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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作者:我就是我96283 | 发布时间:2023-12-21 14:03:00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郑州市保利金茂时光悦园项目一标段大区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郑州市保利金茂时光悦园项目一标段大区精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浔江东路与蓝湖街交叉口向北50米

甲方(发包人):郑州隆瑞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河南锋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单击此处输入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

一、 工程概况 4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4

三、 合同工期 5

四、 质量标准 5

五、 合同价款 5

六、 定义 5

七、 承诺 5

八、 合同生效与终止 6

九、 其他约定 6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8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8

1. 词语定义 8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3. 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4. 图纸及样板 12

5. 联络 13

6. 知识产权 13

7. 保密 14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4

8. 甲方项目负责人 14

9. 工程项目监理 15

10. 乙方项目管理人员 16

11. 甲方职责 17

12. 乙方职责 18

13. 总分包管理 21

三、工期 23

14. 工期控制 23

15. 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 23

16. 进度计划 24

17. 工期延误 25

四、工程质量与检验 26

18. 工程质量 26

19. 质量管理 26

2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8

五、安全施工与现场管理 29

21. 施工安全 29

22. 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 29

23.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30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30

24. 合同价款与调整 30

25. 价款支付 33

七、材料、设备 35

26. 甲方集采的材料、设备 35

27.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38

八、工程变更 41

28. 工程设计变更 41

29. 工程范围变更 42

30. 变更价款 42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43

31. 竣工验收 43

32. 竣工结算 44

33. 工程移交与质量保修 45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46

34. 违约责任 46

35. 索赔 49

36. 争议解决方式 50

十一、合同解除 51

37. 甲方解除合同 51

38. 乙方解除合同 52

十二、其他约定 52

39. 工程分包 52

40. 销售配合 52

41. 不可抗力 53

42. 保险 54

43. 担保 54

44.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55

45. 合同份数 55

46. 合同附件 56

47. 补充条款 56

附件1:各次投标答疑 58

附件2:甲方集中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59

附件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60

附件4: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61

附件5:工程款申报要求 67

附件6: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 68

附件7:总分包管理协议 69

附件8:总分包协调工作细则 80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84

附件10:材料设备现场管理办法 100

附件11:保密协议 118

附件12:廉洁合作协议 119

附件1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121

附件14:精装总分包管理协议 136

附件15:关键节点工期表 143

附件16:成品保护标准及违约处罚规定 144

附件17: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16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郑州隆瑞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河南锋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市保利金茂时光悦园项目

2、工程地点: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浔江东路与蓝湖街交叉口向北50米

3、工程内容:项目总建筑面积111498.93m2,本标段施工范围详见图纸.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单击此处输入承包范围(可附附件)。界面划分详见附件18:

2、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除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验检测、包验收,包成品保护、包赶工措施、包冬季施工措施、包材料运输及甲供材的二次搬运、包保洁以及固定总价等承包方式。

3、施工标准:装饰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遵循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主要有:(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8;(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1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8;(1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13)《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14)《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

其他约定的施工标准:/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单击此处输入天数

暂定开工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竣工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按合同工期推算。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

其他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附件的清单价格、条款中未特别说明的金额或价款均为现金支付的价格;

5.1采取现金支付的固定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玖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元整,小写:12,957,126.60;税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玖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元陆角整,小写:税额;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壹角壹分,小写:11,887,272.11元。上述工程款不包括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费用。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现金支付价为非现金支付价给予95折优惠后的价格。

5.2采取非现金支付(定义见5.3)的暂定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叁万玖仟零捌拾元陆角叁分,小写:13,639,080.63;税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陆仟壹佰陆拾贰元陆角贰分,小写:1126162.62;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壹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零壹分,小写:12,512,918.01。上述工程款不包括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费用。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3.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非现金支付或现金支付方式进行合同价款支付,采取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最长账期不超过一年。为免歧义,非现金支付方式指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保理、代付款、信用证等有账期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若甲方选择非现金方式支付,在实际结算时,甲方有权按照所选择的具体非现金支付形式、实际账期等与付款方式选择相关的变动因素调整第5.2款所述之非现金支付合同总价(“账期因素调整”),尽管有前述约定,基于账期因素调整后的非现金支付合同结算总价不应低于第5.1款所述之现金支付合同总价,但若因同时适用【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合同总价变动因素而导致调整后的非现金支付合同结算总价低于第5.1款所述之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不受此限制。

5.4.乙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以及各相关分包合同以任何方式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涉及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取消乙方日后合作资格。

六、定义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诺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订立时间: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2、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乙方完成包括工程移交与竣工验收结算、保修期满、乙方解决全部保修问题等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九、其他约定

/

(此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郑州隆瑞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河南锋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凤栖街交叉口保利罗兰香谷3号楼1单元107室

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 23层2327号

法定代表人:点击添加代表人

签约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点击添加代表人

签约代表(签字):

经办人:点击添加经办人

经办人:点击添加经办人

联系电话:0371-63327059

联系电话:0371-88811357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传真号码

传真:传真号码

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鼎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银行账号

税务登记号:

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签约日期: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指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甲方项目负责人:指甲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甲方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乙方项目负责人: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小业主:指和甲方签订购房协议,向甲方购买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物业的当事人。

1.9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中所涵盖的全部施工内容)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质保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款项。

1.13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质监监督下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关键节点工期: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关键节点施工的天数或确定的日期。

1.17保修期: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1.18甲方集采材料:指由甲方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方式可分为甲供材料、甲定乙供两种形式。

