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
为维护城市供水管理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安装时应在甲方登记注册。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贸易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特别约定除外),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应经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 (二)乙方用水依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水性质按照郑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的,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混合用水的,按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三) 甲方按约定的抄表期间抄表,乙方自抄表次日期超过30日未缴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向乙方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并按照供水条例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二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以乙方注册贸易结算水表为界划分。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以上部分,属甲方所有;注册贸易结算水表以下部分及表井属乙方所有。 (二)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以上部分,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注册贸易结算水表以下部分及表井,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督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价格缴费。 (二)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按应缴水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对乙方的注册贸易结算水表,甲方应在约定的抄表期间抄表,并依据水表行度核算水量(特别约定除外)。 (四)由于乙方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复抄时间,乙方应当配合。乙方如不配合,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若乙方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有权按照额定流量24小时不间断用水计收水费,并可实施停水处理。 (五)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甲方热线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乙方报修业务。遇有甲方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甲方应及时维修。 (七)乙方若提出注册贸易结算水表计量失准,甲乙双方应将注册贸易结算水表交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乙方应先预交鉴定相关费用,待检定结果作出后按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费用。因自然损失造成的表停、表坏,甲方应当无偿更换,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八)甲方若需变更抄表期间,应提前告知乙方。 (九)乙方不再使用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终止用水手续的,超过一年时间,甲方有权拆除和注销其注册的甲方供水设施。 (十)乙方欠费停水,乙方缴齐水费及违约金后,甲方应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水质、水压的国家标准向乙方供水。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对注册贸易结算水表进行鉴定。 (三)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向甲方按期足额缴纳水 | 费。乙方应配合甲方稽核、抄验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并协助做好水表等供水设施的更换、维修、周期检定。 (四)乙方应做好表井的维护工作,对表井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不得擅自改动。因乙方管理、维护不力造成水表及供水设施丢失等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水费损失按额定流量计收)。 (五)乙方不得转供水,不得擅自移动、改装、改造、损坏、封闭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以上部分的供水设施。 (六)乙方改装与公共管网连接的原有供水设施应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造成公共管网压力、水质、贸易结算水表计量异常,而损害甲方或第三方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需终止用水、更名、过户、销户,改变用水性质、更改缴费方式、变更帐号等,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八)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超过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向甲方申请增容。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注册贸易结算水表最小流量时,甲方有权将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口径改小。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水质事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停水、降压及水质事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乙方应当支付水费及违约金,超过约定缴费日期两个月,甲方可按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停供水。 2、乙方中止用水、更名、过户、销户,改变用水性质、更改缴费方式、变更账号等,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偿甲方水费损失外,乙方应按照其前一年用水量所应计缴水费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乙方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甲方可做销户处理,同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终止用水,未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擅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封闭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附属供水设施的,表前取水或丢失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及附属供水设施的,乙方应按其注册贸易结算水表额定流量向甲方计缴水费,甲方并有权暂停供水。 第六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违法,都不因其被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未作相关约定的,按《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甲、乙双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留存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