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介绍信(共5篇)
第1篇:进豫备案介绍信
外省进豫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要求原件)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网上下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6、外省进豫企业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二、五 办理地点:14楼1406室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附件:中标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此表一式三份)篇2: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豫建建[2004]6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河南省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7月8日开始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时,除按《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向登记备案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未出具该证明、证件的,不予登记备案。
二、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进豫登记备案证》,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网络图(注明:人员姓名及职责)以及由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书。
三、外省进豫及中央驻豫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参与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对不参与安全生产评价或年检的企业,负责监督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其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09〕3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打击伪造证书、出借证书、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建筑市场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工作
各级招标监管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等,在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明确要求其到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各建设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须注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进行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证书认证备案,各级招标监管部门要对以上环节加强审查。
二、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备案工作
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的备案工作,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企业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对单项工程备案的内容,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日内按附表列表上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完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认证查询系统
四、加大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监管工作,要相互配合定期对其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项
目主体完工前擅自变更主要人员的以及主要人员不到位的列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信用信息网系统”中公示,严重的列为转包挂靠行为。禁止投标中影响中标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主体完工前调离,并对其建造师证书实行押证,至项目主体完工后退还。
各市应在每年5月、11月组织两次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建管处,省厅对检查结果汇总后将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进行总体评定。联 系 人:吴 伟 卢 薇
联系电话:0371—69523923(传真)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联 系 人:吴 伟 卢 薇
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豫建建〔2009〕3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打击伪造证书、出借证书、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本省建筑市场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工作
各级招标监管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等,在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明确要求其到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各建设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须注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进行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证书认证备案,各级招标监管部门要 对以上环节加强审查。
二、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备案工作
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的备案工作,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企业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对单项工程备案的内容,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日内按附表列表上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完善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认证查询系统
四、加大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监管工作,要相互配合定期对其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项目主体完工前擅自变更主要人员的以及主要人员不到位的列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信用信息网系统”中公示,严重的列为转包挂靠行为。禁止投标中影响中标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主体完工前调离,并对其建造师证书实行押证,至项目主体完工后退还。
各市应在每年5月、11月组织两次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建管处,省厅对检查结果汇总后将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进行总体评定。联 系 人:吴 伟 卢 薇 联系电话:0371—69523923(传真)
附件1:单项工程备案表
附件2: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须知篇4: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09〕3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豫建建〔2009〕3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打击伪造证书、出借证书、转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省进豫和中央驻豫施工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建筑市场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工作。各级招标监管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等,在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时,应明确要求其到省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的认证备案手续,并领取《进豫备案介绍信》后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
各建设单位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须注明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进行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证书认证备案,各级招标监管部门要对以上环节加强审查。
二、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备案工作。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中标后工程的备案工作,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中标企业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对单项工程备案的内容,各级招标监管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日内按附表列表上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立外省进豫企业资信查询平台,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投标、中标信息和相关进豫人员进行公布,供公众查询。
四、加大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检查力度。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施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监管工作,要相互配合定期对其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项目主体完工前擅自变更主要人员的以及主要人员不到位的列为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信用信息网系统”中公示,严重的列为转包挂靠行为。禁止投标中影响中标结果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主体完工前调离,并对其建造师证书实行押证,至项目主体完工后退还。
各市应在每年5月、11月组织两次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厅建管处,省厅对检查结果汇总后将对外省进豫施工企业进行总体评定。
第2篇:进平备案介绍信
介绍信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兹有我单位在(部门名称)担任(职务)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依法向贵支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请予接待。
我单位保证向消防支队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被发现申请人员提供虚假介绍信进行申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一年内不再次申请该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特此证明。
(建设方公章)
(日期)篇二:进出口核销备案申请书和介绍信
进出口核销备案申请书
市外汇管理局:
我司于****年**月**日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于****年**月**日在外经贸管理局备案(备案登记号:*******,进出口企业代码:*************)取得进出口资格,并于****年**月**日在深惠州关海关办理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海关编号:********)。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介 绍 信
市外汇管理局:
兹介绍我公司职员张**(身份证号:*******************)到贵处办理相关业务,请给予接洽.法人卡号为:*****************操作员卡号为:*****************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三:外经贸备案表介绍信
介绍信
青岛市商务局:
我公司现委托(身份证号:)前 去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请予以接且!谢谢!
