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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居改造项目合同

作者:楊先生。 | 发布时间:2023-11-09 14:24:1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XXXX项目

合同文件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日期:

合同文件引索

序号

合同文件名称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附表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方(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方(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方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工程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三、合同工期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

六、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2)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3)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

七、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3、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通用部分中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 承包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1.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5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1.7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方和(或)承包方。

1.1.2.2 发包方: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方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3 承包方: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方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4 承包方项目经理:指承包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发包方委托代理人:指由发包方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方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6 独立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方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3.12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方按第11.1款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6款中约定的由承包方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5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保证在质保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承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 原始图纸和承包方图纸

1.6.1 原始图纸的提供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设计需返工时,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增付设计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发包方提供原始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6.2 承包方提供图纸

(1)承包方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内容的图纸。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方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承包方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方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方指定的接收地点。

(4)发包方和承包方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

(5)发包方和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方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方承担。

1.10.2 承包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方在使用任何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方在合同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有发包方根据双方约定支付费用。

1.11.3 承包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承包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

1.12.2 承包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索赔。

2.发包方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方免于承担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发包方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2.3 协助救援服务

发包方有义务对承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2.4 提供帮助

发包方有义务对承包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2.5 发包方前期工作

2.5.1 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前向承包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5.2 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方。

2.5.3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5.4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5.5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2.5.6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2.5.7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5.8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2.5.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2.5.10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9 环境保护责任

发包方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

2.10 移交工程档案

发包方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2.11 批准和确认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方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方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发包方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方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12 其他义务

发包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委托代理人

3.1 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发包方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履行发包方义务者,可委托授权委托人在现场全权负责相关事宜,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授权委托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方事先批准。授权委托人履行须经发包方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方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方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1.2 授权委托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批准,但授权委托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授权委托人对承包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授权委托人的指示

3.2.1 授权委托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方发出指示。

3.2.2 承包方收到授权委托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2.3 在紧急情况下,被授权的授权委托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3.2.4 由于授权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3.3 商定或确定

3.3.1 授权委托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授权委托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授权委托人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承包方

4.1 承包方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因承包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安全教育

承包方须负责对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管理,并具体负责经理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监督、管理。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

(2)承包方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方应按照第9.2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方履行配合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或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方承担。

4.1.9 承包方的设计工作

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由承包方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方提供的文件。

4.1.10 安全防范

(1)承包方要对所有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妨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体式照明设备。

(3)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承包方应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

4.1.11 其他义务

承包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2 分包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分包给第三人。

4.3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4.3.1 承包方应对其雇佣的人员按时发放工资。

4.3.2 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3.3 承包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3.4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3.5 承包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3.6 承包方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方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方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5.2 承包方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发包方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方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方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5.2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方报送要求发包方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方应按照发包方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方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2 发包方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会同发包方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方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3 发包方要求向承包方提前交货的,承包方不得拒绝,但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5.2.4 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方批准。

5.2.5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方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方支付合理利润。

5.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1 发包方有权拒绝承包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方立即进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5.3.2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3 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方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方承担。

5.3.4 当发包方或承包方对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对有争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由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提出质量异议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方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6.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6.3 要求承包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方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外交通

7.2.1 承包方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方承担。

7.2.2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方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

7.4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8.1.2 承包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方应矫正本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方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施工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8.2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方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方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方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方支付合理利润。承包方发现发包方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9.施工安全、环境保护

9.1 发包方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方安全工作的实施。

9.1.2 发包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环境保护

9.2.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2.2 承包方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方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9.2.3 承包方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方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方施工等后果的,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9.2.4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2.5 承包方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2.6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3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方。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1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10.2.2 发包方也可以直接向承包方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方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方审批。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发包方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发包方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方同意。工期自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方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2 竣工

承包方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竣工单中写明。

11.3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方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方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6)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

11.5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方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2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发包方应当按第23.3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方,说明发包方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方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11.5.3 承包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方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竣工,或承包方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方带来效益的,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方应承担承包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方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方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2.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发包方暂停施工指示

12.3.1 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指示暂停施工。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承包方的合理损失由发包方承担,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方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方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方可先暂停施工。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发包方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方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因发包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费用。

12.4.3 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发包方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方应和承包方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14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方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方应按照承包方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2.5 暂停施工持续14天以上

12.5.1 发包方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14天内未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发包方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发包方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可以通知发包方,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方在收到发包方暂停施工指示后14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方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1.3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方应承担由于承包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3.2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方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13.2.2 承包方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其施

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

承包方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3.4 发包方的质量检查

发包方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发包方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承包方还应按发包方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发包方检查

经承包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发包方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发包方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方应在发包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方重新检查。

13.5.2 发包方未到场检查

发包方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方另有指示外,承包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方,发包方应签字确认。发包方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发包方重新检查

承包方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方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5.4 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通知发包方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方有权指示承包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13.6.2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方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争议

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发包方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4.检验

