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委托书(共7篇)
第1篇:遗产放弃权利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委托人与受托人系 关系,兹委托受托人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办理。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理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日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期限延续至该案有效诉讼终止。
注 1、代理权限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调查取证、向法庭提交证据、代为质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代为申请司法鉴定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先予执行参加庭审代为发表与本案有关的公告声明代为签收除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代为签收裁定、判决或调解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庭外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撤诉指撤回起诉、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以委托人授权为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必须经过委托人特别授权。
证据的收集和判断(3)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4)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5)调解方案的拟定(6)调解文书的制作
继承 纠纷 遗产 调解 代理篇2:财产处置授权委托书
财产处置授权委托书
编号:年 字第号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借款合同》,甲方承诺将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特向乙方出具了财产清单.甲方声明:
以上清单所列财产均为甲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有虚假,甲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授权:
1.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甲方不偿还《借款合同》之 万元借款时,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直接变卖、折价、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及其他合法方式处理甲方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财产)。
2.处理拍卖、变卖、折价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有关事宜及在处理过程中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均授权乙方代为办理及签署(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过户、抵质押登记及注销、公证及其他委托手续),且乙方在处理上述事务中有转委托权。
3.甲方对上述处置结果予以全部认可;并自愿放弃在处置过程及结果中的抗辩权及法律主张。
4.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甲方不偿还《借款合 同》之 万元借款时,甲方授权乙方有甲方的公司经营管理权,直到乙方的全部债权的实现。本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签名):
年 月 日篇3:2015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2015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
〔模板1〕 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王××,男,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省××市人,××市××公司职工,住××市××路××号
委托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代理人: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事项:在我与张××遗产纠纷一案中,委托代理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理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王××
二○一×年六月八日
〔模板2〕 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
受托人:王××,××市××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张××,男,××岁,四川省××市人,汉族,××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副主任,住本市××路××号
为追索中国农业银行××区办事处拖欠我处的建筑工程垫款,我处已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自愿委托××市××区法律顾问处王××律师及我处张××同志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出庭诉讼,并具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起上诉的权限。
第2篇:股东权利授权委托书6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系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50,证券简称:*ST康得)的股东。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ST康得股票数量共计:___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现授权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被授权人,代为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被授权人的权限为:
1、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单独或合并计算作为共同提案权人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提案,并代为签署与上述提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2、代为行使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单独或合并计算作为召集人召集召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签署与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律文件。
3、代为行使股东罢免权和提名权,单独或合并计算作为共同提名人向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罢免和提名公司第()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罢免和提名公司第()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代为签署与前述提名相关的提名人声明及其他与提名相关的必要文件。
4、本次授权所涉及提案、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提案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范围如下:
临时提案1:审议关于《要求张家港政府退税以弥补亏损、救助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2:审议关于《要求董事会和张家港政府对大股东借助北京银行挪用资金进行申诉和追偿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3:审议关于《要求冻结、注销大股东股东权利并以集团资产抵债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4:审议关于《要求重新编制2018年年报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5:审议关于《要求董事会举报并起诉北京银行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6:审议关于《要求董事会查清在2019-132号公告中所列大股东占用资金的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7:审议关于《要求聘请审计机构对2015-2018年期间共4年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和会计差错调整的议案》
第3篇: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辩
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辩
[摘要]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的关系微妙,许多学者尝试着加以区分。笔者也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并认为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的利益的载体。广义上的权利对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对象的其他部分是用以规定、说明和服务于权利客体的。具有自在性和独立性的权利客体,是以权利对象为中介而与权利主体联系起来的。权利的标的即为权利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的理由。权利内容是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关键词]权利客体 权利对象 权利标的 权利内容
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很容易加以区别,前者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权益的载体;后者为权利或利益的享有者和归属者。但是,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的区别就困难得多。学者之间的看法也很不一样。有学者认为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意义相同。如郑玉波先生认为,“权利之客体有称为权利之对象者,有称为权利之标的者(日本学者称为目的);亦有称为权利之内容者,用语虽殊,意义则无大异,故不可互训,否则即发生以问答问之结果。”[1]学者胡长清则持不同的看法,“权利之客体,权利之内容,权利之标的,权利之目的,权利之物体等术语,其区别如何,实为难解而有趣味之问题。依余所信,上述各种术语,大体可以分为二类,即权利之客体与权利之对象为一类,权利之内容、权利之标的、权利之目的、权利之物体为一类。此之所谓权利之客体,则指前者而言。”[2]欲弄清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权利标的、权利内容之间是否存在区别以及存在何种区别,首先非得清楚明白这四个概念各自的精确含义不可。
