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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作者:敬远 | 发布时间:2023-09-02 15:01: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经营品牌:

铺位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系电话: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新世界购物中心经营管理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铺状况

1-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位于 河南省**西侧 :新世界购物中心 层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具体位置见附图1。(以上建筑面积和位置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 经营范围

2-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经营自产或正当渠道进销、代理的商品,品牌 个、品牌名称: ,品种范围如下: 。 乙方在此商铺进行的经营项目如有增加或变更,乙方须在增加或变更前发书面公函并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等。

2-2、甲方有权允许其他经营户在商场其他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三条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

3-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本合同期限内,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A、服务费标准以使用面积 元/月/㎡计算,该商铺月服务费 元(人民币)。乙方同意按 支付服务费,乙方首次支付服务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费为 元(人民币);上次服务费到期前 天支付下一期,若乙方逾期交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交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7天还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经营保证金。逾期15日仍未交付的,视乙方自动放弃该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同意清空房屋内

全部物品,并按甲方退场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将该租赁房屋交还甲方,本合同终止,同时按履约保证金全额标准承担违约金。如乙方未清空的,而且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的使用权,清空物品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B、乙方按月销售额的 %毛利扣点作为甲方经营服务费,且乙方保证月销售额保底为 元(大写 );乙方同意当月未能达到最低销售额的,甲方将按乙方月保底销售额标准扣点;乙方月销售额不足以支付甲方经营费时,应与次月5日前到甲方财务部及时补足缴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大型促销活动,则销售额扣点变更为 %,活动结束后恢复标准扣点。乙方同意将双方约定的月销售额保底目标和毛利目标作为合作经营的基础。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完成本合同所述月销售额保底目标或毛利目标,甲方可对乙方所在位置和面积进行相应调整;如连续五个月无法完成月销售额保底目标或毛利目标,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3-3、合同期满前,乙方如不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在到期日前结清所有费用后按甲方商户退场相关规定办妥退场手续,退还使用的商铺;乙方需继续使用该物业的,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如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本条约定的时间提交申请,合同到期甲方有权把该商铺的经营权给第三方。

3-4、合同期间以及退场后,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费用、财务、业务来往等经济业务和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自主解决和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3-5、乙方同意为甲方支付一定的宣传推广费以提升其在市场的整体品牌形象和商品知名度。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关于市场整体宣传推广的计划,并支付宣传推广费用3600元/年。

3-6、履约保证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商业管理服务内容

4-1、制定、修订并执行商场经营管理制度,使商场的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4-2、对商场进行合理、统一的功能划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3、商场装饰装修管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

4-4、对商场整体的宣传、推广工作。

4-5、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经营户的工作咨询。

4-6、对商场公共区域的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4-7、管理规定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其他由甲方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为维护商场信誉、业主权益、商铺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乙方应遵守、履行的条款及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保证金应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乙方无权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冲抵乙方应缴纳的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且要求甲方进行处理的,甲方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商铺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若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应付而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同意甲方从中扣除乙方违约费用及其他费用,如该经营保证金不足,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额中扣除补足;如乙方经营保证金和营业额无法补足违约金,乙方应在5日内补足,乙方逾期补足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如乙方10日内仍不补足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乙方应付费用,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内及公共区域装修,退场后没有未了结的消费纠纷、税费纠纷等其他纠纷,在合同期满后 个月,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如乙方中途申请退场,甲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水、电、燃气费

6-1、乙方租赁的物业应设有独立的:水、电、气等计量设施,对乙方经营中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乙方自己承担;收费标准为:

(1)燃气费由乙方直接向燃气公司支付,乙方应按燃气公司规定承担能耗。

(2)乙方物业内的产生水、电费用;乙方应提前预存,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3)如遇政府相关部门调价,费用单价应据实调整。

第七条 税费

7-1、乙方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7-2、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7-3、乙方不得拖欠相关税费,合同期满,乙方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八条 商铺的装修

8-1、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场地进行装修,应承担与其装修相关的一切费用。为保证甲方商场的统一形象,乙方的装修设计及效果图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所作的装修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经书面告戒后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予以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或乙方雇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在装修过程中不得乱砸、私自拆除甲方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结构。

8-2、乙方的装修应报公安消防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同意自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确保消防验收合格,同时承担因装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3、乙方的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设置及合同期内的加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乙方设置的物品应具备应当有的安全性;因乙方原因或不归咎于甲方原因造成装修及设施设备器具的丢失、损坏,其修理及更换等由乙方负担和处理。

