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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作者:张涛94089 | 发布时间:2022-07-28 11:03:1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玉林中交雅郡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广西中交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全称)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广西中交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总承包人(乙方):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承包人(丙方):

资质与承诺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均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丙方具备实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地相关规定要求的资质,三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信材料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丙方承诺已采取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动获得签订和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均不会与该方作为合同一方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内容之履行冲突,否则丙方自行承担因此引发的不利后果并按实际损失程度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丙方承诺为:一般纳税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概况

1、承包工程名称: 玉林中交雅郡项目幕墙工程

2、承包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 玉林市玉东新区玉东大道与西秀路交叉口东南侧

3、工程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 300424.73 ㎡,幕墙垂直投影总施工面积约 18819.84 ㎡

4、产品业态: 写字楼

5、承包工程范围:具体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及说明,承担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及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其它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管理工作。承包人有责任对已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于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指出施工图中明显的错、漏、碰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承包方式:按图纸及清单总价包干,根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报价。本工程以甲供包工包料型材加工包工包料(除铝型材甲供外)、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承包人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税金、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具体内容包括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门窗、雨篷、型材线条等的供货、施工、打胶、埋件防水处理、防火岩棉、幕墙和结构及各种塞缝、收口、防火封堵以及幕墙下口阴角处的泛水等,还包括过程的深化设计、防雷接地、成品保护、检测、配合合同备案、验收、保修等相关的所有工作。

二、承包合同价款

按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含税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9%)。

本合同价款为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以及工程保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和合同条件中其它规定所包括的所有费用。

固定总价不因合同内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材料采购加工费用以及运输费用、卸货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辅料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用、验收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等)、保养与维修费用、政府部门协调费、措施费用、利润及税金、风险金、水电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移交前的清理费用、验收的相关手续办理费用及交付使用前的一切费用,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等。合同的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的办理,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合同价包含但不限于四性试验、硅酮结构胶、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拉拔试验等幕墙检验试验费用。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所有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额外计取,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缴纳。

本合同措施费用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证变更措施费不计,结算时措施费用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本工程的总包管理配合费已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承包人无需再单独向总承包人缴纳。发包人不负责协调分包与总包之间的配合管理工作,承包人自行协调处理。合同总价中已包含水电费,水电费计取方式由承包人与总承包方自行协商处理。

备注:本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最新规定的税率为准,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付款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四、工期

1、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 20212 年 10 月 15 日(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为 2022 年 67 月 1530 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24310)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2、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在施工过程中,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总工期,竣工时间均不受影响。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开工时间延期,竣工时间总工期均不受影响,由此若造成总工期延误则均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包括以下情形: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发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配合交接。

五、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国家、[ANNOTATION:

BY bear

ON 2021-09-03T10:20:00b

NOTE: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或规程要求,一次性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六、安全、文明生产目标

须配合总承包人取得项目所在地区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七、[ANNOTATION:

BY bear

ON 2021-09-03T10:20:00b

NOTE: 位置调整]总承包人的职责:

总承包人职权: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制。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总承包人委派(联系电话:)为该工程项目的现场代表,承担工程总包责任。

(2)提供合同要求的一切工作面,提供正确的标高线和轴线。工作面基层清理干净,包括清扫,清洗,剔除水泥残留物和其他建筑垃圾。

(3)提供施工临时水电设施、垂直运输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进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总承包人交纳。

(4)必要时组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各方。

(5)审核承包人进场材料必须是经发包人认可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材料,负责现场协调配合及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6)协助监理、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加工方案。

(7)在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承包人整改完毕提出报告后进行审核和批准复工。

(8)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质量、工期等,总承包人有权建议发包人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扣除。

(9)要求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协调交叉工作的成品保护,并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

(10)办理竣工交接手续、资料归档。

(11)当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时,总承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备案。

(12)督促承包人对保修期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保修。

(13)为承包人提供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地场地,并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析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合同专用条款

5、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合同通用条款

9、工程量清单使用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相互说明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同一排序中的文件以日期较后为准,如是技术方面的,则以标准高者为准。合同前后不一致,以最严格标准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承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及总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承担履行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承包工程安全、质量的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及终止后,各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西中交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__ _年_ 月 _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甲方)和(或)承包人(丙方)。

1.1.2.2发包人(甲方):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总承包人(乙方):是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和管理职能。

1.1.2.4承包人(丙方):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材料

1.1.3.1工程:指甲方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5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6甲分包:根据工程特点,由甲方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工程款,丙方履行相应的管理及配合职责。承接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各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均称为甲分包单位。

1.1.3.7甲供材由:由甲方直接采购,交由丙方负责加工安装的材料设备,丙方履行相应的管理配合职责。

1.1.3.8甲指丙供:是指甲方指定或限定了材料设备品牌范围,由丙方在甲方指定或限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范围中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具体供货渠道和价格由丙方与品牌供应商确定。

1.1.3.9甲定丙供:由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及型号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指定的价格、渠道及供货形式,由丙方与所限定的品牌供应商签订两方供货合同。

