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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申请书

作者:zzhangzhengking | 发布时间:2021-04-25 06:08: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抵税申请书

抵税申请书

XXX国家税务局:

ABC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码:1234567891011,档案号:1234567890,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司在2014年6月申报缴纳5月份增值税时,误将2014年6月3日的机打仟位票NO.8888988开票金额¥5085元计入5月应税服务额纳税,即多缴纳增值税款¥148.11元。现申请¥148.11元抵交2014年6月增值税。

以上所述均为真实情况,请贵局审核批准!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ABC公司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第2篇:抵税政策

抵税政策;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

为了方便计算,现将公益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及调整归纳为:

1、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

2、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中属于公益性捐赠的部分;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 如捐赠人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公益性捐赠额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无须纳税调整,只需要调整非公益性捐赠部分;如果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超出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与调整举例

例: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A、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48万元。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48万

5、应纳税所得额:400—48=352×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B、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慈善会捐赠60万元。

1、利润总额:400万元

2、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12%=48万元

3、实际公益性捐赠支出总额:60万元

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400+12=412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412--48=364×25%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5%】

四、企业捐赠减税办理手续

1、须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深圳市纳税人向深圳市慈善会的公益性捐赠,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出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加盖深圳市慈善会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企业在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全额列支,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做相关帐务处理。

五、可100%抵税的机构

可100%抵税的非营利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大概如下:

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中国绿化基金会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4、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6、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8、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0、中国红十字会

11、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3、中华慈善总会

1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5、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6、宋庆龄基金会

17、中国福利会

18、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扶贫基金会 20、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2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22、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需要提醒的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

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

六、公益性捐赠的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第3篇:免抵税

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009-08-10 13:13 补充问题

当期免抵税额是(17%-13%)即4%吗?

根据“免、抵、退”税政策规定,按纳税申报计算出生产企业当月的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以及留抵税额的几种情况的账务处理。

一、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180万元,进项税额30.6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135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30.6-2.7)=-1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11.75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栏计算出本月留抵税额1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11.7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11.75=8.5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10.6 贷:银行存款210.6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1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6 贷:商品采购210.6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11.15 贷:主营业务收入9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 1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免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贷:主营业务收入135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135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135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2.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7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8 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5

⑧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11.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5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2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31 7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 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20+30 6-2 7)=-31.7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31.7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31.75-20.25=-11.5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三、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例1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8 5万元,增值税申报表20栏本月留抵税额为20 25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135×(17%-15%)=2.7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17%-(8 5+30.6-2 7)=-20.25万元

即期末留抵税额=20 2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5×15%=20.2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20.25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20.25=0即没有免抵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1

⑦申报出口退税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补贴款2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0.25

四、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应纳税额等于零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入原材料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25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销售折算人民币收入80万元。(增值税率17%,退税率15%)期初留抵税额10.1万元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10.1+34-1 6)=0万元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期末既无留抵税额也无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①购入材料支付货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商品采购234 贷:银行存款234

②货物验收入库时的记账凭证:

借:库存商品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贷:商品采购234

③内销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

④自营出口货物时的记账凭证: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⑤收到外汇款时的记账凭证:

借:银行存款80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80

⑥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6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五、只有免、抵额,没有出口退税额,期末有应纳税额

根据例2资料:假若上期留抵税额等于零,增值税申报表19栏本月应纳税额为10 1万元。

则: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80×(17%-15%)=1.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250×17%-(34-1.6)=10 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80×15%=12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万元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1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①———⑥同上例2

⑦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税额)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 ⑧月末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结转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1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⑨次月缴纳税金的记账凭证: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1 贷:银行存款10.1

当期免抵税额的概念与作用

浏览次数:629次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10-10-17 17:55 | 提问者:hujian315di

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出来到底有什么作用?它的含义是不是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 问题补充:

可是算出来的免抵税额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呀??? 免和抵已经在出口免交销项税和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体现出来了,为什么还要算免抵税额?

最佳答案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把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搞得比较复杂,不完全是你讲的“在免和抵中外销免征的销项税额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时进项的抵免的总和”。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税额与第四步比较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当期的免抵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计算过程依然为五步,不同的是第一步和第三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三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同上。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第4篇:退抵税申请

退抵税申请

该单位名称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号,注册资本:******元,注册类型:国有企业,经营范围:*****************。

该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7月14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8月13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2014年10月21日预缴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为:********,共计预缴企业所得税******元。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纳税额为*****元,2014年度共计预缴*****元,导致多交企业所得******元,现申请抵税******元。