8-4、乙方应诚实善意的爱护和保养甲方为促销活动提供的场地设备设施。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场地设备设施或甲方其他财产毁损,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在商场建筑内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品及存放货物。

8-6、商场内属于乙方之财产及商品,乙方可自行投保火险、盗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经营项目有关的险种,如因未投保或投保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7、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该商铺的全部装修、装潢。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上述装修工程的,本合同装修期不予延长。

8-8、如果因乙方装修的违规对商场的正常营业造成影响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及其他受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9、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营业时间,并配合商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不得私自提前、延后、中断、变更开闭店时间;同时乙方应遵守甲方根据经营策略、政府命令、法定节假日的需要而进行的必要的营业时间的调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销售额 10 %的违约金。

8-10、乙方餐饮行业经营时间延长的,需承担楼层中央空调、共用部分产生的电费及保安、保洁工资等费用,由甲方根据情况另行收取。

第九条 商铺的使用和维修

9-1、在合同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该商铺的日常维护,使该商铺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进行亦不得容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损及该商铺或导致该商铺及商场的保险失效或造成保险费率增加的活动,否则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9-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或负责经济赔偿。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因前述维修期间给乙方经营带来的任何影响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3、甲方向商场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并不构成甲方须承担该商铺及其房屋内之人员、财物安全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都须自行对商铺及其商铺内之人员、财务负有保安责任。如商铺发生有关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4、在该商铺内,乙方不得制造超过国家、商场所在地方有关噪音、震(振)动、粉尘及气味等之标准及对第三方滋扰。

9-5、乙方的各项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空调和冷库制冷(如有)的室外机组摆放场地(甲方指定或甲方认可的摆放场地)等,均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如在经营过程中因上述原因导致相邻各方投诉,则应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解决。如因乙方各项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的,则由乙方负责平息有关纠纷,并保证甲方及其他经营户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9-6、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商场商铺内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双方确认,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9-7、如遇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自行直接进入该商铺,甲方无须承担因进入该房屋造成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条 结算管理:

10-1、乙方进店销售的商品由甲方统一收款,乙方必须使用甲方之收银单据,接受甲方监督并协助管理。所得货款交由甲方指定的收银台收取。乙方不得私收货款或擅自变更售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私收货款10倍罚款作为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缴纳,累计发生三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10-2、凡乙方在本商场内销售的物品,顾客索要发票的,乙方要无条件提供发票,如乙方提供不了,可以请甲方代开发票,但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以月度为周期交到甲方财务。

10-3、凡冠以“ ** 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乙方只能在甲方经营场地内依据税务部门有关发票的管理办法使用,否则:(1)凡乙方在甲方经营场地外使用或乙方在甲方经营场地内违规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发票金额十倍的违约金;(2)凡乙方违法违规使用发票,被税务部门查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10-4、甲方每月1日、15日为对账日,对账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汇入本合同确定的乙方账户,如遇节假日结款日期顺延。

10-5、使用银行卡结账的营业款,商场扣除 1 %的手续费;使用购物卡、商品券结账的营业款扣除 6 %的手续费;使用微信支付宝结账的营业款扣除1%的手续费。

10-6、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需在月底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0-7、如乙方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在同业种排行最后1名,或连续五个月销售业绩在同业中排行后3名,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商品管理

11-1、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经营中乙方商品或服务被国家或省、市等各级质检部门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甲方将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实际产生的费用代为收取乙方相应的费用,乙方同时应付甲方与此费用同等的违约金。

11-2、乙方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不得在提供的商品上设有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向甲方设定的除外)。乙方应承诺其所提供的进店销售的商品,没有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等权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由乙方对甲方所受损失及其他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

11-3、乙方在甲方销售商品之种类、款式、数量等须按甲方规定陈列并不得少于本地主要商场或专卖店的商品种类及款式,商品定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在该物业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商场所在地其他商场或专卖店销售同等商品的价格,否则,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商品差价所受到的损失。

11-4、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规格及数量等未达到甲方要求或因乙方原因造成不正常营业状况,甲方可催告乙方限期整改。如乙方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所交费用,作为补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5、如乙方超品牌经营,每件衣服罚款100元,连续出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制度管理

12-1、乙方根据国家、地方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服务人员的入职条件,自招服务人员或委托甲方招聘,经甲方面试合格且接受企业文化、店堂标准、售后服务、消防、防损及商品知识的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其服务人员的培训费、工装费、工资、提成、福利等由乙方承担。

