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书怎么写
第1篇:赡 养 协 议 书
赡 养 协 议 书
甲方:(被赡养人)李XX、女、汉族、86岁、现住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229XXXXXXXXXXXXXX
乙方:(赡 养 人)刘XX、男、汉族、53岁、现住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229XXXXXXXXXXXXXX
甲方现年86岁,已无劳动能力、无财产及经济来源只有夫妻(丈夫已于2003年去世)在XX镇XX村XX屯分得的0.71垧承包田。甲方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十人,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与乙方共同生活,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0.71垧承包田、宅基地一处(原有房屋已倒塌)、现有树木及分得的柴草垛底,转让给乙方所有,由乙方经营管理收益,因承包田涉及的各种费用、劳务及各种补贴款等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享受,直至此次土地承包期满为止即2027年12月30日止。
第二条:自定立协议时起甲方与乙方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乙方夫妻负责赡养甲方,如果甲方生活不能自理,乙方夫妻负责护理,帮助洗衣、烧饭。甲方生病,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住院护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生、养、死、葬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乙方夫妻表示同意能够按协议要求善待好甲方。
第四条:如乙方夫妻不能按协议要求履行全部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夫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返还甲方土地。
第五条: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如有违背国家、地方有关土地政策之处,以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乙方如不履行协议,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见证生效。
甲 方:
乙 方:
2010年03月18日
第2篇:赡养协议书
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
被赡养人:
赡养人:
赡养人:
赡养人: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有关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当被赡养人无生活经济来源时,赡养人应当根据其生活需要共同支付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并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家庭生活水平。
二、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多出的费用由赡养人三人共同承担。
三、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共同护理。如若有赡养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需支付其他赡养人护理老人时的费用。当三赡养人均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时,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由赡养人三人共同承担。
四、如果需要支付医疗保险,被赡养人在无经济收的情况下,赡养需替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费用由赡养人三人共同
承担。
五、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受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六、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七、被赡养人与赡养人签订过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分配协议,协议约定被赡养人位于在拆迁后的补偿分配,分别为:
如若赡养人不切实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权取消该赡养人分配资格,如若已经分配,被赡养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所得份额款项。
八、被赡养人在有一间门面房,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该房屋。
九、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十、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三赡养人共同承担。
十一、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 及其它合法收入。
十二、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
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五分,五人各持一份为凭,具同等效力,五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被赡养人:
年
被赡养人:
年
日日赡养人:年 赡养人:年 赡养人:年日日日月月月月月
第3篇:赡养协议书
赡养协议书
被赡人:男岁,系赡养人的父亲。
住址:
赡养人:系被赡养人的三个女儿
长女:岁,住址:
次女:岁,住址:
三女:岁,住址:
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众关系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1、被赡养人要求单独居住,自行重新购置房屋,其产权归三个女儿(赡养人)共同所有(购房屋钱是父亲自己的)。
2、现被赡养人独居,所有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都是自行承担,如若被赡养人才力承担时,均由赡养人共同支付。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共同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共同协商,轮流护理。
5、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6、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7、被赡养人百年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8、被赡养人的所有遗产,均由赡养人共同继承。若未履行赡养人义务的赡养人,不得享有所有继承权。
9、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10、被赡养人持有的桐城市东苑新村A区1#楼3单元105室的房屋,出售或出租所得的资金均由被赡养人支配。
11、对于母亲生病的钱都是她自己的,所借三个女儿的钱,父亲已还清,母亲在2013年正月去世,母亲能丧葬的时候,丧葬费用由三个女儿共同承担。
12、25号楼、14号、21号按照现有价(大的8万元,小的17000元)分成三等份,经协商后期归长女所有(其余2份次女、三女每份32330元由长女支付)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愿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被赡养人各执壹份,赡养人各执壹份。
被赡养人:(签字)赡养人:长女:
次女:
三女:
年月日年月日
第4篇:赡养协议书
赡养(扶养)协议书
立协议书双方:甲方(被赡养人): 张德成范丰花
乙方(赡养人): 范华明张玉
甲方张德成范丰花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
卜落崮村人,一生养育了两个女儿,张玉是张德成范丰花的大女儿。为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2000年12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乙方范华
明张玉应视甲方为亲生父母,尽其全部责任心和力量照顾甲方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履行好终身赡养义务,使其晚年生活幸福愉快。
二、在赡养甲方期间,乙方应积极履行对甲方的生、养、死、葬的相关义务,履行好对甲方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妥善安排甲方的住房,不得强迫甲方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甲方自有的或者承租住房的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乙方有义务耕种甲方承包的田地,照管甲方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甲方所有;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给赡养费;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保证甲方的生活不得低于同期同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甲方夫妇在去世之后所遗留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书的规定,接受村委的监
督,同意村委不给予甲方“五保”待遇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双方对上述协议书均无异议,为其权益分明,特立
此协议为证。
六、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日照市
德信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5篇:赡养协议书
赡 养 协 议 书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实生活状况,因被赡养人范桂琴的年事已高,生活行动不便,需要各位赡养人的赡养,各赡养人都具备赡养的能力。经过被赡养人、各赡养人的充分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经范XX同意从2012年3月15日起与长子孙XX共同生活,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水平并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范桂琴名下1.1亩土地经营权依法转让给孙XX经营使用。
二、孙XX、孙XX每年交纳2000元赡养费,孙XX每年交纳3000元赡养费,孙XX、孙XX每年交纳500元赡养费。此赡养费于每年1月1日一次性付给孙XX,不得托欠,若范XX病故,该赡养费不返。
三、范XX生病,应及时给予医治。医药费超过300元以上,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病危需要筹集费用,各子女要及时凑够所需费用为其看病并轮流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病后的所有费用由8人共同分摊。
四、范XX病故后,由孙绍仁决定其一切善后事宜,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不经过共同商议想超过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的丧葬费用由4儿子共同分摊。
五、其它: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其他赡养人、被赡养人书面同意,任何赡养人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本协议生效后,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行。已尽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费用。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可经司法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赡养人:长子:配偶 :
次子:配偶:三子:配偶:四子:
长女:
次女:
三女:
四女:
协议履行监督人:
见证人:
协议签订时间:年
协议签订地点: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 配偶:日月
第6篇:赡养协议书
赡养协议书
为了子女能更好的赡养老人,在各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俞乃祥、俞乃弟协议如下:
一、两个儿子每人留一间大屋给父母居住,俞乃祥负责母亲的生活费用,俞乃弟负责父亲的生活费用。
二、父母亲的生活费用每人每年两仟元,在当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
三、父母如果生病,小病的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如果大病住院,医药费两个儿子共同承担,住院期间服侍父母两个儿子一人一天。
四、父母亲过生日、百老归天的费用由两个儿子各自承担。
五、以上协议由俞乃祥、俞乃第共同协商,无异议后签订。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两个儿子各存一份,父母亲存一份。
大儿:俞乃祥
大儿媳:俞秀玲
小儿:俞乃弟
小儿媳:刘海燕
见证人:吕富林
吕富炎
尚桂忠
俞学海
2011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