青岛 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
日篇四:介绍信_查询工商登记及备案信息
介 绍 信
成都市××区工商局:
兹派我单位×××(身份证号码:51014519××××××5468)前往贵处查询并打印公司登记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
请予以方便。×××××有限公司 201×年×月××日篇五:外省进豫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备案须知
外省进豫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分为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
一、投标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须提供的备案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要求原件)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网上下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6人证件及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6、外省进豫企业备案办理时间:每周二、五 办理地点:14楼1406室
二、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已办理企业资质、人员证书认证备案的投标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造师证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其它情况下中标企业工程项目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市场信誉情况证明;2.参加公开招标投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相关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加盖企业行政章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豫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5.施工企业驻豫的建造师证、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五大员(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预算员)的上岗证书及经济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的职业单位须与进豫企业名称一致。
注:以上备案工作须由建造师本人办理;提供原件验证后退还并留存带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第3篇:医院进社区介绍信
医院进社区介绍信范文三篇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医院进社区介绍信范文三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介绍信是派遣人员去外地单位联系工作、洽谈事务、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时所使用的文件,那么你知道医院进社区的介绍信是怎么写的吗?下面了医院进社区的介绍信,供你参考。
医院进社区的介绍信范文一
杭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本社区同志,性别,年龄,经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帮助和指导,树立了就业信心,认为适合从事岗位,现持(失业证、就业援助证、困难证)来你处,请给予提供就业帮助。
联系人:联系电话:
社区(盖章)
200X年月日
医院进社区的介绍信范文二
______医院/卫生院:
兹有我院专业____级本科学生______已完成在校阶段的学习内容,现到贵院联系实习,实习时间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希接洽为盼。
______医学院______系
____年__月__日
医院进社区的介绍信范文三
______医院:
系介绍我校实习生____到贵医院实习,性别:____,民族:____。在校系大四学生,______专业。在贵医院实习____年__月。望贵院妥善接待。安排实习。
____医学院____系
____年__月__日
延伸阅读:
介绍信的结构和写法
便函式介绍信。
用一般的公文信纸书写。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单位名称和日期、附注几部分。
1.标题
在第一行居中写介绍信三个字。
2.称谓
另起一行,顶格写收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姓名后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呼,再加冒号。
3.正文
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不分段。一般要写清楚:(1)派遣人员的姓名、人数、身份、职务、职称等。(2)说明所要联系的工作、接洽的事项等。(3)对收信单位或个人的希望、要求等,如请接洽等。
4.结尾
写上表示致敬或者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5.单位名称和日期
6.附注
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具体天数用大写。
在正文的右下方写明派遣单位的名称和介绍信的开出日期,并加盖公章。日期写在单位名称下方。
第4篇:进京落户介绍信
进京落户介绍信
【篇1:办理非京生源毕业生落户分局所需材料明细】
办理非京生源毕业生落户分局所需材料明细 1、2、3、4、5、6、7、8、9、非京生源毕业生报户口介绍信;(原件1份)开发区人事局介绍信;(原件1份)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原件1份)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复印件1份)接收单位出具同意落户口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报到证;(复印件1份)户口卡或迁移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0、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1份)
11、落户2人以上企业提供落户人员明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落户明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
学专业、血型、身高、落户企业名称)。
★注:以上提供材料按照1-11类顺序排序,另外上报材料均需要提供原件。
【篇2: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
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 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
【篇3: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 2、落户人员名单;
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一)配偶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 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
2、本人军官转业证;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 2、本人护照;
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来京创业的留学人员需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入户申请表、在京合法住所证明及本人(家属)户籍、身份证明等。
六、办理科技副处级以上干部家属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人事部、市人事局的批件;
2、在京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齐全,当即办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开具《户口准迁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5篇: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介绍信
附件1
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单存根
第号
同志系中共(预备/正式)党员,家庭住址位于,赴(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报到。
年 月 日
(贴回执单处)
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单
第号
(区县市)
街道(乡镇)
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
同志(男/女),系我单位中共(预备/正式)党员,现到贵社区报到。联系电话:
(盖章)年 月 日
社区党组织接收在职党员回执单
第号
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
同志已于
****年**月**日到社区报到,特此回复。感谢贵单位对社区党建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
(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