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共8篇)
第1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怎么写如何你需要了解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的话,请关注下文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乙方:姓名,姓别,身份证号:交通方式:驾驶xx号车(或乘坐、步行等),联系电话。
于xx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xx号与在xx地段与乙方驾驶的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写明交通事故的经过,即,何时,谁驾什么车,在何地,因为什么,与谁驾驶的什么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什么后果。)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赔偿。(可按实际情况选择项目)
(注:项目可参照《XX,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项目+赔偿标准+计算公式》点击可打开)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注:本条是指赔偿协议的履行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写明。)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xx年xx月xx 日
第2篇: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操作流程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76更新时间:2012-1-19文章录入:admin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适用“互碰自赔”各方当事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自动转入“互碰自赔”理赔流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车辆均投保交强险的。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物损失金额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的。
3.当事各方均有事故责任的(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各方事故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
二、操作流程
1.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用自备的相机或手机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同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2.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后,首先对事故车物损失进行评估,对符合“互碰自赔”条件、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当事人应如实全项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3.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形,对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中的规定,准确确定各方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保险理赔服务点驻点交通警察确定。
4、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及相关保险索赔材料,到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台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
3.本车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本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复印件(准驾B型以上的需提供体检证明)
6、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证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45更新时间:2012-1-19文章录入:admin
一、我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
2007年6月30日上午,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我市红山路十字街“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三盟服务点举行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仪式,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日趋严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已经成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我市近年来城区交通事故日平均发生量为400余起,其中机动车相互碰蹭、擦刮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85%。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自行立即撤离现场极易引发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严重影响了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损害了公众交通利益。
此次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调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在宁经营的十六家财产保险公司,经过两个月的实际筹建工作,在全省率先创建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别在城南大明路的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城北红山路十字街的三盟汽车修理厂和河西应天大街的应天服务点设立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点”,十八家保险公司派员设柜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服务点内设立警务室并派员驻点协商处理,是一项全面推进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配套工程,疏通了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渠道,为广大轻微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自行撤除轻微交通事故现场,实现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即机动车辆当事人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后,同时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可即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为缓解我市城区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道路交通畅通,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交通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在我省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道路上6:00—21:00时间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
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但为防范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办法》中也规定“⑴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⑵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⑶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⑷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⑸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三、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现场记录书》),无《现场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或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实并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应在《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载中,共同约定同一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由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8:30—17:30时,如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的,可约定在次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前往,但不得超过24小时。
四、当事人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办法》采取了轻微交通事故责任法定的方式,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负全部责任;双方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右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且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现场记录书》背面已将十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印制,当事人可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并在《现场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五、不按规定自行撤离现场,交警将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我市保险部门已经推出轻微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方便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自行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应当依法强行撤离,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和记分。
六、如何取得《现场记录书》
为方便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办法》规定,由各保险公司印制,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时向投保人发放;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已在各交通违法曝光处理窗口、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放置了一定数量的《现场记录书》,广
大驾驶员和机动车主应尽快领取;我局车辆管理所也已分别发送至机动车辆专业运输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向驾驶员发放;市民也可以在江苏省保险网站和我市“交管在线”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该《现场记录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处理时当事人各持一份。
七、放弃自行协商处理权利,交警将依法扣车扣证调查
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大多是由于驾驶人一时疏忽和大意所致,其后果也就是轻微的财产损失,用法律词语讲:就是轻微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诚信、如实对待自己的过错,从社会秩序、道路畅通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时又省力,且可避免不必要的间接损失。
但如果个别当事人缺乏诚信,不能如实对待客观事实,视图推卸责任,拒不自行撤离现场,也不配合交警现场处理,或者在《现场记录书》中填写虚假信息,或者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不按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处理,均视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主动放弃自行协商处理,由事发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事故处理民警,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处理程序,依法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进行调查鉴定,最终作出责任认定。
八、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损有异议,可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还可向驻点交警投诉,由驻点交警出面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处理;或者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定损。
