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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精裝修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作者:王雷95683 | 发布时间:2022-08-07 17:22: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精装修工程

承包单位:

工程项目:

合同编号:

工程合约主文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为甲方) 海宁科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为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施工海宁科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建厂房装修 的部分工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合作,相互促进,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海宁科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建厂房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标单、施工规范、投标须知及相关附件。

5、承包方式:图纸及报价清单范围固定单价总价包干,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做调整。

第二条:解释互相抵触合约文件之优先级

合约中各部分条款之间,若有相互冲突或不一致情形时,应依照下列次序决定其优先级:

1.补充规定(如有颁发时)。

2.工程合约主文。

3.工程设计图。

4.施工规范。

5.工程招标书。

6.标单及单价分析。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本合同适用规范及标准(下述规范或标准须经甲方书面通知才可调整或变更)

甲方的设计图纸, 招标文件, 及由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 政府部门

颁布的相关规范及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地面与楼面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9-83)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81-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0254, 258,259-96)

第五条:工程总价:

本工程总价(含税)计人民币(大写) (¥ )

元整。

1、合同施工图说明及预算书所列项目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包干,不受物价指数变动之影响。

2、设计变更及新增项目按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合理单价按实结算。

3、本合同的总价款同时也包含了管理费、利润、食宿费用、交通运输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税金、水电费、产品及已完工程的保护费、所有适用的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工程建设保险费用、甲方订购的设备、材料的装卸、搬运、保管费等。

第六条: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时间以进场通知为准。(详如投标须知)

2、因故延期的处理方式:

(1)如因甲方提出工程变更而导致增加工作量超出本合约内所订工程数量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五日内以书面提出所需增加之工期,由甲、乙双方另议。如乙方要求增加的工期严重影响到甲方的计划工期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安排第三方施工。

(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或可归责于甲方之原因或其它因素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五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附展延工期明细表),在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工期才能相应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付款办法

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请款单”格式上报,经由甲方审核后签字确认:

1、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乙方凭“进场通知”进场施工,本工程支付工程备料款30%。

(2)在工程施工进度达到50%时,甲方认可其工程量后,给予支付合同总价之20%款项,即为 元。(甲方已取得公司执照时以发票请款,未取得执照时则以收据请款)

(3)全部工程完成经甲方初验通过,验收后15天,给予支付合同总价之30%款项,即为 元。(以发票请款,如前期20%工程款是以收据请款的,则同时补前期款额发票)

(4)初验缺点补正后,经有关政府质监单位正式验收合格,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后,给予支付合同总价之20%款项,即为 元。(以发票请款)

(5)工程结算全案审计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将累计达合同结算总价及工程量增加量总价之95%。(以发票请款)

(6)合同保修期满付清尾款,甲方将支付乙方工程款项为合同结算总价及工程量增加量总价之5%。(保修期不少于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后满一年)

(7)由于设计变更及甲方要求修改等而引起较大的工程量增、减时,按投标文件确定的原则须由乙方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一并予以调整。

(8)由于工程量的增、减甲、乙双方须填写“签证单”,该签证单经甲方鉴定后复制两份给甲方备份。签证单发生的工程费用均在工程完工后结算。

(9)甲、乙双方同意本工程的结算要以甲方委任的投资监理公司( ),并经甲方或甲方委任之审计单位确认。

(10)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 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事时得暂停签证或付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严重质量问题时,经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迟延改善或善后仍不符合要求时。

(2)工程总进度较预定总进度落后10%以上,或有甲方认为不能如期完工之时。

(3)乙方对其材料商未付款导致影响本工程施工时。

(4)工程进行中,乙方有应负责赔偿之事由发生,经甲方提出而未获解决前。

(5)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乙方与第三人间发生的任何争讼影响到本工程的正常进行。

(6)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1)—(5)项情况时,甲方除可以暂停付款外,对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两天完成甲、乙双方的施工图会审;

(2)委派专人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图纸的变更,工程

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3)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2、乙方责任

(1)收图后,在开工前两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

(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

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3)委派专人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5)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7)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两米内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

(8)竣工验收后当日内,施工单位人员必须撤离施工现场。

(9)乙方依本合同所做的报告及领款等,均须交由监理单位送经甲方核准。乙方依有关规定须报送政府主管机关之一切申请及报告亦应先通过监理单位照会甲方。乙方并应遵守甲方所作之指示;若对甲方之指示仍有异议时,应于十日内以书面表示之,否则视同默认。

第九条:工程材料

1、工程所需所有材料(或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2、材料(或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甲方对材料(或设备)有异议,可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购进的材料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条:设计变更

1、甲方在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辞推诿或提出异议。

2、乙方遇无法预知之情况或实际情形与设计图说相差甚巨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但必须以甲方批复为准。

3、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增减金额按工程数量之增减, 单价按合约所附之单价计算。如有新增项目(原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的),其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合理单价(计价原则套用 定额,按照 类取费标准取费下浮 %,主材价按 (省/市) 年第 季度市场信息价下浮 %)。但仅修改式样或零星之处,或者工程惯例所不可缺少者,虽图样及施工说明书未经载明,乙方应照做,不得推诿及另索造价或要求加价。