1.1.3.10认质认价:指施工阶段,丙供材料设备中对于原合同中未明确结算价格或暂定价格以及新增、变更的材料设备,需认质认价的审批过程。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立联合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日期为准

[ANNOTATION:

BY bear

ON 2021-09-03T10:31:00b

NOTE: 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立联合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日期为准]

以四方(甲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签收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为准。

1.1.4.3工期:指甲方丙方在协议及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下述合同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外)。

1.1.4.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发包人正式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

1.1.4.5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6日历天:是指每一个自然日算一天,每一周按7天计算;工作日是指除去法定节假日的日历天。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4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1.1.6.3设计变更: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1.1.6.4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2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以合同协议书条款约定为准。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5.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5.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5.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总承包人或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或总承包人提交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7.2场内交通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8知识产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己确定釆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第12.4.1条款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6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和总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违反前述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包人书面同意。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岀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 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职权: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制。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提供合同要求的一切工作面,提供正确的标高线和轴线。工作面基层清理干净,包括清扫,清洗,剔除水泥残留物和其他建筑垃圾。

(2)提供施工临时水电设施、垂直运输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进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总承包人交纳。

(3)必要时组织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各方。

(4)审核承包人进场材料必须是经发包人认可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材料,负责现场协调配合及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5)协助监理、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加工方案。

(6)在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承包人整改完毕提出报告后进行审核和批准复工。

(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达到合同要求质量、工期等,总承包人有权建议发包人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按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扣除。

(8)要求承包人做好成品保护,协调交叉工作的成品保护,并负责工程整体的成品保护。

(9)要求承包人按照档案馆要求对资料组卷,办理竣工交接手续、资料归档。

(10)当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时,总承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备案。

(11)督促承包人对保修期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保修。

(12)为承包人提供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地场地,并负责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13)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承包人材料库房一间、提供大宗材料的堆放场地、使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垃圾清运、周边土建项目修补、资料入档盖章、验收等配合工作。承包人的工人食宿自行解决。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入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2.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2.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2.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3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3.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4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3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遵守总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治安保卫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6.1.3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4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6

[ANNOTATION:

BY bear

ON 2021-09-03T14:50:00b

NOTE: 增加总承包人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

6.1.6.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6.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1.6.3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人应履行对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促使和监督承包人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对承包人未执行各项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釆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承担一切费用,与发包人无关。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岀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总承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总承包人、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岀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最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总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总承包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岀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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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2021-09-08T11:20:00b

NOTE: 因总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开工时间延期)工期不得延误,竣工时间总工期均不受影响,由此若造成总工期延误则均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3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人负责,且完工和/或竣工工期不得延误。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釆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条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釆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岀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采保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1.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包括甲指丙供及甲定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立即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尽早与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因未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设备(包括甲指丙供及甲定丙供材料设备)前向发包人提供样板,发包人对样板进行定板封样后承包人按样板进行采购。承包人提供的样板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不满意的样板,承包人应立即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预留足够的时间给发包人定板。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批准的材料设备有困难,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应报发包人、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减少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承担。

8.2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2.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8.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3.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合同外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2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2.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价格调整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预付款担保

本工程不适用。

12.3计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第15.2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巳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总承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总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己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组织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组织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 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总承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釆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退场

14.1.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己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1.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3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确认。结算由城市公司成本主管部门审核后须经由总部成本管理部复核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复审审价报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岀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岀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己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超过56天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质量保修

15.1质量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1.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釆用上述第(2)种方式。

15.1.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格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1.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2.4.1约定。

15.2保修

15.2.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发包人正式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2.2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2.3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2.4承包人岀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条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己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条〔材料与设备)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3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岀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釆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 的,由监理人按第4.3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釆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退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总承包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3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己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3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岀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3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备忘录等。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广西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省和玉林市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3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颁发的现行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省及玉林市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等。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提供六套施工图(竣工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纸。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每月210日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方分别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详细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以及用款计划②每周五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方分别提供下周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档。

1.5.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进出等权利。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主干线到红线范围内的各个路口所需的道路产生的所有费用,不管总包单位是否提供使用,承包人均需将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措施项目报价中,不另计算,结算不调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措施费中。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见合同补充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调整。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应于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总承包人接收施工现场。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由承包人在开工前负责沟通协调接收总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场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承包人自理。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含在合同价中;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按现场装表缴纳给总承包人。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ANNOTATION:

