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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申请书

作者:szakr | 发布时间:2020-09-10 07:02:3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工程分包申请书

工程分包申请书

总经理:

我欲在贵单位分包

工程,预计有

万元,愿为贵公司上交

%的管理费,可否,请您批准为盼。

批准人:

申请人:

时间:

第2篇:分包单位申请书

申请书

致成本控制中心胡艳君总监:

汉中市兴元新区桥梁亮化工程,近期应业主方要求,春节前完成5# 6#

7# 41#桥栏板两侧灯具安装调试工作,现有劳务分包单位1月26日下达工作指令和施工计划,到今天为止尚无施工人员到现场执行计划做装灯前准备工作(清理灯槽、布线、电箱安放)忙于别的项目,先申请更换劳务分包单位,已完成春节前亮化任务。以维护我公司在业主方声誉

第3篇:专业分包和指定分包

专业分包和指定分包(范围、方式、控制措施)

招标人指定分包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实行总包,其中部分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分包与总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包支付工程款。监理的管理直接对总包。招标人分包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程招标人直接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与总包不存在分包关系;现场监理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1、范围:合同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消防与保卫管理、进场材料与设备管理、成品保护管理、施工报验程序、施工协调与配合、竣工验收、质量保修

2、方式:监理部根据不同的分包方式制定具体控制措施,在各个施工方面进行监督总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的施工。

3、控制措施: 第 1 条 合同管理

3.1监理部应依据总包合同要求,认真审核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合同条款,并要求总包与业主、专业分包与业主 指定分包与总包签署施工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的各项管理目标和指标,明确三方的管理责任,在协议中强化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要求,并明确监理部对总包及分包的监督职能。

3.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入场时,应提前7天向监理部及总包单位报送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等。

3.3 在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部要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偏离合同要求,要督促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整改和纠正,让其正确履约。

第 2 条 技术管理

2.1 在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向总包方提交可行性、指导性强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总包审批认可后,方可向监理报审实施。

2.2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编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技术交底,对于特殊部位、特殊工序还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做好层层交底。

2.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检查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技术交底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2.4 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与原施工图不符的内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拿出具体的处理方案,经多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2.5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负责专业性设计、深化设计、设计变更与洽商,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确认。

2.6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必须配合总包施工进度,负责土建同步的预留孔洞交底,否则遗留下的问题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2.7 内外装修等专业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在施工前,如无设计图纸,应向总包及监理部提供深化设计图和施工工艺措施,以便于监理部、总包单位参照检查。

2.8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必须保证技术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并积极配合资料归档。

第 3 条 质量管理

3.1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与总包签订《质量管理协议》,明确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质量管理目标和指标,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职责。

3.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数量适宜的专职质检人员;进行质量责任分工,划分质量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或办法,以书面材料报监理部及总包质量管理部门。

3.3 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监理部从原材料进场、到工序产品、到分包工程完工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及时审批相关质量文件。

3.4 为加强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与检查,监理部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施工质量有否决权、停工权、处罚权。

3.5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严格执行“三检制”,严格工序质量检查,严格按施工报验程序报验。严禁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6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插入施工前,应与监理及总包进行交接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检查记录。

3.7 为保证结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不得随意在主体结构上剔槽开洞,若发生设计变更需要剔槽开洞时,应先征得监理、总包和设计院的同意。

第 4 条 安全管理

4.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在监理监督下与总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4.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建立自己的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数量适宜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分工,划分安全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在进场前,应根据自身工程的作业范围、作业环境及作业特点,编制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安全管理方案,报送监理部审批。监理部审批认可后,按此方案实施安全管理。

4.4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工人进场必须佩戴安全帽,认真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接受监理及总包单位检查。

4.5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向总包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上岗资格证,经监理部核查合格后,特种作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4.6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应及时向监理部报验。安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三证”应齐全有效,并建立台账,经监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7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必须做到安全费用投入到位,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4.8 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4.8.1 如因施工需要,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需临时拆除的部分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安全监护,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4.8.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作业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搭设由其自行负责。与其它分包垂直交叉作业时,还应做好垂直防护。

4.8.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应先取得监理部的认可。搭设好后,必须通过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9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自觉接受监理部的安全监督检查与验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并参加监理部组织的周例行综合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10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规范、系统的制作和整理安全资料,并向监理和总包及时提供其需要的安全资料。

第 5 条 进度管理

5.1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编制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并报送总包审批,总包审批认可后,方可向监理报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进度计划应服从总包的工程总进度控制计划的要求,服从工程分包合同的要求。

5.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依据确认的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总包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监理报批。

5.3 监理部监督总包定期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进度执行情况做出考核评价。进度计划若发生偏离,应督促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采取措施纠偏,以保证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工程进度。

5.4 因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除承担分包合同约定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总包带来的一切损失。

第 6 条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

6.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有义务保持场内的干净整洁,不准随意乱扔乱倒,作业层上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并按总包规定时间清运出工地。

6.2垃圾清理实行袋装化,禁止直接从楼层上倾倒施工垃圾。 6.3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负责覆盖,防止扬尘。

