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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作者:不见长安84162 | 发布时间:2024-06-05 16:04: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项目(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门窗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合同签订地: 安徽合肥芜湖路329号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门窗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已与建设单位 签订 合同(简称“总包合同”,下同),乙方在已充分了解总包合同工期进度、质量标准与技术要求等基础上,愿意分包部分工程。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人情况

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 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

1.4 乙方为: 纳税人。

第二条 分包工程概况

2.1 分包工程名称:

2.2 分包工程地点:

2.3 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工期与进度

3.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关键节点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场和退场,进、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在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建设单位调整工期等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3.3 甲方根据建设单位总工期及分部分项工期要求下达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因赶工增加的人员、材料、机械投入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计划要求,导致甲方被建设单位或监理书面催告约谈,经甲方书面要求后,乙方仍未能满足进度需要,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选择施工队伍进场。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甲方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 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4)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

(5) 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文件

(5) 本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工程总包合同等相关文件

4.2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铝合金型材、玻璃、密封材料、五金件、紧固件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材料进场后由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及材料的复验报告,经甲方、现场监理、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原材料及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甲方检查合格后归入竣工资料中。

4.3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乙方尤其应对门窗框与洞口墙体的安装间隙防水密封处理重点控制,避免出现渗水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与总包合同一致。乙方施工工程经甲方、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修复责任。

4.4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修复、拖延修复、修复不达标准,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无需乙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费用结算从乙方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4.5 隐蔽工程在未经自检和现场监理检查之前均不得随意覆盖,乙方应保证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对将要覆盖的工程进行检查和测量,合格后才能覆盖。否则应由乙方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

4.5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6 甲方及有关监管单位、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如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乙方承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

4.7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4.8 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因乙方施工不当导致后期门窗渗水等分包质量问题致甲方被追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5.1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疫情防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5.2 乙方应根据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5.3 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5.4 乙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

5.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的规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严格遵守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甲方财产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由于爆破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以及对工程本体或甲方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5.7 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8 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

5.9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以及环境污染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扩大。

5.10 特别要求:

5.11 其他未尽事宜见《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附件六)、《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附件七)。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

6.1 乙方对雇佣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与甲方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附件五),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进场前向甲方提供雇佣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特殊工种证、银行卡等复印件备案。雇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提交变动信息,自行承担因信息报送错误、漏报、多报、不报等产生的责任。

6.2 乙方应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考勤、工资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经雇佣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甲方项目部从农民工专户发放雇佣人员工资卡中,所需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3 发生干扰甲方、上级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及政府正常秩序的上访或群体事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到甲方指定地点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会同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据上访人员提供的证据确定金额并予以代付,所需费用从乙方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工程价款或质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同时乙方承担 5万 元/次违约金。

6.4 乙方雇佣人员年龄段应限制在18~65周岁(男性劳动者不超过65周岁,女性劳动者不超过60周岁),具体以当地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对不符合年龄条件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依法予以清退,不及时清退的,每次收取乙方违约金 2000 元。

6.5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协助开展雇佣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配合使用实名制系统登记人员信息、开展线上考勤、教育交底、培训考试等。

6.6 乙方及雇佣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6.7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另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岗位中职业健康体检,承诺定期(每年不少于1期)组织其管理人员及雇佣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体检报告应及时整理并提交给甲方项目部。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及试验检测

7.1 材料供应

7.1.1 本工程所需材料除约定由甲方提供外(附件二),其他材料由乙方自购。若其他材料需甲方供应的,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代购材料采购申请及计划,计划应明确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送达地点等,费用从结算中扣除。乙方应自购材料但拒不购买的,为满足施工需要甲方可代为购买,费用从结算中扣除,另收取代购金额 1.3 %的代购材料管理费。

7.1.2 乙方提前 30 日向甲方上报下月甲供材料的书面材料计划,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7.1.3 合同明确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乙方领用出库的材料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保管、堆码、遮盖,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接受甲方监督。

7.1.4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经甲方检验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的检验不免除乙方对其所购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用该材料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7.1.5 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1.6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减料,但对其丢失、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使用的材料超过规定损耗范围的,甲方在每期结算时对损耗进行核算,对因乙方原因超出额定损耗率的材料由乙方按供应价格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其它损失。