BY bear

ON 2021-09-09T09:51:00b

NOTE: 增加总承包人相关条款]3.承包人和总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当地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专项验收文件;有承包人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二份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且竣工图中应利用盖有审图章的图纸。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由此给发包人增加工作,经发包人催促仍不能满足要求,承包人将承担 拾 万元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纸、签证、质量检验资料等)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每迟一天,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 10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周驻守工地七天,每天不得少于八小时。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且所有人员均不得兼任另一合同的任何岗位。如需对人员安排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监理及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非法转包,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5 %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项目经理的出勤情况(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向发包方负责人请假,一天内的请假由监理批准,一天以上由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000 元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连续 3 天不在岗,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0.5% 的违约责任。如遇特殊状况应随叫随到,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每次2000 元人民币。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伍万元/人/次。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人还须支付发包人贰万元/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推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做出更换决定后,立即补充合格的人员替代前任的工作。更换后新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更换前项目经理资质并获得发包人的认可。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贰万 元,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正式开工之前7日。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7天内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直接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4000 元/人/次;专业工程师3000 元/人/次。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同项目经理相关规定。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处 贰万 元/人/次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处以违约金5000 元/人/次。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按中标价的5%。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任何费用。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向发包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函须由银行开具,见索即付保函。

发包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7个日历天内,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8 个日历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履约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函或在扣除相等于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无论本合同条款、合同项以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何种变化、补充或修改,由于承包人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济损失及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的,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剩余款项。

3.7 总承包人

(1)总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制。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未达到约定质量等级标准的,承包人须予以修复以达到约定标准,并处以合同金额 2% 的罚款,承包人修复后仍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予以修复,所发生的的费用从承包人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赔付。

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并不代表本工程无质量问题,承包人对竣工验收后发现或产生的质量问题所致的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民事等),并应就发包人因此牵涉纠纷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诉讼费用、或律师费等实际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总承包人和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24小时。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未经自检的情况下报验,则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玉林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总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承包人要遵守发包人、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相关措施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现场的管理及保洁:①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自己施工范围内的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到总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否则发包人有权请人代为处理,所需费用加百分之十五(15%)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临时道路、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及时清除运到总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如承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工程款结算时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按所发生的费用1.5倍扣还。③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问题,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如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对承包人予以1万-2万经济罚款。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者偷窃,承包人负责并予以修复或者赔补,施工人员进行偷盗或破坏活动的,对其所属单位处以十倍至五十倍于损失或可能损失的金额的罚款,且最少罚款不低于 2000 元。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项目所在地区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进行现场管理。

工地现场斗殴、侵害周边居民利益的事件的处理:发生一次,则承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以此类推。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单位所提出的方案,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包人同意并不代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即如果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已具备开工条件。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根据需要,承包人负责办理质监、安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配合工作,办理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施工计划上报期限:根据发包人、总承包人整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在进场7天后上报所承包工程进度计划,上报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

供货计划上报期限: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在需要进行生产加工前45日历天上报发包人甲供材料的供货计划,因承包人提报供货计划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7.3.2开工通知

以发包人具体书面通知为准。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扣除报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并按下述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承包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仍有权单方通知解除本合同;且在此情形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发包人的通知期限将相关劳务队伍、设施、设备等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交还发包人;否则,承包人应就逾期交还施工场地期间按20000元/日向发包人计付场地占用使用费并应赔偿发包人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

施工计划上报期限:根据发包人、总承包人整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在进场7天后上报所承包工程进度计划,上报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未按时上交。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供货计划上报期限: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在需要型材加工前30天上报发包人甲供材料的供货计划,因承包人提报供货计划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自行考虑,与此有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8 暂停施工

[ANNOTATION:

BY 昊宝

ON 2021-05-08T11:33:00

NOTE: 新增,原通用条款简化]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1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施工单位进场而增加的造价和费用、因承包人退场引起发包人对业主延期交楼的违约金等)的1.3倍作为违约金。

7.9 提前竣工

7.9.1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2 材料及样品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进场前七天提供满足发包人材料审核的样品。

本工程甲供材料为铝型材,品牌为奋安,货物运输至丙方加工场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货物验收。若货物的数量、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规定或与确认的封样样品(或描述)不符,发包人重新安排供货。验收合格后参与交货验收的各方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材料进场验收及交接单》(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如因承包人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合格未及时通知监理和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材料不合格仍进场加工,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2.3甲定丙供材料验收

本工程甲定丙供材料为五金,品牌为兴三星,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发包人确定的型号与发包人指定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提供样品,样品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每批材料进场后丙方组织监理和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因承包人未及时与指定供货商签订合同及未按签订合同要求执行造成的供货不及时产生的工期延误等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2.4其他材料进场验收

每批次材料进场须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标准及封样样品标准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验收严禁用于施工。如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承包方需无条件退货或调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且承包人必须在三日内将合格产品送至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8.2.2 甲供材料验收

甲供材料的品牌为奋安,具体型号、规格见附件,承包人应在甲供材料进入加工场前与发包人供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完成后签订移交单并报甲方备案,承包人如发现甲供材料型号、规格与合同、图纸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责令供货单位重新供货。如因承包人明知或应知材料不合格仍进场加工,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2.3材料进场验收

每批次材料进场须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标准及封样样品标准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未经验收严禁用于施工。如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承包方需无条件退货或调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且承包人必须在三日内将合格产品送至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承包人自行考虑。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符合国家规定,承包人自行考虑。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变更包括发包人的现场签证、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技术核定单等情形。

