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请申请书
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出变更申请,望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第2篇:变更诉请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变更诉请对举证期限的影响
——湖北孝感中院判决川城建筑公司诉金达化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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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须区分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产生的影响而定: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就无需再定举证期。案情
2010年1月21日,川城建筑公司与金达化纤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进行核算,确认金达化纤公司未付工程款项320余万元,金达化纤公司承诺于同年6月30日前清偿。后因金达化纤公司违约,川城建筑公司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欠款余额130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化纤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原告川城建筑公司根据起诉后至开庭前被告多次以物抵债的实际情况,将诉讼请求额变更为120万元。
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金达化纤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20万元。
金达化纤公司不服,以原告变更诉请后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另查明:金达化纤公司对原告一审庭审时因被告以物抵债而相应减少的数额无异议;一审庭审后至二审庭审前金达化纤公司又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了部分债务。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减少标的额的诉讼请求变更不同于其他变更情形,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轻了被告的答辩与举证负担,一审法院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011年7月14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可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结合一审庭审后至二审庭审前被告以物抵债履行部分债务的新证据,判决:驳回被告上诉,改判其支付相应款项。
评析
1.本案属于变更而不是放弃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基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其变化形态通常有三种:增加、放弃和变更。按照一般语义解释,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任何改变都可归结为诉讼请求的变更。从这一点看,变更形态与另外两种的界线并不明确。但从相关立法文本,如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诉请的“放弃”与“变
更”、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诉请的“增加”与“变更”并列使用的情况来看,三种形态应当相互独立且互不交叉或包容。因此,现行民诉立法框架下诉讼请求的三种变化形态应有各自独立而特定的内涵。一般来说,“增加诉讼请求”是增加原诉请额或诉请事项;“放弃诉讼请求”是意思自治下对原诉请的部分或全部处分;而上述两种形态之外的诉请改变应归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改变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主张、改变责任承担方式、主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额或请求事项的减少,等等。因此,本案因被告庭前履行部分债务这一客观事实的变化,原告相应减少诉讼请求额,显然不属于放弃而是变更诉讼请求。
2.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实践中较常见的观点是,举证期限作为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和对应的程序事项,应随着诉讼请求的变更相应调整,以保障相对方的诉讼防御权并便于法院审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中,变更诉讼请求时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仅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依本条第一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除此之外则并不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举证时限规定》第七条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一补漏是否意味着所有的变更诉请都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结合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目的、上述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是上述第七条来看,笔者认为,鉴于诉请变更形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具体分析其对答辩与举证负担的影响:如果该变更增加了利害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法院就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否则无需再定举证期。如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变更诉请,就需要被告相应调整反驳、抗辩或反诉主张并重新举证,故应当另定举证期。而客观事实变化下诉讼请求事项的减少,如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告庭前道歉后原告撤销相关诉请的变更,就不会增加相对方的答辩与举证负担,无需另定举证期。这也正是上述第七条明确授权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问题予以自由裁量的原因所在。
本案中,除非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基础丧失,被告围绕原诉讼请求的答辩举证主要针对两方面进行:一是2010年1月21日双方结算确认的未付工程款项320余万元;二是结算后的付款。后者自然包含了起诉至一审庭前时段内被告以物抵债的履行情况。而原告变更诉请后,被告的答辩举证仍然针对这两方面展开。即使被告认为原告减少的请求额少于以物抵债的实际数额,原告的自认客观上仍减少而不是增加了被告的答辩举证负担,法院自然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另外,从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角度看,一方面,若被告出庭且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无疑会直接针对庭前以物抵债的履行情况举证抗辩,而且也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不存在法院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法适用前提;另一方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放弃其诉讼权利时,如果原告避开庭前履行债务的情况,不作变更而仍坚持原诉请,一般而言,因一审法院无法查明事实,从恪守证据失权理论的角度
看,原告的诉请仍会得到支持。如果原告这一诚信行为换来的是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后庭审的延迟,则无异于对诚信诉讼的否定、对无故缺席审理并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变相怂恿。事实上,从被告一审时既不应诉答辩或提交证据,也不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却在二审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工程质量抗辩,无故缺席一审庭审等方面综合来看,其恶意利用两审程序损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诉讼投机意图明显,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案号:(2010)川民初字第1788号;(2011)孝民二终字第15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第3篇:变更申请书
篇1:更名申请书 更名申请书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陈剑,汉族,女,1981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785,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
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读书期间发生了多次因重名而被误解的事情,让我觉得很为难,并给我带来了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陈剑更改为陈思颖,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陈剑 2014年5月16日 更名申请书
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公安局:
本人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祝淼淼,男,汉族,2006年6月6日生,身份证号:***031。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子姓名为祝义淼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三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祝义淼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子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申请人:父亲:祝泽锋 母亲:陈剑 儿子:祝淼淼
2014年5月16日篇2:变更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生产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企业",是指生产单位(或者申请单位)隶属的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所属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分公司;"生产单位"是指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变更事项"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变更事项"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分别填写"企业"和"企业意见"栏;
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则填写全部栏目。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单位的"名称"栏,填写全称;企业的"地址"栏,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单位的"地址"栏,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企业的"经济类型"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即可。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该产品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命名原则》(1980)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年设计生产量,计量单位为吨;"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12 3 篇3:变更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企业名称: 广东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公司(内资、外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内资、外资)、2.住所栏目: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详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八类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企业在住所同一行政辖区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在申报栏目中填写经营场所具体信息。
3.出资总额栏目:公司填写认缴的注册资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注册资金数额、合伙企业填写认缴的出资数额、个人独资企业填写出资额。分支机构不须填写此栏目。4.申报实缴出资额栏目: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需申报实缴出资额的填写此栏目。
5.主营项目类别栏目: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6.经营范围栏目:填写章程、协议等文件记载的经营范围。7.企业类型栏目: a.内资企业:
a-1有限责任公司、a-2股份有限公司、a-3国有独资公司、a-4全民所有制企业、a-5集体所有制企业、a-6联营企业、a-7股份合作企业、a-8普通合伙企业、a-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a-10有限合伙企业、a-11个人独资企业; 分支机构:
a-1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a-13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a-1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a-15营业单位(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分支机构)、a-16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 b外资企业:
b-1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b-2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b-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b-4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b-5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b-6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b-7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b-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b-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
8.勾选处请在"□"内勾选;
9.董事、监事、经理栏目:填写变动后的人员名单;
10.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11.外文文件、证明须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由公司翻译的,须加盖该公司印章;由翻译公司翻译的,须加盖翻译公司印章)。12.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文(仅供参考)、章程/协议范文(仅供参考)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retype/zoom/d2a47c9ba300a6c30d229f51?pn=4&x=0&y=0&raww=727&rawh=957&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631.856946354883&md5sum=d0000eb6fb447ac28813d7faf3d46e26&sign=0ac81020bd&zoom=&png=3938-6177&jpg=2309-68172"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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