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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

作者:小于丸子 | 发布时间:2023-03-20 14:14:0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ABA1000556202201223

煤炭购销合同

(火车煤到站交货)

出卖人(甲方):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签订地点: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22层

签订时间: 2022 年01月04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收货人名称、到站、托运单位、发货时间、合同数量

(一)收货人: 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

(二)到站: 潍坊东

(三)托运单位:山西国能鑫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四)发货时间: 2022年01月04日至 2022 年01月31日(以铁路大票时间为准)。

(五)合同数量:0.35万吨。

第二条 品种规格、质量

品种

产地

收到基灰分

Aar %

收到基全水

Mt,ar %

挥发分

Vdaf %

贫瘦煤

Vdaf≤20%

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

Qnet,ar

干燥基硫份

St,d%

灰熔点

ST ℃

粒度(mm)

干燥基灰分

17.563MJ/KG

St,d≤2.5%

ST ≥1350℃

第三条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货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一)交货方式:到站交货。

(二)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发站:白羊墅,托运单位由甲方指定,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货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到达 潍坊东 站开始接卸时转移,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四)风险承担:货物自到达 潍坊东 站开始接卸时发生风险转移,一切风险及损失转归乙方承担。

(五)通知:甲方发货前须告知乙方。甲方批车后1日内电话通知乙方,装车后1日内短信预报来煤信息。甲方联系人:李婷婷 ,联系电话: 15110331006。短信内容: 出卖人单位全称、托运单位全称、发运站名称、发运时间、车数。乙方联系人:李文魁,联系电话:18503518510。

第四条 数量和质量检验收标准及确认

(一)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

按照国标进行验收(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19494-1 -2 -3煤炭机械化采样、GB/T211-200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二)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1.数量检验确认:以 收货人 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不计算途耗。

2.质量检验确认:以 收货人 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数量结果异议的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如异议成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异议方承担;如异议不成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四)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提出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该批煤炭质检报告出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否则视为无异议。

(五)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

以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作为处理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煤炭单价及奖罚标准

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一)基本价格

煤炭基本价格为不含税到厂价541.91元/吨,税额70.45元/吨,价税合计到厂价612.36元/吨.(基本价格包括煤价、铁路运输费用、增值税等与本次煤炭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相对应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 17.563MJ/KG。

(二)质量调整价格+数量调整价

1.当Qnet,ar>17.563MJ/kg时,每升高0.418MJ/kg,煤价上浮14.58元/吨;当Qnet,ar<17.563MJ/kg时,每降低0.418MJ/kg,煤价下浮14.58元/吨。(当Qnet,ar<16.726MJ/kg时,自16.726MJ/kg开始计算,每降低0.418MJ/kg,煤价下29.16元/吨。(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硫份:St,d≤2.5%,不奖不罚;St,d>2.5%,每增加0.1%,扣10元/吨,单列来煤St,d>3.0%单列结算。

3.挥发份:Vdaf≤20%,不奖不罚;当Vdaf>20%,每升高1%,扣5元/吨。

4.灰熔点:ST ≥1350℃,1300℃≤ST<1350℃考核50元/吨,1250℃≤ST<1300℃考核60元/吨,ST<1250℃考核70元/吨。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后为结算依据,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第六条 当发现掺配煤泥、编织袋、抑尘网、木块木板及杂物较多(冬季时期:大块冻煤)、扬尘大及流动性差影响卸车及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煤炭品质的情况,致使延时、厂后费用增加及输煤系统堵塞,若出现一次,扣款40元/吨,若出现第二次,扣款50元/吨(或以电厂市场煤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如出现混发现象,造成电厂生产损失,将视损失情况扣款,产生煤质纠纷,电厂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拒收条件:①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时;②掺杂使假、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

第七条 其他考核指标按电厂指标考核要求执行。

第八条 结算与付款

(一)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同一区域、同一煤种、同一结算单位,不同计划单位、不同发站,热值、硫份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加权平均结算不受价格变动影响。

(二)甲、乙双方按合同第四条确认的数量、质量进行煤款结算。在无纠纷,电厂正常回款的情况下,乙方在具备结算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据,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单据后1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采取一票制结算(13%煤炭增值税发票),由甲方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取得合规、约定抵扣税率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经审核批准后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三)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MJ/kg计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硫分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签订合同后,每份合同兑现矿发量低于合同量80%的部分按5元/吨在当月煤款结算中进行考核。次月价格下行,出卖人当月矿发量高于合同数量120%时,超出120%的矿发量的部分,大于出卖人当月全部发运煤炭平均整列矿发量时,该部分根据计划调运部审批的次月最低价格的基础上扣减5元/吨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

(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除应立即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货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费用。

(三)本协议述及损失为直接损失。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处理争议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在市场价格快速变化期,乙方有权进行采购价格调整,甲方有权放弃发运或调整发运量;调整的具体额度和执行时间,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二)不可抗力: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书面通知对方,并附相应证明文件,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三)商业秘密: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2022 年01月04日至 2022 年01月31日。

(五)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七)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办公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对本合同之修改。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十)在签订合同前每年必须签订一次廉洁承诺协议书。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合同编号:ABA1000556202201223)

甲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德贤西街龙渊大厦1709室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象湖支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日期:2022 年01月04日

乙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22层

邮 编: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日期:2022 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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