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居间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简称甲方):
居间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矿权居间交易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居间人,为甲方提供媒介服务,撮合矿权出卖方与甲方达成矿权交易。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1.向乙方提供,欲收购矿权的相关要求及内容。
2. 如居间成功,则由甲方与矿权出卖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和矿权出卖方所签订的矿权转让合同。甲方与矿权出卖方因履行矿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纠纷,与乙方无关。
3、因特殊情况,甲方需与乙方引荐的矿权出卖方进行接洽,且达成收购协议的,视为乙方居间成功。
4.如居间成功,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总额和支付方式,负有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甲方不得以与矿权出卖方之间的任何纠纷拒绝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5.甲方应当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提供准确、真实的矿权媒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2.为甲方提供与矿权出卖方交易的相关撮合服务,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尽己所能帮助甲方策划、协助和指导。
3.乙方不得为甲方和矿权出卖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担保。甲方与矿权出卖方之间因矿权交易发生纠纷时,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4.矿权出卖方确定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
5.乙方促成甲方与矿权出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时,即为居间行为完成,乙方作为本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6.乙方对于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且无论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居间报酬和支付
1.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矿权交易合同总金额的__3__%(税后)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2.支付方法:自甲方与矿权出卖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之日起,按甲方支付给矿权出卖方的付款进度和比例,同步支付居间酬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杜绝甲方及其关系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直系或旁系亲属、朋友、同事等)私下与矿权出卖方对接,经居间方确认“此出卖方(即真正的出卖人)是否是居间方客户”,若是,甲方应以其矿权交易总价的3%(税后)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2.如甲方与矿权出卖方产生法律纠纷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
3.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生效及其他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得到解决,则有权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