7.2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

7.2.1 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四注明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并保管,安全性能应符合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如乙方提供的不能满足施工标准要求时,应运出施工场地,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2.2 甲方可根据进度及乙方设备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费用从结算中扣除。

7.3 乙方不得倒卖工地材料,不得将甲供材料和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对乙方倒卖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4 乙方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5 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6 合同终止或现场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在 7 日内无条件退场,乙方所有的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遗留在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具设备损坏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影响施工的,甲方有权清理出场,造成的材料设备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临时设施

8.1 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8.2 双方关于临时设施的提供、维护、拆除、费用承担的约定:

第九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9.1 甲方项目负责人为: ,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9.2 乙方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的组织实施,办理结算,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等相关事宜,具体以授权委托书为准(附件十一)。

9.3 乙方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现场负责人。乙方若需更换现场负责人,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且另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甲方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乙方现场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乙方应予以撤换。

9.4 乙方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附件三)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低于22天,如有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开,未向甲方项目部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现场的,甲方有权按每人每天 1000 元标准计算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格形式选择下列第 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固定综合单价

10.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不含增值税单价。除《工程量清单》(附件一)中注明的以外,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需要的人工、机械设备、材料、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出场调遣、二次搬运、燃油电力、缺陷修复、保险及税费;停(窝)工损失、责任赔偿、罚款;工、料、机涨价引起的风险;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风险等。

10.1.2 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增值税税率为____%,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元)。

不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本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因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整,不含增值税价不变,具体税金以变更后的税率计算。

10.1.3 因地方干扰、天气、材料涨价、房屋杆线及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或停工、窝工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10.1.4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增减的工程项目和数量,工程量清单有单价的按照固定综合单价办理,工程量清单没有单价的以甲方核定为准或甲方有权将此部分工作内容交由他人完成,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不得由此提出索赔或补偿。

10.2 固定总价

10.3 其他价格形式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1.1 乙方履约担保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

(1)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合同暂定总价 %的现金 元。

(2)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 %的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原件。

(3)其他方式

11.2 履约担保有效期限及退还: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后一个月内,保证金为无息退还。

11.3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乙方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乙方须在履约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计量、结算与支付

12.1 计量

12.1.1 工程数量:《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以乙方按施工图施工,经甲方审核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12.1.2 计量程序: 由乙方依据本合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计量规则和施工内容,编制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须包含计算过程和施工内容签认单),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如对结果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据此进行书面、现场核实并以甲方核实结果为准。

12.1.3 对未经甲方认可、不按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施工、超出合同范围、质量验收不合格等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2.1.4 乙方如不具备工程爆破作业资质或不满足爆破作业条件,甲方有权将爆破作业分包给具有爆破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爆破工程不计入乙方工作量。

12.2 结算

12.2.1 过程结算:每月项目部对乙方实际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经项目部、分公司相关人员审核确认后进入系统为当月结算分包费,交由分包单位签章确认并存档。

12.2.2 终期结算: 分包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完成项目终期结算,办理最终结算单,并由分包方签章确认。

12.2.3 合同封账:终期结算时双方办理封账手续,签订封账协议。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与甲方办理终期结算,以甲方核定的结果进行封账。

12.2.4 办理结算时,甲方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但实际由甲方提供或代付的费用,应扣除的超损耗费用、违约金、赔偿费用、罚款等一并扣除。甲方未及时扣除的,不视为对乙方权利的放弃。

12.2.5 甲方向建设单位、监理和其它单位报送工程有关的资料,仅视为甲方向建设单位、监理和其它单位履行总包合同约定内容的必经程序,不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12.2.6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

(1)每期结算(过程结算)时应扣留结算价款的 /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终期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方式、期限及标准: 质保金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

12.2.7 双方特别约定: 经甲方项目部核算员审核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决算单,作为过程结算、终期结算及付款的唯一依据。乙方持有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均不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12.3 支付

12.3.1 过程支付: 每月按照实际结算费用,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工程款(扣除从专户发放的农民工工资)。

