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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框架合作协议书

作者:萍乡市文化研究院欧阳志辉 | 发布时间:2022-08-03 14:02: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江西聚凡实业有限公司

白竺特色小镇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中国·江西·萍乡

文件管制

双方共管

重要程度

机密

江西聚凡实业有限公司框架协议

(建设白竺特色小镇)

甲方: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人民政府

乙方:江西聚凡实业有限公司

为推动萍乡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在湘东区政府整体规划之下,乙方依托聚凡集团供应链公司对持股关联企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整合电子商务、金融资本、文化旅游、及农林医药产业链,形成合力,打造赣西特色产业基地。在萍乡投资兴建、运营“白竺特色小镇”(暂定名称,以立项批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本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协议当事人

第1条:除非本协议的条款或者内容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应具有如下意思:

甲方:系指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人民政府。

乙方:系指江西聚凡实业有限公司

入园企业:系指进入本协议所述项目实际投资经营的各类企业。

第2条:乙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关联企业和入特色小镇企业,但须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可以成立相关的项目公司来履行本协议。

第二部分 项目概要

第3条:乙方拟组织资源在白竺乡投资建设“特色小镇”,项目定位以电子商务、红色旅游、野蔬果种源种植,茶皂素相关产业链为主。包括聚凡总部大楼商务区、景区、野蔬果种源种植示范区、工业区四大区,其中:

1、总部大楼商务区初定太阳升刘家坊、面积20亩,总部商务区用地将围绕产业园量身定造,发展工业园区商场、经济型宾馆、星级酒店、餐饮、养老公寓、高级住宅、总部电子商务经济办公大楼、教研培训大楼等。其中位于工业区上村一带500亩商住用地主要以供给园区产业工人生活配套和低空飞行项目。

2、景区建设包括人工湖、花海峡谷带,索道站、游客集散中心南岳庙、游步道、旅游公路、山门广场、名人故居、轻轨铁路等预计200亩山地用于景区开发,2000亩土地用于景区景观建设。

3、野蔬果山茶树种植示范区约10000亩,计划投资2亿元,分为农业用地和低碳观光旅游用地(包含100亩左右的名人故居项目用地)。初定在太阳升村,发展以天然经济植物为主的各类种源种植示范区。此区将分两个区建设,一区主要以太阳升景区为主,根据南岳山特征,大力完善道教设施、大型游乐场、大型人工湖、五星级聚凡生态养生酒店及开展各式各样的农家乐项目,整个示范区的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一区用地,自项目完成土地手续及项目的开工许可证后二年内完成风景区初步建设,达到开业的条件,三年内完成整个风景区项目建设。第二区主要以种源种植为主,主要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开发,公司提供技术、资金及种苗让农户免费种植,成熟后由公司按市场价统一收购,进行深加工及销售,第二区基础设施建设自完成租地合约及征地手续后一年内完成,三年内完成全部山茶树、中草药的林相改造计划。

4、工业区项目约2000亩工业用地,每亩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计划总投资12.5亿元。拟将白竺打造成“全球茶皂素生物链王国”和国际电子商务基地。整个工业区项目分二期完成,一期为500亩,位于白竺,完成相关土地手续之日起(以下同)第3年内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及入园项目的建设;第二期为1500亩,完成相关土地手续之日起第5年内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及入园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吸收约3万人就业,年创税人民币5亿元。

四大区域具体范围、面积待甲方规划定位最终确定后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第4条:整个项目建设周期为5年,但乙方有权加速进程。甲方须承诺优先为乙方供给用地指标。

第三部分 项目开发模式

第5条:甲方同意由乙方在萍乡市境内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对特色小镇进行投资、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6条:项目的景区、工业区、总部大楼商务区和种植示范区均为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约定四个区同步规划、同步报批。

第四部分 土地规定和获得方式

第7条:项目所有用地供地方式均为毛地,保持现状。红线内所涉及到的场地平整、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乙方完成。红线外的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由甲方负责。

第8条:甲方承诺在四大区一期工程开工后对后期用地实行有条件的预留,在乙方按正式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下,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项目约定的建设周期内不得出让给乙方以外的第三者。

第9条:双方确认生产区的土地按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总部商务区按萍乡市国有土地按经营性土地出让,以招拍挂成交价计价。种植示范区大部分以租赁方式供地,其中太阳升的用地享受萍乡市的旅游发展优惠政策。