1.19甲供材料:指甲方集中采购的材料并且由甲方直接负责采购,该材料、设备由甲方与供货方直接签订双方合同。

1.20甲定乙供:指甲方集中采购的材料委托乙方(总包)负责采购,该材料、设备费用(含税)包含在乙方(总包)合同中,由乙方与供货方签订双方合同后至甲方备案。

1.21乙方采购材料:指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其中甲方可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进行约定,分为认质认价、指定品牌、指定厂家、其他材料几种类型。

1.22认质认价:指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在合同中对该材料、设备的质量、品牌、规格予以明确,乙方按甲方的约定进行采购。

1.23采保费:指对于甲方集采材料,乙方负责该部分材料的现场保管、安装配合及场内运输等配合工作的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该部分工作的费用。

1.24甲方分包:指甲方直接分包的材料、设备或安装工程。

1.2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用以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26样板: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过甲方确认、满足乙方完成供货施工任务及甲方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品(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27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通知、同意、批准、授权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授权或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

1.32条文用词:“必须”、“严禁”表示须严格执行;“应”、“不应”、“不得”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均应执行;“宜”、“不宜”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执行;“可”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1.3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3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变更文件(如有);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条款;

(4) 图纸和样板;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文件;

(7) 定标文件;

(8) 甲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询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9) 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1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先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当地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当地地方法规及有关规定:/

3.3 用的标准、规范:国家和当地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标准和规范:

(1)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2)行业标准、规范:/

(3)地方性标准、规范:/

3.4 甲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订立的,适用于本工程的相应管理规定:/

3.5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6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7 在合同期内,凡由国家、地方颁发新规范、规程的,按照新颁发的规范、规程要求执行,但若新颁发的规范、规程标准低于本合同的,仍按本合同要求执行。

4.图纸及样板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内容、时间及套数: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与资料。

/

4.2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转给第三人。

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 乙方应出具的设计图纸、样板及资料,应提供给甲方。

4.6 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应将确定的材料样板放置于甲方办公室,甲方及监理单位将按照此样品检查乙方施工时实际使用的材料及作法是否合乎甲方的要求,样板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联络

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至接收人和接收地点。

5.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知识产权

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本项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得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6.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7.保密

7.1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7.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7.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不因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终止或解除而失去效力。任何一方及其所聘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该方违约,责任由该方承担。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甲方项目负责人

8.1甲方指派江文敏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不涉及造价变更或确认的甲方的工作指令,经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传递给乙方项目负责人。关于本项目所有现场书面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乙方索赔、扣款、罚款、执行通知书、验收单、进度款支付、甲供材料收货单等,均须有至少甲方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工程签证变更审批、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及免除乙方任何合同约定责任的事项,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8.2如确有必要,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在签收乙方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8.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无论是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及时纠正。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甲方指令有误,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但经乙方告知后甲方仍坚持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8.4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

8.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以甲方公司签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9.工程项目监理

9.1本工程的项目监理单位为:中新华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2总监理工程师:盛帅涛

9.3监理工作内容:

(1)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2)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甲方报告。

(3)征得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审核权。

(7)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

(8)有权要求更换乙方的人员。经甲方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乙方应保证此人48小时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9.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10.乙方项目管理人员

10.1乙方委派丁世军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方能生效。

10.2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按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与监理工程师送交情况处理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0.3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负责人职权,履行前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务。甲方不允许乙方项目负责人易人的,乙方不得易人。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0.4乙方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甲方如有证据表明乙方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未专职在岗,可对乙方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易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完成易人。

10.5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乙方更换管理人员,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10.6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人。同时,乙方应尽速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人员。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7)身体状况不能承受其岗位劳动强度的人员。

11.甲方职责

11.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和进出道路。

(2)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淤泥排放证等报批手续和质监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甲方提供一套本工程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复印件给乙方。

(3)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图纸变更给乙方。所有工程施工图纸应于施工前7天提供给乙方。

(4)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并对图纸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5)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及时将可以开展装修施工的工作面移交给乙方,包括腾空可以腾空的建筑物,清理土建安装遗留的影响装修施工的物品等。

(6)为乙方开展装修施工提供必要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及时提供甲供材料及甲方分包进场。

(8)如有必要,应在开工前7天内组织设计单位和乙方对图纸及做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

(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办理设计图纸变更事宜、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事宜。

(10)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11)其他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完成的工作:/

11.2双方约定,甲方将11.1款工作中的以下工作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视项目实际需求而定。相关费用已经含在工程总价中,不再另行结算。

11.3甲方未能履行11.1款各项义务,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甲方给予工期顺延签证。

12.乙方职责

12.1本项目实行精装修总包管理,土建总包单位与乙方完成移交办理工作后,移交完成后的作业界面由乙方承担总包管理责任,乙方对其作业面内的后期单位进行管理,并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装修工程质量负责。

12.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乙方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并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现场资料进行核实,相关的室内环境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收到正式施工图后15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技术交底,乙方有责任查核施工图中所有工程数据及信息,在工程实施前发现并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并在获得设计、监理和甲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后再行实施;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的返工、开凿及变更,由乙方自行负责;非甲方原因导致预留预埋错误,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再支付额外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3)乙方在开工前7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必须保证按照投标书中承诺的数量及计划投入机械和劳动力。

(4)在开工前5天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能开工,否则不得开工。同时,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

(5)每月(季)度末5天内向甲方报送下月(季)度施工计划(包括材料进场计划及各分包单位计划)、资金计划和上月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如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及时提供周计划、年度进度计划、关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7)按需要提供场地的照明、保卫、围栏等工作。如因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8)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乙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甲方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内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需及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乙方如不按时审报安全和文明施工制度,乙方需付给甲方违约金10000元。