12.3.2 交/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已结算总价 %,工程决算后支付至已结算总价 %,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

12.3.3 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甲方可以选用银行转账、票据、安信等其中任一或组合方式支付。甲方采用票据、安信等付款的,贴息费用由 乙 方承担。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12.3.4 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

12.3.5 乙方应于甲方代付雇佣人员工资前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且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将未开具发票所涉税额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12.3.6 乙方同意与甲方共同承担因建设单位原因付款迟延或不足支付的风险。乙方同意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款的前提下,同时完成甲方内部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批及付款审批流程后支付给乙方当期工程款,因此造成的逾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

12.3.7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逾期支付的,乙方同意给予 /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利息和违约责任。

12.4 税票要求

12.4.1 乙方应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等税务问题时,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2.4.2 乙方与甲方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的,乙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且有义务配合。

12.4.3 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或全电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2.4.4 乙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甲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2.4.5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按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办理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一般义务

13.1 负责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3.2 负责协调现场与其他工种之间交叉施工的影响,但是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并无条件配合。

13.3 加强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定期点名制度,有权对乙方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强化过程管控。

13.4 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13.5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13.6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有权对乙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控,乙方应保证专款专用。

13.7 甲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一般义务

14.1 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配合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配合甲方办理交(竣)工验收;对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办理签认手续。

14.2 自行解决“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14.3 按照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保卫。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4.4 应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施工高峰期根据甲方的施工计划,按照甲方要求(联系单、施工任务单形式、项目部函件等形式)及时增加机械和人员配置。

14.5 在施工中可能存在交叉施工,甲方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总体安排,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积极配合交叉施工作业。

14.6 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密。不得使用甲方名称、甲方项目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4.7 建设单位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建设单位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处罚。

14.8 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提供虚假书面材料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4.9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或任何部分再分包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 20 %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

14.10 乙方其他义务: (1)所有门窗构件在加工制作前,应对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及现场实物进行核对,并对所有洞口、埋件进行精心测量,调整偏差,因乙方工作疏忽或失误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制作加工。加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2)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经甲方复查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加下完成了实体功能检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可申请工程验收。甲方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地方规定、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合同约定套数的完整工程资料;(3)门窗的原材料、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符合要求签字后,可以结算工程款。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除返工外,另外处以总造价10%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五条 变更

15.1 甲方有权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如涉及费用或工期的改变,以建设单位、监理书面确认为依据进行调整;建设单位、监理未书面确认的,产生的费用和工期由乙方自行承担。

15.2 变更价款的确定:经监理、设计方及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单价进行计价,无细目单价的以甲方核定为准。

15.3 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 保险

16.1 乙方必须为其农民工办理赔偿限额不低于 万元/人/次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报甲方备案。合同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用。

16.2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协助;若因乙方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6.3 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若乙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6.4 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或无法获取保险理赔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5 不能保险理赔(含理赔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

第十七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7.1 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2 施工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电缆、光缆、管线等)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甲方,做好现场保护,待妨碍排除并经相关归属单位确认后方可恢复施工。由此造成的罚款或赔偿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保修

18.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甲方对建设单位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附件八)。

18.2 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限时自行处理。如乙方怠于处理或未完善处理,甲方代为处理或协助处理的,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 10万 元/次违约金。

19.2 由于乙方管理不到位、施工实力不具备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列入“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在全集团范围内不得承接其他新的任务。

19.3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乙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按合同总价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4 乙方使用或私刻甲方名称、甲方项目部名称或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出具的证明、做出的承诺均无效,按合同总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计价款中扣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19.5 乙方的下游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出租方、民间借贷出借方)起诉或仲裁(含协助执行)甲方,按案件标的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计价款中扣除。

19.6 乙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9.7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甲方视乙方违约程度及造成的影响,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20.1下列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解除:

20.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0.1.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20.1.3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

20.2 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20.3 合同解除后,甲方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双方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理终期结算、签订封账协议,乙方逾期不办理的以甲方核定结果进行封账。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台风、泥石流、洪水、山体滑坡、地震、海啸、流行疾病、骚乱、戒严、暴动、战争、政府行为等。