14.1 材料进场需要提供正规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14.2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方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方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1.2 发包方违背第15.1.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方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方在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方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方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目的约定,及时向发包方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

15.2 变更权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方作出变更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15.2.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环境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有调整的,可由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协商处理变更事宜,并且必须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后方能生效。没有发包方的变更指示,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事项时,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协商,经由发包方确认变更需求符合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3)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方,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方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报价单漏项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报价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报价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沟通商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报价单中无适用或类似项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沟通商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方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对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方。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发包方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5.6 计日工

15.6.1 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15.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方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方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5.6.3 计日工由承包方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发包方复核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6.价格调整

16.1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后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承担。

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报价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单价项目的计量

(1)已标价报价单中的单价项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方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进行复核并按发包方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参加复核,发包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方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报价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方未按发包方要求汇总的,发包方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完成该项目的准确工程量。

(6)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3天内进行复核,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发包方及承包方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停止入场开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用于承包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以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1)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项目结款节点向发包方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2)承包方报送发包方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发包也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3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约定的质保期满时,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到期应支付承包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方应在7天内会同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方是否完成质保责任。如无异议,发包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支付承包方。

17.4.3 在约定的质保期满时,承包方没有完成维修责任的,发包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质保责任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保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方已支付承包方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发包方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承包方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5)不管第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方应当在承包方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方应在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7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2(3)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方。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质保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发包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方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7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2(3)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方。

(3)承包方对发包方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方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方即可向发包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发包方同意列入质保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发包方的要求编制了在质保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

(3)发包方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3 验收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发包方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通知承包方,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方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完成发包方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方同意为止。

18.3.2 发包方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提请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

18.3.3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方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方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方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再向承包方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方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本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本工程后之日起,本工程应被视为已竣工验收合格。

18.3.8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包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本工程。

18.4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8.4.1 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方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3)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4)其他清理工作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8.4.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方编制报价单时计入。

18.5 竣工清场

18.5.1 发包方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方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方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经发包方同意需在质保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方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经发包方同意需在质保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发包方指示全部清理;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5.2 承包方未按发包方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18.6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6.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7天内,除了经发包方同意需在质保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18.6.2 承包方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签认。但是,发包方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无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6.3 质保期满时,承包方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质保与保修责任

19.1 质保期的起算时间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质保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2 质保

19.2.1 承包方应在质保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质保。

19.2.2 质保期内,发包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19.2.4 承包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质保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相应延长质保期,但质保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承包方的进入权

质保期内承包方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19.5 质保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质保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经发包方签认的质保期终止证书,并支付承包方质量保证金。

19.6 保修责任

19.6.1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方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9.6.2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方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发包方。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方应以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方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2)承包方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20.2.2 发包方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发包方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质保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5 其他保险

承包方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方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通知发包方。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方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方和发包方。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方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方和(或)发包方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发包方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设备的损坏由承包方承担;

(3)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方的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方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方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方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方要求赶工的,承包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方违约

22.1.1 承包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方违约:

(1)承包方违反第1.8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方违反第5.3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4)承包方在质保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质保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方指示再进行修补;

(5)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2.1.2 对承包方违约的处理

(1)承包方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方可通知承包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方发生除第22.1.1(5)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方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发包方告知复工。

22.1.3 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方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方可向承包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方施工。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承包方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方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方应按第23.3款的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方和承包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保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方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方承担。

22.2 发包方违约

22.2.1 发包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方违约: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方无法复工的;

(4)发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方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通知,要求发包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的7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

22.2.3 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方可书面通知发包方解除合同。

(2)承包方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7天后,发包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应在解除合同后7天内向承包方支付下列金额,承包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方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方所有;

(3)承包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方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方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方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方的其他金额。

发包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应偿还给发包方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方撤离

因发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承包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6.1项的约定,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方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1)承包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方未在前述7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方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方索赔处理程序

(1)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方。

(3)承包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方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7天内完成赔付。承包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发包方的索赔

23.3.1 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方,详细说明发包方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质保期的细节和依据。

