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共13篇)
第1篇: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6 12:22
信息来源: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散装熟食”标注。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需标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食品销售现场核查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合理缺项除外),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现场核查可以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并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核查结果报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互联网食品的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销售食品的网站、网页或网店主页的截屏图,截屏图上应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置。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无积水,并易于清洁消毒。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离地隔墙不低于10cm,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一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过程需要运输食品的,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运输工具。
食品运输车辆使用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运输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食品运输车辆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示所经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第二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xxx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
(三)索要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四)建立保健食品购进验收台账;
(五)进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标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第一节、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三章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三十四条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平整、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经营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进行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四十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
烹调场所应当设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专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置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利于防尘、清洁。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 餐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的数量和结构应当具备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内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入口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八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四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规范进行核查。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独立设置相应的制作专间,不得共用或混用。各类专间面积见附件1。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一条 食品制售专间许可审查要求:
(一)专间内不得有明沟,地漏必须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户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应设专用冷藏设施。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在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三条 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一)与其他场所设置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四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第四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要求。
第五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要求。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六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七条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一)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三)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净化设施。
(四)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六)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七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应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分餐间的设置应符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加工制作工艺及品种等实际情况,可不设空调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五)运输设备要求:
1.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2.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3.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运输食品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4.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七)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八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九条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一)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规定。
(二)单位食堂在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开办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并提交开办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关制度。
(三)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四)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五)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五)餐馆,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场所。
1.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7.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8.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企业。
10.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企业。
11.冷食类食品,指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类食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13.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处理区可根据经营项目适当减少,需要专间或专用场所的,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其他类食品制售指本地区的区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许可审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制定,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
2.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大、中型)
3.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小型)
4.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6.中央厨房许可现场核查表
7.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
8.建筑工地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9.食品经营许可证文书
第2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青岛嵩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2-1-3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1)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范围按面食类、糕点类、熟肉制品类、凉拌菜类、食用油类、炒货类、豆制品类、饮料类填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
第3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一1一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9.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一2一
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一3一
一4一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一5一
一6一
第4篇: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 字说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 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 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 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 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 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 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 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 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5篇: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8、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
9、生活饮用水安全证明(餐饮类提供);
10、禁止使用亚硝酸盐承诺书(餐饮类提供);
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保证声明;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4、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经营者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除外)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变更住所(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情况)(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备注: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递交变更申请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6、食品经营条件、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7、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5、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6篇: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
1、申办企业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申办企业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标明尺寸比例的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具备检测能力(注),市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注: 所谓具备检测能力,是指企业对生产产品具备出厂检验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机构检测。但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自检能力)。
5、竣工验收合格后,申办企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6、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1、申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
3、上述材料齐备,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5、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6、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许可后,应当按照相关卫生规范、标准对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卫生许可发放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1、申办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投资规模;换证企业还应说明是否保留原证号、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变更;
2、申办企业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填报《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包括周围相关建筑和环境)、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卫生设施说明;
3、上述材料齐备,市卫生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企业严格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市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竣工验收合格后,卫生行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现场餐饮具抽样检验。申报单位同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省卫生厅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接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6、所有申报材料合法、完整、规范,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正式受理,在承诺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生产企业的申请报告(说明厂名、厂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生产规模、生产类别等,换证企业还应说明厂名、厂址、生产类别是否变更及是否保留原证号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建筑项目总平面图、车间布局及设备安装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卫生设施说明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产品配方表(一个品种一张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并按物质含量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或企业标准;
7、生产设备及微生物、理化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产地登记表;
8、检验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9、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10、原、辅材料名称(商品名、英文名、化学名)和包装材料名称、产地登记表;
11、包装设计(标签、标识、说明书)样本;
12、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3、从业人员名单、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复印件;
1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或库房平面图;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经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经营类别等);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章程 或任命文件、工商预先核名通知书;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公证后的租赁协议);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标明尺寸比例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5、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6、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300座以上餐饮业、学校食堂提供);
7、《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8、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9、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消毒餐饮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11、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2、卫生管理制度(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管理制度);
13、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物价收费许可证
第7篇: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本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 保证,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与实际相符。承诺经营现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2018年7月30日
第8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 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9篇: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XXX公司
XXXXXXXX酒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公安局治安大队:
XXXXXX酒店位XXXXX县XXX社区XXXX大厦XXXX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酒店有XXX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XXXXXXXXXXXXXX公司
酒店企业法人:XXXXXXX
第10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为了拉近遵义市汽车行业与本市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促进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于2016年3月拟组建遵义立方普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本人已有15年汽修汽配管理工作经验,公司配置了先进的维修设备,拥有一批先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还有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小型汽车销售、维修为一体的企业。公司在汽车4S店销售及维修技术上,对维修、销售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并拥有多种先进的汽车专业维修检测设备,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我公司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现有救援设备,售后服务车一辆、售后工作车一辆。本市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能让xx汽车用户享受最快捷、方便的维修。同时我公司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为客户营造一个舒服的销售、维修环境,我们对销售大厅、维修车间、接待大厅及客户休息室设计舒适优雅,让客户在购车、修车之余享受家的感觉。在与客户沟通上,成立了顾客关怀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对顾客进行定期回访,与客户随时保持联系,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选择xx汽车就是选择了放心。我公司xx汽车4S店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特此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维修车间。我司拥有租用场地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年。停车场和维修车间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建造规划。现共有___m²经营场地,其中,汽车维修占地 _ m²,展区占地面积__m²,停车场占地面积 m²。
二、我司拥有充沛的技术人员: 高级维修工x名和中级维修工x名,技术负责人员x名和质量检验人员x名。
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 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特此申请!
第11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XXX交通局运管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运输业,发挥我县交通运输优势,促进我县运输业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速和可靠地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品质的新要求,我公司决定在宁武县成立山西省宁武县福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
现我公司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特此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在宁武县凤凰镇刘家园移民村旁租赁办公楼二层,面积120平方米,租期5年。
2.在租赁的办公楼旁租赁土地3亩作为停车场临时用地,租期5年。
3.公司承诺在3月内购置10台东风大力神重卡。
4.公司聘请了10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
5.公司建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公司
第12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河南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
浚县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所: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运输业,发挥我县交通运输优势,促进我县运输业良性发展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并为客户提供安全快速和可靠地运输服务,以满足客户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品质的新要求,我公司决定在善堂市成立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整。
现我公司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特此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1.我公司在,面积
平方米,租期 年。
2.在租赁的办公楼旁租赁土地
亩作为停车场临时用地,租期
年。
3.公司承诺在月内购置
台东风大力神重卡。
4.公司聘请了
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5.消防设施齐全。
6.公司建立了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否
请审批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位:河南安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30日
第13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西青区运管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西青区及王稳庄镇的市货物运输,更加方便客户提货、运货,促进西青区及王稳庄镇货物运输畅通,为西青区及王稳庄镇道路货物运输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我单位特成立天津跃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拥有运输车辆30辆,均由开车经验丰富、技术性能好的司机驾驶。我们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平安运达”为宗旨,真诚为广大客户服务。
我们定期对车队、维修、驾驶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并建立了完善的车队管理制度。我们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天津跃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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