21.2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1.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1.2.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2)乙方自备的机械、材料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

21.2.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2.4 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1)甲乙双方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及附件;

(2)建设单位、监理和甲方的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乙方投标书;

(5)本项目施工技术规范、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图纸;

(6)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7)本项目施工安全标准;

(8)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附则

23.1 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提供其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原件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交由甲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23.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破产、重组、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名称变更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3.3 本合同中涉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乙方必须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承担责任。

23.4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均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征地拆迁滞后、图纸迟延等均已充分判断,乙方签订本合同则视为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23.5 乙方承诺所有行为活动遵纪守法、合规(附件九、十),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3.6 双方确定所预留的以下地址为往来函件、法院(仲裁、公证等机构)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二十四条 双方其他约定

24.1乙方在其施工范围内,给甲方引起的投诉、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处罚等,乙方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经营费用以及赔偿款、罚款等用于处理上述事件的全部经济损失。

24.2如乙方实施的工程数量被建设单位审计(审核)核减或甲方公司总部审核结算有误,审计(审核)部门的审计(审核)结论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有权根据审计(审核)结论对乙方终期结算、封账协议等直接进行相应核减,无需乙方签认,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审计(审核)核减费用从甲方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

24.3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由第三方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清单

附件三: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四:乙方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清单

附件五: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附件六: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附件七: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

附件八: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九:商业伙伴合规承诺书

附件十:廉政合同

附件十一: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1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及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暂定)

税率(%)

含税单价(元)

不含税单价(元)

含税合价(元)

不含税合价(元)

工作内容

计量规则

备注

含增值税合同金额

甲方: 乙方:

附件二

甲方提供材料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暂定)

单价

损耗率

备注

甲方: 乙方:

附件三

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岗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执业证及编码

备注

现场负责人

技术(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乙方(盖章):

附件四

乙方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暂定)

备注

乙方(盖章):

附件五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XXX)(下称“本合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文件精神,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其在本合同工程进行施工的自有农民工工资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提供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农民工工资视为已支付乙方对应数额的工程 款,且代付的当期农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按照合同约定的已到期未支付

工程款。

三、每次工资支付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

1、经乙方签字(授权代表)、盖章确认的已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的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2、与当期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收据;

3、经甲方确认的当期委托支付工资的所有农民工电子考勤记录(电子

考勤须为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记录);

4、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四、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后,按本合同约定,将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

工程款支付至乙方账户。

五、乙方承诺其报送的所有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及时,其委托代付

的农民工工资均由服务于本合同所产生,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

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 银行卡。如果乙方无法提供条款三中的各项资料,或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 信息资料有不真实情况, 甲方可暂缓乙方工程款支付,待乙方完善信息、消除影响后方可支付。

六、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其他未尽事宜,按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六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并以此形式承诺保证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审查乙方施工及管理能力,确保其人员、班组、管理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2、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管理及疫情防控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环保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规定,传达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管理要求;负责编制、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环保专项方案等,并监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操作规程)、专项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乙方进行施工前总交底,并按照有关安全规范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乙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建立管理档案。

6、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施工检查,纠正、制止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现的施工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组织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开具隐患整改通知。

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签订责任书;组织规划、公示“安全生产责任区域”,确定兼职安全员作为责任人员。

8、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和危险因素告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检查落实情况。

9、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和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

10、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组织规划、公示“消防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员。

11、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多个劳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委派(项目副经理) 同志为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总协调人,施工作业区域、工区、班组的管理(技术)负责人员为现场监督、管理、协调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遵守甲方及其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甲方公司、业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对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环保管理及疫情防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作业交底和隐患整改等全面管理工作,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 为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环保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监督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接受甲方人员的管理和协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及隐患整改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3、接受甲方的施工人员、班组及管理能力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及范围施工,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再次转(分)包。

4、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作业统一部署,主动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及其上级管理(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5、负责进场人员安全环保教育、操作规程、施工作业等技能的交底工作;按甲方要求组织人员、班组按时参加例会、班前会及施工作业交底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和交底的人员不得安排参与施工作业。

