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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付协议书(共8篇)

作者:孔方妹888 | 发布时间:2020-08-09 07:03:2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工伤赔付协议书

工伤赔付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就乙方在甲方工地受伤之赔偿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在甲方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3年7月16日,乙方在工作中受伤,经治疗于2013年7月16日出院,出院后遗嘱全休共计2月。乙方出院后在未到工地上班,甲乙双方的雇佣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截止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支付乙方元,其中包含乙方医疗费(含门诊费)元。

二、鉴于乙方不愿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暂按工伤七级计算各项赔偿费用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13个月本人工资,3000x13=39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10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3185x10=31850元;

3、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3185x26=82810元;

4、停工留薪待遇:住院41天加出院休息2月,每天100元,101x100=10100元;

5、护理费:住院41天,每天80元,41x80=328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41天,每天50元,41x50=2050元。此外,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回家交通费500元;提前支付后续治疗期间的住院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元;以上合计260000元,扣除甲方已

付的元后,截止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尚需支付乙方赔付费用元,甲方同意在前付清(乙方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鉴于甲方要求乙方鉴定伤残等级且后续治疗终结后双方再行协商确定赔偿事宜,但乙方坚持不做鉴定,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为此,乙方承诺:无论今后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以及治疗时间长短,所需费用高低,病情是否恶化,实际是否存在伤残以及伤残等级高低,都不再向甲方及项目部提出新增第二条之外其他赔偿费用项目,或增加第二条已定项目的金额,自愿放弃一切赔偿、补偿权利与要求,否则,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整。故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赔付为一次性解决乙方工伤赔付全部问题而协商确定的最终费用项目与数额,任何情况下都不再增减赔偿费用与金额,双方也不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工伤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2篇:一次性工伤赔付协议书

一次性工伤赔付协议书

——有关工伤事项

甲方:广东樱奥厨具有限公司

乙方:余荣民身份证号:362***231X

乙方为甲方水龙头生产中心组员工,从事工作,年月日,在工作过程中疏忽造成工伤事故,导致,受伤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至顺德和平创伤外科医院治疗,经医院证明现已康复,医疗终结。通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人伤为十级伤残。

1、2、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人伤为十级伤残。 乙方医疗终结前医疗费用元(千 百 拾 元),由甲方承担。甲方处于人道主义,根据劳动法规定,十级伤残的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个月工资(已由社保局支付)、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个

月工资及一次性医疗补助:个月工资},按人工伤事故前的平均工资元/月核计。共支付个月工资:5*1800=9000元。

4、5、6、另支付调养期间的补贴7天*20元/天=140元。 总赔付金额为:9000+140=9140元(玖仟壹佰肆拾元正)。乙方从收到甲方上述款日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不再以此事来追究任何责任,此事终结。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证明人签收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甲方法人代表(签名盖章):乙方:

甲方见证人签名:

日期:日期:

第3篇:工伤赔付标准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0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139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83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5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566元*50个月);

以上两项合计:19969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56752元、最低为85584元;1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20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5356元、最低为78452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13960元、最低为71320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85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92564元、最低为64188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7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71168元、最低为5705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49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698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0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9772元、最低为4992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139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915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2010年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28376元、最低为4279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132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2010年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06980元、最低为3566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349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2010年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85584元、最低为2852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566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十

一、2010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64188元、最低为2139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830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为基数计算。

4、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第4篇:工伤辞职赔付协议

工伤辞职赔付协议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马铁平

乙方地甲方公司任职期内发生了工伤事故(具体见[《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曲劳鉴(2009)933号“关于马铁平同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按工伤保险相关文件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按“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165×20=4330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165×6=12990.00元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乙方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299×12=15588.00元

此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甲方收到款项后返还乙方。

三、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及取得伤残鉴定报告前应享受的待遇:

1、伙食补助:

住院期: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公司省外出差计发,每天40.00元,按条例70%计发为:

38×40×70%=1064.00元。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1)、7月份前8天工资为计件工资已发,后22天已按2452.38元计发,每天为81.75元,条例按2165.00元计算,每天为72.16元,超9.58元,应扣回9.58×22=210.72元。

(2)、8-9月份均按2452.38元计算,2452.38-2165=287.38元,超287.38×2=574.76元(扣回)。

(3)、10月份已发2182.82元,应扣回2182.82-2165=17.82元。

合计扣回(1)+(2)+(3)=210.76+574.76+17.82=803.29元。

11月份按14天计算,其金额为2165/31=69.84元,合计69.84×14=977.76元。

7-11月份现结算实发:977.76-803.29=174.46元。

3、护理费用:

(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7月8日至8月14日共计38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40.00元,此期间按2人发放:38×40×2=3040.00元。

(2)、休养期间的护理费用:

8月15日至11月13日共计91天,按条例及公司规定每人每天20.00元,此期间按人发放:91×20=182.00元。

两项合计共计:3040+182=3222.00元。

四、总支付金额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5588.00元(待甲方收到款项后支付)

4、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的实际结算工资;

6、护理费;

1项+2项+4项+5项+6项=43300+12990+1064+174.46+3222=60750.46元。总计:60750.46+15588.00=76338.46元。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从此后双方完全脱离关系。

甲方:曲靖市衡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乙方:

2009年月日2009年月日

第5篇:工伤赔付报送资料..

