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简称甲方):
受聘方(简称乙方):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郭伟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遵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代理乙方参加诉讼活动,其范围包括:
1、就甲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
①、为甲方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提供法律意见,并经其同意参与总体战略的制定。
②、为甲方的人才战略、科技开发战略、市场扩张战略、营销战略提供法律咨询,并经其同意参与其战略策划制定。
③、为甲方的资本扩张、资产重组提供法律咨询,并经其同意参与策划方案的制定和指导实施。
④、为甲方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制定策划方案,以使甲方顺利经营和发展。
⑤、为甲方的经营活动中的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无形资产的增值与运作、重大投资的决策风险的预测与评估、产品开发与市场扩张提供法律意见和决策。
⑥、为甲方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或集团化经营、进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化内部管理提供法律咨询并经甲方同意参与具体操作。
⑦、在甲方要求下,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等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⑧、帮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其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⑨、帮助甲方建立劳动人事制度,并处理内部劳资纠纷。
2、审查、起草甲方提交乙方律师审查或起草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种经济合同或者协助甲方审查、起草各种经济合同;
3、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加有关法律事务业务谈判以及非诉讼活动,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以及甲方员工个人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郭伟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郭伟律师指派律师助理协助完成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甲方指示的,应经甲方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甲方;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地或依法定程序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应依据律师档案管理办法,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向乙方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主城六区的差旅费、交通费 元,合计 元。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就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和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以及甲方员工个人的法律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给予优惠收费。
甲方需要乙方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件和本合同第1条第3款中甲方的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另行支付代理费;乙方给予优惠收费。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主城六区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3、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和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工作费用由甲方预支或乙方垫支后由甲方实报实销。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或者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约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诉诸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一)、本合同的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期满30日前,双方应当协商续签新的顾问合同。
(三)、虽未签订新的顾问合同,但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必须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按实际延续工作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重庆市
电话: 邮编:400020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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