6、服从甲方对安全防护的要求,所搭设和设立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施工方案、有关安全标准和业主对安全防护的要求;对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和安全标志、警告牌负有全部管理责任,并对擅自拆除、损坏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7、认真组织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情况,履行现场监管职责并承担因现场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后果。

8、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机具及环保设备,及时向甲方申报自带机具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对机具设备负有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管理责任(始终确保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施工要求),配合验收登记及有关核查工作。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应向甲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认真履行消防责任区域的管理职责,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在任何场所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10、为本合同区域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组织进行危险因素告知、作业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技术)的交底教育活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的备案登记资料。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作业技术(操作规程)交底均要有书面记录资料,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11、及时主动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并按要求登录人员信息;加强人员劳动纪律和遵纪守法的管理工作,严禁作业童工、未成年人和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的作业人员及身份不明人员。有人员变动时,应在发生人员进入现场的当天向甲方管理人员报告,组织办理登记、教育培训及有关安全作业交底,否则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12、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因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不落实整改要求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的,甲方有权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13、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报告、通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甲方或其他相关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并敦促有关方做好整改工作。

14、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检查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环保督查工作,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所涉及的人员、班组、区域隐患治理符合安全环保施工作业要求。

15、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承担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责任,并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分包单位自有的各类设施、设备及加工区等,在使用前应自验合格,留存记录并报项目部。

16、实施封闭管理的项目,应配合项目部做好封闭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安排专人值守工地出入口及集中生活区,做到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

三、事故报告、处理与责任

1、乙方发生各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必须立即报甲方,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

2、发生事故后,甲、乙方要积极组织抢救工作,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设备或设施时,必须做好记录或拍照。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现场勘察。

3、因乙方管理或防范、防护措施不力或乙方作业人员违章等原因导致发生的各种伤亡、机械设备损坏、职业病、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管线破坏、建筑物破坏、环保、疫情防控和其他方面安全事故事件(含未遂事故事件),除承担由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各项经济费用和赔偿(可在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还应全面承担为甲方消除各种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推诿或消极处理,导致影响范围扩大。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若因乙方迟报、瞒报、作伪证或擅自破坏事故现场,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应按照扩大部分损失的一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工伤事故及相关追责

1、分包单位责任发生的工伤(工亡)事故,赔付费用由分包单位全部承担。必要时,项目部直接从分包费扣除,赔付伤者。

2、分包单位发生工伤未及时上报,导致工伤申报超过国家规定时限,或未及时报送新进场人员信息,导致工伤无法申报,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分包单位自理;必要时,项目部直接从分包费扣除,赔付伤者。

3、发生工伤事故未履行处理责任、承担处理义务的,按大于有关规定应付费用数额支付违约金。

4、分包单位工伤(工亡)事故调查中,认定负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联合惩戒: (1)12 个月内发生第 1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亡人),限制投标 1 个月; (2)12 个月内发生第 2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亡人),追加限制投标 2 个月;(3)12 个月内发生第 3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亡人),追加限制投标 4 个月;(4)12 个月内发生第 4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亡人),追加限制投标 6 个月;(5)因分包单位原因未及时处理或申报工伤,导致工人发生投诉、上访、法律诉讼现象的,对分包单位限制投标 3 个月;(6)对不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赔付的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亡人)的,扣除分包单位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安徽建工集团《黑名单管理办法》列入集团黑名单,5 年内不得撤销,处罚有效期内将禁止其参加公司一切招标活动。

5、分包单位作业过程中出现险造事故或违反公司安全禁令未及时整改的,限制投标 3 个月。

6、分包单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文件处理,并将罚款直接缴纳至公司财务,必要时项目部直接从分包费扣除。

五、其他约定

1、当相关方未对安全生产隐患履行整改义务,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应立即向甲方管理人员汇报并撤出人员,采取避险措施。采取停工避险措施的,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2、乙方对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视而不见或未能对所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及时履行整改义务的,且在甲方多次书面告知情况下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甲方可以自行组织整改,并处其费用的两倍作为罚款或违约金。

六、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本协议一式5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七