(2)以上情形是否构成变更,均需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进一步的书面指示签字且盖章,严格执行发包人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的审批权限规定,未经审批一律无效。

(3)经审批后的有效变更调整的价款纳入竣工结算,最终以审计为准。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则任何由此类造成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工程价款按以下条款确定,最终价款以审计为准:

合同实施期间,因发包人提出变更发生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其调整原则如下:

(1)合同清单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工程量清单子项/子目的,参照适用子项/子目的综合单价;

(2)合同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综合单价;

(3)合同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单价甲、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其原则如下:

1)人工费(含政策发文人工工资调整)、材料费、机械费、费率、下浮比例等均按合同合同清单报价中确定的价格、费率结算,不因任何因素(含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按合同确定的材料价格原则,合同中已有材料价按合同中的材料价,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由双方依据合同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并且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承包人应于采购(实施)前40天将所涉材料、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采购地点等情况报发包人认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4)若出现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新增项目单价参照较低的综合单价计算。

(5)若承包人报价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发包人有按市场价格计算进行变更费用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6)若材料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且价差仅计取税金。

(7)对材料品牌和规格发生变更,发包人有权以拟选用材料与被替换材料的市场差价为参考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格。

(8)本合同措施费用包干,结算不调整。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费均包干不予调整。

(9)变更签证按照发包人变更程序执行,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也不得提出任何工期和费用方面的一切索赔。

(10)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中标合同内的部分施工内容另行确定,承包人承诺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的工作量调整,且不因此而要求索赔、增加额外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等。

(11)工程发生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签证、数量增减等)均不得影响竣工日期。

(12)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签证必须写明产生的原因、变更内容、技术要求,能用图示的必须用图示、照片说明,文字、图示、照片均要表达清楚,以达到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准确性。

(13)在工程发生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签证、数量增减等)时,承包人必须按指令立即执行该工作,而不会以发包人未确定材料单价、变更金额或工期为理由而停工或拖延执行相关工作。

承包人不得以该项设计变更不在承包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施工或拖延承包人不得以该项设计变更不在承包范围之内为由拒绝施工或拖延施工。如果承包人拒绝实施变更内容,无条件按照变更内容先行执行,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直接处罚5万~20万/项/次。发包人仍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如果承包人拒绝实施变更内容,发包人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4)对于发包人已按变更程序下发的指令单,承包人须在28天内申报费用,逾期未申报发包人有权按当期应付进度款的90%支付,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5)所有变更签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先施工后申报的一律视为违约。将不予追加。如有特殊紧急情况,需报经发包人代表口头同意方可执行,并须在 10 天内补齐相关手续,否则将不再予以认可。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调整。

11.2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调整:不调整(税务政策除外)。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固定总价合同。

(1)总价包干内容包括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门窗、雨篷、型材线条等的供货(除铝型材的供货)、施工、打胶、埋件防水处理、防火岩棉、幕墙和结构及各种塞缝、收口、防火封堵以及幕墙下口阴角处的泛水等,还包括过程的深化设计、防雷接地、成品保护、检测、配合合同备案、验收、保修等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合同价款为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总价不因合同内工程量增减而调整。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范围外项目按经审批后的有效变更调整价款,合同外签证变更措施费不计。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不扣回。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工程量计算规范和项目所在地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费用定额执行,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作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不因合同内工程量增减而调整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图纸工程量进行结算。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2)工程款申请:承包人于当月2510日前将达到支付条件并经总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合格工程的工程进度审核表报总承包人及监理人,接报表后先由总承包人、监理人、现场工程师于次当月25日前审核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再由发包人于次月 25 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须分别注明含税总金额、不含税价及税额。

工程进展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签证等调整费用,进度款不支付,结算后付款。

本工程工期按形象进度控制,每次应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为准。

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次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人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批次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本次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工程款的审批与进度、质量挂钩,若达不到计划进度及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因承包人原因牵涉发包人涉诉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3)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根据发包人审核确认的产值)。

(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该合同总价 85 %的工程进度款,本款中对于验收如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则该验收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5)结算款:本工程竣工结算, 复审结算审核完毕,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后,承包人于签订结算书后依据结算书提交付款申请书,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书的三十(30)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6)质保金: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在对承包人的结算付款中扣留,如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保修金余额。保修期满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3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承包人逾期不申请支付质保金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保修期满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维保修/养护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且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付清余款。

A、物业细部检查完成;

B、工程结算报告审批结束后;

C、应承包人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

D、应支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全部付清后;

E、审计金额以总部复审完成为准。

(7)因承包人原因或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形成的所有质量保修、赔偿费用及承包人质量保修违约处罚均从工程质保金中抵扣。如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将差额补齐。

(8)承包人必须开设本工程专列帐户,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将本工程款项挪作其他用途,而使本工程的进度与质量等受到影响;

