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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作者:癫狂小新 | 发布时间:2021-11-26 12:21: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资深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志于在甲方的扶持下长期稳定发展,以更好地拓展其演艺事业。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演艺经纪合作相关事宜,于【2021】年【5】月【1】日在广州天河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互联网演艺:指基于有线或无线的互联网平台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如互联网直播表演、短视频演艺、网络电台、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

2.线下演艺:指由乙方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如音乐作品录制、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综艺节目、话剧、主持、模特及所有现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下演出活动。

3.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广告等广告形式)、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等各类合法的商务活动。

4.明星周边:指乙方所有其他出版物及所有因其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5.互联网直播演艺: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实时直播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演艺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唱歌、跳舞、游戏、竞技、脱口秀、专题内容分享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的演艺活动。

6.短视频演艺:指乙方作为表演者进行演艺,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音视频内容以供用户观赏、消费的演艺形式。

7.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及直播频道,包括但不限于暖暖直播、YY娱乐平台、一直播、腾讯now、陌陌、火山直播、快手、繁星、斗鱼、虎牙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8.短视频平台:指由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的音视频传播分享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秒拍、快手的网站及其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网站、应用等。

9.短视频:乙方利用计算机软件或者具有摄制功能的设备自行制作或者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本协议外其他方)合作制作的视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利用己方在网络上的知名优势、艺能、其他行为表演或者在线演艺分享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视频文件),且无论该视频文件是否制作完成,是否向甲方交付。

10.公会/家族:指为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提供相关在线娱乐视频直播服务,并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关规则成立的一种主播运营管理组织。

一、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乙方演艺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的演艺的经纪事宜,唯一且排他的享有乙方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益。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所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

1.2协议期内,甲方将充分利用其资源对乙方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并全力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公关及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以提升乙方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能力。

1.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须以甲方指定的合作平台或合作公会作为独家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除甲方指定合作平台或公会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

1.4协议期内,甲方提供乙方所有平台账号的注册和运营。所有平台账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以任何方式终止合同,账号均会被甲方收回。

二、协议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贰】年,即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2.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依此类推。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三年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应提前将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书面告知甲方。

2.3协议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或乙方演艺活动尚未履行完毕,乙方于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至完成为止,甲方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由乙方承担因此所致的全部违约责任。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勤勉的为乙方提供专业的演艺经纪服务,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处理、策划所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

3.2甲方有权享有乙方姓名、艺名、声音、形象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权利之使用权和经纪权,并有权在自身活动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且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他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3.3甲方有权以授权、许可、合作经营等方式,对外转让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即有权与任何本协议外的其他合作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和服从。

3.4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损害乙方身心健康、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演艺活动。

3.5甲方应为乙方规划演艺路线,为乙方选择适合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发展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并向该等平台推荐乙方成为该等平台的主播、用户。

3.6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推广资源,提升乙方的粉丝数量,并根据乙方各阶段的粉丝量、人气情况,为乙方策划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3.7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管理服务,包括对乙方进行演艺培训、运营管理,并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人为乙方处理演艺经纪活动。

3.8甲方有权制定演艺经纪相关管理规则、公约及制度,并保证相应规则,公约及制度合法合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前述规则、公约及制度,若乙方违反前述规则、公约及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该等规则、公约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甚至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9甲方根据乙方的才艺情况,为乙方的演艺事业提供策划、统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直播间活动策划服务,以及演艺统筹规划服务)。

3.10 甲方有权抵扣、追索乙方应支付的收益补差或损失赔偿。

3.11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演艺风格,为乙方洽谈、安排适合乙方的商务经纪活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演出、包装等宣传推广资源,以提升乙方的知名度。

4.2乙方有权拒绝侵犯乙方生命、健康、声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演艺活动。

4.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演艺收益。

4.4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4.5乙方应全面服从甲方对其演艺事业的安排,并保证尽最大努力,以专业、尽职、守时的工作态度,投入到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中,不得借故拖延、拒绝或擅自离开,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扣罚或调整乙方当月收益。

4.6乙方应维持和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不得作出任何影响公众形象的言论、行为。乙方保证不得有暴力、反动、涉政、宗教、涉黄、涉毒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导致甲方社会评价降低和声誉受损的情形发生。

4.7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若因与任何第三方存在任何演艺经纪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约定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应退回在甲方的所有直接利益所得,包括但不限于保底预付款。直播设备等。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不受任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限制。

