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甲方:袁洪计,男,1955年04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江苏省沛县安国镇孙圩子109号,现住址:宜兴市万石镇茶亭小区32幢204室
乙方:唐丽芳,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委钱土夅11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就2020年08月30日发生在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虞宜线(342省道)77km700m与货饶巷村道十字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乙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乙方于2020年08月30日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甲方儿子袁伟于2020年08月30日通过微信支付门诊医疗费用3651.8元,并通过微信于2020年08月30日、2020年09月01日、2020年09月02日、2020年09月22日、2021年02月10日分别向乙方儿子钱丰微信账户转账8000元、3500元、2000元、5500元、20000元,另袁伟于2020年09月16日至医院探望乙方并且现金支付医疗费用9600元,上述甲方赔偿乙方金额共计52251.8元,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二、乙方于2020年09月23日完成第一阶段治疗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三、乙方预计在2021年11月将进行第二阶段治疗,取出钢板或螺钉植入物,须再次进行手术,此后将完全康复,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四、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上述第二阶段治疗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30000元,乙方以及乙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甲提出任何请求;
五、上述人民币30000元款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完毕,至此,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