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齐 鲁 工 业 大 学
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院系名称 政法学院
学生姓名 许新雅(201712010025)
专业班级 法学17-1班
指导教师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实习情 况 一 览 表
时间 | 地 点 | 实习内容(讲座、参观、车间工作、总结等) | 指导教师 | 备注 |
2020.12.08 | 文科楼374 | 布置实习工作,进行分组,小组分工 | 吴雪莲 | |
2020.12.10-12.17 | 图书馆 | 案情讨论,准备证据材料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2020.12.18-12.23 | 图书馆 | 深入讨论案情及对抗策略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2020.12.29-12.31 | 图书馆 | 证据分析,熟悉程序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2021.01.02-01.04 | 文科楼374 | 开庭演练,熟悉程序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2021.01.05 | 文科楼374 | 模拟审判展示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2021.01.06 | 图书馆 | 完成模拟审判实习报告 | 姜文明 吴雪莲 刘红梅 | |
模拟审判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我们专业组织这次模拟法庭的目的主要是让我们了解法院民事审判制度。通过了解并参与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程序问题进行更深刻的理解。从而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记忆,使我们的理论知识能更好的和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一开始我们就十分重视,在知道老师们参与此次模拟法庭并为我们提供很多帮助的时候更加增强了我们的自信心。其次从宏观层面来讲,模拟审判是我们法学生最简单最直接的实践性活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具有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为更好衔接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模拟审判展开一个诉讼全部过程、环节,可以更好的运用我们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我们在未来的法律执业中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内容
(一)实习过程
1.过程
(1)庭前准备
前期我们是多方查找资料,并找老师对这个案子进行分析。此案案件并不复杂,但是涉及到的相关诉讼程序问题及证据材料收集还是有些麻烦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案情认定清楚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进行演练的时候是比较烦琐的,这一阶段要清楚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我们是一个考验,我们主动上网检索资料,观看了许多关于法院审理程序的视频资料,加上之前的几次模拟法庭经验,我们基本掌握了开庭时的程序,并能够付诸于行动。接下来就是我们不断地排练与讨论,尽管这样是枯燥无味,但是我们都很认真,没有说一个累字。我们只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搞好,自己累点没关系。所以当模拟法庭的第一此正式开始的时候,我们都走进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时间飞快的流逝,40分钟很快就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我们的第一次演练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
作为本案的人民陪审员,我通过对案件的案情及相关证据的了解,与合议庭成员苏天畅、杨冬迎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对案件以及各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意见也在庭前做出了相关分析。
(2)庭审阶段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座。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先有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书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陈述,综合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一、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三、借款人、借贷金额及利息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将就此问题进行质证。
审判员:下面就这一事实进行证据调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发表。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借款人、借贷金额及利息的认定;三、一审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本庭现在休庭,择期宣判。
2.分工
本次模拟审判的审判长由苏天畅担任,陪审员为杨冬迎和许新雅两人,书记员张国赛,原告王莉茼,原告委托代理人为朱泽雨与王青岳;被告由孙巧妍、王晓娟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为徐轶喆、李慧,被告证人为伏易洁。
(二)案情简介
