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
肖像权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尚未办理的无须填写)
甲方监护人: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甲方为成年人的无须填写监护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带有甲方肖像的摄影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录像、照片、底片、印刷图片等)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对于(乙方或第三方)于 年 月 日在(地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摄影作品,甲方同意授予乙方永久使用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所拍摄的照片可列为合同附件)。
二、乙方、乙方关联公司以及代表乙方利益的第三方,均有权将前述摄影作品在各种媒介上(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杂志、互联网、电视广告等)使用、出版,包括商业和非商业用途,同时无使用次数、使用期限、使用地域的限制。
三、乙方可以或授权第三方根据需要将前述摄影作品做合理修改、加工,包括增加文字或其它描述性语言,并将修改后的作品用于广告、新闻、出版等用途,甲方承诺不会加以限制,不要求乙方另行支付报酬。
四、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在使用前述摄影作品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五、乙方应保护甲方的隐私权,不得擅自透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六、许可使用费。
甲方同意乙方无偿使用含有甲方肖像的摄影作品,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向乙方索取任何经济利益的权利。
【说明】无偿使用的适用本条。
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此后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任何经济利益。
【说明】有偿使用的适用本条。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7.2.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8.1.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对方未收到的,自通知发出后第四日起自动视为送达)。
8.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司
甲方监护人: 授权签字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