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会务服务合同
甲方: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
乙方:长春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 会议,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 年 月 日—— 年月日。
2、活动安排:
3、活动人数: 人。
4、活动地点: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会场租赁、会场布置、茶歇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满足会议需要的项目。
三、费用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会议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会议费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会议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八、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九、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