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能力
第1篇:证明能力 证明力
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
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
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对于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形式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
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
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能力一般不做具体规定,更接近大陆法系。但是,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明力的规则。立法者、司法者都在竭力编织一张判断证明力规则的“网”,试图确立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全面规范,证明力规则由此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焦点、重心。
第2篇:证明能力证明力
第四节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
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
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对于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形式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
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
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能力一般不做具体规定,更接近大陆法系。但是,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明力的规则。立法者、司法者都在竭力编织一张判断证明力规则的“网”,试图确立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全面规范,证明力规则由此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焦点、重心。
第3篇:履约能力证明
致:XXXXXXXXXXXX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XXXXXXXXXXXXXXXX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完全理解该项目采购质量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以及其他内容后,我方决定参加该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作出如下承诺: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按招标采购文件项目需求,我方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机械设备租赁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5.我方保证,此次投标报价包含所报的投标总价为本次招标的采购项目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人民 币报价,其中包括人工费、差旅费、机械费、材料费、验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各种税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以及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6.我方具备XXXXXXXXXXXXXXXXX的资质。
7.我方承诺,提供本项目采购货物产品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原厂授权书和产品证明原件以及产品相关彩页等产品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将根据招标采购文件、我方响应文件的相关约定,承担合同责任,履行合同义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4篇:出资能力证明
出资能力证明
经审验,××公司××年××月××日资产总额××万元,流动资产××万元,流动负债××万元,其净流动资产为××万元,大于该公司本次出资额(××万元),具备货币出资能力且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下。该公司累计对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如法人股东属于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万元,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如投资股东属于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其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符合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章)
主管会计签字:
×年×月×日
第5篇:教学能力证明
关于张仓女老师专业知识和能力
情况的证明
张仓女老师,女,1965年4月出生,专科学历,1986年 7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该同志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观、人才观。培养会学习、会生活、会思考、会做人的学生是他追求的目标。“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是他教育的箴言。他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从教以来,一直不停的在教育教学的道路上追求、探索。先后参加班主任培训、初、中、高级计算机培训、继续教育、教育技术培训等。不断充实自我,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多次荣获区、联校教学质量优秀,学校课改名师等。教学成绩优异,每一学年都能够出色完成目标任务。在教学中,积极探索,形成了自主互助型学习课堂的教学模式。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张仓女老师循环教学经历的证明
张仓女,女,1965年4月出生,小学一级教师,1986年7月到2003年7月在尧庙联校乔村学校任教,2003年9月至今在尧庙联校伊村学校任教,该同志进入我校一直任教语文学科。张仓女同志担任小学一级教师后教学经历如下:2005年9月-2008年7月,担任一二三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2008年9月-2010年7月,担任一二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2010年9月-2013年7月,担任一二三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2013年9月-2016年7月,担任一二三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2016年9月-2017年7月,担任一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2017年9月至今,担任二年级语文、品社、体育等学科。
伊村学校 20
17、11、3
关于张仓女老师教学效果情况的证明
张仓女同志,小学语文教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专科学历。该同志能够很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要求,完成了规定的教学、教研工作。有着系统的语文专业学科知识,有一定深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能熟练的运用电子白板、班班通等多媒体教学,教法灵活,胜任了小学低段的循环教学,多次担任学校的观摩课、研讨课等,2013年获得尧庙镇模范教师,2012年9月承担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标》2011版解读二级培训,2013年9月承担小学科学二级培训工作。2011—20
12、2012—20
13、2014—20
15、2016—2017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2013—20
14、2015—2016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经学校评估:该同志教学效果均为优秀,符合标准,符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张仓女老师开展教研情况的评价意见
张仓女,男,1980年2月出生,2003年8月参加工作,小学一级职称,现系尧庙联校伊村学校教师,任教语文学科。该同志能够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活动,每周二下午固定为语文学科教研会,全组语文教师集体教研,每次教研会议提前分工,责任到人,查阅资料做好充分准备,充分的研讨营造了浓厚的教研氛围,集体备课有声有色,效果显著。不仅教研活动的内容、形式上有大的突破,学科教研质量也位居学校之首。该同志两次被评为校优秀教研组长,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认真履行了岗位职责,极大的推动了学科组的师资建设、教研组建设、课堂教学、听课评课。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张仓女老师开展素质教育情况的证明
