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申请书
第1篇: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XXX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申请增加合伙人3名,姓名为×××,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x x年x x月开始执业。三人均已具备3年以上执业经历,符合合伙人条件。特此申请变更备案,请给予批复为盼!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第2篇:合伙人
合 伙 协 议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总投资为元,甲
出资元,乙出资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
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
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第3篇:合伙人为什么要合伙人保险
合伙人为什么要合伙人保险?
合伙人保险又被称为“股东互保“,是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非常普遍,是企业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一,那什么是合伙人保险呢?
首先,要了解一下保险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范畴内的、经济上可度量的利益关系”。简单的说,以普通的人寿保险为例,投保人(交保费的那个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障的那个人)之间必须有可保利益。在可保利益的确定中,又分为英美法系的“关系论”与大陆法系的“承认论”。在我们国家,很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关系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认定方法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与此同时,企业合伙人之间在法律上也存在着可保利益,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可度量的”,合伙人保险正是在这种可确认的利益前提下产生的。
合伙人保险不一定是要企业的出资人才可以参与的,也包括了对于一家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关键性人物,比如总经理、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等,也就是对于企业运营起关键性作用的人都可以参与这个计划。二、为什么要投合伙人保险?
股东互保保险的目的是防范股东之一突遇极端风险给整个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合伙创业中,几乎每个人都做好了面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起伏变化的准备,但很少人会想到还有一个巨大的“隐藏风险”被普通忽略了:你的合作伙伴的健康风险和人身意外风险。一旦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不幸突然发生意外,你想好了该怎么应对才能让公司财务继续正常运转。
三、欧美发达国家通常的解决方案
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就从出资中拿出一点钱,以出资额为保额,为每们股东或持股超过一定面分比的股东购买寿险保单。
每位股东有一份单独的保单,被保险人是股东本人,受益人由股东指定,同时做好律师文件并公证。律师文件的大意是,一旦某位股东发生极端风险,他在公司里的权益即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为限,其家人自动放弃向公司申请主张权益,股权无偿转移给其他股东。所以公司的经营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该保单放在受益人手里,公证书放在公司。
第二种做法与第一种做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受益人不是该股东指定的家人,而是其他股东,受益比例根据出资比例划分,然后签订《股权买卖协议书》并公证。这种做法可以保证其中一个股东遭遇人身极端风险后,亲属要出卖股权时,另外的股东有足够的现金行使优先认股权。这种做法适合中小公司或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在欧美发达同家,第二种方法更常用。在我国。尽管《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只要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就可以是任何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的人。但是在保险实务中,为避免道德风险,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规定受益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亲属关系。所以在我国。第一种方法更实用。无论使用哪种方法,在以后的经营中,随着公司的资产的增加,都应该不断追加保额。
四、合伙人保险案例说明
例如:某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A、B、C,各出次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以600万元资产投入运营,资金形态逐步转化为产成品库存、半成品、原材料应收账款等,日常账面流动资金只有100余万元。两年后股东B在晚间应酬客户时突发心梗猝死,股东B家属提出了权益主张申请:
1、撤回原投资200万元;
2、领回两年间公司应分未分之分红36万元;
3、股东B是在为公司拓展业务的时候发生风险,请求公司给予抚恤金100万元。
合计款项336万元,要求在1个月内转入股东B家属私人账户。如不能做到,家属将在保留第3项请求的同时,将股权以40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
这让股东A、C非常为难:他们平时与股东B交情甚好,很愿意拿出480万元妥善处理此事,无奈尽护企业股权的完整。在股东相互投保计划中,以股东本人为投保人,同时变为受益人.当股东之一不幸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健管此时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已达11200万元,无奈账面现金只有100余万元,无法解决燃眉之急。
如果股东参加了相互投保计划就可以维在合伙人(生存股东),而健在合伙人须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按约定价格购买身故合伙人的股权。温馨提示:佳达商会网 合伙人保险咨询,228395798@qq.com,陈生 合伙人保险在海外很常见,很多企业合伙人都会购买合伙人保险。我国近年很多企业经营者重视采用合伙人保险方式,降低了经营风险,并从中获得经营保障的巨大收益。只要合伙人互相投保对方,并写上自己为受益人就可以了,同时彼此还要进一步协议,将来得到保险金,要用来买下对方配偶继承的产权,如此一来,都皆大欢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