原告郭光义与被告杨伟华、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8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被告一杨伟华、被告二郭红梅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多次向原告方提出借款请求。原告方分别于2008年1月14日、4月15日、7月19日、8月2日、8月17日、11月24日,2009年4月20日、1月11日、3月17日、3月23日、4月20日,2010年3月2日、4月26日,2013年8月12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杨伟华、郭红梅以及其指定交付的单艳艳等人提供借款。后双方多次对借款数额进行结算确认,并出具结算清单,认定借款为人民币600万元,其中明确记载借款月利率为2%,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通过协商,将借款月利率变更为1%。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催要以上债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二被告均予以拒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法律文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民初564号
原告(原审原告):郭光义,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林(系郭光义之子),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审被告):杨伟华,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审被告):郭红梅,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高密菁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光义因与原告杨伟华、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郭光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伟华、郭红梅偿还郭光义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杨伟华、郭红梅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光义之子郭小林与杨伟华、郭红梅之女杨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7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6日登记离婚,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原系儿女亲家。郭光义或其妻刘春香转至杨伟华账号的款项五笔计77.1万元: 1.2008年4月15日,郭光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郭红梅账户12万元;2、2008年6月5日,郭光义之妻刘春香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至杨伟华账户18.4万元;3.2008年6月9日,郭光义通过其妻刘春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至杨伟华账户19.6万元;4、2008年7月3日,郭光义通过其妻刘春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至杨伟华账户14.7万;5.2008年7月11日,郭光义通过其妻刘春香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至杨伟华账户12.4万。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至郭光义之妻刘春香账号的款项九笔计169.37万元:
1.2009年7月24日转款14万元;2.2009年7月30日转款18.4万元;3.2009年11月2日转款27万元;4、2009年11月3日转款19.87万元;5、2009年12月21日转款7.1万元;6、2010年6月2日转款30万元;7、2010年9月17日转款23万元;8、2011年3月12日转款20万元;9、2010年1月15日转款10万元。2011年3月5日,郭红梅、杨伟华为郭光义出具欠条-份,内容为:“欠条今欠郭光义人民币陆百万元正 60000000元)月息1%郭红梅,杨伟华2011年3月5号”。2012年10月5日,郭红梅、杨伟华为郭光义出具欠条份,内容为:“今欠郭光义利息人民币壹百壹拾万元正郭红梅、杨伟华2012 年10月5号”。
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对以下款项往来存在争议:
一、郭光义提供十四份存取款凭条,证明交付杨伟华,郭红梅404.25万元:
1.2008年1月14日,郭光义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存入杨伟华账户18.5元。
2、2008 年4月15日,郭光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单艳艳账户82万元。
3、2008年7月19日,郭光义之子郭小林转入单艳艳账户30万元。
4、2008年8 月2日,郭光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 至郭红梅账户19.2万元。
5.2008年8月17日,郭光义之友宋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郭红梅账户27万元。
6、2008年11月24日,郭光义之子郭小林转向郭红梅账户9.75万元。
7、2009 年4月20日,郭光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郭红梅账户94.1万元。
8、2009年1月11日,郭光义之妻刘春香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郭红梅账户18.45万元。
9、2009年3月17日,郭光义之友宋全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存入郭红梅账户28.2万元。
10、2009年3月23日,郭光义之子郭小林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至郭红梅账户18.2万元。
