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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协议书怎么写

作者:古风尚婚纱摄影 | 发布时间:2020-10-07 07:08:2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离婚房产归属答疑

离婚,房怎么离?9类房产归属答疑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延庆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疑惑之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疑惑之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疑惑之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疑惑之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疑惑之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疑惑之七: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疑惑之八: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疑惑之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第2篇:房屋归属协议书

篇1: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当事人(甲方)彭胜(系彭先度次子)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当事人(乙方)彭赦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518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于2012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手印)时间:地点:乙方时间:地点:篇2:房屋归属协议书房屋归属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北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中证人:__________(手印)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132516(系彭先度长子)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2012年9月19日,乙方挂靠甲方的户名全款购得由离柳煤焦集团和桥北村共同开发的锦荣家园(低层4幢2单元4层07号)住宅一套,配带地下室。共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现在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二、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三、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与纠纷,甲方概不承担。四、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撤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中证人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年___月___日篇3: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01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甲方:xxx,女,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人,现居住xxx。身份证号:xxx。乙方:xxx,女,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人,现居住于xxx。身份证号:xxx。2011年11月27日,甲方购得丽江永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出的房屋xxx(写明合同上房屋基本情况)住宅一套,共付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柒佰捌拾陆元整(¥262786.00元)。现鉴于多种原因,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该房屋产权由甲方全部持有,甲方借用乙方名义以便申请银行贷款。2、该房屋产权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在甲方付清贷款后,乙方无理由将产权变更到甲方名下,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3、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不得撤销。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甲方:(手印)签订时间:2012年2月18日篇4:房屋归属协议2权协议甲身份证号:乙身份证号:市购买为写:议:甲方利用乙方名义在,该房屋面积,总房款为人民币元(大),为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达成以下协方:方:乙方:(手签订时间:2012年2月18日印)房屋确一、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日后的银行贷款均由甲方支付及归还,乙方对该房屋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收益均由甲方承担和享有,并且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二、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为该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乙方知晓也确认甲方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更名前房屋产权、使用权实际归属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权利。三、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以出租、质押、抵押、另卖他人或用此房屋抵债等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四、该房屋产权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如离婚)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变卖。五、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资料均由甲方保管。六、甲方将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后,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通知后7日内,乙方及其亲属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完过户手续,但所发生的过户登记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在甲方要求过户而乙方要求保留房屋所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登记到甲方名下时,乙方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评估价格(包括装修费用)的两倍返还甲方。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篇5:房屋归属协议房屋确权协议甲方:刘启群身份证号:***528份证号:***038身份证号:***546甲方利用乙方名义在福建省永安市购买牺和路103号b幢102室房屋,该房屋面积为97.07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首付款1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已由甲方支付,银行贷款以乙方名义办理,贷款金额为22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为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特达成以下协议:一、该房屋的首付款及日后的银行贷款均由甲方支付及归还,乙方对该房屋未支付任何款项;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及收益均由甲方承担和享有,并且该房屋损毁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二、房屋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为该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乙方知晓也确认甲方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更名前房屋产权、使用权实际归属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任何权利。三、该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期间,乙方无权将此房屋以出租、质押、抵押、另卖他人或用此房屋抵债等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四、该房屋产权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在遇到任何情况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变卖。五、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所有与房屋有关的资料均由甲方保管。六、甲方将该房屋的贷款还清后,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但所发生的过户登记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刘启忠林庆身新

第3篇: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条款

新婚姻---房产归属条款

(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七)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十二)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四)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问答题:

提问:我和我老公都是外地人,到浙江做生意十多年了,婚后买了两套房子,贷款的时候是两个人去签名的,我以为房产证上就是两个人的名字,但结果发现房产证只有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我知道这种情况,万一以后我们两个分手了,经济上要怎么算,这个房子我有份吗?

律 师:这个不用担心,无论新旧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只要有结婚证领出之后,夫妻双方再购买的房子,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单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了,夫妻一人一半分割。

提问:我朋友的女儿在婚前买房付首付的时候,钱是男女双方各出一半,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男方的名字,不过当时男的写了条子,证明首付的钱女方也出了一半,婚后房子不贷款也是两个共同负担,现在两个闹离婚,对于房子的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分配房子。

律 师:婚前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既然只写了男方的名字,房子就归男的,首付能证明女的也出了一半,那么男的要把这一半钱还给女的,银行利息也要还,这就相当于男的向女的借钱买房一样,首付部分房产的自然增值,孳息都与女的无关,但投资经营属于共同财产,按揭款共同还掉的部分也属于财产,男的要还一半给对方,按揭增值的部分(银行利息)也要偿还。

提 问: 我老公婚前买了套房,婚前也付了五成的房款,房产证了写他的名字,结婚后全部还清房款,但钱是我从娘家借的,我今年三十一岁,有个三岁小孩。原先我有份银行的工作,但为了家庭,我另外找了一份工资不高,但是清闲可以照顾家里的工作,家务全是我在做。如果哪一天离婚,我不是一无所有?

律 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套房应当判给男方。但婚后的共同还款部分,属共同财产,男方必须将这部分折算补偿给女方。另外,婚后女方从娘家借来的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丈夫也应当分担一半。离婚时应当返还给女方娘家。但是女方必须举证钱确定是从娘家借来的,证据包括女方打的借条。

提 问:另外,婚后夫妻无论哪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我是婚前买的房子,购房合同都是婚前我一个人办理的,后来房产登记写名字的时候,好陪我去的,碍于情面,我把他的名字也写进去了,现在我们要离婚了,那离婚房子分她一半那我不是很亏?

