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申请书
第1篇:置换申请书
篇1:置换申请书
置换申请书
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制 意向置换人承诺书
鉴于:
本意向置换人向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挂牌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的名称)置换申请,兹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承诺:
1、我方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所载的全部置换要求。本意向置换人参与此次置换行为已经内部决策批准。
2、我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符合交易机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意向置换人条件的规定。
3、我方已如实填写置换申请资料并提交有关附件,并对以上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本置换申请系我方真实意愿,一经作出不予撤回或变更。我方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接受资格审核,严格遵守有关置换规则。
5、我方如有违以上承诺或违反有关置换规则,自行承担有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意向置换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意向置换人简况 篇2:置换申请报告
路桥建设资产置换操作方案
一、交易内容
将路桥建设持有的萨那办事处和也门办事处资产与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香港”)持有的北京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4-9层的物业(以下简称“东环物业”)进行置换。集团对东环物业的投资成本约为3.4亿元人民币,目前萨那办事处和也门办事处的帐面净资产约为2.7亿元人民币。交易方式为路桥建设将萨那和办事处全部转让给总公司,另外再向总公司支付7000万元人民币,总公司将东环物业转让给路桥建设。由于东环物业目前有路桥香港持有,所以无法直接置换,而需将持有东环物业的中怡公司转让给集团,由集团与路桥建设交易;或由路桥香港与路桥建设进行交易,将海外办事处先换给路桥香港,然后再转给集团公司。(具体的方案讨论请见“
四、具体操作方案”)
二、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意义
1、总公司通过该次交易可以部分套现,而且仍可享有东环物业的收益 假设路桥建设以3.4亿元的价格买下中怡公司(路桥香港的全资子公司)持有的东环广场;除去用于置换的萨那、也门办事处,总公司可即时套现7000万元。由于总公司同时持有路桥建设71.42%的股份,所以置换后总公司对东环物业仍享有控制性权益。另外,路桥建设目前的市盈率约为80倍,这也就意味着东环广场的利润在国内市场上可以按80倍的价格发售,而由香港路桥持有显然无法最大限度地体现该项资产的价值。所以该次置换对总公司总体上来说是有利的。
2、资产置换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使上市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方式之一
由于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属于稀缺资源,所以保持上市公司的“造血”功能 十分重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是目前在国内资本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使上市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方式之一,即通过置换优质资产,减持不良资产,而保持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对路桥建设来说,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造时进入股份公司的萨那办事处现在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盈利能力较差。而东环广场作为东二环附近的新兴物业,目前入住率较高,租金收入比较稳定,可以对上市公司构成利润支撑。所以,我们拟通过比较通行的资产置换的方式来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3、全部用现金收购不利于股份公司的发展
路桥建设以萨那、也门办事处和1.6亿元现金为代价,增持东环广场这项资产,这种交易方式比单纯付现更有利于股份公司的发展。路桥香港购买东环广场的成本价格为港币3.4亿元,按照30年折旧年限计算,年度折旧额为1133万元,年度租金收入按2500万元计算,则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4%[=(2500-1133)万元/34000万元]。路桥建设目前的净资产收益率约为1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的现金只能用于收购净资产收益率在10%左右的资产,才不会拖低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而东环广场测算的收益率显然低于公司平均的收益水平,所以如果用现金出资明显对路桥建设的发展不利,而总公司作为路桥建设的大股东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4、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东环广场如果按照30年折旧,按照年度租金收益2500万元测算,该项资产的净资产收益率约为4%(如前计算),而现有的萨那、也门办事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2%,明显低于东环物业的收益水平。置换后将使路桥建设的资产质量得到改善,有助缓解公司的利润压力,而且由于东环物业主要是现金收入,所以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总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也将从路桥建设的发展中获益。
5、有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资
路桥建设的前次募集资金尚有16,000万元未使用,如果该次资产置换能够 得到总公司的首肯,并且操作成功的话,所募集资金就可以全部使用完毕。而且由于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资产质量都较好,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增资发行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以利路桥建设的长足发展。
三、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的可行性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事宜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0]105号文)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近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报备方式将由向中国证监会‘事前报备’改为‘事后报备’,即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通过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决议后,可直接向本所报送相关文件,履行相应手续,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在董事会决议披露后,上市公司再将有关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所以路桥建设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并不需要在事前报证监会审批,手续上比照以前大为简化。
2、置换后,股份公司100%持有中怡公司,可以并入股份公司的报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认定标准,持股比例在50%以上、可以合并报表的对外投资不受《公司法》规定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
3、该项交易在操作时就相关问题需要得到外经贸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但经与公司律师和财务顾问共同讨论,发现不存在实质上的法律和政策障碍。长期以来,总公司一直与上述政府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所以该项交易如果能得到总公司的大力支持,一定会加快该项交易的操作进程。
四、具体操作方案讨论
(一)方案一:
1、主要操作思路简述
(1)路桥香港将中怡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
(2)路桥建设与集团公司进行交易,将其两个海外办事处的资产与集团公司持有的中怡公司100%的股权进行置换;
2、需要履行的手续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集团公司持有中怡公司的行为需要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2)集团公司将中怡公司转让给路桥建设需要外经贸部批准;
(二)方案二:
1、主要操作思路简述
(1)路桥建设将海外办事处置换给路桥香港;(2)路桥香港将海外办事处转让给集团。
2、需要履行的手续或需要解决的问题
(1)路桥香港持有海外办事处需要得到外经贸部的批准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其他审批部门及有关申报文件 1.财政部,需要经外经贸部审核或批准的事项有:
(1)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资产的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2)有可能,本次资产置换作为境外国有资产的重大运营决策事项需要报财政部备案或审批。(视中路香港公司、路桥建设的资产相对规模而定)
2.港澳办。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如政治、外交等因素影响,本次资产置换文件抄送予港澳办即可。
(四)本次资产置换需完成的主要程序有:
1.路桥建设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本次资产置换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