11、2009年4月20日,郭光义之子郭小林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至杨伟华账户10万元。
12、2010年3月2日,郭光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杨伟华账户20万元。
13、2010年4月26日,邱照祥转入杨伟华账户39.2万元。
14、2013年8月12日,郭光义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提取10万元交付杨伟华、郭红梅。
对以上十四笔款项,杨伟华、郭红梅质证认为,第1笔2008年1月14日向杨伟华账户存款18.5万元这一事实并不存在,仅凭一份存款回单不能当然的证明是郭光义向杨伟华账户进行的存款。
第2笔2008年4月15日,郭光义转给单艳艳账户82万元与本案无关。
第4、7、8、12笔即2008年8月2日、2009年1月11日和2009年4月20日,郭光义向郭红梅账户转账19.2万元、18.45万元和94.1万元,2010年3月2日郭光义向杨伟华账户转账20万元,该四笔款项系郭光义通过杨伟华、郭红梅的银行账户出借给鞠桂香的款项。
第5、9笔2008年8月17日和2009年3月17日宋全向郭红梅账户转账27万元、28.2万与本案无关。
第6、10笔2008年11月24日和2009年3月23日郭光义之子郭小林向郭红梅账户转账9.75万元和18.2万元,前笔款项系货款,不是郭光义向郭红梅的转账,后笔款项是杨伟华、郭红梅帮郭小林装修婚房所支付的款项。
第11笔2009年4月20日郭小林向杨伟华账户转账10万元、第13笔2010年4月26日邱照祥向杨伟华账户转账39.2万元、第14笔2013年8月12日郭光义取现金10万元、第3笔2008年7月19日郭小林向单艳艳账户转账30万元,均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郭光义提交的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存款回单及该院调取的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郭光义主张的第1笔2008年1月14日向杨伟华账户存款18.5 万元,实际为郭光义通过农村商业银行转入杨伟华账户。对第4、7、8、12笔,虽然杨伟华、郭红梅辩称是案外人鞠桂香向郭光义的借款通过郭红梅的银行账户转存,且由第三人鞠桂香出庭作证,但杨伟华、郭红梅和第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四笔款项系郭光义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第5、9笔款项,因宋全出庭作证,证实是根据郭光义指示转入郭红梅账号,且郭光义已偿还了该二笔款项,故对该二笔款项本院予以确认。
对第6、10笔郭光义之子郭小林转入杨伟华、郭红梅账户的款项,因郭小林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无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其间的款项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对第2、3笔郭光义及其子郭小林转入单艳艳账户的82万元和30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杨伟华、郭红梅指定的账户,故对该两笔款项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对第13笔邱照祥转入杨伟华账户的款.项,非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的账目往来,杨伟华、郭红梅不认可,虽然邱照祥出具了证明,但其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其证言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对第14笔款项,杨伟华、郭红梅不认可,郭光义又不能证明交付杨伟华、郭红梅,本院亦不予认定。
故可以认定的郭光义或郭光义之妻向杨伟华、郭红梅转款为第1、4、5、7、8、9、12共7笔,数额为225.45万元。
二、庭审中,根据杨伟华、郭红梅申请,法院调取了2008年至2011年间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郭光义夫妇与单丽丽夫妇(刘斌)、鞠桂香、单艳艳等人及杨伟华、郭红梅与郭光义之妻刘春香、案件外人鞠桂香、单艳艳之间的银行往来明细,杨伟华、郭红梅主张该证据证明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有以下多笔资金往来:
1、2008年8月1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郭光义转款18.6万元(该证据曾由郭光义提供,开庭时未作为证据使用并撤回);
2、2012 年5月8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杨力(当时系郭小林妻子)转款10万元。
3、案外人鞠桂香通过杨伟华、郭红梅向郭光义借款4笔共计151.75万元:
2008年8月2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 单艳艳的账户转款19万元;2009 年1月12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鞠桂玲账户转款19.05万元;2009年4月20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鞠桂玲账户转款104万元,其中94.1万元是鞠桂香向郭光义的借款;2010年.3月2日,杨伟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官芳芳转款29万元,其中的20万元系鞠桂香向郭光义的借款;以上四笔共计151.75万元。
4、2008年8月18日,郭红梅向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1118户名为鞠桂玲的账户转款24.1万,2009年3月18日,郭红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鞠桂玲账户转款20万元,该二笔系杨伟华、郭红梅为郭光义垫付的,共计44.1 万元。
5、2009年3月23日,郭红梅向尾号为6517的账户转款29.1万元,证明郭小林于2009年3月23日通过银行转给郭红梅的18.2万元于当天转出,印证了该笔款系房屋装修款。