临时用电安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项目生产过程中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包范围:

二、甲方安全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负总责。

2、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定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用电工作,对总包范围内的施工用电活动进行检查和管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4、负责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监督乙方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措施,建立救援队伍。

5、甲方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警示标识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6、参与临时用电工程的“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甲方负责提供二级分配箱,乙方负责提供开关箱、电缆线等。

三、乙方安全责任与义务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临时用电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安全纪律,制止一切临时用电违章作业行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电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他各类监护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凡无持有效电工人员上岗操作证或操作证无年审、过期的电工人员严禁从事电工作业活动。

3、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和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内的电工作业现场安全用电控制的规定。发现临时用电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纠正;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上报甲方有关负责人,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

4、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系统,配备总配电箱—二级分配电箱—三级配电开关箱”系统。

5、乙方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编号、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并应配门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配电箱、开关箱应加装防雨、防台风、防尘等措施装置。

6、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必须独立设置,配电箱、开关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湿气、潮气、烟气较重的场所。且配电箱、开关箱四周应有足够2人同时作业的空间和通道,空间通道位置严禁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材料,不得有灌木、杂草,二级分配电箱附近应配备1~2瓶消防灭火器材。

7、乙方自有的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部门、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做到性能良好,各种用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分包方应对这些设备设施进行过程控制,保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 作状态,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8、乙方自有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少于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配在固定支架上,其箱体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0.8~1.6m。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固定式用电设备安全水平距离不超过3m。

9、乙方自有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是国家许可生产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使用的电器产品。且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开关之使用。每天漏电开关使用前电工应事先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经试跳检查发现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必须进行更换新的漏电保护器。

10、乙方自有配电箱、开关箱应重复接地,所连接的PE线应采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截面不少于1.5 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而且严禁断线。

11、乙方使用的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上述颜色标记混用和互相代用,使用的电缆线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12、乙方使用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木上及穿越其他设施上进行敷设,严禁将配电箱、分配电箱悬挂在脚手架体上。

13、乙方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同时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14、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15、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经多次教育、整改无效的,或违章、违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临时用电安装、敷设、使用、拆除作业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条款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

16、乙方发生人员触电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乙方必须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甲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关责任时,甲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7、乙方因严重违章、野蛮进行施工临时用电作业而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甲方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追究其事故责任。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甲方一经发现可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强制停工和经济处罚等措施。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现场都要服从和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班组和个人均自觉接受按规定给予的经济处罚,问题严重及屡教不改的可解除分包合同。

4、乙方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现象,甲方将给予处罚、处理。

五、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适用范围

1、人员:甲乙双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2、区域:工程地点围墙以内,工地大门处门外边三米以内。

3、时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分包合同截止时自然终止。

七、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5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包括分包合同范围内及甲方现场指定由乙方所施工的保温工程的全部项目。

二、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保修期自 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60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 工程实际竣工之日 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甲方收到建设单位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后十日内应退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建设单位等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七、其他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九

商业伙伴合规承诺书

致 :

我单位/本人承诺,在与贵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合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与任何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众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监管规定,所有业务活动均符合监管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行业惯例进行业务操作,所有操作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强化契约精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协议约定,忠实、全面履行合同。

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遵守职业道德,在守住合规底线基础上,以高标准要求自身。

六、反对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不以任何名义向贵公司有关人员赠送财物、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或为其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保我单位人员不以任何名义从涉及的经济往来中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积极履行合规义务,确保我单位人员在与贵公司的合作过程中遵守上述要求,力争建立全面、有效的本单位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依法合规经营,不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处罚,导致丧失履约能力。

本承诺书在与贵公司的合同签署、履约过程中持续有效,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承诺单位/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并列入甲方黑名单管理系统。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至分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授权委托书

致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身份证号 )为我公司代理人,在投标及履行合同中有权以本公司名义与贵公司协商签署具有投标及合同性质的系列文件,执行与投标及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及补充(解除)协议,办理结算,签署会议纪要、变更指令、签证、通知(函)及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文书,决定工伤(亡)人员、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等事务。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均代表本公司行为,由本公司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特此委托。

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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