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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共16篇)

作者:在北京上过当 | 发布时间:2020-05-18 10:26:0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下文为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住址,联系方法等)

申请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具体写明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附2: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2】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

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13579

被申请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电话24680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x元(包括货款x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和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

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张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偿还货款xx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该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生效,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然未按《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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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月 日

第3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同上)请求事项: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此致ΧΧ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

第4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怎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北律师网首席债权律师卢海国律师整理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

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一般不主动执行,而是在当事人申请后才执行.而申请执行的期限又规定过短,最长一年.当事人不注意就会错过这一期限.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但实际工作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的,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那当事人辛辛苦苦打的官司就白打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一张白纸.其实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希望把官司交给法院后,能及时解决问题.因此,从方便人民诉讼、一切为了广大人民的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应作这样的规定:法院应主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至少也应取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

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对于事实与理由,是执行申请书的核心部分,包括申请执行的事项,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执行内容,申请人要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制作机关、文书中关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包括完全没有履行和部分没有履行,申请人要说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包括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位置等。

对于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同时写明作为申请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及份数。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呢?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五类情况,在这五种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一是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二是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

四是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年,计算方法与海关作为申请人时相同。

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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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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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执[]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性别:

职务:住址:

被申请执行人: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的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计生征字[]第号的决定,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款万仟佰拾元的处罚,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页

(说明:本文书供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处罚机关留存一份)

第6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息人口计生征告知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被申请执行人:、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息人口计生征决字[]第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万仟佰拾元,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2、有关材料份页

承办人:、

第7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市XXX区XXX路X号X区X栋XX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址:XXX市XX路X号南棉商业街XX号。申请事项:

1、要求按照(20XX)西民一初字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XXX支付申请人X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失业金损失XXX元;

2、执行申请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而且二审也维持了原判,且原判决已生效。截止今日,被申请执行人却藐视法律及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付,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尤其是给申请执行人再就业带来诸多不利,故申请法院及时依法强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XXX

2 20XX年 X月X日

第8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安监管强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本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9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林树华,男,现年55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8幢301室。

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苗佃如,男,现年56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凤凰路凤凰街直管公房F-092号。

被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现年56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凤凰路凤凰街直管公房F-092号。

被申请执行人:王克彪,男,现年44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9幢一单元102室。

申请执行事项: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宿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2010)宿城民初字第049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苗佃如、杨秀英、王克彪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院判决生效的标的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0年04月30日起计算,每月60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宿城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的(2010)宿城民初字第04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执行人苗佃如、杨秀英、王克彪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苗佃如、杨秀英、王克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树华

2012年3月14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玲,女,现年40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怡景名苑7栋二单元403室。

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现年54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项王小区201幢3单元105室。

被申请执行人:刘志花,女,现年57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项王小区201幢3单元105室。

申请执行事项: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宿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

13日作出的(2011)宿城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李辉、刘志花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院判决生效的标的款9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1年11月19日起计算,每月70元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宿城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宿城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李辉、刘志花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李辉、刘志花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树华

2012年3月14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林树华,男,现年55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8幢301室。

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朱波,男,现年38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新园小区209幢106室。

被申请执行人:支左,男,现年42岁,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706幢203室。

申请执行事项: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宿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6日作出的(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03150号民事判决书,即被执行人朱波,支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法院判决生效的标的款62860元;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宿城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的(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0315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朱波、支左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朱波、支左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树华

2012年3月14日

第10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下称“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申请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款项xx元;

2、请求被申请人以xx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xx%计息;

3、请求被申请人在xx元为基数,自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xx计息)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元,公告费xx元并加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5、请求被申请人给在xx元范围内连带给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公告费,并加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申请人:xx

月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第11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

人民法院

****年**月**日作出的民事

书(年

日生效)所确定的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1)支付申请人

人民币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元(利息暂计至

****年**月**日);

(2)支付申请人赔偿款

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事实与理由:

贵院

****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

书,被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1、2、3、该份民事

书已于

****年**月**日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然拒绝履行 民事

书项下的义务。鉴于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的违法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1 / 2

附件:

1.

号民事判决书; 2.财产线索

2 / 2

第1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曾晓娟等37名,原告名单及其自然情况附后。申请人:曾晓娟,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攀枝花市文物管理所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湖光西街2号1栋1单元3号。电话:***。

申请人:佘克珍,女,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27号3单元13号。电话:***。

申请人:唐小丁,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攀枝花市东区竹园巷3号2栋4号,电话:***。申请人:李狻,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攀枝花市东区二街坊巷1号1栋2单元2号。电话:***。申请人:李兴平,男,1947年4月18日生,汉族,攀枝花市公安局退休干部,住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6号1栋1单元3号。电话:***。

被执行人:陈志荣,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东区花城上街31号1栋1单元 10号。电话:***。

被执行人:卢国胜,男,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个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66-48号,电话:***。

被执行人:赵辉,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个工商户,住攀枝花市区炳草岗台联商厦。电话:***。

被执行人:何志平,男,1971年9月30月生,汉族,个工商户,现住攀枝花市东区红星社区。电话:***。请求事项:

1.请依法强制执行(2012)攀东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陈志荣、卢国胜、赵辉、何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含维修金利息),合计557323.24元。

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9373元,由陈志荣、卢国胜、赵辉、何志平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曾晓娟等起诉陈志荣等一般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该案(2012)攀东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8日生效,现因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3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申请书,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根据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请求。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申请书

内容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申请事项。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案件编号、案由执行的具体要求…

2.正文

(1)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的事项,即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中指定的情况。(2)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被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有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其财产所在地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律师代书的,可写上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3)申请时间。

强制执行申请书

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第14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

负责人:屈晶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07)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依据(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07)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第15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x元;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市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x万元以及违约金x元、案件受理费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元。但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〇一xx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16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买受人):黄文三,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供销社,电话:***。

一、请求法院履行执行财产交付程序,将申请人买受多年并未交付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原琼山琼铁建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楼面积29.71平方米临街铺面两间; 二楼一间建筑面积52.66平方米的二房一厅一厕套房(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交付给申请人。

二、对占居在上述房屋内的租赁住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场。

2003年5月6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将查封强制执行人琼山琼铁建材公司名下位于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一楼建筑面积分别为29.71平方米临街铺面两间; 二楼建筑面积52.66平方米二房二厅一厕一间套房(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依照法定程序以证明估价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变卖给申请人,并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琼山机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琼山琼铁建材公司位于府城镇中山南路12号一楼建筑面积29.71平方米临街铺两间;二楼面积52.66平方米二房一厅一厕套房一间(证号为:公房证字第001186号)的查封。

二、将上述房产变更过户予买受人黄文三名下,裁定生效后,由于法院没有及时履行执行财产交付程序,将变卖的财产交付给买受人(申请人),造成申请人买受的房产一直被琼铁建材公司经理李昌云占居出租至今的不良局面,并给申请蒙受十多年经济损失,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清场,将买受人买受的上述房产交付给买受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共4篇)

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文标题: 个人强制执行申请书(共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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