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路设备租用合同
链路设备租用合同
甲方:
乙方:**十堰分公司
为满足甲方通信需求,维护链路设备及信息传送的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业务合作内容
1.按相关部门要求甲方需向乙方租赁视频监控汇聚链路,共计 个监控点位,采用光纤互联传输方式,带宽速率为100mb。
2.链路建设施工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把甲方视频监控数据利用光纤链路汇聚到竹山公安局机房。
二、租用期限
合同期限暂定三年,协议期内如需增加监控点位,价位另行协商。
三、价格及付款条件
1、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链路租用费,因前期合作关系,链路费用按70%收取,原统一定价为5000元/年,现按3500元/年收取。
2、甲方应于链路开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年度链路租用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之后每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链路租费。
四、工程建设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尽可能的给予支持配合,如提供相关图纸和专人协助等。
五、工期
甲方工程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安装施工完毕,在实施过程中,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施工,以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合法使用租用的链路,不得使用租用的链路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租用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合理使用租用的链路,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租用的链路转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向乙方缴纳开通链路的一次性费用和链路租用费。
4、保证连接到租用链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派专人负责协助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等,如因甲方条件不具备而延误开通日期的,责任不在乙方。
6、当乙方对出租的链路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出租的链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通行标准,保证租用链路的速率要求和质量要求,并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
2、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链路进行维护,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处理链路故障。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设备产权为乙方拥有,甲乙双方若不发生业务时乙方有权收回。
4、乙方在租期内应保证所出租链路安全畅通,不得随意中断。如遇系统调整及割接情况必须中断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5、如出现通信线路故障,乙方在30分钟电话立即响应,一般问题在2-5个小时解决,重大问题最多不超过24小时。
6、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链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客户经理或96516号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九、不可抗力
以下情况,服务中断不属于双方的责任:
1、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法令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
2、由于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坏、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他因通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由于国际卫星线路、国际Internet主干网的原因而导致的信号中断等。
3、非双方原因造成的链路故障,双方均应予以调查和说明,以便找出原因共同消除影响因素,并向第三方追索赔偿。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
双方在合作期间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申请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均无异议,有效期顺延壹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合同届满前30日将协议终止事宜等内容书面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 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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