12-2、甲方代替乙方发放员工基本工资与福利待遇,业绩提成则有乙方发放。

12-3、乙方人员应首先经甲方培训合格,并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和佩戴甲方工作证方可上岗。

12-4、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管理,凡在商场内公开无理顶撞管理人员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2000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与乙方结束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管理过程中乙方人员因不服从管理而给甲方管理人员造成各类伤害的,应承担全部民事、刑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管理过程中乙方人员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含顾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乙方人员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服务质量或产品质量等问题超过2次以上消费者投诉并不整改的,经甲方警告乙方,乙方扔拒绝履行经营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6、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上货时间、上货通道及各类上货规定。

12-7、乙方同意对所售商品负责售后服务和实行“三包”,并同意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各类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甲方受理顾客投诉后做出的处理意见,乙方人员应完全履行,相关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2-8、乙方在经营中出现不符合职业道德,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政府机关查处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置并保留诉讼权利。

12-9、乙方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自觉、主动及时维护、维修该物业内各类道具、家具、照明、配件、装饰物等各类设施,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周内仍未维修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其上述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2-10、乙方同意在装修及合同执行期间,凡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增加电量的,乙方须立即改正并按增加用电量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11、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人员违反甲方《新世界购物中心店堂评比检查标准》的规定所产生违约金应于24小时内结清,否则双倍处罚并予以帐扣。

12-12、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经营管理规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按照经营管理规定向甲方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

12-13、乙方经营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如果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致第三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后果有乙方承担;并且如果因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致使甲方受损或者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对此损失予以认可并承担甲方损失。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本合同和商场管理规定的内容合理使用商铺,对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

13-2、如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公共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甲方的工作人员或甲方同意的人员可进入乙方店铺履行义务。

13-3、甲方的工作人员和甲方同意的人员,可以到乙方店铺了解或者检查乙方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施。

13-4、视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临时关闭通道或者临时停止通讯、供水、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

13-5、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物业公共区域的装饰、统一规划建设楼顶的广告位、设置停车收费系统等。

13-6、甲方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13-7、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违规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物品。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8、甲方有对乙方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活动行使监督的权力。

13-9、甲方保留对商场和该铺位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商场和该商铺所在区域的名称、商号,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赔偿。

13-10、甲方保留在进场装修期及服务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商场公共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13-11、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取、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13-12、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商业管理服务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3、为统一运营推广,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经营期间代理产品的LOGO、品牌名称、标志标识等。

13-14、甲方可根据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自主决定营销费用的投入,乙方无权干涉。

13-15、甲方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自主调整经营业态。

13-16、甲方负责商场内商家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防火教育。

13-17、甲方针对乙方个体有偿提供仓库、营销策划、广告位使用等相关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4-1、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经营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格遵守税收、工商等规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必须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需提供注册商标、厂家授权等有效证明文件,保证经营产品三证齐全,保证产品质量优良。

14-3、乙方对于销售的产品质量负全责。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4、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司设施,爱护公共财物,自行负责本商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缮或赔偿。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乙方对物业进行装修拆除和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5、乙方必须维护商场整体形象(商品展示、营业秩序等),不得将经营场地作为仓库,须文明经商,公开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乙方不得无故停业,以保证商场正常运作。

14-6、乙方服从甲方商场统一规划方案,甲方商场整体区位调整时,若需调整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乙方所租用的物业位置时,乙方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调整,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如果乙方自行要求改行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按整体规划给予乙方调整区域,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餐饮商户无条件配合安装商场刷卡系统,并按商场规定扣除相关手续费。

14-7、乙方需积极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不定期举办的各种经营推广活动。公共部分广告位需与甲方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后使用,广告牌的内容、制作、安装需事先报甲方书面审核后才能实施。

14-8、乙方在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私拉乱接电线、保证电源不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及承担消防责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因乙方在物业内吸烟、私拉乱接电线电器,将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场、装修违规操作等引起的火灾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14-9、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费用,不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14-10、乙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商业价格承担水费、电费、水电耗损等。

14-1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配合甲方在该物业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

14-12、乙方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定,给业主、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15-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转让权利与第三人或从事任何有损甲方权益之情事。

15-2、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指定的场地、柜台、货架等设施、设备。

15-3、乙方擅自变更店铺名称或约定经营范围或利用场地、设施等进行违法活动。

15-4、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业务流程之规定编码销售。不得借用他人商品编码销售;不得把商品编码借与他人销售;不得不执行合同约定扣率,私自将高扣率商品窜为较低扣率商品进行销售。