第3篇: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协议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一、赔偿协议:经当事双方共同圈内,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2、协议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各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协议生效后如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一式()份,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交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一份存档,作为事故处理经济方面结束的凭据。
当事人签字及指纹:甲方:
乙方:
丙方:
2010年月日
第4篇:交通事故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协商协议书
交通事故协商协议书篇1事故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a姓名: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b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交通方式:____________ 车号:_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事故事实: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
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赔偿协议: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说明: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
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
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责任:□A全部责任,B无责任;□A无责任,B全部责任;□A、B各负同等责任。
(在□内打√选择)协议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1、不需要保险理赔的,由方当场赔偿方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完结此案。
□2、事故各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立即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持本《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马上或在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共同到就近的广州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服务点办理定损等理赔事宜。
暂时没有服务点的,按保险公司的有关指引办理理赔事宜。
当事人签名A:
当事人签名B: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备注:1、本协议书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
所谓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适用于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
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
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交管部门:_________签字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通事故协商协议书相关文章:1.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2.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3.交通事故责任协议书3篇4.机动车交通事故协议书5.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6.事故责任协议书7.事故不追究责任协议书8.驾驶员安全责任协议书3篇9.高中生交通安全协议书
第5篇:无锡市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无锡市实施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快速处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发生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市区其它地方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参照适用。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的轻微交通事故,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损害赔偿在300元(含)以下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细则:
(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上述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行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或报案处理。第六条 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并自行协商解决。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造成车、物损失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应当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后,及时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争议的,可以共同标明位置后,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候处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现场处置:
(一)对于上述应当撤除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除现场的,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责令其快速撤离,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二)对造成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或不需住院治疗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应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对不适用本细则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有争议的车、物损失交通事故,应迅速标明车辆位置、拍摄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及时指派专业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九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第十条 现场处警民警对于发生的车、物损失在2000元以上,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按规定撤除现场的,应当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对在道路上发生的人员轻微伤害(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现场处警民警可以实施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简易程序处理时,现场处警民警应查验当事各方证件、核实身份、查明事故事实,填写《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后,再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判定事故责任,并当场宣布,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事故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勤巡逻民警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巡逻民警应当场调解一次,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认定书》上,交付事故当事人。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时间于24小时内共同驾车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定损中心,经审核定损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运用模糊责任判定原则。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第十四条 各方均有过错的,视为混合过错,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市各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 “无锡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每处派驻2名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轮班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六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车辆单位可通过复印或自印的方式下发给本系统、本单位驾驶人员。《记录书》还可在网上直接下载。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驻点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驻点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纪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进行理赔。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的,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定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赔或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的保险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机构等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执业人员,将纪录到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条件成熟的,纳入社会诚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案并已无事故现场以及不能提供相关交通事故证据的,事故处理部门不作事故认定,只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情况,登记备案,以备核查之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或在驶向定损点的途中,为规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离开并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除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可以免予处罚。
适用现场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车辆和行驶证,对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和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自行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后,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商定理赔事宜。报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填写《烟台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到“服务中心”拆检定损。
无责任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也应当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无责任方拒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不得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的,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可以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部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任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部分由全部责任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通过