一、权利客体
关于权利客体的含义,学界存在诸种学说。
其一,认为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利益的本体。如刘春堂先生认为,“所谓权利之客体者,乃权利人依其权利所得支配之有形或无形社会利益之本体”。[3]
其二,认为权利客体是权利内容(利益)之对象。如胡长清先生认为,“无论何种权利,莫不以一定利益,为其权利之内容。为构成此内容,则必有一定之对象,例如物权,以一定之物为其权利之对象。„„此对象,即此所谓私权之客体。”[4]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为权利之客体。”[5]李宜琛先生也认为,“权利之内容即为特定之利益,„„故就权利之实质而言,不外为归属于各个权利主体之社会的利益之界限而已。„„权利标的(内容)之成立,必须有一定之对象,是即所谓权利之客体。”[6]
其三,认为权利客体为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人。如李肇伟认为,“权利客体,乃义务主体。通常称为义务能力人,责任能力人。权利客体一词,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言,包括在法律上履行义务及负担责任资格之人。就狭义言,则仅指履行义务资格之人。”[7]刘清波也认为,“私权之客体者,乃属于私权主体之对象。此对象即生活资料之存在,故物为私权之客体,亦即标的也。„„但债权之客体,为要求特定人之特定行为,故债权之客体为债务人。亲权之客体,则为其相对之人。”[8]
其四,认为权利客体为法律关系所规范的对象即行为。如玛·巴·卡列娃认为,“一切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一定的作为(或对作为的抑制)、一定种类的活动。”[9]王涌也持此观点,“我们将权利关系所规范的对象视为权利的客体„„行为显然是权利的客体,因为只有行为才是权利法律关系所规范的对象。„„总之,从逻辑的角度考虑,我赞同奥斯丁的观点,行为是权利的客体„„”[10]
其五,认为权利客体存在顺位或者层次。拉伦茨先生认为,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一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此种狭义上的权利客体,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权利和法律关系),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11]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物、精神上的创造或权利作为权利支配的客体是第一阶层的权利客体;权利、法律关系作为权利人处分的对象是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12]
笔者认为,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是主体而不能是客体,也就是说人本身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所以,第三种观点值得商榷。将权利客体界定为行为,那么现在通说认为权利客体有物、给付、智慧财产等又该如何解释和说明?因此,第四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绝大多数权利都具有处分性,所以拉伦茨等先生将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当作第二顺位的客体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这仅具有逻辑上的意义。相比较而言,前两种观点较为可采,但有待进一步加以明确界定。据此,笔者认为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可支配对象的利益的载体。而且,权利本身乃至法律关系(如形成权的客体即为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二、权利对象
欲明确权利对象的含义,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对象的意义。亚里斯多德早在其《范畴篇》中就谈到作为词义的最高的种的十个范畴:实体(本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动作、遭受。而且他明确指出,这十个范畴不是并列的,其中的“实体”范畴高于其他一切范畴,是其他范畴的中心;其他范畴依附于实体而存在,且是表述实体范畴的;其他范畴变化时,实体范畴保持不变,实体范畴是变中的不变;其他九个范畴都是用以规定和说明实体范畴的,即属于属性范畴。[13]由此可知,实体范畴是一切属性范畴的基础。而无论是实体范畴还是属性范畴,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对象。经院哲学将实体范畴称之为质料对象,将属性范畴称之为型式对象;而实在论哲学则将实体范畴称之为客体。[14]可见,对象一词从广义上看是包括客体的。
那么,权利主体的对象即权利对象是什么呢?我们知道有关权利的本质有多种学说,如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等。但学界的通说为法力说。[15]一切权利之中都有两种要素:一种为利益要素;另一种要素是法律上之力,包括支配力、请求力、形成力、抗辩力等。所以,权利的对象就包括利益要素的对象和法律上之力的对象。利益的载体、本体或者对象,就是权利的一种对象,它也是权利的客体;各种法律上之力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也是权利的对象。由此可知,一种权利的对象可能不止一个。例如,物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动产或不动产等财产利益,而从法律上之力即支配力而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债权的对象,从利益方面来说是债务人的给付,而从法律上之力即请求力而言为债务人。人格权的对象既可为人格也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绝大多数的权利都具有可以处分性,所以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人格权(仅指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等,都可以作为权利的对象。
由上述可以得出,广义上的权利对象包括权利客体,权利对象中的实在范畴就是权利客体。因此,作为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的权利客体居于中心地位,它是权利对象的实在基础,权利对象的其他部分是用以规定、说明和服务于权利客体的。具有自在性和独立性的权利客体,是以权利对象为中介而与权利主体联系起来的。
三、权利标的权利的标的与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等同的观点在学界是否已经成为通论。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进一步澄清说明的必要。标的一词,在《辞海》里,意为鹄的、箭靶子,引申为目标或努力的方向。[16]在《现代汉语大词典》里,标的意为箭靶,比喻目的或目标。[17]由此可见,标的一词应当理解为目的或者目标。学者胡长清先生认为,法律行为之标的者,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8]此处标的的含义即指目的。据此,笔者认为权利的标的即为权利的目的,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权利的理由。所以,权利的标的与权利的客体不同,前者是权利的目的或目标,后者是权利主体可支配利益的载体。权利的标的也不同于标的物,标的物是指标的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价金等财产。
四、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一词通常很好理解,即指权利所包含的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19]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王伯琦、李宜琛、刘春堂等人。
[2]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3] 刘春堂:《判解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3年修订四版,第75页。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王伯琦、郑玉波等人。
[4]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5]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6] 李宜琛:《民法总则》国立编译馆1977年第7版,第176页。
[7] 李肇伟:《法理学》,国立编译馆1979年第4版,第250页。
[8] 刘清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1979年版,第68页。
[9] 玛·巴·卡列娃等:《国家和法的理论(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449-452页。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第5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0-121页。
[10] 王涌:《权利的结构》,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4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11]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7-378页。
[12]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13] 参见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3-30页。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59页。
[14] 齐振海、袁贵仁主编:《哲学中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118页。
[15]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62页。
[16] 《辞海》中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2929页。
[17] 王同义主编:《现代汉语大词典》,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页。
[18]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19]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页。
第4篇:权 利 保 证 书