第 7 条 消防与保卫管理

7.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与总包签订《现场消防与保卫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

7.2 现场消防管理规定:

7.2.1 公共部分的消防设施由总包提供,由总包负责管理与维护。

7.2.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作业范围内,包括库房、材料堆放场地及其它重点防火部位,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7.2.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向总包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包批准,开出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7.2.4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配备灭火器,安排专人看火监护。7.3 现场保卫管理规定:

7.3.1 现场保卫由总包统一管理。其中,进出场保卫由总包负责,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的保管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负责。

7.3.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应主动向总包登记备案,建立名册,并办理出入证。

7.3.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出场或退场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退场人员应办理退场手续,归还出入证。

7.3.4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加强对工人的管理,严防群体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第 8 条 进场材料与设备管理

8.1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材料、设备样品必须通过总包、监理和业主三方确认,并向总包提供样品件及其相关资料。

8.2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材料、设备进场,应与样品件相符,且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齐全。及时向总包材料设备部门报验,经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监理报验。

8.3 需取样试验的材料,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负责取样,但取样时应有总包的试验员在场监督,见证取样还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8.4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自行负责保管。

8.5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固定专人管理材料、设备出场,并向总包登记备案。需要出场的材料、设备,由其到总包方办理出场手续,否则,一律不准出场。

8.6 盗窃材料、现场设备、物品的行为,根据材料、现场设备、物品的价格进行5倍的罚款,本工地施工人员清退出场。

第 9 条 成品保护管理

9.1 按照“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做好自己工程的半成品及成品的保护、保管工作。

9.2 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半成品及成品保护、保管均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自行负责。

9.3 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工序产品,还应保护好他人的工序产品。

9.4 对他人成品的损坏,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第 10 条 施工报验程序

10.1 各类施工报验按照“分包自验合格向总包报验,总包验收合格向监理报验”的报验程序进行。

10.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报验程序,严禁不通过总包直接向监理报验。

第 11 条 施工资料管理

11.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工程的施工资料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负责收集、制作、整理,施工资料的制作和整理应及时、规范。

11.2 在施工过程中,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报送一份施工资料复印件给总包备查,总包对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的施工资料整理、归档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1.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工程完工后,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在一个月内按归档要求将其施工原始资料系统、完整的整理好后,移交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给总包归档。

11.4 工程施工资料由总包负责统一向业主归档、移交,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积极配合。

第 12 条 施工协调与配合12.1 施工现场内的施工总协调由总包负责。同时,总包积极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尽量为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提供方便。

12.2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按时参加总包组织的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12.3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相互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及时、有效解决施工问题,积极为对方施工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 13 条 竣工验收

13.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在其所承担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总包验收。总包验收通过后,由总包报请监理验收。

13.2 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总包报请监理、业主进行竣工预验收。最后,由业主组织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必须参与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3.3 竣工验收前,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配合总包把施工资料整理完毕。

第 14 条 质量保修

14.1 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应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对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4.2 由专业分包及指定分包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保修年限按分包合同约定。

第4篇: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

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纷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情况,而农民工不清楚哪些是有效而受法律保护、哪些是被法律禁止而无效造成的。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向大家进行介绍,希望读者尤其是建筑业的农民工朋友们了解“三包一靠”的效力,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知道该向谁主张合法权益。劳务分包:

合同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案例】

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150㎡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12名农民工。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点评】

劳务分包并非必然无效。就承建单位与建筑单位在建筑合同中没有劳务分包的约定或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时,是否属于违法分包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而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劳务转包:

任何形式均被法律禁止 【案例】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劳务工程后不久便当起了“甩手掌柜”:将之转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则雇请肖丽玉等17人施工。任务完成后,李某却携带公司给付的工资逃之夭夭了。面对肖丽玉等索要工资的请求,公司认为其已经付过,且其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肖丽玉等自然无权向其索要。【点评】的确,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实际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分包中的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虽然转包都被法律所禁止,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尽管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却必须向肖丽玉等人支付工资。劳务内包: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劳务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其内设机构基建部完成。基建部随之招募了邓晓菲等20名农民工施工。期间,邓晓菲在劳动期间不慎受伤。当邓晓菲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其与基建部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其自然无需对基建部的雇佣行为担责。【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内部承包”又叫“内包”,是承包人承接劳务工程之后,交由其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即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故内包不属于转包。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应当对邓晓菲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挂靠:

所有方式都属无效行为 【案例】

包工头朱某拉起建筑队后,鉴于难于接到活干,遂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该公司名义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个月后,朱某雇请的员工邱庚秀因脚手架脱落而受伤。鉴于朱某拒绝赔偿,邱庚秀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认为,朱某与其系挂靠关系,而挂靠不受法律保护,故邱庚秀只能要求朱某担责。【点评】

本案所涉劳务挂靠关系无效。劳务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并不等于本案所涉建筑公司便无需对邱庚秀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知,邱庚秀有权要求本案中被挂靠的这家建筑公司担责。

分包协议书

分包承诺书

分包合同

设计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协议书

本文标题: 分包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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