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策划一份完美的商务中介合同
如何策划一份完美的商务中介合同
商务中介是比较常见的商务活动。
客户是企业的生命,因此企业需要借助中介力量争取客户,打开市场,并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那么如何策划并签订一份完美的商务中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并有一些内容的变化,比如,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修改为以约定为前提;新增跳单条款;新增 “参照适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商务活动的需要,在理解立法旨意的基础上,就商务中介合同的签订遇到的重点条款作务实的分析并给出示范条款,以帮助企业在中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讼争。
一、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要注意措辞:“按照约定请求”,也就是说,“约定”是前提,有约定,才有请求权;没有约定,请求权就缺乏基础,当然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这里有斟酌讨论的空间。但依据本条文意看,不存在此歧义。为了彻底消除此歧义,可以在合同谋划中作出明确约定,一锤定音,以下为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一】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且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任何费用。
【示范条款二】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自己负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对于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报酬的10%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办理相关中介费用实际产生的合法票据进行结算支付。
前后两个条款,择一而行。示范条款一是直接明确“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任何费用”;示范条款二是约定给一定的费用。可以根据情况确定。
二、关于“跳单”
关于“跳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立法旨意在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
对于委托人而言,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当关注中介人的服务内容及其具体的职责,明确具体约定在中介合同中。
对于中介人而言,应当在中介合同中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利用”情形予以明确列举,可以更佳明确地认定委托人的那些行为构成“跳单”,从而更加精准地保护中介人的利益。同时,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提升自己的中介能力,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身份等予以充分准确调查核实,以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示范条款】
(不得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不得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若司法认定委托人确有跳单行为,则委托人仍应按上述约定的标准与程序向中介人支付相对应的报酬。
三、参照适用
中介合同从广义上讲,也有委托合同之义,关于“中介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比如,《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个“报酬”是全部还是部分?该条款不明确,此处可以参照第928条请求部分报酬,也就是说,将“跳单”视为不可归责于中介人的事由而解除或不能完成委托事务,此时所能取得的报酬,应当是相应的报酬,而不是全部报酬。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是关于“中介合同”没有规定;“参照适用”不等于直接适用;既然是“参照”,不是“依照”,那就意味着不是强制适用。
四、关于中介的合法把控
对于委托人而言,在打开市场时容易犯的错就是行贿,即商业贿赂,容易踩到“红线”,以至于构成犯罪。对此,在中介合同中应当予以明确。
【示范条款】
(合法中介)中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以及与客户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若有违法行为,中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附件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附件二】商务中介合同(示范文本)
商务中介合同
委托人(甲方):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箱 。
中介人(乙方):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商务中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因委托人 业务推广与拓展需要,委托人委托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相关媒介服务,且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委托人与相关客户达成交易。
第二条 (中介报酬)委托人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客户而达成交易的,委托人按照该交易中委托人实际收到款项的____% 的提成,计算中介人的报酬。
第三条 (结算依据)委托人收到该交易的款项即货款或加工费,以委托人实际到账为准。即以签订的合同标的为基础,以委托人与客户履行合同之后实际到账金额为依据。
第四条 (报酬预付)若中介人通过努力促成委托人与中介人提供的客户达成了交易,委托人按照签订合同的合同交易额的20%先行预付报酬,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核实中介人的服务以及收到中介人的合法发票之后10日内向中介人预付。
第五条 (结算支付)在委托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到全部货款或加工费之后,按照第二条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无误并收到中介人合法发票后10日内,委托人将相应的报酬支付给中介人。
第六条 (杜绝虚假)中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中介不力)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未到位,致使委托人在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采取了让利或其他措施才获得交易成功,则中介人的报酬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计算。
第八条 (费用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且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合法中介)中介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以及与客户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若有违法行为,中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第十条 (不得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不得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若司法认定委托人确有跳单行为,则委托人仍应按上述约定的标准与程序向中介人支付相对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为一年(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若协议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且双方仍继续实际履行,则本合同顺延一年。
第十二条 (签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委托人(印章): 中介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_____
签订时间: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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