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路面混合料采购合同
沥青路面混合料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璧山高新区站前片区一期道路工程项目部
购货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
供货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 **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岸支行
账号:**
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的有关事宜,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及采购数量
产品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预算数量 | 不含税单价 (元) | 税率 | 含税单价 (元) | 价税合计 (元) |
10cm沥青混合料路面 | / | 1、改性沥青SMA-13上面层厚4cm 2、改性乳化沥青粘层 3、沥青砼AC-20下面层厚6cm 4、稀浆封层 5、乳化沥青透油层 | m2 | 31455 | 59.68 | 13% | 68.6 | 2157813 |
16cm沥青混合料路面 | / | 1、改性沥青SMA-13上面层厚4cm 2、改性乳化沥青粘层*2 3、沥青砼AC-16中面层厚5cm 4、沥青砼AC-25下面层厚7cm 5、稀浆封层 6、乳化沥青透油层 | m2 | 77658 | 88.91 | 13% | 102.2 | 7936647.6 |
合计 | 10094460.6 | |||||||
预算合计不含税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柒拾捌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柒角贰分整(8782180.72元) | ||||||||
预算合计含税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零玖万肆仟肆佰陆拾元陆角整(10094460.6元) | ||||||||
备注 ①、以上数量为预算暂定数量,以项目(书面)计划数量进行生产或供应,以双方实际收方合格数量(不超设计量)办理结算及支付款项; ②、以上单价已含材料费及采保费、加工费、增值税以外的税金、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上下车费等混合料及各结合层供应的一切费用;本沥青混凝土价格按基质沥青价格3500元/吨,石灰岩碎石100元/吨,卵碎石140元/吨核定,市场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5%,双方则按实际价格上浮或下调进行调差处理。 ③、该合同外费用以双方协商为准。 ④、沥青路面边界及厚度按甲方要求供应,必须控制甲方要求的偏差范围内,超出范围不予计量(乙方按甲方要求供应,视为合格并免除相应责任)。 ⑤ 乙方所供产品须保证现场碾压时的最佳含水率,若乙方所供产品到现场后含水率达不到碾压要求,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应无偿退货并及时补齐合格产品。(此条内容与沥青路面无关,建议删除) ⑥ 乙方所供应车辆到达现场时,乙方要及时组织车辆卸货摊铺;出现质量相关的问题,乙方承担责任并无条件返工。 ⑦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可组织甲、乙双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同时乙方提供搅拌站的配合比、原材料检测(基质沥青出厂)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给甲方。项目配合比检测费用不由乙方承担。 ⑧ 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场地,指定水、电接点处。接点处以外的电线电缆、二级配电箱等部分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负责测量主要精准数据提供和施工测量数据复核和监管。 ⑨ 乙方应服从甲方人员一切管理,乙方负责自有员工及设备场内、场外的安全保障,并负责一切(改为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并满足其进度及质量要求,对甲方指令超过6小时未响应(不可抗力除外)的,甲方有权找其他单位实施,并按该项造价的三倍进行处罚。 ⑩ 甲方负责各级职能监管部门的协调,乙方按相关要求和标准执行,满足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如遇检查需要整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实施。 | ||||||||
1.1若双方暂不确定具体的采购数量,采用按实结算的,每次供货前甲方需要时必须提前 7天报计划或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时供应。
1.2乙方按以下方式(1)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本合同第一条表格中约定税率),若遇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增值税税率按国家相关最新政策进行调整,产品不含税单价不变。若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采用的纳税方式等变化带来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除合同单价以外涉及到的其他价外费用包括:暂无,如有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
1.3 若甲方实际需要的产品数量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时,对超出部分的产品价格,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以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
(2)以市场价格、合同价格两者中较低者确定。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2.1 产品的技术标准按下列第(1、2、3)项执行:
(1)符合JTG E51-2015《公路工程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T F20-201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_057-94《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及DBJ 50/T-078-2016《重庆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其他相关最新规范标准中合格品的技术指标要求。
(2)符合国家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相关规范技术指标要求。
(3)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等,即以上产品为合格产品,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当设计、图纸和规范无要求的)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等相关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必须满足建设方、监理方、质安站等单位认可的品牌、规范、设计、质量及验收标准。
2.2 质量的保证期为:质保年限( 1年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为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技术经济性能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要求及其相应的检验标准。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品(相关方外观质量验收合格,配套资料验收合格,施工现场送检到检测单位检测结果合格),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2.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资质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生产许可证等)。
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厂家出厂检验报告、厂家的第三方(型式、委托)检验报告、3C认证、配合比设计报告及备案证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数量为一式三份,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质资料和书面质量证明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和有效,每一页均须加盖清晰的公章(鲜章)。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及运输费用
3.1双方约定乙方于2021年 2 月 / 日起供货给甲方,暂定供货日期:2021年 2 月 / 日起,2021年 月 / 日止;产品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及运输费用按下列第(1)项执行:
(1)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将货物运至甲方要求的地点。
(2)由乙方负责运输货物至甲方要求的地点,但由甲方承担运费。
(3)由甲方自提货物并承担运费。
(4)由甲方自提货物,但由乙方承担运费。
3.2 货物的上车费由 乙 承担,下车费由 乙 承担。
3.3 若采用乙方送货的交付方式,双方约定交付地点为甲方项目部,即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莲花村民委员会附近。
3.4 双方约定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回收按下列条款执行:产品包装以原厂包装为准,无包装物可回收。
3.5 采购的产品原则上应交付至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在甲方指定的签收人收货前,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产品的验收方式及异议的提出方式
4.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按本合同第二条的标准和乙方提供给甲方且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通过的样品对产品(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验收。