(9)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材料检测,负责处理与当地建设主管、街道、村委、城管等部门的关系。

(10)负责办理根据有关部门或合同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和本工程相关的施工必要手续,包括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及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各专业分包单位配合。

(12)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堆积物及红线内的余泥清运出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彻底清扫干净。

(13)乙方履行精装修阶段的总包管理职责,对楼栋内成品、半成品实施成品保护工作,直至竣工交付(含交付中维修时的保护工作),凡因乙方总包管理不到位或保护不到位造成的损坏及因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小业主索赔、质量返修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督促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各分包(含甲方指定分包)按成品保护标准执行到位。

(14)完成集中交付工作后,施工班组人员必须在7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15)乙方施工使用临时用水,不得使用户内永久用水,施工用电接单元内施工电缆,不得使用户内插座。

(16)在土建总包与精装修总包移交阶段,乙方负责土建质量验收,并将存在问题及时提交给甲方及监理,由甲方及监理督促土建总包单位按时整改完毕;移交完成后,遗漏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土建总包或其他专业分包未按期按质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托乙方整改完成,该土建总包或专业分包需向乙方缴纳整改所需施工费用(另加20%管理费)。

(17)永久电梯移交乙方后,乙方负责电梯的运行(含电梯电费)、维护、成品保护等工作,相应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18)如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乙方除应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事件对甲方声誉或项目销售的影响外,同时乙方每次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并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19)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劳资纠纷、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媒体曝光的,乙方除应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事件对甲方声誉或项目销售的影响外,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增加15%管理费,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20)乙方施工前应履行整体放线(不限于一次)的义务,即所有房间墙地顶的完成面线(详细至与材料规格一致的排版线,含开关、风口等完成面附属物的位置)。

(21)乙方单位负有对有需要房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闭水试验的义务;有为防水施工创造条件的义务。

(22)乙方精装施工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外计取。

(23)其他双方约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

12.3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或结算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3.总分包管理

13.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精装修总包责任与义务,负责对楼栋内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并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管理监督责任。

13.2在协调管理分包单位工作时,如乙方未能配合或未及时配合,甲方可另行处理,并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负责由此影响分包工程施工的相关责任:乙方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所述:

(1)从土建移交后至竣工交付这段时间内,负责施工现场垃圾清理与场地保洁的管理,各总分包单位应负责清理各自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料和废物。

(2)协调分包单位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梳理汇总,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予以协调解决。

(3)甲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与验收规范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并为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给分包单位的指令以书面形式发放给分包单位,同时应抄送甲方和监理单位。

(4)应在施工过程中监控督促分包及本方工人规范用电用水,场地内临时厕所的设立及严防随地大小便,场地内墙面玻璃无乱涂乱划,场地内无违规住人。

(5)对于成品保护工作,遵循“谁破坏、谁负责、精装修总包负全责”的原则。乙方进场后,应负责精装施工现场的总包管理,对各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进行检查维护。产品受到损坏后,应由精装修单位判定责任方,并申报甲方工程部书面确认,若精装修单位不能判定,则由精装修单位承担损坏责任。

(6)与分包单位核对分包工程施工图纸与本方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是否统一,并及时报告甲方及监理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

(7)乙方应为分包提供现有机械设备、设施(如垂直提升机械、脚手架等)的使用。

(8)乙方应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9)其他管理职责及配合服务:/

13.3甲方授权乙方向分包单位收取安全文明施工和用水用电的管理押金,具体价款在附件《精装总分包管理协议》中约定,额度乙方根据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大小可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甲方书面批准。分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资料后乙方应及时退还,若乙方无故扣押,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分包单位。

13.4甲方分包工程有关报建、验收手续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如甲方要求或需要乙方提供帮助,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工期

14.工期控制

14.1本工程的总工期,包含施工准备、备料、人员进场、供货安装、通过竣工验收时间在内,具体工期在协议书中约定。开工日期以甲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乙方应按开工令要求的开工日期及时开工。

14.2关键节点工期:甲方和乙方在附件《关键节点工期表》中约定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甲方可根据项目的总体需要,调整关键节点工期计划。

14.3乙方编排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考虑到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通知甲方协调分包进场施工并负责统一安排穿插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

14.4在总体施工计划得到甲方批准的前提下,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各节点计划按时或提前完成,并承担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各节点计划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保证甲方按交房计划编制的配套项目的施工计划如期实施。

15.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

15.1乙方接到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开工令确认的开工日期前正式开工。甲方将从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工期。

15.2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项目负责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拖延开工逾期超过15天(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3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或监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影响到关键线路工作的,应相应顺延工期,造成工期顺延的需办理工期签证作为结算依据,无工期签证的工期顺延无效;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进度计划

16.1乙方应在开工前5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且加盖公章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含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方案,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将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后3天内予以答复确认。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本合约条款关于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单项工程工期要求。

16.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要求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后3天内予以答复确认。

16.3每月25日前,乙方应编制本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和下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两份报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本月施工进度报告至少应包括:施工、安装、试验等进展情况;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和进场情况;现场签证情况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该月出现的质量事故的次数以及补救措施;以及为弥补工期延误的所采取的措施。下月进度计划至少应包括:工程月(季)度整体计划安排;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计划安排;材料、设备采购和进场计划;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安排;对工期延误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乙方每周末向甲方和监理提交工程周报、本周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完成的工作以及未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采取措施、最终完成的时间)。

16.4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的要求提出赶工改进措施,经甲方与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赶工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要求。

