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联合体协议书
EPC联合体协议书
甲方(联合体牵头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联合体成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招标人)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
商负责 项目的设计、采购、建造等工作,并接受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的投标。
2、甲、乙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上述项目的投标。为充分发挥双方在设计、采购、建造、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约定如下条款,共同恪守: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1、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建投标小组,投标小组由双方委派成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商务谈判、合同的磋商及相关活动。
2、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有权直接约束联合体各方,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及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函件;联合体协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4、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递交投标文件,在项目中标后,由联合体与业主签订中标合同或有关协议(以下简称“EPC合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联合体与业主签订的EPC合同均得到了甲、乙双方不可撤回的认可和授权。
二、联合体各方分工与责任
1、甲方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项目下列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与乙方组建投标小组,共同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供所需资料;(2)负责项目前期的商务联系工作;(3)负责购买招标文件及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4)在中标后组建EPC项目部,并委派项目部总经理、设计组负责人和财务组负责人;(5)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EPC合同的履行;(6)向招标人或业主收取EPC合同约定的相关款项;(7)负责EPC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
2、乙方作为联合体成员方,负责本项目下列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1)与甲方组建投标小组,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供所需资料;(2)委派EPC项目部副总经理、施工组负责人、采购组负责人、安全环保组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工作;(3)承担本项目除设计工作以外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按期保质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环保、职业健康等全部责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4)承担缴纳EPC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EPC合同中未明确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5)承担施工范围内的违约责任,确保项目建设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并一次性通过验收;(6)负责承担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与保修责任,发生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事件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各自责任分别承担;甲方向业主先行承担的属于乙方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面追偿。(7)服从业主或甲方合理的项目管理要求。
三、特别约定
1、双方同意,项目分包工作由EPC项目部负责。在乙方实际承担与负责实施的工程范围内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时,基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项目当地招投标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旗下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产业链企业,上述专业分包由EPC项目部完善相关的手续后,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必须服从联合体管理要求。
2、乙方同意在项目中标后,自行筹备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并承诺不得因资金问题影响项目建设工作,否则按照EPC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但因业主方违约造成EPC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业主方进行索赔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
3、双方在设计阶段保持密切沟通,共同控制本项目的投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优化设计,使本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投资估算以内,乙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负责施工图预算的完整性。
4、EPC项目中标后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除设计外)的业务招待费、电讯费、电话费、办公费用、差旅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对于因乙方实际承担与负责实施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原因造成的相关违约责任,由乙方按照EPC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全额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6、双方商定:项目投标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甲方后,甲方按时支付给发包人或业主。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承担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投标费用。
四、EPC合同费用结算
1、双方同意,由甲方作为EPC合同唯一收款方。在双方共同向发包人或业主请款并在甲方收到发包人或业主支付的工程款项后方可开展联合体内部结算。在此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前垫付。乙方必须在领取每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向甲方开具与进度款(或结算款)等额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合规发票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误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双方商定,EPC合同中工程不含税总造价(不含设计费、不含总承包服务费)的 %*(1+10%)为甲方应取得的“EPC咨询管理服务费”,工程总造价按经业主及联合体确认的结算价为准。
在乙方实际承担与负责实施的工程范围内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时,如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旗下的公司中标或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与乙方签署分包合同的,由前述产业链企业按照分包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管理费。
3、联合体内部工程支付以设计费优先为原则,首次支付设计费比例为总设计费的80%,待完成结算确定最终价后据实结算。“EPC项目咨询管理服务费”依据联合体实际收到的工程款额度按照上述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计费原则确认后直接扣取。
五、投标限制
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在联合体牵头方接受招标文件后,以及中标后直至EPC合同履行完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联合体组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成员参加本项目投标。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七、保密条款
1、各方承诺:在本次共同投标合作过程中,对于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并应采取措施将知晓对方商业秘密的人员限定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人员范围内,不得扩散至无关人员。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它第三方透露本次协议约定事项的任何有关资料,各方应采取严格措施确保知悉本协议事项的董事、高管、相关雇员严守保密责任,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其它政府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庭的判令、裁决而必须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违背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对其他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在本协议生效前或终止后持续有效。
八、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承诺:在本次联合体投标及中标后合作过程中,不得侵犯合作对方的知识产权。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均不得违约,如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或产生额外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赔偿、补偿、补缴、支付违约金、罚款、支付利息、支付滞纳金义务,新增债务、责任、义务的情况)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承担支付义务和相应赔偿责任,并承担合理的开支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追索上述费用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2、联合体任何一方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或作为其它联合体成员参与本项目投标,导致本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项目最终中标人中标价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联合体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对方知识产权,导致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联合体各成员对投标行为及履行EPC合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一方因另一方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而向业主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对方进行追偿;联合体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因行使追偿权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裁终局。
十一、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1、甲方指定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甲方确定 为本次联合体共同投标的甲方联系人,联系地址为,联系手机号码为,电子邮箱为。
2、乙方指定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乙方确定 为本次联合体共同投标的乙方联系人,联系地址为,联系手机号码为,电子邮箱为。
十二、本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投标/谈判有效期内有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行失效;如中标后签订成交合同书,本协议有效期延续至EPC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需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或招标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另行签署、提交相关协议、文件的,该等协议、文件内容应尽力避免与本协议内容相矛盾,如出现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实际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署页)
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合体参与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