供货数量按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双方实际签收的送货单为结算依据,以计价清单单位计。甲方可随时对乙方的材料运输车实际装载量过磅抽检,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抽检,若乙方不配合抽检或者抽检中发现误差超过国家计量允许范围(±2%),则该批次供应的材料全部按抽检到的误差最大值计算。
4.2 对产品的问题提出异议的有关约定,双方选择下列第(1)项执行:
(1)甲方在使用中发现乙方供应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均可随时提出异议。
(2)若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色样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期的起算点:产品由乙方负责运输的,从甲方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产品由甲方自提的,从甲方提货7日后开始计算。
4.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7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4 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共同取样后将样品送相关国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履行协助取样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送检,且检验结果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检验合格,有关检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检验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因此导致逾期交货的,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6.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因产品质量或其他问题涉及到退货时,乙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协助甲方处理票据相关事宜。
第五条 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5.1 若所购货物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能够在签定本合同时确定详细数量的,自产品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交付给甲方后,货到初步验收合格后付 / %,送检质量合格后支付 / %,余款 / 。
5.2 若双方约定按实际需要量结算的,选择下列第(1)项执行:
(1)每月 20日乙方将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的实际供应量报送甲方核对,并签认结算单。在双方确定具体货款后,甲方于结算次月10日前按双方结算货款的70%安排支付给乙方。在全部完工(应明确哪条路)并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至90%;结算办理完成后6个月内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甲方对外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2)双方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税率);若乙方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真实、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延期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此期间的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
(3)以上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5.3每月双方对账确定当月具体供货金额后,乙方应于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本合同1.2项所规定增值税发票,若乙方未按时送达甲方以及未按甲方要求开具合规的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次发票涉及的货款,待乙方开具合规的发票后,方才支付该次发票涉及的货款。
(1)若乙方提供的是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则需向甲方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一经查出,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且乙方不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若乙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应重新开具,同时甲方有权暂停该笔资金支付,待乙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后再支付该笔货款。
5.4乙方不能单方面作废已开具的发票,必须收回发票联及抵扣联并确认甲方未认证方可作废,若乙方单方面作废发票造成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5甲方向乙方付款方式均采用下列第(2)项执行:
(1)银行转账支票
(4)网银支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乙方违反合同或报价表、投标书约定提供产品,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货款,或退货并收回已支付的货款,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 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3 乙方严格按甲方的材料计划约定保质保量供货,不得以量的大小、次数的多少为由不按时供货,为保证甲方生产进度,双方应及时相互沟通协调,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逾期交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每迟延一日按500元 承担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如双方经多次协商,乙方仍不能及时、保质保量满足甲方现场供货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取相应损失。
6.4 若因双方约定或产品特性需要进行生产加工而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的,甲方可以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按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 / 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5 乙方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权属无争议,若因乙方供应的产品因权属瑕疵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 %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6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璧山高新区站前片区一期道路工程项目部以及该项目部任何个人之间发生任何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且不向该项目部以及项目部任何个人缴纳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包含且不限于现金方式、债务转移方式、物资抵押、银行转账等一切方式,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7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公司书面授权(项目部及项目个人授权无效)的情况下不与甲方项目部以及项目部任何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8乙方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若没有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或供应,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
乙方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须保证现场碾压时的最佳含水率,若乙方所生产或供应的产品到现场后含水率达不到碾压要求,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应无偿退货并及时补齐合格产品。
6.9乙方材料、设备、人员安全及照管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6.10在乙方供应混合料时,甲方必须保证工地运输车辆进出场道路的平整、畅通,以便正常的供应产品,如由于道路问题致使运输车辆不能正常的运输时,乙方有权不予供货,同时视为非乙方责任。
6.11水电费:施工用水电由 甲方 提供,水电费由 乙方 承担。
6.12乙方应按进度审批单或结算单上的金额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6.13.1 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选择下列第6.4.1.2项执行:
6.13.1.1本合同所对应的施工主合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支付货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13.1.2本合同所对应的施工主合同采用一般计税方式,支付货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13.2若乙方未按时以及未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6.13.3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种类、金额、品名、数量、开票人信息、受票人信息和备注栏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须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如发票开据不规范,乙方有重新开具规范的增值税发票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4结算与支付
