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合伙协议书
三方合伙协议书
甲方(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技术、业务、资金和管理优势,经营管理一家汽车维修服务公司 ,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公司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贸易;汽车用品、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零配件、汽车动力电池材料、轮胎、汽车内饰用品销售;汽车清洗服务;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技术的咨询;汽车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汽车租赁;办公用品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具体已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整,占出资总额的%,占公司50%股份。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整,占出资总额的%,占公司30%股份。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整,占出资总额的%,占公司20%股份。
2.甲、乙、丙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将各自的出资存入以甲方名字开设的银行存折(开户名称: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卡由甲方保管,乙、丙双方有核查权。一方逾期不缴付出资或未足额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缴付出资金额的万分之十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余额、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每月固定工资______元。
2.余额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余额,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每年度,甲、乙、丙各方按公司占股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甲、乙、丙各方按(同等比例、公司占股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4.强制退伙,以下情形算作强制退伙。
①未经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擅自退伙;
②在合伙企业经营较困难、出现一定程度亏损时提出退伙;
合伙人出现强制退伙时,即为视作放弃所有出资与分红、工资。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否则按强制退伙。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企业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员工工资、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聘用解聘员工;
6.其他合伙人授予的权利
5.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公司开户账户上流转,由甲方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每季度结算一次,并制作结算单。(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
第九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甲方决定,其他合伙人均只有监督权,重大经营事件每个合伙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三)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四) 合伙人的义务:
1.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协助公司落实各项措施;
3.全力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4.积极配合甲方执行工作;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全部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共同财产、挪用共同财产以作他用等一切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执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优先共同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按指印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合伙人签字页)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地点: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