***********公司

年 月 日

第5篇:地税局退抵税工作总结

地税局退抵税工作总结

为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保证纳税人享受到快捷、准确的纳税服务,xxx市地税局规范退抵税流程,严格执法程序,积极做好2013年退抵税工作。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在今年的退抵税工作中,市地税局始终将退抵税作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程序,并组织召开退抵税工作会议,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退抵税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注重辅导,专人负责。按照退抵税工作规程,对退抵税的申报流程及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公告和宣传,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注意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准备退抵税有关资料,确保纳税人一次完成退抵税申请。安排专人负责退抵税工作,加强对退抵税资料的审核,对有异议的信息资料及时与纳税人沟通,认真做好退抵税工作。

三是明确分工,层层把关。为积极做好退抵税工作,市地税局要求办税服务大厅及时受理,税务所管理员全面调查,税政法规科严格审查,局领导审核把关,计会征收科的相关负责人积极与财政、银行沟通协调,遇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切实保障纳税人的退抵税权利。

第6篇:慈善捐款与抵税[优秀]

慈善捐款与抵税nn慈善捐款抵税范围大幅扩大 国家财政部昨天(18 日)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 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此前只有北 京、上海等地几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 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优惠范围扩大 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 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 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谓税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早报记者解释道: 就 “ 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 100 万元是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税,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 会捐赠了其中的 80 万,那么他就只需要对余下的 20 万元按照相关政策缴税。” 马仲器继续向记者解释: “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 除优惠范围。以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对几个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有这种优惠政策。但是此次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 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资格确认权下放 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 部门。该文件明确指出: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马仲器副秘书长也有解释: “以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都只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现在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也是范围的进一步扩大。”n昨日,该文件中还规定了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基金会的条件。同时还明确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这些团体和基金会接 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活动,应对其接受捐赠收 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鼓励企业、鼓励企业、个人慈善行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n

此次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 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我国现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 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 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我认为这表示政府将打造和谐社会落到了 实处。” 据马仲器介绍,目前我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团体,捐赠的热情和金额都不高。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人均慈善捐款还不足一元。“但是自从 2005 年上海地税局 发了类似文件之后,我们基金会受捐助情况有所好转,我想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 使全国的情况有所改善。” 相关链接 ◇新闻背景 2000 年-2003 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 100%税收抵扣的条例条款,规定 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 11 家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向农村义务教育等三个行业 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200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个《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 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捐赠均可享受该优惠。(汪 蕊)nn安徽: 安徽:富豪慈善捐款几乎为零n记者近日获悉,来自安徽省各慈善机构的信息显示,以工薪阶层为主的普通 市民、大中专学生以及退休老人是目前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掌握巨大社会财富 的富人阶层在慈善事业中却屡屡缺位。成都: 成都:慈善捐款突破千万元 企业老板榜上无名 成都市 “慈善一日捐” 筹集慈善捐款活动突破一千万元。在成都慈善会统计的 “慈 善一日捐”捐款数据表中,几乎找不到本地知名企业老板们的名字,来自企业的 捐款不到捐款总额的10%。nn企业和个人捐款如何抵税? 企业和个人捐款如何抵税? 在网上和朋友们讨论 5.12 地震捐款的问题,突然想起了国家税收规定中是否有 救济性捐赠的抵税规定。查阅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释义中 提及的非常少。现整理了一下网上搜集的相关资料。【企业捐款抵税】 企业捐款抵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来在表中的“营业外支出”列支,现在单独填列,基数从 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年开始,原来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自 2008 年开始,公益救济性捐赠 变为纳税调整后所得 的基数n

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比例由过去的 1.5% 金融保险企业)3% 一般)的基数变为会计利润的总额,(金融保险企业)(一般)、10%(文化艺术)、100%(12%。10%(文化艺术)、100%(红、农村教育、老、青)统一为 12%。(这是新企业)、100% 农村教育、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的区别)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2%的部分 准予扣除。的部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注意事项: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不用履行 其他手续。其他手续。个人理解:即 A = 捐款额nB =(应纳税所得额*12%)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 ======================== 注: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 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 3 万元(含)以内的 适用 25%,3 万元至 10 万元 在(含)的适用 25%,10 万元以上的适用 33% 在(2008 年起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为 25%)。======================= ========================= 【个人捐款抵税】 个人捐款抵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设其捐赠对象、方式符合上述税法的规定,A = 捐款额 B =(应纳税所得额*30%)如果 A = B,则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B 假n

设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则n【实际缴纳所得税】= 【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 * 20%nn3.搜索了下,可 100%抵税的非营利福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名单大概 如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 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 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 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 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nn本网讯 2008 年 5 月 12 日的汶川地震给灾区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灾区的救援情况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中华儿女再次众志成城,携手共渡难关。各界人士及企业都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 之手,捐款捐物。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在此提醒大家,符合规定的捐赠 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nn

