资料(常用)

一、《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B类

1、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三份)

6、所得税完税税票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营业税税票、地税开具的售付汇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E类

1、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审计报告原件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的复印件;

6、完税税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8、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缴结果通知书

9、分配所属年度年末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如果同时分配多个年度的税后利润,请按照年度分别提供。

四、《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F类

1、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G类

1、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外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护照、出入境记录(如果无法提供请书面说明原因)

6、境外公司营业执照

7、工作报告

8、(营业税等相关缴款书)

9、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复复印件(或有);

六、注意问题:

1、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须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2、所有复印件资料上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如果所依据的合同为第一次付汇,请事先提供合同复印件至税务机关以确认征免税性质。

心得体会联

介绍信回执联

社联工作总结

社联主持词

双联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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