4、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期限延长或缩短者,乙方应依第六条之规定提出申请,甲方依实际情形核定工作期限之延长或缩短之日数。

5、由于工程量的增、减甲、乙双方须填写“签证单”,该签证单经甲方指定单位鉴定后复制两份给甲方和投资监理备份。签证单发生的工程费用均在工程完工后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延期

本工程施工期间如有下列情况而影响工期,确非乙方之过失所致者,乙方得于事发

当时按实申请展延工期,由甲方核定延期天数。

1、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之事故。

2、甲方要求全部或局部停工。

3、其它由乙方申请经甲方核准者。

第十二条:逾期赔偿

1、本工程如规定分阶段的各分项工程之完工期限者,各阶段工程如未能按期完成,每逾一日,乙方应赔偿工程总价之五百分之一金额之违约金,赔偿最高上限为工程总价之10%。

2、乙方如未能于规定工期完工,则视为逾期,并按逾期之日数,每逾一日,乙方应赔偿工程总价五百分之一金额之违约金,其逾期赔偿累计最高金额以工程总价百分之二十为限,惟该百分之二十不含分阶段工程逾期罚款之最高金额。

3、本条第2项之逾期违约金之费用,甲方得在乙方未领之工程款扣抵, 如有不足得向乙方及或连带保证人追缴之。

第十三条:工程停工

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得通知乙方将本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乙方应即照办,并继

续维护已完成工程及在场之器材设备。乙方因停工而发生之额外费用,包括一切应付薪资,施工机具折旧费、工地费用及管理费用等,除因下述原因停工者外,均由甲方按实补偿,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停工之十日内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该项费用。

1、本合同另有规定者。

2、因工地天气情况而必须停工者。

3、因乙方过失而引起者。

第十四条:工程检验

1、工程施工期间,主办工程师按照规范规定查核工程品质时,乙方应予必要之配合与充分之便利,并派员协助办理。

2、主办工程师如发现乙方工作品质不符本合同规定,或有不当措施将危及工程安全时,得指示乙方限期改善,或将不符规定部份拆除重做,如乙方逾限未办妥时,除依本合约第十二条逾期赔偿规定外,并得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至乙方办妥并经主办工程师认可后始得复工,乙方不得藉词要求延期或补偿。

第十五条:完工验收

1、按国家建材行业标准JC646及企业标准验收,并出具质量保证书。

2、执行国家和 市有关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并应达到优良验收标准(GB50243-97)

3、工程全部完工前七天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规定 ,向甲方监理及总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最终验收以当地质监部门验收为准。对验收不合格部份, 乙方负责翻修并承担全部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出具接收证书,竣工验收日期以质监部门验收为准。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或解除

1、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除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并得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由他人承包,或由甲方自理,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1)乙方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包本工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一部份或全部转由其它承包商。

(2)方不能依照规定日期开工达二十日以上。

(3)乙方对本工程施工进度落后较预定进度达10%以上,或显然不能如期完工、或工作草率,不听从甲方之指示改正者。

(4)乙方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无故全面停工达十日者。

(5)乙方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事或其它因素而有不能履行乙方责任之虞,或乙方有重大违背本合同或附件规定之行为者。

(6)其它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乙方倘因上列情事之一而遭甲方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在当天全面停工,负责遣散

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无论甲方自理或改由他人承包,乙方已完工之工程均应俟全部工程完工后始行结算,但发生其它赔偿事件,甲方仍得依法向乙方求偿,不在此限。

2、乙方于终止合约后不得就还没有进行施作工程请求损害赔偿,经甲方付费之工程及材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

1、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修,并由工程款扣留保修保证金。本工程保修保证金以工程合约结算总价之百分之五计算。

2、工程在甲方使用中部份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失时,经查明系由于施工不合规定、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负责无偿修复。若乙方于接到通知十二小时内未能履行时,甲方得动用保修金修复,如保修金不足由乙方负责补足。

3、保修金于期限届满且在保修期间内之缺失乙方皆依规定修复完成后,由甲方于保修期限届满三日内无息退还,但乙方仍应负保修及瑕疵修缮责任。

4、在保修期内凡由乙方责任引起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保证在接到甲方任何形式的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如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非乙方的责任引起的维修,乙方应先行维修,确保使用。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保修期内若因乙方的维修施工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指令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本工程保修期限为一年,但工程维护责任期限须按国家相关规范。

第十八条:合同时效

1.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到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工程保修期完成付清尾款时止。

2.如保修期内发生的由乙方原因产生的问题在保修期后仍没有解决,在问题解决前本合同仍然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反贿赂条款

1.双方都同意坚决拒绝索贿、行贿及其它不正当之交易行为。

2.乙方一旦收到甲方的员工、雇员、代理人或关联公司以任何形式对其提出索要礼品或回扣的要求,可立即举报(匿名者概不受理)。甲方一经查实,必将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如乙方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或特殊待遇而给予甲方职员任何形式的礼品、邀宴、回扣或其它经济利益的,甲方一经查实,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附则

本合约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分别存档,如有误差以正本为准。

立合约人 甲方: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法人代表):

公司注册地址:

电话号码:

立合约人 乙方: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法人代表):

公司注册地址:

电话号码:

本合同签署地点:中国

年 月 日

厂房工程岗位职责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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