律 师:不管是不是碍于情面,这都视为自愿赠与给对方一半。

提 问:3年前我家拆迁,分了三套房,后来我结婚,把女方加进了其中一套的房产证里面,那离婚的话她是不是分我半套房子?拆迁的时候我们还没结婚的。

律 师:虽然拆迁时没有结婚,但是婚后后把其中一套房屋加了女方的名字,就是视为对女方 的赠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女方当然可以分得一半。如果没有加对方名字的话,就是婚前个人财产。

提 问:我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是我父母还贷,这房子是不是我一个从的?

律 师:房子是女方婚前前买的,婚后由女方父母还贷,应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女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确实是由女方公父母还贷,父母的银行公平款凭证可以作为证据证实这种债务关系。如果女方用自己的名义(帐户)还贷,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婚后按揭这部分(包括按揭部分的增值),男方可以平等分割。

提 问:我跟老公结婚时,男方父母首付,房产证上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我一个人在还贷款,这也算男方个人财产么?

律 师:如果是在领证之后的房子,那么这套房就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离婚的话,虽然判给产权登记人这方,但首付的部分要按照比例扣除,剩下的两分割。

如果是在领证之前,那么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后贷款即使用女方名义在还,也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部分的按揭以及利息,男女双方平分。

一定要强调的是,婚后不论用夫妻哪方的名义还贷,都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明确区分“一个人在还贷”的说法很难找到证据支持。

附 加: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第4篇: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其中关于离婚时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分割问题等新规定涉及各方利益的权衡,也将对司法实践带来巨大影响,值得社会各方对此予以注意。

新婚姻法解释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改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的个人债务。

一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弥补法律空白,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现在房市整体仍然呈现上升趋势,所以在离婚时会涉及补偿的问题,但如果将来房屋贬值,离婚时,配偶一方是否也应该承担贬值部分的损失呢?

有关这个问题,有律师议修改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在银行按揭贷款,无论房屋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何时取得,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房屋总价按照市值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按照房屋价值比例均等分割。”

举例,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二 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改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改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变化:一方父母给买的房从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了个人财产。

三 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有律师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转移、隐匿、贬损或其他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的除外。”

情形分述

婚前房产归属

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贷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个期间,经历结婚或是离婚。其中,很多人对婚前、婚后的房产归属概念混淆,不知道此时房产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本期云南信息报黄金楼市记者将为你详实解答。

婚前房产公证是否要双方签字?

作为一名都市白领女性,28岁的晶晶有房有车。

她去年年底交了一个男友,目前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但安全感欠佳的晶晶,一直担心这种快餐爱情到最后人财两空。为了防止自己婚前财产不被“侵占”,晶晶决定赶在结婚前去做房产公证。但公证书是否需要未来的老公签字,晶晶还颇有疑惑。“如果只有我一个人的签字,万一离婚财产分割无效怎么办?但从感情上又不好叫男友去签字,不知如何是好?”

对于晶晶的疑问,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枫解释,公证书上是否有未来老公(老婆)的签字,这个不重要。只要有一方的签字,公证书就有效。

房产证、交款单也有公证效果?

另外,没有公证的婚前财产,只要拥有购房凭证,一样可以起到财产公证的作用。王枫律师说,最常用拿来做房产公证的是房产证。可以根据房产证上的署名、日期来判定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但对于一些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来说,只要拥有当时交付房款的单据,也一样可以起到财产公证的作用。但像这种交款凭证,一般人都不太懂得去保存。交款凭证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买房日期、付款人等,跟房产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所以,买房时产生的一些单据,都要谨慎保存。

婚后按揭的那部分产权归谁?

房子是贷款买的,婚后还要继续月供。婚后按揭的这部分产权如何划分?“对于婚后所还的贷款,从法律上来说,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共同拥有。一旦离婚,这部分房产是要分割的。”王枫律师说。拿一套100万的房产来说,如果首付20万,婚前已还贷款为7万。那么这27万,就属于婚前财产的范围。而之后所还的73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房贷未还完,那么剩余的债务也要双方承担。

装修增值部分是否可进行分割?

如果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装修了房屋,并且几年后房价大幅增长。那么双方离婚后,房子增值的部分该如何分割?王枫律师表示,房屋的价值附属于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所有权为夫妻一方,那么该房屋因为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应属于该房屋所有人,即属于夫妻一方。如果对房屋的装修,是夫妻双方在婚后进行的,那么装修这部分增值的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就该部分财产进行作价分割,但不能要求分割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的部分。

婚后卖婚前房产所得收益归谁?

结婚以后,卖出婚前房产所得的收益,如果婚前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婚后仍归个人所有。王枫律师说,《物权法》的出台,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纠纷。“首先,作为婚前个人的房产,如果房屋所有人将它卖掉后,对这笔钱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自己可以决定重新购买新的房产,或者是决定将卖房钱回赠给亲人;

其次,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房屋所有人在卖掉婚前财产前,可以跟配偶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对于新房所有权的占有比例。如,女方(卖掉婚前财产的一方),对新房有70%的所有权,男方有30%的所有权,在办理新的房产证时,将这份协议出示给房产登记机构,最终由登记部门将其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即可”。

■名词解释

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易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担保保证金: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从其资产中提留并存入贷款银行,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资金。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保证金:指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依法设立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婚后房产归属

房子,变成了困扰现代家庭的一大难事。没有房子,结婚似乎变得不切实际。但即使有了房子,关于房产归属问题也可能让夫妻闹得“鸡飞狗跳”。

婚前购房、父母资助买房、共同还贷等都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地方。另外,由于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按揭贷款购房,这其中牵扯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产权证存在较大时间差、按揭贷款首付、还贷出资比例等,按揭房屋更容易变成一个说不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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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房产归属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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