4.8乙方同意,甲方为便于统一管理艺人、主播,有权制定相应的艺人管理公约、规则或制度。乙方承诺严格遵守该等公约、规则或制度的各项规定,如乙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9基于提高乙方影响力、知名度的运营需求,乙方用于发布短视频内容的短视频账号归甲方运营、所有。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短视频的统筹规划,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拍摄的短视频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发布删除任何短视频内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商业广告服务。

4.10乙方应遵守相关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的规则、规定、制度,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11乙方应在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

4.11.1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 】小时;

4.11.2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不低于【 】天;

4.1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4.1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运营或指定的公会、家族中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

4.1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减少上述有效时长及有效天数。

五、权利归属

5.1表演者相关

5.1.1本协议期间,乙方参加关于演艺活动的所有表演及所有活动,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第三方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制乙方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为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的该等权益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5.2著作权相关

5.2.1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进行的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事业相关事务所产生之所有现行及将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录音著作权、摄影著作权、视听著作权及其他本协议素材、成品或其他之著作权等(以下简称“本协议著作权”),自著作完成时起,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甲方享有本协议著作之完整的权利。对于本协议著作权,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者于全球范围内永久地以任何合理方式作任何合理使用。甲方于全世界各地区主张权利所需相关文件,乙方应配合签署提供。本协议著作,于本协议期间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5.2.2甲方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本协议著作权,若该内容包含乙方之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图像等,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做任何合理使用。

5.3肖像权、形象权相关

5.3.1肖像权:指对乙方的肖像(肖像包括采用摄影、绘画及其他载体手段反映或者再现乙方包括五官在内的真人形象、艺术加工形象等)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形象权:指对乙方艺名、推广用名、肖像、包括声音在内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等付诸商业化利用的权利。

推广用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及第三方平台上的网络昵称、笔名、网名、曾用名及任何代表乙方身份的文字符号。

5.3.2本协议期间,乙方的肖像权归乙方享有,但甲方拥有乙方肖像的全球范围内使用权,甲方有权利用乙方的肖像和形象进行各类盈利及非盈利性活动,但甲方不得做出有损乙方形象权的行为。

5.3.3本协议期间,基于提高乙方影响力、促进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甲方享有乙方独家肖像权、形象权以及使用乙方推广用名的权利,有权将乙方的肖像权、姓名权、形象权进行商业化开发和利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者许可第三方以任何盈利或者非盈利方式使用乙方肖像权及形象权。甲方使用前述乙方肖像权、姓名权、形象权及推广用名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成果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的账号、发布短视频内容的短视频账号、第三方合作平台的账号),本协议期满终止后,甲方有权继续享有及使用前述成果。

5.4关于维权

5.4.1本协议期间,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侵犯本协议项下合作范围内乙方所有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相关权益、表演者相关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第三方,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或乙方代理人名义独立对第三方提起索赔、理赔及诉讼,此授权为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可转授权的。

5.4.2甲方或甲方转授权的第三方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乙方出具或签署相关文件的,乙方应予配合。

5.4.3为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维权所得的赔偿数额等全部收益由甲方享有。

六、收益分配

6.1 因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的酬劳、分成及其他收益等,甲乙双方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

6.1.1 因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虚拟礼物收益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规定进行分配:

乙方自行获取的虚拟礼物流水按平台提成规则提取

由甲方推流而获得的虚拟礼物在平台提成规则的基础上,甲方需扣除乙方流水10%等额的金额作为佣金分成。

6.1.2乙方因短视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针对具体的演艺活动、商务经纪协商确定分配方式。

6.1.3 协议期内,若因乙方演艺事业产生其他收入或有新的盈利模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6.1.3 乙方直播演艺收益由甲方指定平台或公会按照合约另行支付。

6.2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缴纳。

6.3 如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规则,由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

直接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义务。

6.4 如根据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规则,由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短视频平台或甲方指定公会直接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则视为甲方已履行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义务。

七、违约责任

7.1下列情形,甲方得以解除本协议:

7.1.1协议期内,乙方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权威保险机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根据事件影响程度,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中止本协议的,待中止事项结束后,双方恢复履行。

7.1.2乙方从事吸毒、赌博、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违反公共伦理道德的行为,对其演艺事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对甲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1.3乙方公开诋毁、诽谤、侮辱、贬低甲方或甲方旗下其他艺人形象,破坏他人名誉等,给甲方或其他艺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1.4乙方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7.2如有上述7.1.2-7.1.4条情形,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在职期间最高一个月的收益的五倍进行赔偿甲方的损失,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此月平均收入计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基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获得的签约金及甲方成本投入、乙方开展互联网演艺直播及线下商务活动获得的全部收益,下同)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乙方演艺经纪的续约协议,则应以本续约协议前一份合作协议期间最后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7.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乙方演艺经纪的续约协议,则应以本续约协议前一份合作协议期间最后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