作品自愿登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富贵在天》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5篇: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2:作品登记表(申请表、权利保证书)作品(音像制品)登记
申 请 书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作品 自愿登记实行办法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人(本单位)对 享有申请对上述作品(制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若发现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人(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 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联 系 电
年 月 日
附件:(份)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篇3:权利保证书
权 利 保 证 书
申请者: 徐州珂尔玛科技有限公司
本申请者愿意就流水线号为: 2013r11l034154、软件名称为: 珂尔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版本号为: v1.0 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作以下声明及保证: 本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上述软件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真实、合法,并且该软件著作权归本人(单位)所有。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篇4: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作品自愿登记 权 利 保 证 书
本人(单位)保证所申请登记的如下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品(制品)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版权局发篇5:权利保证书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权 利 保 证 书
编号:
作品(制品)名称:秋鹿吉祥物1 特此保证。
申请人(签章): 2008 年12月30日
说明: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如上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6篇:权利清单
交警中队权利清单
中队长职责:
1、全面主持城区中队工作,领导城区中队民警抓好全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全面掌握辖区路段的交通安全动态,根据不同时节交通流量做出针对性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3、当好大队领导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参谋,促进各项交通管理任务的完成,协助大队领导解决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组织草拟全县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其他交通管理工作文件;
5、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导员职责:
1.负责全中队的队伍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中队长,抓好队伍管理工作;
2.关心民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凝聚力建设;
3.抓好目标管理、考核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4.组织中队党员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5.制定教育训练计划,组织中队民警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督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6.监督管理中队内务卫生和警容风纪。
副中队长职责:
1.负责辖区各企业车辆管理; 2.出租车司机审核; 3.驾驶人满分实践学习; 4.协调各方面工作配合;
5.统筹安排人员值班、备勤工作,做好年度、季度、月的工作总结和计划;
6.负责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工作; 7.配合“百万警进千万家”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中队长职责:
1.负责审理事故处理民警上报的事故结论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理工作秩序,对卷宗材料从严把关,使每起事故的结论正确无误; 2.负责管理好交通事故卷宗、车辆违法处罚底卡等档案资料的传递、存档工作;
3.负责事故民警的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民警积极因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警业务工作水平;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中队长职责:
1.负责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纠正、制止非机动车、行人和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4.开展夜间集中查处重点违法行为等行动。 5.负责本组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凝聚力建设;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中队长职责:
1.负责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负责本组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凝聚力建设; 3.纠正、制止非机动车、行人和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4.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开展夜间集中查处重点违法行为等行动;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7篇: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权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特定的行为权,它包括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权利以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
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期间,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2)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4)审议、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5)审议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包括法律案。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一般采取出席大会全体会议、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参加小组会议等方式。
2.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案、选举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动议案,通过各项决议、决定等。表决一般采取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
3.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4.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质询案必须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2)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3)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写明质询案的案名、质询案的对象、质询案的案由和案据。(4)质询案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质询案必须是一事一案。质询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后,送交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交受质
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做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委员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是否再作答复。
6.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罢免案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在人大举行会议期间提出。(2)罢免案的对象必须是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人员。(3)罢免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4)罢免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必须在人大或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产生。
8.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言论表决免究权的内容:(1)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包括人大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分组会议以及大会主席团召集的其他会议的发言和表决。(2)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一律不受法律追究。不仅在其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期间,而且在不担任人大代表职务后,也不得予以法律追究。(3)人大代表在上述有关会议之外的发言,不属于法律保障范围之列。
9.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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