16.5乙方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由乙方负责统一协调专业分包工程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

16.6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乙方必须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劳资纠纷现象,如果出现劳资纠纷现象影响到进度计划的如期实施,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对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所导致的甲方其它损失。

17.工期延误

17.1 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图纸及甲供材料的;

(2)甲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

(5)不可抗力;

(6)其他情况:/

乙方在本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申请。监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后2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并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经监理确认的签证申请后14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工期顺延申请,视为乙方放弃该项工期延误的申请。

17.1乙方除保证工程按时竣工外,还应保证关键节点工期按时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拖延,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申请的进度款中扣除,且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7.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竣工,经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应在顺延的工期内竣工。乙方未能按总工期要求完工的,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甲方向第三人产生违约责任的,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向购房人(承租人)交付房屋导致的损失,按总房价(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交付;如购房人(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17.3根据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提前施工的项目或分项工程,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四、工程质量与检验

18.工程质量

18.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除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8.2甲方可要求乙方在指定地点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样板及样板间应按经甲方认可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样板间的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作约定。

19.质量管理

19.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企业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图纸及做法说明的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令施工,按规定做好材料和试块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9.2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之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甲方有确定的样板的,应按样板采购施工;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交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9.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并且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9.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9.5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

19.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和说明书有纰漏、错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未书面通知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19.7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水电安装工程、防水工程等,乙方应单独做施工方案,没有编报施工组织方案的分项工程不得开工。

19.8凡装饰工程全面施工前,乙方必须做“施工样板”;制作“样板”必须有小样或排版图,乙方提前3天报甲方和监理,由甲方和监理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全面铺开施工的,甲方有权下达暂停工令,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工期不顺延。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9.9凡装饰工程全面施工前,乙方必须在进场单击输入天数天内完成“施工样板层”施工。乙方需提前报甲方和监理,由甲方和监理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施工样板层”的标准全面施工,“施工样板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不得擅自开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乙方自行全面铺开施工,甲方有权下达暂停工令,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工期不顺延。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9.10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由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实施。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或问题,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加15%管理费从合同价款中扣回。同时,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50000-300000元/宗的违约金。

2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0.1工程验收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甲方的企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0.2隐蔽工程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工程,乙方应自检合格后,填制记录表(内容包括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重要的隐蔽工程或部位,还应通知甲方检验。甲方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验收,特殊情况下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时,有权提出延期验收的要求(延期不超过24小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未经自检的情况下报验,则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20.3甲方如不按时验收,乙方应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甲方和监理单位因故未按时验收的,乙方可在自检合格后,自行隐蔽施工,但应在隐蔽前进行充分的拍摄取证。

20.4无论是否进行了检查验收,甲方都有权在事后对隐蔽工程提出复查。对乙方未通知监理及甲方而自行隐蔽的部位复查,无论复查是否合格,其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乙方通知而甲方未参加验收,乙方自行隐蔽的工程部位,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20.5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标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尺寸,位置和尺寸误差过大引起的甲方客户投诉赔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与现场管理

21.施工安全

21.1乙方应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3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直接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如出现重伤以上事故,甲方可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50000-300000元/宗的违约金。

21.4施工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的,甲方可委托土建总包或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仍由乙方负责。

22.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

22.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每天完成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当天产生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应当天清理出现场,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1000 元/层的违约金。现场排污、排水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

乙方未及时按本款要求管理的,甲方可以随时安排第三方进行清理,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外,还可要求乙方支付最高30000元/宗的违约金。

22.2至少每个标段室外设置一所临时厕所,楼层中每六层一个临时蹲厕并定时清洁,免费供现场人员使用。

22.3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消防、施工噪声、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办理所需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乙方未遵守本款规定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每次每项不少于5000元的违约金。

23.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23.1乙方安装独立施工用水、电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每月向有关部门缴纳水电费,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相关水电费均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

23.2乙方施工使用临时用水,不得使用户内永久用水,施工用电接单元内施工电缆,不得使用户内插座。

23.3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为准,转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不另计算。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合同附件的清单价格、条款中未特别说明的金额或价款均为现金支付的价格;

24.1合同价款

24.1.1采取现金支付的固定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玖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陆元陆角整,小写:12,957,126.60;税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玖仟捌佰伍拾肆元肆角玖分,小写:1,069,854.49;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捌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壹角壹分,小写:11,887,272.11。上述工程款不包括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费用。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现金支付价为非现金支付价给予95折优惠后的价格。

24.1.2采取非现金支付(定义见24.1.3)的暂定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叁万玖仟零捌拾元陆角叁分,小写:13,639,080.63;税额: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陆仟壹佰陆拾贰元陆角贰分,小写:1,126,162.62;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壹万贰仟玖佰壹拾捌元零壹分,小写:12,512,918.01元。上述工程款不包括甲方负责直接供货的材料、设备费用。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4.1.3.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非现金支付或现金支付方式进行合同价款支付,采取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最长账期不超过一年。为免歧义,非现金支付方式指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保理、代付款、信用证等有账期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若甲方选择非现金方式支付,在实际结算时,甲方有权按照所选择的具体非现金支付形式、实际账期等与付款方式选择相关的变动因素调整第24.1.2款所述之非现金支付合同总价(“账期因素调整”),尽管有前述约定,基于账期因素调整后的非现金支付合同结算总价不应低于第24.1.1款所述之现金支付合同总价,但若因同时适用【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合同总价变动因素而导致调整后的非现金支付合同结算总价低于第24.1.1款所述之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不受此限制。

