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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产品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时鹏辉 | 发布时间:2023-05-14 08:01:37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对于电子产品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电子消费品的标识标签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消费品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部分体现在产品所标注的标识或标签。在《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基本标注要求以外,电子消费品一般需要标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强制性认证标识:微型计算机、手机、电视机等电子产品落入国家认监委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属于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才可出厂、销售、进口的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贴的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要求。

•电信设备进网标识: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电信设备的企业应获得工信部门颁布的电信进网许可,并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上粘贴统一核发的进网许可标志。

•能源效率标识: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落入《我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本体上标注“中国能效标识”,包括能效等级、能效指标、执行的能效强制性标准等信息。同时产品包装物或使用说明书也应注明能效标识。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的,还应在网络信息展示页面醒目标注。目前《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已发布至第二十批,包括微型计算机、显示器、数字和平板电视、冰箱、空气净化器等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标注:根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产品和部件是否可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等;并标明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目前我国适用的有害物质标注标准为“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二、电子消费品的网络销售

商品信息展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上述条款为通过网络销售电子消费品的经营者设置了更高的信息告知义务。相比于其他线下销售的企业只需“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通过网络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与信息。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无法在实际接触产品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策,因此,经营者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实质公平。

具体到电子消费品领域,某一电子产品的性能往往与其各项参数紧密相关,消费者在不试用设备的情况下难以对其产品质量有实际的感知。因此,经营者应主动在销售页面公布产品的规格、配置、型号、附件、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经营者通常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提示用户注意电子设备的使用环境,如不将设备浸入水中、不使设备受到强力撞击、不在潮湿环境下操作、不在过热或过冷的温度条件下使用设备等。为合法界定三包责任范围,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可能争议,经营者应注意通过产品页面、附随文件等多个渠道向消费者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在主张适用三包责任例外时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消费者与某电子产品网络购物平台的争议中,消费者的手机屏幕因外力碎裂,此后手机无法启动。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屏幕碎裂是消费者未能遵守使用说明书导致的,也未证明系统故障和屏幕碎裂之间的联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仍有义务为涉案手机提供三包服务。

地方三包规则:在国家层面的三包规定以外,有些地方颁布了地方性的三包法规,经营者应对各地不同规定予以关注。例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三包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浙江三包目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张,进一步纳入了电子阅读器、移动电源、料理机、智能手表等产品。此外,经营者在一些方面承担更高标准的三包责任,比如对于所有目录内产品,如果在5日内无法完成修理,则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同类同规格的设备备用。

三、电子消费品的回收与处理

电子消费品的回收:电子消费品的回收受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规章的监管。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活动的,还应向公安部门备案。在全国层面,商务部门目前已经取消了再生资源回收的备案规定。但是,部分地方法规仍然保留了该备案要求。例如,根据《上海市再生回收资源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因此,如企业计划回收电器电子产品,我们建议企业与当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咨询具体的备案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

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售:

在回收旧电器电子产品后,企业既可将产品直接出售,也可能将产品维修翻新后出售。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企业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记为旧货,并向购买的消费者明示产品的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情况,不得将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企业不得销售已经丧失全部使用功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在售后服务方面,如果出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仍然在三包期内,企业仍然应当继续履行三包责任。无论如何,企业应至少为出售的产品提供至少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

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对电子产品的“处理”包括对废弃设备进行拆解、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但并不包括对二手电器电子产品维修和翻新活动。由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这一类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于列入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应当拥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质。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已印发了两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版目录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微型计算机;更新后的第二版目录加入了打印机、移动电话等9项产品。

    国内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相关法规:

1.出产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销售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回收阶段:《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内电气电子相关标准:《电子电气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价导则》

    国际电气电子相关法规:

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欧盟 2006.7.1

主要内容: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不包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以及多澳二苯醚(PBDE),在产品的均质材料中限值是:除了镉不超过0.01%,RoHS指令其它五种物质不超过0.1%。

2.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

欧盟 2004.8.13

主要内容:WEEE指令被称为RoHS指令的姐妹指令。WEE指令规定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帐号。除了要求生产者承担回收责任以外,还针对材料的回收率提出要求。

3. 《H.R.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

美国 2010.7.1

主要内容:《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即EDEE法案,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EDEE法案将在联邦层级上对美国所有州的电子电气设备限制法规进行统一规范。|法案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管理当局将在一年内颁布检测标准。

4.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欧盟 2008.9.26

主要内容:电池指令主要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重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同时要求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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