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孝义市华龙煤焦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洗煤厂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标的
1、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洗煤厂承包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1)场地面积约50亩左右,(其中原煤棚 平米、精煤棚 平米)
(2)机房一套,住房 间。
(3)电气设备:180kva变压器一台,630kva两台(总功率1440kva)
(4)150吨电子地磅一台,外带显示器1个。
(5)是否提供化验室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具体设备见附表)
3、是否提供生产车辆(如装载机等)
4、甲方保证对上述租赁标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对洗煤厂占用土地有合法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担保等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二条:承租时间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共计 年。
第三条:承租方及付款方式
承包费每年 万元(大写: 万元整),乙方先支付甲方 万元(大写: )用于甲方设备调试、接电等前期工作,待运转正常,乙方方可进厂。进厂之日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 (大写:) ,剩余款项 万元(大写: )乙方于甲方环评手续等办理齐全后付清。以后每年承包费用一年一付。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承包经营期限内,公司印鉴及各种证照手续仍由甲方保管,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2、如果由于甲方营业执照、批复、环评、排污等手续原因导致停产时,停产时间较短,应顺延租赁时间,若停产时间较长,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剩余租金。
(注:停产时间较短时间约计7-10天)
3、甲方在租赁生产期间内,工商、税务、环保、周边乡村等产生的费用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的办公及食宿场所。
5、甲方负责提供电的正常供应,每月双方共同对数确认后,以供电局发票为准,折税后结算。甲方用电以供电局结算为准。
6、甲方负责精煤棚、原煤棚、厂房等所有房屋、网络的维护及费用承担。
7、甲方负责汽车衡、计量器具、化验设备等的强检及费用承担。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独立核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禁止不规范操作;如需改动甲方设施,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坏与损失,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承包经营期间内,生产所需人员,由乙方自行招聘雇佣;洗煤厂的生产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
4、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如乙方有意继续承包经营,应至少于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当地政府环保、甲方自身原因等影响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时,按影响月数计算,应顺延租赁时间,如果不能顺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期限的租金。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及环保和周边村民等关系,保障乙方正常生产经营。
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如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甲方需承担生产经营期间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3、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附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本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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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