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申请书
第1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XXX 申请请求: 申请贵院查封以下财产:深圳XXX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城市山谷”塔楼A栋31B、31C、31D、31E;B栋19A、19E、19G、20A、22A、23A、23E、24A、25A、27A、27G、28A、28B、29B、32A;C栋9A、9B、11B、12B、13B、14B、17B、20B、21B、22B、23B、24B、25B、29B、29C、29D、31A、31B、31D;D栋32E共39套房产。事实和理由:
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代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履行了偿还分期付款购车贷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在贵院受理的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财产一案中,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调查,深圳XXX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都市名园A、B、C、D栋部分房产已于2000年7月19日根据深圳XXX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合同的约定分配归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与香港XXX集团有限公司
精选 所有,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申请查封上述财产。
贵院在查封、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时所产生的全部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精选
第2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 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E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XXXXX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执行人XXXXXXXXX 公司从申请人购买的XXXX以及被申请人所属的其他XXX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贵院依法作出(X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被执 1 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特依法申请贵院查封被申请人两台XXXX 以及被申请人所属的其他 XX。
此致
XXXXXXXXXX法院
申请人:XXXXXXXXX 公司
XX年XX月XX日
第3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年**月**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4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层东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13年 12月 20日
第5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被申请人: 地 址:
申请事项:请求查封 位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 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 年 月 日作出()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经贵院多次调解仍逃避责任,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 上述房产。现恳请贵院尽快予以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6篇:查封申请书
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XX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XX纠纷一案,已经忠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X年X月X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XX。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7篇: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____(省、市、区、县)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19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____(省、市、区、县)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o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9)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9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____(省、市、区、县)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____(省、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2019年12月23日,____(省、市、区、县)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____(省、市、区、县)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____(省、市、区、县)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____(省、市、区、县)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____(省、市、区、县)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省、市、区、县)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