(9)每期付款前 15 日内,承包人应将相应金额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若发包人因承包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承发包双方支付给对方的手续费、违约金等价外费用(若有),亦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对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或者劳务单位应得款项时,发包人有权将当期工程款支票背书,或者直接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应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的义务。

(14)每笔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验收单、工程量清单报价、监理付款审核意见、过程跟踪审计审核意见、付款申请书、应付款等金额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提交为止。

(15)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同步、同比例支付。

(16)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发包人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中扣除。

(17)如因发包人审批流程、年底资金调配等原因造成款额支付延误或不足等,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并认同,且对此类因素有充分考虑及预先安排,不会因此为由造成工期延误或索赔等。

(18)本工程价款付款方式:除预付款现金支付外,其他均为供应链金融工具付款,付款方式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应予配合。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次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先行提出付款申请,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提出付款申请或付款申请资料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不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1)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向总承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内部工程款支付流程。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发包人内部工程款支付流程。

(3)所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3.1)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2)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3)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局部门的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补救或产生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已按合同要求提交发包人。

(3.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当期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未送达发票次数达 1 次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3)增值税发票相关要求:

a.合同相对人信息

1)单位名称:必须是合同相对人营业执照上的全称,需与发票信息一致。

2)纳税人类别: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证明是一般纳税人材料。

3)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合同相对人是《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 15 位,三证合一后的企业是 18 位。

4)注册地址:必须是合同相对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5)电话:请提供能与合同相对人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一般应为固定电话。

6)开户银行:对公开户银行全称。

7)银行账号:对公开户银行账号。

b.付款条款

1)付款条件:先开票后付,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上查询无误后,才付款。

2)工程款收支账户规定:合同相对人账户必须是与合同相对人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如合同相对人随意改变账户,发包人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合同相对人承担。

c.发票条款

1)发票开具内容与合同内容、合同相对人一致,2)发票开具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开具要求。

3)发票种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丢失条款:发票无论何种原因丢失,配合发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重新取得相关合法抵扣凭证。

d.其他发票要求

1)履约担保不接受工程款抵保证金方式。

2)分包单位管理费部分增值税自行解决。

3)项目奖金、罚款均视为工程结算款组成部分,不另行进行票据处理。

e.退款发票处理

如果发生承包人退还发包人已付款项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的,承包人退款后,发包人直接将该发票退回;

2)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的,退款后,承包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后,发包人予以退票。

3)除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之外,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补偿的费用、滞纳金、奖励金、利息等其他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

4)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依照法律、法规涉及需代扣代缴税款事项的,均由承包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与发包人无关。

f.发包人代扣代缴水电费的,当水电费发票抬头为发包人时,承包人就代扣代缴部分金额仍需开具发票。

(3.4)承包人提请付款申请书的同时,需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①未发生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资料;②考勤记录;③当期工程款的拟用明细(如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前次工程款具体用途和去向(须有凭证复印件并盖有收款单位公章);④工人工资支付承诺书和明细表,须盖公章、法人章(原件)。发包人方可支付当期工程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按设计文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

(2)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照片一式2份,所有准备和提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试验报告。

(4)所有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已通过正式验收。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加盖公章。

(6)承包人已完成现场的清理工作。

(7)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符合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当地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各肆套。

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违约金约定:20000元/天(如因延期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此违约金,则承包人按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退场

14.1.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日内。交付前承包人应清理现场,须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和罚款。在发包人提出限时清理现场垃圾指令后,如承包人不予配合或不及时清理等情况,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相应费用经监理、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承包人下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4.2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30 天内(如因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原因,承包人需及时结合政府政策文件规定按发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否则引起发包人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中直接扣除,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对结算进行初审后由发包人总部组织复审,承包人及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除发包人要求外同时按发包人总部下发的《ZJDC-CB-GFZY-09工程预结算管理作业指引(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递交,经发包人书面通知限期补充齐全,承包人仍未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将现有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及复审,承包人须无条件认可最终审核结果。

结算初审完成后,承包人应根据双方初审的结果进行确认,在复审时承包人不得提交追加造价的补充资料并要求追加造价。发包人不对初审的结果进行确认,复审时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初审的结果进行调减,承包人予以认可。

变更签证资料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完成 30 天所后补资料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认定资料无效。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年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申请和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结算和收款权利;实际支付金额超过最终结算金额(项目最终造价由发包人按合约执行情况自主确定最终金额)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14.3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12.4.1执行。

(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12.4.1执行。

(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另行协商。

(4)特别说明:

1.竣工结算=中标合同价+变更签证价-罚款扣款等(如有)+其他(或减其他),合同价等指已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完成的造价。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 90 天内进行资料核对、委托送审、造价计算、结算核对、确定工程造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3.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进行报送,并提交《结算资料上报完整承诺书》,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发包人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由于结算资料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丙方修改或补充的,甲方的审核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资料后重新计算。丙方对上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丙方正式提交结算资料以后,不允许更改结算送审金额,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原则上不允许增补。由于丙方未按要求报送结算资料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增结算价款的,由承包人按调增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丙方提交初审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甲丙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金额5%以上,超出部分审核费用由丙方承担,审核费=(送审金额-审核金额*1.05)*5%。