2.签署《资产置换协议》或草签《资产置换协议》(草案),公告。
3.路桥建设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路桥建设监事会对其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4.路桥建设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管办报送下列备案材料(监管机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的,路桥建设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及时补充并作出公告):(1)(2)(3)(4)(5)(6)(7)(8)(9)(10)路桥建设董事会就本次资产置换事宜的书面报告; 路桥建设董事会关于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承诺和具体实施方案; 路桥建设董事会决议副本; 本次资产置换的公告副本; 资产置换协议或协议草案; 路桥建设控股股东关于准备长期持有路桥建设股份的声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置换资产的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出具的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5.路桥建设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路桥建设董事会应就本次资产置换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意见;
6.路桥建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次资产置换计划:
(1)在路桥建设办理上述程序的过程中,路桥集团、中路香港公司、中怡 公司同时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如作出董事会决议等;(2)文件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抄送港澳办),分别获得其资产评估 立项、评估结果的确认批文及对本次资产置换行为的审核批复;(3)办理过户手续。
7.本次资产置换手续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路桥建设应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
8.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本次资产置换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时,路桥建设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本次资产置换的过户手续。
9.路桥建设在实施本次资产置换后,应当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在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六个月内,路桥建设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第(二)至
(四)项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管办报送规范运作情况的报告。篇3:置换担保财产的申请书
置换担保房产的申请书 尊敬的xx法官:
原告xxx在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提出了诉讼保全,查封、冻结了被告xxx位于xx市xx区xx路“xx”房产一套(x房地字第xx号)、被告xx在xx区“xx花园”房屋一套(x房地字第xx号),并冻结了被告的部分银行帐户。为此,原告xx(身份证号:xx)用自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花园”房屋一套(x房地字第xx号)与位于xx区“xx”房屋一套(x房地字第xx号)提供担保。鉴因,上述担保财产中的 房屋在原告在提供担保前已与他人形成了买卖关系,而今原告在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期限将至。为避免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肯请准许用 房产置换为本案的担保物,并对原告之前用以担保的 房屋予以解封为盼!
申请人: 申请人: 新担保人: 年月日
第2篇:学分置换申请书
学分置换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学院XXX专业XXX班的学生:XXX,学号为16XXXXXX由于大一上学期学习方法不对导致XXXXX课程考试未及格。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通过XXXX学习了XXXXXX课程完成了100%学习进度,然后在该平台的期末考试中考了XX分,以相同课程的3个学分置换3个学分达到了学校的学分置换要求。因此,特此申请,还望批准。
XXX
2020年4月15日
第3篇:保全标的置换申请书
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 号,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并解除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号 及账户内现金存款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关于 纠纷重审一案[案号:(2019)粤 民初 号],贵院根据 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 月 日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 市分行账户(账号:)及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元。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标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对 公司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错误。
XX公司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申请人与 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据此申请贵院对我司银行账户采取保全冻结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案件审理过程及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可以证明,申请人已与 公司进行了合理结算且已向 公司超额支付了案涉工程的价款,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申请人不应对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XX公司在此情况下仍故意申请保全的行为,实属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具有偿还能力,贵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可见,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不具有偿债能力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预防性强制措施。申请人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自持多出物业,完全具备偿付能力,并不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因此XX公司申请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冻结是不合理且无必要的保全措施,已涉嫌滥用司法资源。
三、公司对账户的冻结期限早已逾期,重新冻结存在程序瑕疵。
贵院于201 年 月 日作出(2016))粤 民初 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申请人账户,期限为1年,自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冻结期限届满后,未申请进行续封。而贵院于2018年 月 日方另向申请人出具查封扣押清单,重新对我司账户存款进行冻结,但并未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要求出具裁定书,保全程序存在瑕疵,也应予以撤销。
四、置换保全标的物,可防止对申请人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防止XX公司承担更大的的损失赔偿责任。
.现申请人的上述监管银行账户被冻结,已严重影响了申请人员工的工资发放及其他日常经营支付工作,致使申请人的声誉及日常经营遭受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且申请人还面临因银行账户冻结无法支付而承担违约责任及不良金融系统征信的风险,届时申请人及所属集团公司将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融资,陷入严峻的经营困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继续冻结申请人银行账号,势必会导致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又会产生新的损失赔偿纠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7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等规定,贵院可依法选择对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保全后果较轻的标的物进行置换。
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担保置换,可以避免保全措施对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双方的不利影响扩大,房产的增值属性也完全能够保障诉讼保全目的实现。
综上,XX公司申请冻结申请人银行账户属采取过度保全措施,已造成申请人巨大的损失。为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保全财产变更置换。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对保全标的物予以变更。
此致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