24.1.4.乙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以及各相关分包合同以任何方式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抵押、质押),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涉及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取消乙方日后合作资格。

24.2乙方是本项目的精装总包管理单位。土建总包单位与精装单位完成移交办理工作后,楼栋内由精装单位承担总包管理责任,精装单位对其施工楼栋内的后期单位进行管理,并对楼栋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装修工程质量负责。精装总包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外计取,乙方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此费用。

24.3关于工程发票的要求:

(1)本项目甲方计税方式为第(B)类

A.简易计税方法

B.一般计税方法

(2)本项目乙方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为第(A)类

A.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B.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3)本项目乙方开具发票类型为第(A)类中单击此处输入13 %

A.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 9% / 6% / 3%)

B.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 9% / 6% / 3%)

C.其他类型增值税发票

(4)若甲方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乙方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增值税专用发票。

(5)如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效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6)乙方收取的全部工程款、奖励款等其他价外款项为含税价,需依据第3条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7) 甲方先行支付乙方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应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开票金额为包含上述甲方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应进度款金额。

(8)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赔偿款,甲方开具相应收据作为凭证,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9)乙方需在申请结算款时提供包括结算款及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10)乙方采用甲方指定的发票协同平台系统,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应款项。

(11)此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降低,甲方应有权按变动后的法律法规,重新计算在本合同项下乙方须缴纳的各种税费,并且相应调低合同总价格。

24.4本合同价款(含税价)包含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措施费、采保费、税金及其他费用。其中:

(1)材料费包括主材及辅材费用(含损耗),不含甲方供应材料及设备费用。

(2)综合费包括间接费、管理费及利润,按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取。

(3)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垂直运输、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水电管线试验、装饰垃圾清运出场以及现场清洁卫生等费用;还包括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及责任,以及使本工程内的各系统正常运作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外计取。

(4)其他费用包括除上述费用以外,为确保本工程顺利竣工甲方要求乙方配合完成的施工图纸范围外的工作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具体为/。此项为包干价,不在结算时作任何调整。

24.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

(1) 经双方商定,本工程以12,957,126.60元由乙方进行总价包干。该总价已包含单击此处输入总价包含费用的内容等费用。

(2)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如履约过程中出现除单击此处输入履约中总价予以调整的情况等情况,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24.1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交付验收、工程质量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24.2乙方提供材料样板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24.3乙方在施工期间若有跨冬季施工的情况发生时,对试压验收合格的供水及地暖管道必须在确保带压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相关的冬季施工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24.4所有设计变更及签证,乙方要统一编号后全部按甲方认可为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费。签证单必须在实际发生并检查合格的十天内完成签证手续,补签无效。

25.价款支付

25.1合同价款支付以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为依据。合同价款划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不得转入第三方账户或挪作他用。若因乙方原因逾期提交请款材料、提交不合格或未按甲方要求提交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节点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按下列节点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每月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

下方第(6)条修改为:工程结算完成双方签字,施工单位盖章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二审结算后付至97%。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5)工程交楼率达90%以上或竣工备案起三个月,且乙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6)工程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

25.1甲方保留合同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对于甲方集采材料的质保金支付必须满足甲方集采合同的约定。

25.2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乙方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25.3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专款专用。甲方如有疑问,可随时要求乙方报送工程款的资金流向报表。如发现有乙方有违约使用工程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扣除当期部分工程款,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25.4由甲方在开工前代缴的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类费用,视为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将全额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抵扣,乙方应按扣款前的应付款金额开具发票。

25.5所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至少但不仅限于满足下列条件:

(1)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所涵盖的工作必须完成且已经监理单位及甲方验收合格;

(2)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3)乙方应就全部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向甲方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中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税控发票管理系统及相关制度的要求。

25.1乙方收取的每一笔工程款项为含税价,且应就收取的上述款项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2乙方收取结算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含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3针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所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仅会就赔偿款向乙方开具相应收据作为凭证,不会就此开具专用发票。

25.4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的罚款,如甲方采取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方式,乙方应按扣款前的应付款金额开具发票。

25.5如因甲方资金调度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付款在一个月内,乙方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延期付款超过一个月,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甲方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延期付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予顺延。

七、材料、设备

26.甲方集采的材料、设备

26.1由甲方集中采购的材料设备,已在合同附件《甲方集中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中列明。

26.2对于甲供材料,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及图纸交底、会审后7天内,编制计划说明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到货时间等,报送甲方采购。对于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及图纸交底、会审后15天内,与供货单位签订双方合同,并将该合同报送至甲方备案。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有误,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最高50000元的违约金。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 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6.3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计划(经甲方批准同意),采购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出具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明。由甲方供应乙方负责施工的材料进场后,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就产品质量向甲方负责;乙方验收不合格的,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和说明理由,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退货并追究材料商的违约责任,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6.4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与甲方集采材料、设备有关的设计变更,或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甲供材料设备采购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乙方接到设计变更及计划调整后,可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延期5天以内(含5天),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延期5天以上,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工期签证单,延误超出5天以外的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作其他任何补偿。

(2)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提供调剂的材料设备,调剂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种、型号、质量等级需经监理、甲方及设计人员会审确认,施工进度计划不予以顺延,同时,如因调剂材料设备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或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甲方原因对材料设备采购进度计划调整,造成交货地点与原采购计划不符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运杂费。

26.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重新采购,因此造成的工期拖延与重新购买材料金额由乙方负责。同时应向甲方供应的材料提供运输、安装等配合,费用包在合同价款当中,不得再向材料商收取任何费用,如发现并经查实,甲方有权每次收取乙方5000-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6.6甲方集采材料由乙方施工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作结算。