丙方报审结算总金额经发包人复审审核后,若复审核减率大于5%,则超出部分复审审核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承担超出5%部分复审审核费=(送审金额-复审审核金额*1.05)*5%。

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丙方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的5%,甲方有权让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丙方预(结)算送审造价-甲方预(结)算审定价)*5%,在预(结)算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并降低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预(结)算送审价包含内容为:重计量预算、签证、变更、工程洽商、批价(按照批价项目总额计)、合同结算等。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均须在发包人认可的有效时间范围内及时办理且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字确认为有效成本,同时承包人不得以该部分工程造价未经确认等为由不执行发包人工程指令,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该部分工程应在完工后,由承包人在有效的时间内提报工程预算,并经造价咨询单位、总部审核,最终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将计入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纸须经监理、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5.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如承包人现场实际安全文明措施未按要求施工到位,发包人有权在结算时对现场未施工部分按实扣除相关费用。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12.4.1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12.4.1执行。但在发包人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承包人同意自发包人逾期付款之日起56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拖延付款日期超过56日,则应当按照本协议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15.质量保修

15.1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1.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2)3%的工程款;

15.1.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按12.4.1执行。

15.2保修

15.2.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5.2.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14.3.2执行。

(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处理。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如下条款:

(1)承包人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a.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交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后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成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视损失的大小,停发、缓发当期的工程进度款。

b.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次。

c.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d.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f.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a.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3)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4)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交由发包人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c.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保修期内,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从还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不足部分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支付。

(3)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a.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勒令停工整改,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停工整改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交由发包人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b.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c.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所处分项工程总价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2)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3)安全事故的界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a.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正,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b.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或网站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c.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灯光干扰等问题,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d.未经批准,私自携带材料出门按材料价格的双倍处罚。

e.如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在现场盗窃且经当场抓获,承包人罚款500元并按实际损失费用赔偿,并将盗窃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f.发包人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发包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要求的,按附件《安全文明施工执罚标准》进行处罚。

(5)工程照管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工程照管责任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及时修补或赔偿,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违约金额视损失的严重性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最少壹仟元,最高拾万元,并且发包人从未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幕墙管理配合方面的违约

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对有关专业单位提供幕墙管理配合服务的,经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a.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投标文件约定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7)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a.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下一期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将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b.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或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施工组织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承担一般违约1次,同时,每延迟1天再罚款2000元,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视其严重程度采用本合同第16.2.2中规定的任何形式进行处罚。

(9)承包人不按期提交履约保函视为严重违约。

(10)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管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防渗漏方面的违约责任

如果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出现渗漏或玻璃自爆情况,属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除行使保修义务外,发包人、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另行处罚,处罚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

a.防渗漏的要求:分包人须制定创“无渗漏”工程的针对性方案及具体措施,确保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出现渗漏情况的总体数量不超过以下各项总量之和的2%。具体数量计算方法:住宅建筑部份按住宅单元套间为单位统计的数量;公共建筑部份按每层每跨外墙为单位统计的数量。

b.具体处罚费用按以下标准:

1)出现渗漏情况总体数量没有超过本条a款规定的部分,每一宗处罚1000元;

2)出现渗漏情况总体数量超过本条a款规定的部分,每一宗处罚2000元;

3)造成小业主索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如果发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发现玻璃自爆,承包人除行使保修义务外,还需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处罚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超白钢化玻璃自爆数量超过万分之一点五的,普通钢化玻璃超出千分之三的,超出部分,处罚2000元/块;

5)对于上述渗漏或玻璃自爆的认定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共同鉴定为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如下条款:

(1)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部分解除的,不影响双方对于合同未解除部分内容的继续履行。

(2)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发包人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及合同价中,不单独计取。承包人应遵守保险的条件,并对未保险的超出部分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索赔和责任负责。此外,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资用与保险人谈判解决所有索赔事项,并向发包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所要求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安排、更新、保持及索赔能以实施。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未保险或任何保险范围不足或金额不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18.2 其他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办理,并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发包人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承包人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20.争议解决

20.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以保证工人权益。如承包人人工工资未能按期发放,发生围堵现场、发包人、政府等公共或经营场所的恶劣事件,按下述条款执行:

(1)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由承包人清理人工工资后再续支付;

(2)如为保障工人权益,发包人被迫需要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发包人有权按 10%年利率收取以所垫付部分资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至承包人实际偿还之日止),且发包人有权就所垫付部分资金的本金和前述计算之利息从后续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论工程款是否足以扣除,发包人均有权单独单独就该违约金进行追索;

(3)每发生一次工人围堵事件,承包人另外须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独立于上述第 2)项所涉利息而单独计算和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后续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论工程款是否足以扣除,发包人均有权单独就该违约金进行追索;