对以上证据,郭光义质证认为,单艳艳系鞠桂香的儿媳,杨伟华、郭红梅也证实其与鞠桂香、单艳艳间存在交易情况,可推.断单艳艳系郭红梅指定的转账账户,实际上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是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及杨伟华、郭红梅与鞠桂香之间。但上述款项中包括杨伟华、郭红梅理应向郭光义支付的利息(根据郭光义提供的2008年6月12日的结算清单可证实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对2008年8月1日的18.6万元郭光义要求杨伟华、郭红梅提供原件。2012年5月8日郭红梅向其女杨力转账的10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系偿还郭光义的借款。对其所提供的2008 年8月2日的19万元、2009年1月12日的19.05万元、2009年12月4日的104万元中的94.1万元、2010年3月2日的29万元中的20万元,上述四笔款项与本案无关,系杨伟华、郭红梅向案外人鞠桂玲、单艳艳、官芳芳转账的记录,不能证实系偿还郭光义的借款,更不能证实郭光义与案外人存在借贷关系。
郭光义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录音资料二份、2008年6月12日的出借清单一份。第一份录音资料反映的大致内容为: 1、郭光义与证人鞠桂香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经杨伟华、郭红梅介绍发生。2、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协商如何追加借款(书面资料第一页最后两行:“郭光义:我心思老鞠这个事这样,咱不好给他利息起的少一点,别给那么些”,第二页第2-4行:“郭光义:你这样,毁不了,恁说,听把话跟他说明白他,利息起他少点。这个事我就不管了,我反正我心思着照一分也中,照5厘也中反正,咱这么弄我心思着,你这样不成”,第二页第18行:“郭光义:咱也别一下子把他那个”)。
对第二份2011年3月5日的录音资料,郭光义称该录音资料是在2011年3月5日双方结算时录制的;杨伟华、郭红梅质证后认为:对录音证据,-是很不清晰,无法听清全部录音内容。二是郭光义整理的该录音书面内容不全面。三是该录音不是在同一时间形成,系经过删减、拼凑形成的,理由是:郭光义主张该录音系2011年3月5日形成,而第4页内容,证明该段录音于9月5日形成;第1页中的“家里不是打药嘛”,证明该录音也不是在3月5日形成,因为无论是家里,还是地里,三月份都不是打药的季节;第3页中“满的时候200元钱一个房间,但是一个月后一块结算”,结合光盘这段录音,这一段录音发生在2010年10月份,是在高密市拍红高梁电视剧的时间,剧组人员的住宿被文化局安排在杨宁的宾馆里,拍摄完毕统一结算。2010年10月份在高密市拍红高梁电视剧,在高密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第7页中“你看老王(实际是老杨,鞠桂香的丈夫)在那里,老鞠死洋洋的,杨宁整天在外面耍”,这段录音发生在2010年8月12日之前,因为老杨的死亡注销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该录音能够证明:(1)涉案欠款是郭光义与鞠桂香之间的贷款,自始至终反映的是杨伟华、郭红梅为郭光义向鞠桂香追要借款;(2)鞠桂香不能偿还郭光义的借款,影响了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双方儿女郭小林与杨力之间的夫妻关系(该书面谈话录音第1页);(3)协商如何给鞠桂香施加压力(该书面谈话录音第6、7页中“郭光义:今年冬里那一百万,我还能动他点,我不舍得扔了这个钱,我得给他压力,我说你得赶紧给我准备。郭红梅:我好说,我怎么也好说”)。综合郭光义提交法庭的两份书面资料,证明郭光义与证人鞠桂香经杨伟华、郭红梅产生民间借贷,证人鞠桂香逾期不能还款后,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协议如何追要借款的事实。
2008年6月12日的出借清单,内容如下:
“单:
4月13日:壹佰万元正三个月一次付息月息2%付息了4月30日捌拾万元正三个月一次付息月息2%
6月10日贰拾万元正二个月一次付息月息2%
4月23日陆拾万元正二个月已付息9.23号付了
5月7日叁拾万元正二个月已付息
菊4月15号壹佰万3个已付息
6月5日贰拾万元四个月已付息
张6月9日贰拾万元正一个月已付息
6月25号40万扣已付息2个月欠款人郭红梅08.7.3号15万扣一个月息2008.6.12
7.12号20万扣息4个月”
郭光义在原审中称该清单由郭光义之妻刘春香书写,郭红梅.签字,证明杨伟华、郭红梅从郭光义处借款后,所有的款项不仅仅是借给了鞠桂香和单丽丽,还证明杨伟华、郭红梅常年搞理财,将款借出去后无法追偿。再审中称,该清单可证实郭光义系该清单中注明的欠款金额的债权人,因为该清单原件由郭光义持有,根据法律规定,该清单中虽未注明债权人,但郭光义系该清单的原件持有人,从而可推定郭光义系债权人。对于杨伟华、郭红梅所陈述的系杨伟华、郭红梅开玩笑出具的,郭光义不认可,杨伟华、郭红梅系成年人,具备相应的风险防控意识,在其出具的清单中不仅注明了每笔款项的去向、利息结算及付息情况,还注明了欠款人的签名,且该结算清单系杨伟华书写并出具,系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结算后,杨伟华、郭红梅共同在场出具的并交付了郭光义。
杨伟华、郭红梅质证认为:该材料系杨伟华书写,是与郭红梅在为子女装修婚房时开玩笑而产生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债权人是郭光义。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与该证据相印证,该证据所载明的事实并不存在,不能作为借款实际发生的依据。
杨伟华、郭红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鞠桂香出庭作证。