26.7由甲方负责采购的集采材料,若由乙方负责施工,应由供货或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经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确认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结果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包含在工程总价款中,不合格相关检验或试验费用(含二次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除外。

26.8甲方集采材料设备交由乙方接收并负责全过程的保管,保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材料品牌、规格尺寸、型号、色差、质量、数量等内容进行全面验收,乙方应同时做好相应验收记录,材料运输(起点为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卸货地点)、堆码、保管等工作。

26.9乙方应做好甲供材料的采购计划,并保证采购用量的合理性。若出现乙方领用量超过本合同结算消耗量(含损耗量)的情况,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乙方领用量超出结算消耗量在3%(含3%)以内,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向乙方扣款;若乙方领用量超出结算消耗量的比例大于3%且不大于10%(含10%)的,则其超过3%的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价的加10%管理费进行罚款;若乙方领用量超出结算消耗量的比例大于10%的,则以恶意超领论处,其超过3%的部分按甲方实际采购价的加20%管理费进行罚款。若合同未支付金额不足以抵扣上述扣款及罚款,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进行扣除;若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抵扣,则需乙方直接向甲方支付缺额部分的现金。

26.10若出现乙方领用量低于结算工程量的情况,乙方应就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向甲方负责,如因领用量低于结算工程量而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问题,所有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最高50000元的违约金。

26.11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不准挪用,否则按其价值总额的二倍,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6.12对于甲方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乙方负有的责任及违约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乙方应在甲方下发的通知及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签订合同后立即将合同提供给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甲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

(3)乙方清楚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方式的差别,存在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可能。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向甲方提出另外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由于乙方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6.13甲方甲定乙供下发乙方后,乙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而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甲方一经查实乙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5000-3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或其它款项中全额扣回。

27.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27.1除甲方集采的材料、设备外,工程中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至工地现场,并负责保管。所有材料设备原则上由甲方选择品牌,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内采购。对于甲方没有提供品牌的材料设备,乙方需要在其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产品,并报甲方认可后采购。对于甲方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参照附件执行。

2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分为四类:一为对于部分特殊材料和装饰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乙方负责采购;二为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甲方一般指定三个以上(含三个)品牌,但不排除对于特殊材料指定一个品牌的可能性;三为甲方指定品牌并指定生产厂的材料、如钢筋、水泥(指定品牌及生产厂);四为其他材料(乙方上报材料设备质量规格,甲方审批)。甲方对于以上乙方采购材料有约定的,详见《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27.3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订货前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货板、资料及价格给甲方确认备案;对于《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拟采购的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将指定的品牌及单价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样品或样板。如乙方认为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的价格不能接受,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认价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异议;如乙方认为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格不能接受,但甲方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认的价格购买该材料或设备,甲方将此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材料或设备改为甲供材料。该材料或设备的结算方式同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认价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发生的费用及违约金从乙方合同价款内扣除,乙方还应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负责。

27.4对于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乙方负有的责任及违约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乙方应在甲方下发的通知及规定的时间内与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签订合同后立即将合同提供给甲方备案;

(2)乙方应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

(3)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比例应不低于本合同付款比例,乙方清楚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付款方式的差别,存在乙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可能。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向甲方提出另外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4)由于乙方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认质认价通知单下发乙方后,乙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管理费、税金等以致拖延订货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而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甲方一经查实乙方向供货商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费、税金等违规行为,甲方将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每次5000-30000元的违约金,并按市场价格与供货商签约组织供货,所有材料差价及损耗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或其它款项中全额扣回。

27.5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需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采购,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功能需求中的所有功能,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本地区管理部门的认证,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应提前至少20天,将设备、材料等到场的日期和数量通知甲方,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清点。乙方超过计划进货时间10天仍不能供货到场,甲方即可按甲供方式另行组织订购该种材料,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费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7.6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约定所述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未按时将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按照垃圾物品处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与上述费用等同的违约金。

27.7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乙方应将检测单位报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指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有甲方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27.8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和甲方项目负责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价款由乙方承担;由此减少的价款双方议定分享。

27.9乙方未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并要求乙方承担该代付款项及相当于该款项20%的违约金,上述款项可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其它款项中予以扣除。

27.10甲方指定了材料设备的,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如发现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材料设备价款进行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7.11已经送抵工地的设备材料,乙方不能擅自取走。甲方已经支付了款项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甲方,但乙方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27.12乙方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3)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不准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 。

27.13若乙方所供材料、设备为进口材料、设备,则须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并提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27.14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它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提起的关于侵犯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乙方须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甲方交付的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加盖甲方公章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28.2甲方有权根据开发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所有设计变更经甲方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应及时按变更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8.3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4乙方应审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盖章确认后实施。乙方对甲方发放的设计图纸、变更等技术资料(含各专业分包)未及时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造成返工、窝工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8.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29.工程范围变更

29.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将同本工程相关的合同范围外工程委托乙方负责施工。对合同外工程乙方应在实施后10天内,向甲方要求费用签证。甲方核实工程量后,据实予以确认。

29.2对于甲方以工程业务联系单和设计变更书面形式明确的变更工程,乙方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若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开始施工但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完工的,甲方有权收取该项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若乙方拒绝施工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施工,并向乙方收取第三方施工该工程造价不少于20%的违约金。对于此类变更工程,甲方将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变更工程造价。

30.变更价款

30.1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签证资料应附有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单、预算书等有利于证实该签证发生及准确结算的证据,如资料不全,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乙方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除按实结算扣除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此项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

