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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作者:bluck | 发布时间:2021-06-18 00:12:5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合伙企业协议书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XX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址):;(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2、。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址):;(注:证件为身份证的为身份证上的住址)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注:一次性缴足出资的填写)以货币实缴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实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实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所有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注:分期缴足出资的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认缴出资 万元,共计认缴出资 万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 %。首期以(注:指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缴出资 万元,在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名称)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 3 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

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2篇: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 主要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姓 名(名称)

承担责任方式

住 所

第九条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分期缴付出资额

缴付期限

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

合计

第十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清算组备案,修改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1,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导致违约发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符合本条第3款条件的,可以退伙.5,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互换程序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发生争议时,通过合伙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3篇: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书

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 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名称:天意服饰普通合伙企业

地点:------------------------

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 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合伙经营范围:服装加工

三 姓名及其住所

甲方:---,女,生于----年--月--日,地址,身份证3-----------

乙方:--,男,生于----年--月--日,地址,身份证3----------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2年5月31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的,应对应交未 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至时应予返还。

五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式。

1.利润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亏损分担,合伙债务应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七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⑴须承认本合同 ⑵须经本合同人同意 ⑶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⑴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退伙 ⑵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⑶退伙须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⑷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方式结算。⑸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八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九解散与清算

1.解散: ⑴合伙期届满; ⑵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⑶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⑸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清算: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人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 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 违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合伙人:

年月日

第4篇:合伙企业协议书A

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三人均为为自然人,即甲方、乙方、丙方。

第四条 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店铺名称为注册登记的商号即“织金县法兰尼净水器总代理”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本合伙企业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星秀路二中斜对面()。

第五条 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元

(大写:)。合伙人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元。

(大写:)。合伙人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元。

(大写:)。1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 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元。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 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元。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 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元。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年,即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年月日前向合伙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乙方承担,丙方承担。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乙方享有、丙方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出售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享有优先权利。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担任,出纳由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乙方承担,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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