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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协议书

作者:不再孤单 | 发布时间:2021-01-12 18:08:5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股权收购协议书

股权收购方/受让方:华夏德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收购方”)

股权被收购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收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有雄厚实力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五亿元人民币(RMB 500,000,000.00),主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等。

2.收购方发起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对外股权投资,被收购方自愿入资参与,入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并据此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编号:____________)。

3.如果被收购方的该项投资(包括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最低预期,收购方同意收购被收购方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股权,以兑现被收购方入资所应产生的本金和利益;被收购方同意对应股权转让(被收购)给收购方。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 :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5)“收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6)“收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7)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 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 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股权收购

2.1 出让方同意对收购方公司发起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股权投资基金入资进行参与:

2.2 如果逾期出让方的初始入资未能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该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收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收购价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2.3 收购价指收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收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收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且不仅限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代表之利益。

第三章 税 费

3.1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 股权收购之先决条件

4.1 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初始投资金额到帐后,股权收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收购义务并支付收购价款。(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

(4)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收购股给股权收购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5)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东权转让的决议。

(6)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等级。

4.2 股权收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 4.1 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 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收购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 陈述和保证

6.1 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2)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5)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6)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7)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

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6.2 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做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 6.1 及 6.2 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 7 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4 倘若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 14 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5 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 4 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7.2 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次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

第八章 保 密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

人、供应商等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8.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半可取得的资料;

(3)接受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披露。

8.3 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8.4 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章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为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章 通 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挂号航空信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挂号航空信方式发送,以邮寄后 5 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航空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股权受让方:华夏德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电话: 010-57470727 传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11.2 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1.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意愿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11.4 股权受让方可视情势需要,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需向股权出让方发出书面通知。

11.5 本协议所述的股权转让发生的任何税务以外的费用和支出由股权出让方负责。

11.6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就协议股权转让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 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11.7 本合同的约定,只要在转让完成日期前尚未充分履行的,则在转让完成日期后仍然充分有效。

11.8 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11.9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每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其他

12.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 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股权受让方: 股权出让方:

(盖章)(盖章)

日期: 日期:

第2篇:废品收购协议书

废品收购协议书

甲方: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准予乙方进入甲方的公司收购废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不得将厂内废旧物资卖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出家高于收购价10%,乙方又不愿调整价格,甲方则有权出售废旧物资。甲方每三个月评估市场收购价,中间市场收购价如有变动时,以当前市场价为准。

三、记重和付款方式:所有废旧物资交由企管、财务、行政总务组三方在场共同过磅,过磅后由乙方将废旧物资款项全款交由甲方财务。由甲方财务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所有管理规定:

1)乙方不得在甲方工厂内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3)乙方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乙方应间隔2天到甲方公司收购清理废旧物资,如有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脏车进入甲方公司。

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间如有一方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六、本协议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以致于协议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订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日期:日期:

第3篇:公司收购协议书

公司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XX(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甲方委托中介:

受让方:XXXXX(以下简称为乙方)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09年9 月9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蔡文 ;工商注册号为:XXXXXXXXX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3.甲方拥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先决条件

1.1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国税地税无任何不良记录,无任何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缴款项,无任何罚款;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甲方不得有隐形投资人,隐形债务,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以及不得有向自然人以及任何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贷款的情形。无任何经济纠纷。

④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____________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协议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4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依法享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XXXX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万元整(RMB)。

3.1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XXXX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3.2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XXXX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四条转让方之义务

4.1甲方和甲方委托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XXXX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4.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之全部转让价款。

5.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XXXX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5.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XXXX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之背景及XX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甲方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甲方及甲方的委托中介保证法人委托书真实合法有效。

⑧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6.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

②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

②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7.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8.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8.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11.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委托的中介公司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其它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第4篇:股权收购协议书

股权收购协议范本

转让方:

受让方:

目 录

前言 2

第一条 某公司现股权结构 2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3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3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4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4

第七条 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4

第八条 权利交割 5

第九条 税收负担 5

第十条 违约责任 5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5

第十二条 附件 5

第十三条 附则 6

转让方(下称甲方):

(略)

转让方代表:

1、姓名:(略)(签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略)

2、姓名:(略)

3、姓名:(略)

4、姓名:(略)

5、姓名:(略)

受让方(下称乙方):某劳服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前 言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涂料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涂料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

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涂料公司现股权结构

1-1涂料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

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涂料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涂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现

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涂料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涂料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涂料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涂料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

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

册商标由涂料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涂料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涂料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

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涂料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

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 涂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涂料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涂料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

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权利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涂料公司享有《公司法》及涂料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 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

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哈尔滨市涂料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

照):

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2、哈尔滨涂料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收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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