30.2签证的时限要求。施工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乙方应在发生后5天内办理好签证手续报监理单位和甲方签章认可。签证手续不完整的,甲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得补办,若乙方在变更发生后超过10天仍未办理签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部分权利,增加部分不再计取。

30.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签证赔偿。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工程质量不满足验收要求的;

(2)材料不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的;

(3)进度非甲方原因延误采取赶工措施的;

(4)图纸、变更、技术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未及时发现的;

(5)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克服自然气候、道路、市政、水电等方面采取措施的;

(6)原施工方案及组织不合理造成返工、赶工的。

30.4签证相关规定必须严格按照附件《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甲方不予承认,责任由乙方自负。

30.5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作导致的费用增加,按以下方式结算: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执行,价格的水平按照合同中已有价格的水平。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竣工验收以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甲方企业质量标准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3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向监理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和当地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在/天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核,并给予答复意见。监理单位未及时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经监理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将竣工资料交相关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审核。

31.3经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审核,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验收要求的,甲方应在7天内进行验收工作;但质量监督站或相关管理部门对验收时间另有要求的,以质量监督站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为准。资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31.4按合同规定工程满足验收要求,甲方28天内未组织验收的,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其它意外责任。并且在以后验收时如验收合格,则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后20天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计算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31.5如乙方验收整改超过两次仍不合格,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所发生费用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整改费用及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

31.6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前/天向甲方提供经审核合格的,完整竣工资料/套。

31.7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份,竣工图应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配合甲方做好向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工作。

31.8竣工图应准确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对于竣工图上无反映的工程量,不予结算;竣工图上反映不准确的,须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乙方负责重做,并且甲方可视竣工图的质量优劣程度,要求乙方支付最高50000元的违约金。

31.9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竣工结算

32.1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至少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现场经办人员及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并且符合本合同对签证的时间要求)、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务联系单、材料定价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书面稿和Excel格式的电子版[若有])。竣工图需加盖竣工图章,并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或平台公司委派至项目的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资料需与甲方存档的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为结算资料,不能另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存档的除外。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2.2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30天内,扣留约定的质保金等金额后进行退补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32.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方式及约定:

(1)施工图预算:乙方应在取得施工图后30天内上报施工图预算(含图纸会审内容),乙方上报施工图预算至甲方后45 天内,应与甲方及其委托的造价事务所完成施工图预算核对工作,经甲方确认后,形成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工程价款为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价款。乙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完成上报施工图预算,出现上报时间延误的,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天的罚款。

(2)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组成:竣工结算金额=施工图预算包干总价±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费用-违约金-甲供材超领费用-超报扣款-未施工扣款-责任扣款±奖罚金额。如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书时,未扣除现场未施工部分,甲方有权按实际合同价加10%进行罚款,即现场未施工扣款=现场未施工部分合同金额*110%。

32.4总价包干结算方式:竣工结算金额=合同总价±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费用-违约金-甲供材超领费用-超报扣款-未施工扣款-责任扣款±奖罚金额。如施工单位上报竣工结算书时,未扣除现场未施工部分,甲方有权按实际合同价加10%进行罚款,即现场未施工扣款=现场未施工部分合同金额*110%。

32.5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32.6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10%,则以超出审定价10%以外的金额(即送审结算价与审定金额110%的差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2.7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供甲方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10天内,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32.8乙方需无条件完全配合甲方进行项目工程的一审及二审预结算工作。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进行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二次审核,在二次审核后办理施工图预算/结算确认并出具预/结算书,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预/结算二次审核并配合甲方提供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合同最终预算/结算金额以二审金额为准。

33.工程移交与质量保修

33.1乙方应在完成集中交付工作后7天内及时撤离全部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除非收尾工程所需。乙方完成撤场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署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手续造成甲方使用时间延误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乙方支付延期竣工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

33.2工程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则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3.3工程保修期:起始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六个月之日,若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未交付使用,自竣工满一年之日算起,如有特殊情况,可约定为单击此处输入保修期起始时间,至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规定的期限。

33.4工程竣工验收前,甲方和乙方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质量保修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按照质量保修协议的要求承担质量保修的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责任

34.1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本合同规定及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等,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一方发生违约事实,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34.2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达不到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则不予结算。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做好各项隐蔽工程记录,或提供各项验收报告、竣工图等工程资料,甲方可缓付工程进度款。

(3)乙方未提前请假而无故缺席工程例会的,每缺席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时缴清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留相同金额的款项用于支付违约金。

34.3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甲方、监理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乙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2)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处罚外,乙方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②发生重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③发生较大事故,乙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

④发生一般事故,乙方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

发生上述事故,甲方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4.4乙方违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违约: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甲方不接受乙方低于甲方要求的承诺。乙方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乙方将无条件接受以下处罚。

序号

承诺项目

违约说明

乙方承诺的违约金额(人民币元)

1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每少1人

500/天

2

各阶段投入设备

主要设备每少1台

2000/天

3

各阶段投入周转材料

每少10%

5000/天

(2)乙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据实赔偿。

34.5乙方须认真落实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架构,并及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生产、生活设施的搭建,现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具备文明施工要求,机具、设备、材料及前期队伍早日进场,创造条件,按合同要求早日开工;

(2)认真熟悉施工图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验评标准,在施工前提交图纸会审申请表,参加图纸会审并整理会审记录;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技术实施方案,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同时呈报项目监理单位和甲方审核审批,甲方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审批时间严格控制在7天以内;

(4)积极配合甲方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外联系和沟通,主动协调相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等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验评标准能满足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的要求。