第10条:土地获得方式为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乙方在土地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动工。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第11条:甲乙双方同意“土地跟着项目走”原则,乙方按照合法手续或者项目需要的占地面积进行实时付款,实时付款之后,甲方须尽快完成土地的合法手续,具体在单体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五部分 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

第12条:项目各区的规划定位由双方共同商定。项目整体规划确定之后,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乙方可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在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甲方承诺在乙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快审定乙方的规划。

第13条:甲乙双方同意,项目红线内的基础设施按以下约定建设:1、由甲方负责:(1)项目所需用地的土地报批和征地拆迁;(2)特色小镇内主干道的供水管网;(3)特色小镇主干道内的通讯、闭路电视管线;(4)特色小镇内主干道的10KV输供电线路。2、由乙方负责:(1)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平整;(2)特色小镇内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特色小镇内道路绿化亮化及园区内的公共休闲设施;(4)特色小镇内的排污及除主干道10KV供电线以外的配电设施;具体规划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14条:乙方保证入园企业在完成土地平整之后,三个月内开工。

第15条:项目内涉及的公共配套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市政规划的公交、治安、消防、防洪等)由甲方完成。规划上可以协调解决。

第六部分 项目立项与金融支持

第16条:甲方负责项目通过正常程序尽快完成整体立项,确保享受国家级特色小镇待遇。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的整体立项。对于单体入工业园项目,甲方须全力配合完成项目立项。

第17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尽可能的金融方面的政策性支持,帮助协调当地各级银行金融机构的关系。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未来不排除共同发行太阳升发展基金的可能性。

第七部分 项目进度与开发计划

第18条:乙方保证第一批入园企业不少于8家,可以采用整合打包的方式进入,首先形成完备的日用化工产业配套链,并且促使入园企业在动工六到八个月内投产。

第19条:在第一批企业投产之后,乙方将控制整体进度,梯度开发,逐步投产。同时引进专业的商业管理企业和农业管理企业进驻。

第20条:甲方在项目建设和开发上给予乙方全面支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甲方指派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协调处理项目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部分 招商与招工

第21条:本项目范围内的招商工作由乙方负责,招商活动由乙方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来赣县考察的接待工作由甲方负责。

第22条:本项目入园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开展招工,甲方成立招工领导小组,落实职责,为满足项目用工需求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县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招工窗口,同时委派对口部门专人负责招工工作。

第九部分 优惠政策与服务

第23条:税收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三大区内所有入驻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本级所得,按最优惠政策奖励给企业。

2、收费:市及市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区内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3、其他相关政策详见萍乡市政府文件。

第24条:拟进入特色小镇园区的企业,可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委托乙方办理立项、买地、建厂、工商、税务、法律、公共关系等各项事务,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办理上述事务给予协助与协调。甲方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项目协调组,以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在筹建及经营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联系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项目协调组每月开一次协调会,具体解决和落实企业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25条:特色小镇内企业、职工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社会服务,如物流、银行、商场、邮局、餐厅、公交等,由乙方统一规划,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引进有资质的服务供应商。

第十部分 特色小镇管理

第26条:本项目由乙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进行封闭式管理,特色小镇园区内公共区域(及受委托管理的区域)的物业管理、保安、绿化、消防、消杀等事项,由项目公司在甲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统一管理。

第27条:必要时甲方应在特色小镇内设立警务区、税务所等公共事务管理派出机构,就近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服务。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28条: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也有权中止执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十二部分 不可抗力

第29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致使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以下简称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和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即(在七十二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七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包括陈述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理由的说明书。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根据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修改本协议,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三部分 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

第30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31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32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部分 其他

第33条: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组织联合工作组,对项目各区的具体用地范围、面积、规划定位、运作模式、开发时序、建设要求等进行详细论证、洽谈,并签订正式合同。本协议作为今后签订正式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指标内容以正式合同为准。

第34条: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发给对方的通知或联系文件均应为中文简体书面形式,人手传送以接收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挂号信函邮寄方式,以邮政送达时间为送达时间,传真传送以接收方回传确认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35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签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章的时间为协议生效的时间。

第36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人民政府 乙方:江西聚凡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二零一七年 五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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