6.14.1过程进度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按已完成的合格沥青路面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使用量结算。要求沥青路面分部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均已完成,经甲方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过程结算的依据。
6.14.2结算:乙方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10日内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收方结算;竣工资料(采用6.1.3结算方式时,需提供与建设方的最终结算)符合甲方要求并移交后的一个月内由乙方向甲方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结算书。甲方项目部收到完整的结算书后按甲方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逐级审核,最后经甲方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办理完工结算时,乙方应按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如乙方延期报送或无理由拖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结算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14.3价款支付比例见下表:
价款支付比例表
序号 | 支付节点 | 支付比例(%) | 备注 |
1 | 预付款 | 无 | 无预付款 |
2 | 施工过程中 | 70% | 甲乙双方每个月办理一次结算,在结算月的30日前施工完毕并单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并完善过程结算单,乙方提供足额的重庆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25前支付进度款。 |
3 | 工程全部完工后3月内 | 90% |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 |
4 | 工程全部完工结算办理后6个月内 | 97% | 结算办理完成后 |
此支付条款需与前面条款匹配!
6.14.4甲方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核实结算款时应扣除相应扣款项目并签字(签章)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4.4.1甲方所供物料款;
6.14.4.2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6.14.4.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无特殊约定,在总结算办理时扣留);
6.14.4.4由于乙方违约应向甲方赔偿的费用;
6.14.4.5应扣除的其它费用。
6.14.5代替支付:乙方应依据相关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各类款项,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且有发生纠纷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或直接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不需经乙方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应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已引起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6.15.6支付风险共担:因建设单位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甲方延期或不足额收取工程款,乙方同样应承担拖欠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追索资金和起诉甲方。乙方可提出以甲方名义向建设单位起诉追讨货款的请求,甲方予以配合,但由此产生的与乙方承包范围相关的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
七、工期
7.1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21年3月20日开工(具体以甲方施工计划为准);
7.2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2021年 10月20日竣工(具体以甲方施工计划为准);
7.3工期暂定为7个月。
7.4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的控制工期的总进度计划、供应必须按期或提前完成。
7.5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工期延误,乙方应在事发后2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项目经理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若超过2天未提交书面申请甲方不予认可)。
7.6甲方每月对乙方施工进度考核一次,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20000元。由于乙方原因连续三次达不到工期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待本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已完工部分结算,并由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7.7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工期与合同中约定的工期有较大出入:如建设单位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存在赶工时,其费用已包含在各承包单价中,不另计算;如建设单位拖延了较长工期,其工期顺延与停窝工补偿视建设单位与甲方的签证情况予以协商确认。
八、工程质量标准、成品保护、保修。
8.1质量等级要求 :(不得低于总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8.2乙方因自身施工原因或自行采购材料(设备)质量原因,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且返工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为止,并按甲方与建设单位方签定的总合同所约定的质量处罚条款执行,即承担价款总额 2 %的违约责任。
8.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8.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施工现场设专(兼)职质量检查员并作好自检记录,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通知甲方同建设方检查签字认可方能隐蔽。
8.5乙方应根据国家、地方法规及时提供本工程肆套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设备合格证、验证、试压测试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等),不按规定提供竣工资料,不得办理结算。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才能使用。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搞好该工程的贯标工作,贯标资料交甲方归档。当采购产品有危害物质限量要求时,产品中的环境因素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8.6乙方应充分考虑到施工作业和各工种、各专业交叉作业对工程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的风险,妥善做好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遵守甲方项目部成品保护的相关制度。
8.7乙方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8.7.1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 。
8.7.2乙方应对承包的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小时内派人保修。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拒绝维修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施工,所需费用(包括甲方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凭第三方签认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现场照片、建设单位签认的维修记录等凭证之一从乙方货款内扣除。
8.7.3保修期自备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7.4 工程验收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双方办理结算及财务手续时,预留价款的 3 %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扣除所发生的保修费后无息退还。
8.7.5其他质保约定 无。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9.1本合同;
9.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9.3乙方的投标书(如有时)
9.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9.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9.6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管理流程。
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有不一致或有修改或补充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及时间在后者为准。