鞠桂香在庭审中作证称,2008 年8月2日,郭红梅转至单艳艳账户19万元,是其向郭光义借款20万元,预扣了1万元利息;2009年1月12日郭红梅向鞠桂玲转款19.05万元,是其向郭光义借款20万元,预扣了9500元利息;2009年4月20日,郭红梅向鞠桂玲账户转款104万元,是其向郭光义借款100万元,.实际转款94.1万元,剩余是向郭红梅借款;2010年3月2日杨伟华转入官芳芳账户29万元,是其向郭光义和郭红梅分别借款20万元和9万元;2008年8月18日,郭红梅向鞠桂玲账户转款24.1万元,是共向郭光义借款27万元,实际转款24.1万元;2009年3月18日郭红梅向鞠桂玲账户转款20万元,是其向郭光义借款29万元,实际转款20万元,共向郭光义借款216万元。鞠桂香在原审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中称,从2008年开始向郭光义借款共五次,两次100万元,一次60万元,一次30万元,一次20万元,共向郭光义借款31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郭光义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调取的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多次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郭光义向杨伟华、郭红梅提供了借款,杨伟华、郭红梅理应在郭光义主张后及时偿还。根据郭光义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之间的账目往来,可以认定杨伟华、郭红梅仍欠郭光义302.55万元-187.97万元=114.58万元,一审法院暂按此数额予以支持。对郭光义主张的其它借款,一审法院暂不予支持,其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郭光义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借款项时约定的利息具体标准,一审法院暂按郭光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对杨伟华、郭红梅辩称两份欠条所证明的欠款事实并不存在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郭光义提供的欠条、录音资料以及出借清单,可以证明双方部分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不能明确证明的只是交付数额。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杨伟华、郭红梅辩称郭光义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认为,虽然杨伟华、郭红梅为郭光义出具的系欠条,但欠条反映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借贷,故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来认定,而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的,郭光义随时可向杨伟华、郭红梅要求偿还借款,且诉讼时效适用最长二十年,故杨伟华、郭红梅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杨伟华、郭红梅辩称,本案借款是郭光义与鞠桂香发生的借款的理由,本院认为,郭光义与杨伟华、郭红梅及杨伟华、郭红梅与鞠桂香之间均存在款项往来,在郭光义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郭光义与鞠桂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借款最终由鞠桂香使用,但杨伟华、郭红梅为郭光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债务的认可,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伟华、郭红梅返还郭光义借款本金1531831.51 元,并向郭光义支付利息(自201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1831.51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郭光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郭光义负担40000元,杨伟华、郭红梅负担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由杨伟华、郭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天畅
审 判 员 杨冬迎
审 判 员 许新雅
书 记 员 张国赛
三、实习体会
这次的模拟审判是一次我们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很好的方法,能够让我在学习的过程中停下来反思,我的法律学习是什么样的,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应该向哪个方向前行。这次模拟审判实习也应该是我们大学四年最后一次正规的模拟审判了,从拿到案例开始与我们小组沟通到最后庭审能够流畅展开,都使我对法庭程序更加熟悉,也进一步增加了我对法律的敬仰。在模拟审判中作为人民陪审员,不仅需要帮助法官解决当事人讼争还要维护法律威严,模拟实践并不能真正代表什么,虽然这次我们的模拟审判还存在许多不好的地方,比如控辩双方辩论环节拖沓,质证环节错误等,但是学海无涯,模拟审判的错误和结束,不代表法学学习的结束,我相信我们以后一定可以在实务中做得越来越好。从入学开始我们一直在感知法律,不断的记忆“痛苦”挑战整个人的神经,但当某一天需要我用到法律时,整个人对法律的感觉从潜意识中迸发出来闪进各种法律文书中,结案后的反思和回顾不但是对自己的反思更是对法律的热爱。
有一点不的得不提就是在这次活动中,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都感觉到了团结的力量。在准备期间,我们遇到了好多难点,给我们带来很多阻力。但这并没有打倒我们,而是让我们更加团结,每当我们共同克服一个难点时,我们是那么的有成就感。这次实践使我感觉到不单单是参加一个活动,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团队精神都是十分的重要。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高。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中没有的知识,提高了我的能力,丰富了我的大学生活。从我这次的审判员身份来讲,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和义务,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所以说,人民陪审员在一次公正的审判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感谢这次的模拟法庭,也期待未来真实的庭审。
指导教师评语: |
实习成绩: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