(4)如围堵对发包人品牌、正常开发经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所对应之应付工程款与发包人实际已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即发包人本应继续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将全部作为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费用,发包人将不再支付,承包人对此无异议;如发包人实际已支付工程款与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所对应之应付工程款存在发包人超付现象的,则在发包人解除本合同时,承包人须立即返还给发包人,否则即视为承包人占用该部分资金,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按 10%年利率取利息(自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至承包人实际返还之日止)。

21.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取消工作,中标单位不得就此项进行预期利润的索赔,结算预期利润索赔费用按零计算。

21.3承包人需承担作为幕墙的管理责任人,履行施工场地内的管理配合工作内容,如与总包的管理配合(总承包管理配合费范围内具体要求:总承包人给承包人使用工地上现有的承包人装备,包括垂直运输设施、外排栅、外脚手架等,以保证承包人的施工需要,但不提供专业工程需要的特殊设施。总承包人承担人货笼、施工临时用梯等设施的电费;对于承包人须加班施工及运送材料的,总承包人全力配合其加班。总承包人承担满足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责任,但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总包脚手架搭设时间已考虑外墙涂料幕墙分包施工时间(即从外墙涂料分包单位承包人进场时计算,往后延期3个月考虑)。若施工时承包人无法利用到总承包人的施工脚手架,需自行考虑解决,费用不另计。),机电单位的管理配合,其他专业单位的管理配合等。同时承担承包区域内的成品保护、防盗、消防安全、临水临电、排污、运输等的管理责任,监督总包单位人、机电单位、其他专业单位等履行成品保护职责的义务。

21.4在总承包人场地移交前,承包人必须对墙面及抹灰进行专项检查,并书面备案;如发现不平或不满足质量要求,必须要求总承包人整改处理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后才能进行下步工序。若承包人未对总承包人及时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承包人接受场地后发生的整改修补情况,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费用在总报价中综合考虑。

21.5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发现有未按图施工的内容,如需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无法返工的,结算时该项内容的合同价全部扣除;如在结算时审计人员踏勘现场时发现有未按图施工的内容,结算时该项内容的合同价全部扣除,并以该项内容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总价中扣除。上述被扣除费用的工作项,其相关维保工作仍由承包人承担。

21.6项目现场不提供生活及办公场地,承包人需自行解决生活用房和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问题。临时设施和场地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施工措施费中。

21.7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向总承包人缴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含在投标报价中,使用期间发生的电费、水费、排污费、保洁费、政府要求征收的、政府要求配合实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妥善管理水、电设施,使用期限内因用水、用电所引发的一切责任与安全均与发包人无关。

21.8合同增值税率为9%。若政府相关部门下发正式文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以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时点为界,该时点之前发生的合同额按照原税率执行,该时点以后发生的合同额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原则,对含税总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公式为:调整时点后发生的原税率含税总价÷(1+原增值税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税率)。

21.9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及备案工作的违约责任:按10000 元/天提交违约金(如因延期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此违约金,则承包人按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21.10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按质按期完成的违约责任约定: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工期影响不予顺延,承包人仍应承担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

21.11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

21.12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要求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1.13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的政策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网、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销售配合、抢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再另外计取,结算不调整。由于施工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扬尘费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4由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限定品牌进行采购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按材料设备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发包人要求重新订货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不重新订货返工或逾期重新订货返工或重新订货返工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的采保费用的约定:在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

(3)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损耗率约定:在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结算不另计取;

(4)承包人订货前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15承包人未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代承包人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其它款项中按当批代付材料款并增加20%的违约金全额扣回。

21.16变更签证

(1)由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必须进行现场签证的,所有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必须在发生后二(2)天内送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应于承包人送达之日起三十(30)天内对签证内容进行审核;

(2)承包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十四(14)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变更工程量的报告并附上变更的依据、工程量计算书,逾期提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量与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有权拒绝予以确认。发包人、监理人在收到变更工程量的报告后三十(30)天内,对变更工程量进行核实。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的工程量核实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在发包人、监理人提出核实工程量的要求后二十四(24)小时内派人参加。承包人逾时不派人参加,发包人有权自行核实,该核实结果有效;

(3)工程造价减少的签证单漏报违约责任:除按实结算扣除外,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此项工程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

(4)工程造价减少的变更发生后超过10 天仍未办理签证申请的违约责任:除按核定价扣减造价外,发包人另外收取该部分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5)工程造价增加的签证单漏报不予结算增加;

(6)变更结算方式: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变更签证管理制度(一单一结,月清月结),如因核价、审批流程等未能及时完成,承包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或延误施工。如承包人未签证管理制度中约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提报,延期提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审核为零,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和索赔;

2)其他方式:清单、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市场信息预算价或预算取定价中均没有的材料、或有但高于实际市场价格10%以上的经双方共同市场询价后,按发包人核定价格计取;

3)其他约定:施工中发生的变更须经设计院盖章、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须经监理方盖章、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