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0.1总包合同
10.1.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可提供总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壹份(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10.1.2 乙方对有关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10.1.3 乙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师与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工程师的指令。
10.2指令和决定
10.2.1 甲方指令
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0.2.2 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指令
就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10.3项目经理
10.3.1 项目经理姓名:胡超(以公司发文为准),职称: 一级建造师 。
10.3.2 项目经理兼备劳资专管员职责,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10.3.3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4乙方员管理
10.4.1乙方项目负责人姓名: ,电话: 。
10.4.2乙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10.4.3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10.4.4 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的责任;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0.4.5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4.6乙方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须经甲方同意,对其不称职或不服从管理的管理人员,甲方提出更换的,乙方不得拒绝。
10.5甲方的工作
10.5.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0.5.1.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5.1.2按本合同约定,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及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10.5.1.3向乙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费用由 / 承担 。
10.5.1.4根据现有条件,可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1.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5.1.6工程开工前,甲方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员进行入场教育培训。
10.5.1.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10.5.1.8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 。
10.6乙方的工作
10.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0.6.1.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如果有)和将要执行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全部合同文件的全部条款(有关工程价格资料除外)在本合同签约前均已详细研究及完全明了,并已按需要到现场实地勘察,调查并了解材料及周转料具供应渠道和价格,调查并了解机械设备及其配件购买与租赁的渠道和价格,调查并了解劳务用工的政策法规和招用渠道及劳务费标准,调查并了解各级政府的相关法规规定和各项税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日后不得以不熟悉工程设计,不知道材料及周转料具、机械及配件、劳务用工及各项收费等涨价信息或不明白验收标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代用或不了解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或其它种种借口而降低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要求增加价款。若有上述情况发生,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罚或执行合同第16.4 条。
10.6.1.2 乙方必须按月足额支付所属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及时办理各项保险及交纳应由乙方交纳的各种费用、罚款等,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必要时,甲方有权用乙方的货款直接代为支付,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0.6.1.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向甲方提交一套与其签约单位名称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文件和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由甲方存档备查,若由于乙方提供以上资料的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0.6.1.4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进行设计(确有必要时)、施工、验收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合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工程的施工中,如发现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如需修改的,需以签证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如因乙方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乙方对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6.1.5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在工程中使用,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1.6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2021年2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10.6.1.7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执行。
10.6.1.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无条件的配合甲方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和部门对工程的各类检查工作。
10.6.1.9乙方应允许甲方、建设单位、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10.6.1.10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原价赔偿。
10.6.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1.12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
10.6.2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与乙方有关人员不得在现场、办公区集聚闹事、打架斗殴,发现一次可罚款3万/次;围堵项目及办公区,发现一次可罚款5万/次。
(其余详合同附件)
10.7总包合同解除
10.7.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7.2 因本合同第10.7.1款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如本合同第10.7.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违约,则乙方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并应承担相应损失。
10.7.3 在本合同第10.7.1款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双方协商处置。
十一、材料、设备的供应
11.1材料供应
材料进场:甲方乙方各派一名材料管理员,材料进出必须由地磅过称,凭双方人员签字的磅单才能离场。双方材料管理人员做好材料进出台账。甲方进的材料要符合施工要求,材料的质量优劣决定水泥的使用量和前场的施工质量。
11.1.1除总包合同约定的就工程部分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外,需甲方供应的物料有: 无。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计价方式: / 。
11.1.1.1建设单位直供材料或甲方供应的材料,都应有出厂合格证,乙方应派材料专职人员办理并出据授权委托书,会同甲方与驻地监理旁站现场点验,办理验收签证手续,监理认为必须抽样检验的,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1.2建设单位直供材料或甲方供应的材料的使用管理:由甲方施工员根据材料消耗定额按工程量签发限额领料单,经甲方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书面)审签后,乙方凭领料单到甲方现场库房领取;凡超耗部份和乙方恶意浪费(不服从管理,不及时回收,不听安排,盲目施工等)部分的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超耗量10%的罚款。
11.1.2 除第11.1.1条外的所有物料由乙方提供。