张仓女同志是尧庙联校伊村学校语文教师,该同志能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为已任,德育为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在日常教学中认真探索落实学生主体性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多次组织学生举行的各种竞赛活动,且要求学生全员参与,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开发学生的潜能、发展个性,让他们在活动中展现自己的特长,体现成功的喜悦。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张仓女同志近三学年工作量的证明
张仓女,男,1980年生,现年37岁,2003年8月参加教育工作,从教15年。2010年3月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该同志2003年8月入我校工作至今,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该同志三学年的工作量均达到或超过了学校规定的数量,现证明如下:
2014年9月-2015年7月,担任五年级语文、品社、体育信息技术教学工作,每周语文课9节,科学2节,体育2节,信息技术2节,每周15课时。2015年9月-2016年7月,担任六年级语文、品社、体育教学工作,每周语文课9节,品社2节,体育2节,信息技术2节,每周15课时。2016年9月-2017年7月,担任五年级语文、品社、体育、信息技术教学工作,每周语文课9节,品社2节,体育2节,信息技术2节,每周15课时。
特此证明。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2日
关于张仓女老师开展课程改革
情况的证明
张仓女同志是尧庙联校伊村学校的语文教师,该同志能够积极参与学习课程改革,能够积极投入到课程改革之中,认真学习积极钻研,不仅够创造性地使用教材,而且创设教学情景、改变传统教学模式,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创造性、主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注重强调人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和正确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培养健康的人生观。从学习策略和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入手,在语文学科教研中,积极组织,大胆尝试,成效显著。
伊村学校 2017年11月3日
第6篇: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代码:法人代表:
税务登记号:外汇登记号:注册时间:年月日
基本账号及开户银行:联系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
企业类型(选中划“√”):□
1、国有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民营、私营□
4、其他企业
海关分类评定级别(选中划“√”)):□A类□B类□C类□D类(以填表时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注册资本(万美元):累计实际投资总额(万美元):
实际投资来源地:
1、2、3、4、5、外商本年度拟投资额(万美元):
外商下年度拟投资额(万美元):
(非外商投资企业填写)注册资本(万元):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额(万元):
本年度拟投资额(万元):
下年度拟投资额(万元):
研发机构数量:□改进型
自主型:□核心□外围:是□否□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选择“√”)
(根据美国《财富》杂志年评结果,主要考察投资主体)
研发机构投资总额(万美元):
技术水平:A世界先进水平B国内先进水平C行业先进水平
累计获得专利情况:
1、国外(个)
2、国内(个)
员工总数:文化程度:
1、本科以上()
2、高中、大专()
3、初中及以下()
(在括号内填入人数)
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
上年度营业额(万元):利润总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
工资总额(万元):个人所得税总计(万元):
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进料加工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来料加工进出口额(万美元):出口额(万美元):进口额(万美元):
加工贸易合同份数:进料加工合同份数:来料加工合同份数:
进出口结售汇差额(万美元):出口结汇额(万美元):进口售汇额(万美元):
进料加工结售汇差额(万美元):进料加工结汇(万美元):进料加工售汇(万美元):
加工贸易转内销额(万美元):内销补税额:(万元含利息)来料加工(万美元工缴费):
内销主要原因:
1、国外市场方面
2、国外企业方面
3、国外法规调整4客户
(可多项选择)
5、国内市场方面
6、国内企业方面
7、国内法规调整8产品质量
深加工结转总额(万美元):转出额(万美元):转进额(万美元):
本企业采购国产料件额(万元):(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和出口后复进口的国产料件)
国内上游配套企业家数:国内下游用户企业家数:
直接出口订单来源:A跨国公司统一采购B进口料件供应商C自有客户D其他客户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进口商品(按以下分类序号选择“√”,每类可多项选择)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上年度加工贸易主要出口商品(按以下分类序号选择“√”,每类可多项选择)
大类:□
1、初级产品□
2、工业制成品
中类:□A机电□B高新技术□C纺织品□D工业品□E农产品□F化工产品
小类:□a电子信息□b机械设备□c纺织服装□d鞋类□e旅行品、箱包□f玩具
□g家具□h塑料制品□I金属制品□j其他□k化工产品
生
产
能
力
厂房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生产性员工人数:
生产加工范围:
生产规模:(主要产出成品数量及单位)
累计生产设备投资额(万美元):(截至填表时)
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万美元):
累计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额(万美元):(截至填表时)
企业承诺:以上情况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外经贸审核部门意见:审核人:审核部门签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2000-01-01),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
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第7篇:教学能力证明材料
教学能力证明材料
**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思想进步,积极进取,为人师表,乐于奉献。他能够不断进修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自任现职以来,曾获得“通辽市市级骨干教师”称号。
积极学习文化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他能够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能够学以致用。对所任教的学科悉心钻研,有扎实的理论基本功和较强的专业素养,授课方法得当,能够认真钻研教材、研读课标,能够创新教学方法,尤其是尝试小班授课学生“一对一”小组帮扶的学习方案,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任教的学科教学成绩每年都排在全学区前列。
积极组织参加教研活动,组织学校教师进行课堂基本功训练,研究后进生转化策略,任职期间知道年轻教师张喜才等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常规习惯培养,使他们很快进步,有的已经成长为旗级教学能手。该同志在教学实践中善于总结经验论文《浅谈小学数学中动手能力的培养与实践》发表在国家级刊物《读写算》2004年第45期,并在论文遴选中获一等奖。单位:**********
二0**年*月*日
第8篇:公司出资能力证明
北京aaaaaa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委托,本所对北京aaaaaa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经审计,北京aaaaaa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
1、流动资产为65c.22万元,流动负债c.50万元,其净流动资产为64c.72万元,大于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金额30c万元。
2、该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为30c万元,占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的3c.21%。
3、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占该公司资产总额1,cc2.54万元的cc.05%。
特此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