21.17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含量不合理,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核实,结算时发包人有权按照项目所在地发布的定额含量进行调整(高于定额含量的按定额含量调减,低于定额含量的按中标含量计),且承包人不得因此进行索赔。

21.18本工程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当承包人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在基准价综合单价的70%~110%以外时),发包人有权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承包人的调整。承包人对此应予以确认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如承包人投标单价偏低,如果施工中工程量有增加,实际完成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综合单价结算;

(2)如承包人投标单价偏高,如果施工中工程量有增加,实际完成工程量部分综合单价按基准价中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的综合单价结算;如果施工中工程量有减少,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按投标书中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0.19清单特征描述免责:

(1)不能被认为是完整无缺的;

(2)投标承包人应结合施工界面、施工工艺、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图纸及其它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项目特征与图纸互为补充;

(3)如项目特征与设计图纸矛盾的,以发包人解释权为准;

(4)不论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子目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如有疑义,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提出书面质疑,否则视同认可。

关于按图施工以及现场与图纸不符的处理约定:

1)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方下发的施工蓝图进行施工;

2)承包人施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发包方提出施工图中缺图、漏图问题;

3)承包人施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发现图纸有明显错误的时候第一时间向发包方汇报,凡是发现图纸有问题没有及时汇报,或者将错就错强行施工的,返工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承包人施工单位在任何情况下,没有发包人方的指令,不得私自改变原设计,任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况下都视为未按图纸施工处理;

5)承包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图纸材料以及施工工艺问题的唯一对接人为发包方人现场工程师,不得接受发包方或其他第三方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指令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6)按图施工的定义为在发包方人项目现场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图纸设计和材料封样样品进行施工,施工精度必须达到图纸标注的精度,并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21.20工程资料要求:

(1)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要及当地城建档案馆求整理工程资料,包括文字、图纸、声像等资料;

(2)工程完工后的一个月内需完成竣工资料包括蓝图的整理,所有资料的内容和装订格式均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评审及当地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并通过验收。并承担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复印等相关费用;

(3)真实、及时、完整、图文并茂,按照最新的《建筑工程文档归档整理要求》、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程监理的要求分分类、整理和归档;

(4)专项工程的资料按照最新的《建筑工程文档归档整理要求》和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程监理的要求分检查、督筑工程文档归档整理要求》和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程监理的要求分检查、督促和归档。促和归档;

(5)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在档案归档过服从发包人对工程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在档案归档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并对自身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并对自身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

(6)档案归档资料需完整提交招标人档案归档资料需完整提交招标人4套,与归档资料一致。套,与归档资料一致;

(7)工程资料归档完成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工程资料归档完成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21.21承包人双方同意从发包人正式集中交付小业主日期起算作为工程质量保修的起始日期。若交房是分批交付的,质量保修期按分批交付日期起分别开始计算;如在集中或分批交付后,仍有零星交付的,针对该零星交付房屋质量保修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21.2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 天内退场,逾期退场的,则每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除此之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

(1)发包人为完成剩余工程多支出的费用(即发包人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部分);

(2)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发包人逾期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损失按总房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如购房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发包人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21.23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4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若在此责任期内出现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遗失、划痕或破损等,承包人须无条件进行修补及赔偿。

21.25销售配合需承包人做的销售配合工作:

(1)发包人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可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在开放日前免费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免费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中标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对现场营销展示区的安排,对此中标单位不予提出任何索赔。

21.26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发包人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1.27工程质量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承担10万块元/次违约金。

21.28节假日、市及当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场地整理、卫生清理、免费提供花式摆件、彩旗、标识标语等物品,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的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21.29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质量检查评估单位工作,针对检查评估中出现的问题,承包人须认真落实整改。如未按报告要求整改到位, 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

21.30承包人在生产加工前要对铝型材的加工损耗率进行严格控制,甲供材料加工损耗率限定为3%以内(含3%),投标人在使用甲供材料过程中损耗量不能超过限定的损耗率,若投标人使用甲供材超出约定的损耗量,由投标人承担超出部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超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铝合金型材加工损耗率,超出部分型材费用由承包人负担,铝型材单价以发包人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单价为准,发包人在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以下无正文)

合同附件:

附件01:中标工程量清单

附件0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03:承包单位(承包人)的管理配合工作内容

附件04:材料设备限定品牌一览表

附件05:施工专项方案及材料要求

附件06:幕墙工程技术要求

附件07:招标答疑

附件08:收款账号资料证明

附件09:合同承诺函

附件10:银行履约保函

附件11: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承诺函

附件12:安全协议书

附件13:合规及廉洁交易承诺函

附件14:签证、变更月清承诺函

附件15:结算资料上报完整承诺书

附件16:成品保护制度

附件17: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环境管理协议

附件18:《工地开放管理工作指引》(暂拟)

附件19:《工程样板管理制度》(讨论)

附件20:ZJDC-CB-GFZY-09工程预结算管理作业指引(修订)

附件21:关于发布《中交地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图册》的通知

附件22:工程部管理指引

附件23:供应链付款承诺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标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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