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 > 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作者:wy711 | 发布时间:2020-09-13 07:10:3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复议申请书【交通复议】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XX年X月X日生,驾驶证号:XXXX,现住XXXX,系XXX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XXXX第(XXX)号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XX在与张X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不服XXX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现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张X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影响了申请人的通行,并且超速行驶,致使遇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张X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希望贵单位依法处理。

此致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XX

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2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永城市酇城镇酇东村南组

代表人:顾西民、组长。电话:***

法定代理人:肖祖旺、电话:***

被申请人: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酇城镇人民政府:洪志伟、镇长

申请请求:

要求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并确定申请人享有“莲花塘”所涉及的38.8亩土地的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

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程序违法。

一、关于本案事实。

1、现有莲花塘是将原有大坑塘人工开挖、修路分割形成的,即1991年修建穿越坑塘的南北路(薛丁路)将坑塘分为东西两部分,东侧是东南角的“东南坑”,西侧又因1994年修建穿越坑塘的东西路,再分为南北两部分,北侧即为争议的“莲花塘”。由此可见,如果要认定莲花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必须将分割前坑塘的权属查清,即1991年被薛丁路分割在路东侧的“东南坑”的权属如果查明,即可据以认定莲花塘的归属。

2003年6月,永城市政府曾下发(2003)第16号处理决定,将申请人与同村的北组之间就“东南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为“属酇东村南组”,北组不服申请商丘市政府复议,永城市政府答辩称:“经市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的事实是:自1961年酇东村分组时,该宗坑塘土地便由南组管理使用,该组群众对该坑塘多次清淤改造,在其中种植猪饲料水浮莲以及从事养鱼活动,该宗土地多年无争议”。商丘市政府认为:“(2003)第1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下发(2004)商政复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城市政府(2003)第16号处理决定。

第3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进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复议申请人:武穴市市政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良璋,男,经理 原被申请人:武穴市龙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镇镇长

复议请求:

1、撤消贵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字155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的查封。

复议事实和理由:

被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案值为:650万元,而贵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拍定成交价为24960000元。该宗地上现已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在建,2号楼现已封顶。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被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市值明显超出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属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与被复议申请人起诉事项无关。

复议申请人已开发2号楼主体结构已建成,房地产价值达几千万元,是有其他财产以满足查封需要的,故复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定》第二十三条规特定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武穴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2017年6月26日

第4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商初字第**号,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

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多份《***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6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

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均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仲裁委员会于***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2年**月25日

复议申请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贵院,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阳商初字第674号,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收到贵院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不服此裁定,现申请复议。首先:贵院无权受理本案。理由如下

一: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电缆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1份《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NSP-10-PS-PU-1-P00018。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济南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5日

第5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维安,男,1981年出生,汉族,现住下沙高教园区BB大学宿舍,系BB大学的辅导员。

被申请人:AA大学。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案由:因对AA大学学位委员会2009年7月15日第52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处理决定不服,特申请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

2、恢复申请人的AA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1、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于2006年12月发表于《现代中国》,在2009年3月20日,申请人接到人文学院办公室赵老师打来的电话,说王云举报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抄袭了王云的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表于《未来世界》2005年第6期),这距离申请人的行为发生终了之日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所以AA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撤销李维安硕士学位告知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AA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校学位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在这次行政处罚中,被申请人没有通过复议就决定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这是不合法的。

3、①2006年9月5日申请人将自己写作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发送给李文华副教授,备注中写到:“李老师:这是我第一次写论文,可能存在很多错误,请您批评指正。”当时,申请人将邮件系统设置为为“自动保存到发件箱”。

②2006年12月,《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一文发表于《现代中国》(2006年第6期),署名为“李文华,李维安”。但是发表的《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申请人通过邮件于同年9月5日提交给李文华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有很大区别。由公证处证明可以发现,申请人当时刚刚入学,对论文学术规范等并不知情,论文修改工作由其导师张文华完成,因此增加的部分系张文华副教授自行添加,与申请人无关。

③ 2009年3月25日,李文华给申请人打来电话,说学校正在调查这件事,申请人问:“没事吧?”李文华说:“你是毕业了,可我还在学校工作,谁知道学校会怎么做呢。年轻人要勇于承担责任啊!”因此申请人于2009年4月2日所作的《情况说明书》,是碍于其导师张文华的情面所作,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④被抄袭人王云发现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与其论文《21世纪儿童玩具设计策略研究》确实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一样的,后查明相同部分在2006年9月5日申请人提交给李文华的邮件的附件论文中并不存在。2009年4月1日,王云作出说明,明确表示希望AA大学不要追究申请人责任,给其一次改过机会。

因此AA大学关于撤销申请人的学位证书的决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不应追究申请人责任。

此 致

xx市教育局

申请人:李维安(盖章)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

原处理决定书x份。

其它证明文件x件。

2009年12月28日

第6篇: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

(2)事实和理由:主要阐明申请人认为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与××市××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人员陈××回避的决定”,现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人的回避申请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公章)

××年××月××日

第7篇: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毛兵清,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岳阳县人,住云溪区永济乡杨树港村段家坡组。

被申请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区分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注销户口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户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毛兵清因与杨树港村段家坡组就土地 款分配存在纠纷,诉至了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份,云溪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通知申请人需前往法院对段家坡组提交的一份证据质证。该证据竟然是一份申请人已被户籍所在地的松阳湖派出所这种严重违反户籍管理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声誉的行为,申请人曾向派出所及公安分局多次反映。但户籍管理部门都置之不理。申请人至今不明白的是,一个大好活人,怎么就突然“被死亡”了?可笑的是,申请人一夜之间从一个国家公民变成了一个“黑人”,也剥夺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公民所应享受的权利。公安部门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理应主动纠错,积极恢复申请人的户籍,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竟然对申请人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公民身份讨个说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复议。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第8篇: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住所地:省县城环城路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质监罚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事实与事由:

一、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申辩、听证的权利,存在程序瑕疵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申请人的住所地,却把处罚决定书送达别处,申请人后由别处辗转收到被申请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在这之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申请人依法享有何种权利的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明显存在瑕疵。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法律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并销售到湖南省县诚信农资经营部的56%2甲4氯钠农药无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二种:一是生产二为销售。首先就生产的违法行为来看,申请人的生产所在地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为安徽。对于因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显然不在湖南。其次,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来分析,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仍然不在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没有在县实施任何销售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在县诚信农资经营部出现了违法产品,并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事实。仅能说明被查获出产品的诚信农资经营部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在诚信农资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在县境内发生销售行为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诚信农资去外地购买的事实。因此,实施销售违法行为人仅是诚信农资经营部。

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的事实,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都没有一个环节或阶段在县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生产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向贵局申请复议,请依法予以撤销。

此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

3月12日

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

民事复议申请书

保全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个人

本文标题: 复议申请书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shiyongwen/shenqingshu/165346.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复议申请书》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