7.3.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本协议。

7.3.2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乙方演艺相关的活动。

7.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2.2之约定,向甲方虚假陈述第三方的合作条件,或同等条件下未与甲方续约,或未向甲方告知第三方的合作条件即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则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与第三方解除相关的演艺经纪合约,并与甲方立即签订演艺经纪合约,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按照本协议期内乙方获得的总收入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

7.5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5.1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5.2 因甲方过错,甲方未能按约支付乙方收入,每逾期1日,应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三支付乙方违约金。

7.6甲、乙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保证或承诺的,均视为违约,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自守约方发出停止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违约方不停止违约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守约方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时,违约方应补充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追究违约责任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鉴定费、文印费、审计费等)。

7.7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给乙方的收入中自行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

7.8本协议所指的甲乙双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八、争议解决方式

8.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有关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8.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8.3双方同意,若发生仲裁,被裁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仲裁费、律师费、取证费等。前述律师费承担的标准为纠纷争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保密条款

9.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合作事项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9.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权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任何文字、图像、音像、储蓄信息等载体文件、数据、资料及设计公司在推广包装过程中的一切言行方式均包括在保密范围内。

9.3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

十、乙方联系方式

10.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微 信 号:

联系邮箱:

10.2乙方方确认上述信息均真实无误,并以该信息接受甲方或相关行政司法部门的一切文书信息。如上述信息有误,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指印:

附件:《演艺要求》

1.严禁进行反党反政府或带有侮辱诋毁党和国家的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不良影响的政治话题。

2.严禁直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1、展示毒品样品、表演及传播毒品吸食或注射方式、讲解毒品制作过程等一切与毒品相关的内容;

2、组织、宣传、诱导用户加入传销(或有传销嫌疑)的机构;

3、与赌博或涉嫌赌博有关的任何活动。

4、播放自己或他人的腐朽、低级趣味活动,如享受不道德的、腐朽的消费等;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3.严禁进行威胁生命健康,或利用枪支、刀具表演

1、使用刀具、仿真刀具、枪支、仿真枪支、表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节目等;

2、表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内容。如:殴打他人、威胁他人等;

3、表演危害自身安全的内容。如自残自杀等;

4、表演危害动物生命健康的内容。如虐待小动物等;

5、其他威胁生命健康的表演。

4.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侵犯他人隐私,危及公众利益,未经当事人同意,禁止公开他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与公众进行互动及其他隐私信息;

2、使用文字、语音、图片等任何形式宣传其他同类型语音、视频平台;

3、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

4、进行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冒充媒体、电视台、记者等名义进行直播活动;

6、严禁恶意攻击他人,包括谩骂、诽谤、地域攻击等;

7、发布广告信息:包括所有违反国家法律及YY社区相关管理规则的信息。如:赌博类、博彩类、刷Q币、Y币等、成人用品类、枪支、军刀、弓弩类、成人影视类、云盘类广告、性用品、保健品类、香烟广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

5.严禁以任何形式表演带有色情、涉黄擦边、引起他人性欲、低级趣味的内容

1、通过各种方式展示或隐晦展示具有性特征的身体敏感部位,例如:

(1)将镜头刻意聚焦性敏感部位;

(2)进行带有性暗示的抚摸、拉扯等动作;

(3)使用性用品(或容易联想到性用品的其他物品)作为表演道具;

(4)其他性暗示行为。

2、传播具有性行为、性挑逗或性侮辱内容的任何信息;

(1)传播侵犯他人隐私的走光、偷拍、漏点等信息;

(2)传播招嫖、一夜情、换妻、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

(3)传播情色游戏、动漫;

(4)传播淫秽、低俗网站;

(5)传播涉黄、带有性挑逗的图片、言论、歌曲、文字、视频、声音等内容。

6.其他规范要求

1、严禁以低俗、暴露、带有明显性暗示的妆容进行直播,例如:

(1)男性赤裸上身;

(2)女性穿着过于暴露,如露出胸部、臀部、内衣物等敏感部位;

(3)穿着情趣制服、情趣内衣、暴露装、透视装、肉色紧身衣、内衣外穿等;

(4)穿着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含港澳台)国家机关人员、军队的工作制服进行娱乐性质直播。

(5)严禁展示和露出纹身。

(6)其他不雅妆容。

2、严禁在直播镜头前公然抽烟。

3、严禁进行其他类涉政、涉黄、违法、侵权、或威胁生命健康等其他类型违反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相关秩序规范的表演。

演艺经纪合同

主持人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

明显演艺器材租赁合同

本文标题: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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