23.3.2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发包方从承包方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质保期的延长期。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方。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通用条款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2.1 本合同仅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1.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招标合同、工程建设的全部法规和政策。1.3图纸和承包方文件1.3.1由承包方提供的文件范围: 效果图、施工图 承包方提供文件的期限: 施工前3日内。 承包方提供文件的数量: 2套。1.3.2其他约定: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代理人 2.1.1发包方派驻的发包方 姓名: 电话: 2.1.2不实行监理的,发包方派驻现场的委托代理人对施工质量实施全权管理。2.1.3承包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 姓名: 电话: 2.2 发包方工作2.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2.2.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要求:开工前3日内完成。2.2.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日内完成。2.2.4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3日内完成。2.2.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内完成。2.2.6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 关于扬尘治理义务:a. 发包方负责治理扬尘的整体组织工作,负责制定治理扬尘的质量和总目标,并对工程扬尘治理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治理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等。b. 发包方对承包方治理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扬尘治理费用;承包方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保留索赔权利。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若承包方达到规范标准等级,环保税由发包方负责。 2.2.7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2.3 承包方工作2.3.1承包方承担的效果图、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承包方编制的图纸等,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 2.3.2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3.3需由承包方完成施工图和效果图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施工前3日。2.3.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前3日。2.3.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2.3.6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承包方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声管理等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如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方因承包方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责任。2.3.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2.3.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方在招标阶段已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布置、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情况,并组织合同人进行现场踏勘。 2.3.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方负担。2.3.10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方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主体建筑、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承包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承诺、施工现场管理承诺、施工进度承诺、施工质量承诺、施工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承诺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承诺的实现,并承担未能实现承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费用。承包方须严格遵循合同文件及北京市有关文明施工的一切规定进行施工,以减少对邻近房屋及住户的环保影响,承包方需要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必要时需发包方协调民扰发生期间的各种具体事项。承包方负责拆除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料的外运及消纳工作。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方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3天。发包方确认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交后3天内。3.2工期延误 3.2.1因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考虑。3.2.2承包方在3.2.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2.3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安全措施未能落实或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中约定标准,发包方有权发出停工整改令,承包方不得因停工整改提出工期顺延。3.2.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可相应工期顺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为 20年一遇及以上的风、雨、雪、洪,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3.2.5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赔偿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3.2.6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4.质量与验收 4.1验收4.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现行验收规范的划分或发包方的指令。4.1.2质量验收标准:合格。4.1.3质保期期限: 两年 。5.安全施工 5.1承包方应遵守建设部、北京市建委和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6.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6.1.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6.1.2双方约定结算时价格调整的方法: 图纸变更、设计变更及洽商 6.1.3变更、洽商计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参照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5.4条款7.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3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大写): (人民币)¥: 元;土建基础及管路预埋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大写): (人民币)¥: 元;主体结构封顶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大写): (人民币)¥: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 ;(大写): (人民币)¥: 元;发包方预留工程结算价的3﹪款项作为质保金,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结清。8.材料设备供应 8.1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通用条款中本条的规定由以下条款完全替代。8.1.1发包方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8.1.2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与进度计划同时向发包方提供《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到货时间表》,发包方依据该时间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并依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督促材料设备供应商按时向承包方提供合格的产品。8.1.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抵达现场后,承包方组织相关人员与发包方一道参加清点,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承担现场保管责任,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8.1.4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方负责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甲方发包方。8.1.5发包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设备,其产权归发包方所有,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运出现场或做出任何不利于发包方的处置。8.1.6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由承包方提供供应计划,并与发包方共同确认发包方供应材料一览表。8.1.7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8.1.7.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按通用条款执行。8.1.7.2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协商。8.1.7.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运至指定地点。8.1.7.4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供应数量多于一览表时由发包方运出现场,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时由发包方补足。8.1.7.5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按通用条款执行。8.1.8本工程无发包方供材。8.2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承包方承诺在本项工程中必须采购使用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承担采购不合格材料所造成的全部费用损失和工期损失。9.工程变更 9.1发包方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9.2承包方提出的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9.3合同范围内发生的全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必须经发包方、承包方现场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10.竣工验收与结算 10.1竣工验收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照京建字[2000]569号文件的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并保证已依据实际施工内容完成全部设计变更的标注,同时向发包方提供竣工资料2套及相应电子版文件。竣工图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0.2竣工结算10.2.1承包方在提交的竣工图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0.2.2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支付至工程决算价款的97%,发包方预留工程结算价的3﹪款项作为质保金。11.工程质量保修 11.1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期限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责任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详见: 附表1 12. 其他12.1争议1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请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采取 第(二)种 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提请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2.3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承包方投保内容: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投保及理赔事宜执行市建委243号文件规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承包方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2.4附则

其它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1);

(二)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三)效果图;

(四)全部施工图;

(五)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2);

(六)主材表清单(附表3);

(七)洽商单(附表4);

(八)隐蔽工程验收单(附表5);

(九)竣工验收单(附表6);

(十)质保期满验收单(附表7)。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第四部分附表

附表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北京中和建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它所有保修项目均为贰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方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方: 承包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表2:

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交货方式

送达地点

备注

附表3:

主材表清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名称

型号和规格

主要技术

性能参数

品牌/产地

单位

数量

附表4:

洽 商 单

编 号

工程名称

专业名称

提出方名称

日 期

内容摘要

序号

图 号

洽 商 内 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附表5:

隐蔽工程验收单

项目名称

承包方

隐检项目

隐检范围

(合格、不合格)

发包方(签字):

日期:

承包方(签字):

日期:

附表6:

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概况

竣工验收

结论

本工程为***工程,承包方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内容,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是 否), 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是 否 ),同意验收 ( 是 否 ) 。

发包方(签字/盖章)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质保期满验收单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质保期满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发包方(签字/盖章)

承包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改造策划书

升级改造项目工作汇报

大院绿化提质改造项目采购合同

民居调查报告

农田水利改造建项目建议书

本文标题: 民居改造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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