-3者拖延处理时间和赔偿事宜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九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公安局和烟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7篇: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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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查看财产损失、协商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实协议、拍照或标划位置后离开现场、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等步骤处理。下面,交通法律咨询小编以及免费在线法律咨询小编联合为您详细介绍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查看财产损失情况→②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③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④保险报案/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书面赔偿协议(重要)。
第一步:查看财产损失情况(基础)。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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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步: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
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或者路面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当事人不愿“私了”或者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注意事项:
①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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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②“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三步: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未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不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应当选择报警处理;
②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前,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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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保险报案和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书(重要)。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后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法律咨询律师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人不能“私了”,达成的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须是书面“私了”,即达成包括“事故事实”和“赔偿协议”在内的书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③交通事故“私了”决不是所谓的“掏钱私了”。“掏钱私了”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复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旦引起纠纷,当事人将有口说不清,后患无穷。
④当事人达成《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后,对事故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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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发生争议,可以由交警部门受理;对赔偿协议发生争议,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不得反悔。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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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http://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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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_图文(精)
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事故时年 月 日 时 分 间
车事故发生基本情辆甲 形 姓名:
………………………………….驾驶证号码: …………………………………..住址:
…………………………………..事 …………………………………..故当事人 电话:
…………………………………..事故地点
车辆
乙
↓ 在相关方格中打√ ↓
甲
乙
□1 违反事
交通故当事人
信号指示 1□
□2 不按规定让行 2□
□ 天气情况
姓名:
………………………………….驾驶证号码: …………………………………..住址:
…………………………………..…………………………………..电话:
…………………………………..3 不按规定掉头 3□
□4 不按规定会车 4□
□5 不按规定超车 5□
□6 不按规定倒车 6□
□7 不按规定转弯 7□
□8 不按规定
车道行驶 8□
□9 路口不按导向标志标线行驶 9□
□10 逆向行驶 10□
□11 违反限速规定 11□
□12 违反装载规定 12□
牌照号码:
事…………………………
□13车辆机械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13□
□14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 14□
□15 起步或停车,车辆溜滑 15□
牌照号码:事
故…………………………
故车辆 ………..厂牌型号:
……………………………………
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险单号: …………………………保………..险信息 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号: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车损险: 有□ 无□
甲方情□16其他不属于况描上述事故情形的述: 16□
经协商一致,事故损害事赔偿责任为:
故损害赔偿责甲方:□全责 □有责
任 □无责 □放弃索赔 甲方签字:
乙方:□无责 □有责
车………..辆
厂牌型号:
……………………………………
公司名称:
…………………………………..交强险保险单号: …………………………险
………保
..信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息 号:
…………………………………..商业三者险: 有□ 无□ 车损险: 有□ 无□
乙方
情况 描
述:
□全责 □放弃索赔 乙方签字:
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 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 续。
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①城西服务中心 青羊区清江中路62号(四川省通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电话:8733556
5、8733747
6 ②城南服务中心 火车南站西路2080号(成都和平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电话:851332
29、85198229 ③城东服务中心 成华区成华大道一段禾田路4号(成都鑫万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电话:8437777
8、84339851 ④城北服务中心 成华区八里庄路57号(成都市詹电
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内)电话:84121220、84121209
本人已认真阅读《成都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及其背附内容,现郑重承诺:以上填 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栏:
注:1.在填写签署本协议前请详细阅读该协议书背附内容。
2.如涉及多车事故,可使用多份协议书。使用多份协议书的,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须 知
一、目的、依据: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二、《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事故车辆均在四川省范围内投保交强险;
2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之间道路交通事故; 3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自行移动; 4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5 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
三、处理程序:
1.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立即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2.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按要求填写本协议书。相互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3.事故发生后立即或24小时内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 造成人员伤、亡的;
② 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③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④ 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⑤ 一方肇事逃逸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车辆可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应对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立即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警处理:
① 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③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④ 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⑤ 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⑥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填写说明:
1.应注意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涂改,填写完毕后各执一份。2.事故时间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3.事故地点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4.事故当事人栏:填写前须认真核对各方当事人证件信息并如实填写。5.事故车辆栏:牌照号码应注明号牌种类,如:川A12345(黑牌)。
6.保险信息栏:公司名称填写保险公司简称;交强险保单号须如实完整填写。交强险报案号:在报案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报案号并准确填写。
7.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根据事发当时情形在对应“□”中打“√”;当事各方均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述情形的,应在“其他不属于上述事故情形栏”对应“□”中打“√”,并分别描述事实情况。
8.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栏:各方当事人均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其余各方无“事故发生基本情形”栏所列情况的,有发生情形的一方全责,其余各方无责。
9.签名栏:事故各方必须共同签名确认,一经签署即表明各方当事人对协议书所载全部内容无异议。
10.备注栏:在涉及多车事故、使用多份协议书的情况下,协议书表述内容必须一致,并在备注栏注明与此次事故相关联的其他事故车辆车牌号、行驶证车主及驾驶人员名称。各方当事人均需在备注栏签字确认。
六、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9:00;周末及节假日:9:00至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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