15-5、在其他人员会员卡及其他优惠卡上虚假积分(指在卡上计入非会员本人实际消费所得)

15-6、虚假退货、换货。

15-7、私自使用、浪费、破坏甲方设备、物品、能源及原材料。

15-8、乙方同品种或同类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他商场、专卖店;乙方同类商品在同城其他商场、专卖店打折销售或作其他促销活动,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在商场同时进行。甲方有权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商品价格予以调整。

15-9、乙方经营期间不得采取先提价、后打折的形式对消费者形成价格欺诈,由于乙方的价格欺诈引起消费者投诉、新闻媒体曝光、行政机关查处等事件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15-10、乙方在甲方场地内库存、展示、销售之商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并且必须为国家允许经营的合法商品,否则,因此给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或造成新闻媒体曝光、政府机关查处及与第三人纠纷等事件的。

15-11、乙方同意保证货品适销、库存量达到甲方要求。如果乙方出现库存不足或货品不适销,经甲方多次催促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15-12、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整体营销活动,乙方在甲方场地内单独推出的营销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5-13、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正式开业,或开业后未经甲方同意在一个月内擅自关门停业累计达三天的,或在一段时间内,经常不按约定的营业时间营业的(以上行为的认定双方同意以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为证,不需其他证明);

15-14、餐饮商户拒绝顾客使用商场餐卡;

15-15、除本合同约定外,其他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参与以上各所示行为的乙方相关人员,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甲方场地工作,但不因此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 免责条件

16-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6-2、因甲方对商场其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改造、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临时中断,甲方不必为此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他费用的责任。

16-3、因商铺或商场内发生任何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事件及刑事犯罪或意外、罢工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甲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向乙方赔偿或减免其他费用的责任。

16-4、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市政规划、建设、调整等需要拆除或改造商铺而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的,该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该物业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物业的,

16-5、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他方人身、财产、其他物品毁损、灭失,或权益蒙受损害时,应由过错方承担完全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6-6、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时,无条件交还商铺,如不交还,甲方将强制收回,因此涉讼时,除应给付欠缴服务费、广告费、违约金等外,因此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应由乙方负担。

16-7、如因政府相关部门造成停水、停电、停暖,或因甲方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不能正常供应,或其他租户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或停止营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变更

17-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所有权利,承担原甲方的所有义务;

17-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欲将商铺使用权转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书面提出,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按退场手续办理,第三方按新商户办理进场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乙方及乙方人员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及《方远新世界经营管理守则》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200-2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若乙方违反行为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更正,可以视为乙方多次违约,并由甲方指派人员代为纠正,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8-2、因本合同的履行在维护乙方利益的同时,亦会对商场整体形象、利益及商场其他商户的权益构成影响,故乙方违约时将会对前述各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乙方违约行为对各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约定,乙方在此认可该违约金并承诺不以各种理由主张违约金过高。

18-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物业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物业原状或赔偿损失。

18-4、合同有效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经营保证金,经营保证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通知及送达

19-1、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合同约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乙方确认,合同期间,该商铺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因此,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19-2、甲、乙双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20-1、本合同未到期而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否则,乙方应继续履行直到合同期满,如乙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本合同未履行部分应得的管理费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追加赔偿金。

20-2、乙方违反本合同中解除合同条款而甲方解除本合同时,对乙方在甲方经营场地内发生的装修、家具等费用及其它一切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20-3、合同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中解除合同条款而甲方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两日内或接到甲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负责将所陈列商品、家具和装修撤离,并不得破坏甲方装修、家具及设备设施,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秩序;如逾期未履行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物品若因此而有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责任,撤离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0-4、乙方若违反本合同中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甲方可以从乙方营业款或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20-5、双方另行约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6、甲方统一规划调整时,乙方应当配合服从甲方的规划调整。拒绝配合且与甲方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20-7、乙方违约或解除合同的,甲方会根据合同的条款的约定去执行;本条约定三份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一致。

20-8、《新世界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守则》及《新世界购物中心店堂评比检查标准》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20-9、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业或者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20-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1、本合同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有同等效力

20-12、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争议约定

21-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随附以下附件资料,与本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用以说明、阐述合同相应内容,以及证明身份资格等。

附件:1、此商铺所在楼层平面图。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3、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已年审且为有效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年审且为有效期内)、税务登记证(已年审且为有效期内)、品牌注册登记证、产品质检报告、厂家授权书。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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