一、企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扣除比例要注意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去年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了纳税人所捐款项税前扣除的相关细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n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企业发生的公 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年度利 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旧的 《企 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扣除比例,内资企业是 3%,外资企业则是全额扣除。因 此,广大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扣除比例上的重大变化。举例来说,某企业年终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 100 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 为 100×12%=12 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给地震灾区的钱物共计 6 万元,那么这 6 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赠的钱物共计 13 万元,那么多出的 1 万元仍需要缴税。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途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n

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例第五 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 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 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 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提醒的 是,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而是直接向受灾 对象的捐赠,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捐赠时一定要通过上述特定的途 径捐赠才能按规定扣除。公益性捐赠有特定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 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对四川汶川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属于第一项规 定的范围。

二、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税前扣除n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 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对扣除范围作 了限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 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 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 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以及民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 或个人直接n

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nn

第7篇:分包抵税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总部

工程分包抵税规章制度

依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遵守税务机关关于分包抵税的相关规定,总部现制定关于工程分包抵税的规章制度,请各分部项目部认真学习并遵守。

一、工程分包抵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税务规定执行。

1、工程分包抵税只允许工程分包以及劳务分包进行抵税,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抵税。

2、当年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应在当年进行分包抵税,预期不予办理。

3、分包抵税税率为分包工程款发票开具日期的当期税率,目前执行的为3.3%。

4、二、总部财务管理部设专人负责分包抵税有关事宜,每年办理两次。

1、分包抵税每年两次。第一次为当年的七月份(相关资料在六月底前交到财务管理部审核),第二次为当年十二月份(相关资料在十一月底前交到财务管理部审核)。

2、如在当年第一次分包抵税结束前没有交齐所需资料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放在第二次进行抵扣,分包抵扣不允许跨年。

三、分部、项目部提供分包退税申请资料的有关规定。

1、如实填写分包抵税申请表,列明申请退税金额。

2、按照总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各分部、项目部提供的分包合同必须加盖合同章,如果分包合同没有盖章或于提交退税资料时补盖合同章,此次申请退税将不予办理。

4、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一致。即发票抬头应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总部,不得为其他分部项目部。否则不予抵税。

5、劳务分包发票抬头应为集团公司。

五、分包抵税总部审批流程。

第一、由工程部审批分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无误后工程部有关领导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经工程部审批合格后交由财务部分包抵税专管员进行税费及所需资料的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 第三、由财务部领导审批并确认签字。

第四、经工程部财务部审批合格的分包抵税资料交由总会计师审批并确认签字。

第五、以上部门及领导审核无误后由总经理审批签字,通过后即可办理抵税业务。

以上规章制度每个分部,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如有特殊情况应与总部财务管理部领导协商解决。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承包总部

第8篇:留抵税额预交税应交税之间能否相互抵减问题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答: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抵减应当预缴的税款。

实行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期销售完成后,如产生多缴税款,原多缴税款可否申请退税或抵减二期预售时产生的应预缴税款?

答:销售不动产预缴税款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出现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的,可申请退税或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应纳税额,但不得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符合划分在36号文第29条规定按销售额计算划分,18号公告第13条按建设规模划分,企业如何适用这二个标准建设规模是否包含已完工的部分,是否需要考虑尚未开工的规模施工许可证上的规模如何折算计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即面积)为依据进行划分。“建设规模”以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并根据取得情况按期调整,与已完工或未开工没有关系。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门窗加工)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是需要分开签销售合同与建筑服务合同还是可在一份合同中注明,以作为兼营区分依据未分别注明的从高适用还是按对方主营业务划分或按合同总价值占比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应要求纳税人对销售货物部分和建筑安装部分进行分开核算,可在同一合同中分别注明即可,不需签订多份合同,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房地产项目,试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但实际工作中可能此类业务跨期较长且无法一一对应某笔营业款的单独的地税完税凭证,有的交楼时实测面积差产生退差款,此类退款业务如何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是否开具国税红字发票届时地税机关已无营业税管理部门,国税是否有对应处置衔接部门?

答:根据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销售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某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将正在开工建设中的或已建好的商品房准备先用于对外出租,待项目开发成熟后对外销售,那么在5月1日以后出租,如何确认计税方式以何标准确认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否也可采用房地产自行开发对外销售新老项目确认的标准?

答:根据2016年68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判断标准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对外销售新老项目确认的标准一致。

A公司摘得甲地块,以A公司名义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收到抬头为A公司土地出让金票据,现A公司成立B项目公司运营甲地块,国土部门允许变更土地所有人为B公司,B公司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式。B公司是否可凭抬头为A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票据差额计算增值税如A公司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那么抬头为A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票据,B公司可差额计算增值税么?

答:

1、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2、根据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除了资产重组以外,涉及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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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抵税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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