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00万平方米人造大理石加工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电话)
(邮箱)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电话)
(邮箱)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咸丰县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及相关细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投资年产400万平方米人造大理石加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年产400万平方米人造大理石加工项目
1.2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利用原鑫磊矿业闲置厂房及设备,新增投资约3000万元。新购置人造大理石生产设备生产线一条及配套设备;新建设生产厂房一栋约3000平米,从投产之日起,预计每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每年税收达400万元以上。
1.3 建设地点:咸丰工业园白水坝园区
第二条 项目建设时间
合同签订后1月内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协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2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全面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建设、生产、运营等相关报批文件。积极为乙方争取落实国家、省、州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3.3 为乙方的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上级审批的,县直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切实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4甲方积极兑现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并在乙方向甲方提出兑现优惠政策申请后 60日内予以兑现。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负责项目所需资金、建设和经营,自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当地依法纳税。
4.2乙方负责项目前期的环评工作并确保顺利通过。
4.3乙方项目公司保证生产管理、生产过程和产品达到环保、消防、安监等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发布)规定,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或设备。
4.4 该项目由乙方独资建设,自主开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4.5 乙方投资的本项目必须在咸丰县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乙方项目投入正常运营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按程序升规入统。
4.6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建成并达到设计生产规模后,因市场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实现本合同约定的产值和税收,不影响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五条 政策支持
5.1 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相关政策。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自乙方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后所属纳税年度并产业税收次月起,给予6年专项补贴,第1-3年补贴金额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100%全额补贴,第4-6年补贴金额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全额补贴。
5.2 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州级相关补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履行,造成乙方相应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未能完成项目建设进度的,可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由乙方与园区管委会另行约定延长期限。
6.2 乙方生产运营不能违反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若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违反环保、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改进设备或工艺。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仍不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取消给予乙方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甲方有权向社会披露乙方违法国家环保、安全、消防的相应事实及损害后果。甲方披露行为系履行国家职权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的侵权,若披露行为造成乙方企业形象受损或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3 乙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投产运营的,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书面催告其尽快投产运营,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乙方仍未正式投产运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取消给予乙方相应的优惠政策,乙方投入的损失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4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因甲方未兑现政策支持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将其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迁出咸丰县行政区域,乙方的纳税地点为咸丰县行政区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取消给予乙方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7.2 因发生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重大变化,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协议。
7.3 若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则前述地址(含邮箱)视为双方、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对方发送函件、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或者数据电文的接收终端。若前述地址变更,则应提前7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否则,一方向前述地址送达文件,即视为完成送达义务。
第八条 附则
8.1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需无条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协议有关内容。一经查实任何一方泄密,泄密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泄密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约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8.4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全面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甲方已就本协议违约责任内容向乙方进行了提示说明,乙方在本协议签字盖章视为对本协议所有条款的接受。
8.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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