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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申请书(共4篇)

作者:一剑一飘香 | 发布时间:2020-06-24 06:52:0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下文为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2】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

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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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XX。

被执行人(被告信息)。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上述两项合计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X月XX日

第3篇:执行申请书

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

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未提。刘**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

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于20xx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

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执行)执行申请书范文(2)| 返回目录

【标

题】 仲裁申请书(执行)

【分

类】 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____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仲裁裁决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执行申请书范文(3)| 返回目录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离婚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范文(4)| 返回目录

离婚案件强制执行-

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年9月6日以民初第200号判决书(调解书)作出判决(调解),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我国人民法院案件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

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关于我校执行生活用电的申请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格式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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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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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执 行 申 请 书

执 行 申 请 书

执行申请人:刘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4-1-8号。

执行申请人:顾明胜,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8号2-4-1.执行申请人: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执行申请人: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街650号。

执行申请人:张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号1-4-1。

执行申请人:于连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A园41号4-7-1.执行申请人:王明宝,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1217号。执行申请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双岭街608号。执行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甸街491号。执行申请人:王玉玺,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执行申请人: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执行申请人: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执行申请人: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执行申请人: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被申请人: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被申请人: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申请执行的要求:

根据(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执行申请的理由:

辽宁省长海县(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一、被告刘仁训与被告王玉珍与2005年4月29日、2006年2月16日、2009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11)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10)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11年11月21日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格式(共15篇)

执行回转申请书(共9篇)

执行申请书范本(共26篇)

撤回执行申请书(共20篇)

本文标题: 终结执行申请书(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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