工伤赔付报送资料

一、工伤认定提供资料:

1、《事故调查记录表》;

2、单位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落款加盖公司公章;

3、发生工伤员工本人书写的《事故经过》,描述事故的经过,留本人联系电话,本人签名并右手食指按手印;

4、伤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身份证双面A4纸正中复印);

5、两名员工书面相同的《证人证言》,落款留证明人联系电话,签名并用右手食指按手印;

6、《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如员工发生工伤未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要在进行救治的医院开具急诊证明。

二、工伤鉴定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本人到指定地点。

三、工伤费用赔付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期通知书》;

3、医院出院证明;

4、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结算统一票据;

5、用药明细单;

6、工伤治疗期间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及相关发票;

7、如为急诊的需出具《急诊诊断证明书》加盖急诊章。

四、因工死亡申报报送资料:

1、死亡证明书(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2、社保缴费对账单;

3、有抚养(或赡养)对象的应提供:

(1).被赡养人为死者父母的,应提供被赡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劳动收入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被抚养人为夫妻的,应提供被抚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劳动收入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6篇:工伤赔付报送资料

工伤赔付报送资料

一、工伤认定提供资料:

1、用工单位出具《事故调查记录表》;

2、书面的《事故经过》,描述事故经过,留本人联系电话,本人签名按手印;

3、伤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身份证双面A4纸正中复印);

4、书面的《证人证言》,证明人联系电话,签名按手印;

5、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身份证双面A4纸正中复印);

6、《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缴费对账单》;

8、《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关系证明书》;

9、《工伤认定申请表》;

10、如为交通事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如有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法院《裁定书》。

二、工伤鉴定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本人到指定地点。

三、工伤费用赔付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期通知书》;

3、医院出院证明;

4、疾病诊断证明书;

4、医院结算统一票据;

5、用药明细单;

6、工伤治疗期间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及相关发票;

7、如为急诊的需出具《急诊诊断证明书》加盖急诊章。

四、因工死亡申报报送资料:

1、死亡证明书(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2、社保缴费对账单;

3、有抚养(或赡养)对象的应提供:

(1).被赡养人为死者父母的,应提供被赡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劳动收入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被抚养人为夫妻的,应提供被抚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劳动收入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7篇: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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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付标准(2017最新)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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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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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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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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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 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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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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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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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 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55周岁 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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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 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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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 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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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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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

工伤赔付的账务处理Post By:2012-8-30 15:05:00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有人问起工亡职工的赔付问题,网上搜集了些资料放到这里大家拍砖。

西南财经大学 杨 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者雇主缴纳,雇员不承担义务。我国的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工亡待遇。(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时不满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的,就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但是满足工伤认定办法的工伤待遇,这一部分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待遇的会计处理问题

针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将其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将其计入“应付福利费”,有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部分计入“应付福利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进行工伤待遇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此项不属于“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使用范围,也不能简单地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另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发生的工伤支出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费支付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此,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应当参照差旅费的报销和核算方法,在当期费用中列支。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针对上述费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笔者认为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二、工伤待遇的税务处理

关于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现行实务操作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另一种是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应有相关的书面材料)在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在工伤待遇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也属于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的范畴,应当可以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用人单位超过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所支付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等,与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属于同类性质。

(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税务问题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期

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因工伤而发生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伤残津贴,属于工资、津贴范畴,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作为工资、津贴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福利等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笔者认为目前尚未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该项支出应当可以在税前列支。应针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的,可根据双方协商的金额(要有相关的书面材料)税前列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应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金额列支(是否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作为税前列支的条件)。国税发[2003]45号文第5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但是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保费等都有相关的发票或者相应的保单,此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个人部分的工伤待遇,因为个人不能开出正规的发票,在凭证的认定上会计和税务处理就存在一定的分歧。在会计上这样的凭证可以认定;但是,有的税务人员以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伤待遇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为由,认为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定义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不属于“经营活动”,对于支付给个人的那部分工伤待遇来说,应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赔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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