11.1.2.1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检验认可后办理验收签证手续,监理工程师认为需抽样检验的,乙方应抽样送监理工程师认可并需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乙方承担检验费用。所有材料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清除施工现场。未经检验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材料(含半成品)禁止在工程上使用。由于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给甲方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罚款额的200%赔偿甲方的信誉损失。
11.1.2.2包工包料工程:若乙方需甲方供应材料时,在甲方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协助供应,供应的材料除执行附件的价格外,甲方另行收取3%的采保费。
11.2施工设备的提供
11.2.1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 无 ,其余设备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2.2甲方提供施工设备,双方商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维修、保养,在工程完工时,退还甲方的设备应保证完好,运转正常。由于乙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11.3周转料具管理
11.3.1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周转料具: / ,其余周转料具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3.2甲方提供周转料具,双方商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周转料具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乙方工程完工时应确保周转料具完好并按供应数量退还甲方仓库,结清租赁费用。由于乙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乙方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十二、安全和文明施工
12.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施工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2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2011标准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并遵守重庆市政府、市劳动局和企业有关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安全规定。坚持“谁施工的项目,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12.3乙方的全体人员在进场时必须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由乙方现场负责人在入场教育和交底记录上签字,并附上接受教育和交底人员的名册,交甲方安全部门一份(双方各自一份)备查;乙方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经甲方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12.4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伤、残、亡等安全事故及各类职业病所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及善后处理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作好统计上报工作。
12.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禁止擅自动用甲方的机电设备,电气线路和从事特种作业。甲方对违反安全法规的人员有权处理,直到驱出现场或终止合同。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12.6乙方进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每道工序做到工完场地清,保持工作人员宿舍的整洁卫生,各类废弃物的排放符合有关制度和国家法规。
十三、管理体系标准
严格执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16 idt ISO9001:20015标准、GB/T24001—2016 idt ISO14001:2015标准、GB/T28001—2011 。坚持“珍爱生命,保员工健康;改善环境,为人类造福;注重信誉,向顾客负责”的管理理念,杜绝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等事故和各类职业病的发生。
十四、争议问题解决
14.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均应为此承担责任。除对人、财、物进行损害赔偿外,并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采用多人围堵、冲击甲方或建设单位办公地点;
(2)威胁、恐吓甲方或建设单位个人;
(3)损毁甲方或建设单位的财物;
(4)阻扰施工等方式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十五、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5.1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甲方乙方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六、合同解除
16.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被解除的,甲方乙方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被解除的,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
1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交付履约保证金但乙方未按约交付;
(2)乙方发生3次以上任意违约情形;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多于3次违约甲方即得合同解除权的,按照相应条款执行;
(3)乙方阶段性工期延误累计 5 天以上;
(4)本合同工期届满时乙方未完成全部合同工作;
(5)乙方进入破产或者破产重组程序;
(6)乙方关闭停业;
(7)乙方丧失主体资格或者必将丧失主体资格;
(8)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发生上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同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办理结算,并应当按照本合同签约合同价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就其已履约部分在甲方尚有应收款的,或者乙方因本合同而对甲方尚有其他应收款的,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由甲方自由处置。
16.3甲方非因合同约定事由而明确向乙方表示拒不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因甲方的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停工持续超过100 天仍无法复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乙方应当就乙方已施工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据实结算,甲方应当于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余下3%作为质保金。
16.4 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说明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其工期、质量、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要求,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整顿或要求解除合同。乙方中途退场或因乙方原因被甲方勒令退场的,货款按乙方已完且验收合格内容及相应单价的90%进行结算,而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本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6.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为甲方有效司法送达及日常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50号附13号为乙方有效司法送达及日常送达地址。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或开始供货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但本合同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永久有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所涉甲方权利,均由甲方享有。除非甲方通过加盖有甲方公章的文书加以授权,甲方之内设机构及员工、项目负责人均为无权处分,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20.2 甲、乙双方往来文件均以加盖有甲方公章的文件为准。若乙方收到加盖有甲方其他印章的文件,需向甲方书面询证;经询证后,除甲方认可的之外,均对甲方无约束力,且该认可行为的效力仅限于本次询证事宜。
20.3甲方项目负责人或内部承包人在本合同上签字,不代表其有权处理与本合同履行之事宜。
20.4禁止以本合同进行担保、融资、借款、返款等行为。
20.5甲方有且仅有一枚公章,且在重庆市公安局备案,乙方对此明确知晓。
20.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该书面补充合同需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0.7本合同正文文本如出现修正(包括但不限于:手写添加、删除等),修正的内容需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甲方:** 乙方: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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