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协议
甲 方: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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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731-850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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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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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商,其在人力资源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为客户节省成本,提高管理质量提供服务;
2、乙方出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考虑,委托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支付服务费;
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服务事项
第一条 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事项详见《项目服务协议书》(附件一)。
第二章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在服务项目开始前指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事项如期顺利开展。
第三条 甲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事项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相应的服务项目签订《项目服务协议书》,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未按《项目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及乙方员工提供相关服务事项,由此给乙方及乙方员工带来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收到证明乙方支付了足额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银行到帐通知单后,甲方可恢复向乙方及乙方员工提供相关服务事项。
第三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需要完成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乙方有权监督、指导服务事项进展,并提出改进意见,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改进意见与要求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
第八条 甲方应该按照《项目服务协议书》(附件一)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服务,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或延迟向乙方提供服务,由此给乙方及乙方员工带来影响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指定专人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进行工作任务的交接及配合。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十条 甲乙双方根据服务项目内容选择服务方式,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服务、网络服务等。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服务人数及服务事项确定服务费用结算标准,详见《项目服务协议书》(附件一)。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结算方式见《项目服务协议书》(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期间,甲方服务成本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成本增高、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的其它成本增高等。双方将就该变化进行确认,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重新调整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若指定第三方付款,甲方、乙方、付款方三方必须签订《第三方汇款协议》,付款方延迟付款的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在办理汇款时,应完整、准确填写汇款凭证要素,仔细核对无误,以保证款项及时到帐。
第十六条 乙方汇款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仅以账户实际入账人民币金额判断是否满足结算条件。若实际入账金额小于应收额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补足。
第十七条 甲方收到汇款,经核对满足结算条件后,根据费用项目为乙方开具相应的票据,按照湘地税征便函【2013】13号文件要求,社会保险费用向乙方开具由甲方印制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服务费则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汇款信息(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以及双方的往来文件。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是指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秘密信息。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或撤销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受损方支付撤销服务事项两个月的全额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时,每延迟一日按当年度全部服务费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延迟的,每延迟一日按当年度全部服务费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本协议义务,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受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本协议未履行部分的全部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以中文的形式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文件传输、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或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甲方及乙方的地址及联系人。
第二十四条 如遇双方或一方联系人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应及时沟通和更换联系人。
第二十五条 通知或通讯被认定的送达时间应按如下规定:
1、如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应以传送记录或电脑所显示的进入时间为准。
2、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
3、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七日为准。
第八章 协议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到期时,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无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续对应的协议期限。如双方任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但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未全部到期,本协议延续到甲方所提供服务项目全部结束时终止。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基于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发生,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诉请本协议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供服务地区的规定与本协议条款发生矛盾时,甲乙双方应当协商变更相应条款,以达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之目的。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附件及双方认同的服务指南和规范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以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