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申请书
第1篇:安全审核申请书
---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门。 4、“设备”应选择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的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和质地。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原申请书均不退还申请人。
篇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2---(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单位”,仅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目中的“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六、本申请书“申请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栏中的“经济类型”,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本申请书“项目类型”栏,按照下列分类进行多项选择性填写: ⒈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⒉新建危险
4---槽、泵、罐、炉、压缩机、换热器、电机等和制造企业名称。
十二、本申请书“辅助工程情况”,填写为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水、电、气等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和消防工程的情况。
十三、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情况”中的“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同“六”。
十四、本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情况”中的“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的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同“六”;“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十五、本申请书设置的栏目尺寸,6---
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受理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的人员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3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即分别填写设立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8---同“六”。
八、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九、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仅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通讯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经济类型”栏,填写内容同“六”;“资质级别”、“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取得的“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级别、设计范围和编号。
10---
十三、本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文号”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实施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的文件编号。
十四、本申请书“总投资”和“安全投资”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估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投资概算”中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投资决算”和“安全设施投资额”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后决算的总投资金额和安全设施投资金额。
十五、本申请书“建设项目生产区周边状况”和“建设项目储存区周边状况”
12---容。
二十、本申请书设臵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臵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申请书设臵的栏目中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臵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申请书的表格一致;申请单位在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书封面不编制页码,其他重新编制申请书的自然页码。
第2篇:收银审核技师申请书
申 请 书
本人于1987年在本局参加工作,1994年至今一直从事收银审核工作。在此期间,本人一贯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敬领导、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勤恳工作、刻苦学习,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认真和圆满地完成了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尽职尽责,作风踏实严谨,没有出现过任何差错。另外,先后参加了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并通过有关考核,先后获得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岗位证书”。还坚持业余自学,取得了三年制财务专业的大专学历。
现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及石家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的精神,本人已符合收银审核技师的申报条件,因此,特提出收银审核技师任职资格申请,望上级有关领导能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王林
2011年1月10日
第3篇: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
消防设审核申请书
空港经济区消防支队: 我单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机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已经完成,请你们审核备案!特此申请,恳请通过!
申请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委托代理人:郑超
职务:工程部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时间:2012年5月16
附:设计方案
第4篇:1602延期审核申请书
EACC3-JR-16-02/H0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
延期审核申请书
致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 由于我公司如下原因:
□暂时无法提供生产(施工)现场;
□相关负责人因事外出; □体系无法正常运行;
□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接受贵中心的按期监督审核,特向贵中心申请延期审核,请批准。若贵中心对此有异议或疑问,请书面或致电我公司。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5篇: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费礼,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谈维明,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谈维明诉申请人费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6篇: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赵喜芝。
被申请人李金玉。
申请鉴定目的:
一、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
二、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评估。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治疗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存在疑问,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从关联性上看,被申请人自身多病,经常昏倒并扮演鬼神附体的角色,这在村里人尽皆知,根据病历资料,被申请人的伤情为:
1.全身多处狗咬伤;2.急性呼吸道感染;3.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其中急性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可能与狗咬伤无关,与本案无关联,系被申请人自身疾病。
二、从合理性上看,被申请人在此案中狗咬伤为小腿、大腿,而且伤口极小,损伤不大,已经经过县医院住院治疗后治愈出院,不需要再到省一级的医院住院治疗。
关于这一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在2012年10月23日起诉时在诉状中陈述得非常清楚“10月9日原告家人送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20日好转出院”。但被申请人在从鹤庆县人民医院出院一月后,又于2012年11月20日以发热、咳嗽为由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6日出院后,于2013年1月17日
以咳嗽、发热为由再次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治疗的间隔时间都在一月以上,因此,申请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存在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合理评估。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鉴定申请,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