对以上四项准备工作不及时和不到位而影响开工时间的按节点工期延误进行处罚,即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34.6乙方须认真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三控制(工前、工中和工后验收)落实施工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经过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呈报监理、甲方进行工序验收;未经三检通知监理、甲方进行工序验收的,每发现一处达不到验收合格要求部位处以乙方不少于1000元违约金。

(2)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隐蔽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在报监理、甲方负责人验收24小时内,未经项目总监和甲方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执行紧急放行程序,否则,每发现一处处于乙方不少于1000元的违约金。执行紧急放行的施工部位必须准确标识和记录,且必经具备可追溯性。

34.7乙方须认真落实装饰装修工程的重点部位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否则,每发现一处处于乙方不少于1000元的违约金:

(1)给排水材料、配件及防水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并送检,经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厨房、卫生间给排水及地漏等安装试压、抗渗检验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和甲方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3)防水批荡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防水批荡及防水涂膜施工工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及甲方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4)砌体、抹灰、楼地面及装饰装修工程需先做样板,经甲方和设计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

34.8如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效虚假发票或者发生延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为乙方开具虚假发票和延迟开具发票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34.9乙方开具发票后应于2个月内送达甲方,如果发票逾期送达,甲方有权拒收发票。因延迟送达而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情形,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5.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要求索赔签证:

(1)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发出索赔签证申请,并附可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说明;

(2)监理单位收到乙方申请后5天内给予审核并报送甲方,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甲方收到经监理审核通过的申请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签署答复意见。

(4)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签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2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签证申请已经被认可。

35.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签证申请,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送交索赔签证申请的相关证据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5.2款。

35.4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甲方可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经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甲方在扣款前书面通知乙方。

36.争议解决方式

36.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6.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合同解除

37.甲方解除合同

37.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2)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15天;

(4)未按甲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5)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20天的;

(6)没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7)破产、被清算的。

37.2甲方因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完成剩余工程多支出的费用(即甲方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部分);

(2)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甲方逾期向购房人(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损失按总房价(租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交付;如购房人(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7.3在整个工程完工且全部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在扣除前款约定款项后,如有余额,甲方应在30天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37.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的书面指定时间撤场,并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机具的保护及工程资料移交工作。乙方未按甲方书面指定时间撤场的,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予以赔偿。逾期超过7日,乙方仍未完成撤离工作的,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安排人员或第三方处理乙方的撤离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或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并可无偿使用乙方设备及机具等,待工程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将乙方设备、机具在现场或附近退回乙方,乙方应立即自费将该物品运走。但如乙方在工程完工时,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违约金及补偿甲方损失,则甲方可将乙方设备、机具及材料变卖,如有余额,应返还给乙方。

38.乙方解除合同

38.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超过90天;

(2)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8.2乙方因38.1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将除安全所需之外的乙方设备、机具、材料等运离现场。

38.3乙方应将甲方已付款的资料、设备、材料及工程移交给甲方,并在移交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有效结算资料,甲方应在90天内与乙方按实结算。

十二、其他约定

39.工程分包

39.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转包或分包。如发现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或监理单位有权采取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或中止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退场补偿。

40.销售配合

40.1甲方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可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应予以配合,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0.2因销售需要甲方认为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完成专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交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实施,并按甲方要求提前安排施工完毕。

40.3乙方未能按经甲方认可的提前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提前施工工作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向乙方收取施工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40.4为配合销售需要而增加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程序报送监理和甲方,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41.不可抗力

4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2天向监理和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天内,乙方向监理和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甲方、乙方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分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1.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2.保险

42.1工程开工前,甲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根据需要缴纳劳保金等费用,开工后甲方从乙方进度款中全额扣除代缴的相关费用。

42.2甲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2.3乙方应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为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必需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4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3.担保

43.1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采取以下(1)方式:

(1)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合同额5000万以上(保证金不低于100万元且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

合同额2000-5000万(保证金50万元);

合同额500-2000万元(保证金30万元);

合同额200-500万元(保证金10万元);

合同额100-200万元(保证金5万元);

合同额100万元以下(保证金2万元)。

(2)支付银行履约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方式:/

提供履约担保金或银行保函的时间:双方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需按上述方式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需向甲方提供担保,乙方若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协商无果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43.2担保终止除了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以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领用量超过本合同结算消耗量(含损耗量)

(1)乙方不存在甲供材领用量超过本合同结算消耗量(含损耗量)的情况;

(2)乙方存在甲供材超领的情况,但已依照本合同26.9款约定处理完扣款或罚款事宜。

甲方应于担保终止后10日内无息退还担保金或解除银行履约保函。

43.3乙方若提供银行履约保函,该保函应为见索即付,在索付时无需向银行提供任何书面材料。

44.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4.1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方式。

44.2甲方、乙方完成包括工程移交与竣工验收结算、保修期满、乙方解决全部保修问题等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委托期限届满而终止,其应持续至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44.3由法律法规调整、不可抗力及合同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建、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44.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机具的保护及移交工作,并在7天内完成撤场,甲方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的条件。

45.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46.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共20份,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为:

附件1:各次投标答疑

附件2:甲方集中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4:施工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附件5:工程款申报要求

附件6:竣工结算资料汇总表

附件7:总分包管理协议

附件8:总分包协调工作细则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10:材料设备现场管理办法

附件11:保密协议

附件12: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1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附件14:精装总分包管理协议

附件15:关键节点工期表

附件16:成品保护标准及违约处罚规定

附件17: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附件18:精装修与土建总包界面划分

附件19: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20:总包对集采分包单位现场收费标准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

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本文标题: 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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