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方案(共8篇)
第1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xiexiebang.com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黑龙江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某申请某保安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一名押运员,1999年11月23日,林某在从事货物列车的押运工作时,不慎从列车跌落,被行驶的列车轧断右上肢和右下肢,事故发生后林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出院后,林某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要赔偿均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林某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及安装假肢费用合计8万余元。但保安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属涉民生案件且林某残疾行动不便,属弱势群体,因此从立案阶段开始,执行法院即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主动、快速采取执行措施,全力为其解决假肢安装和生活保障问题,力争案件执结并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不辞辛苦多次与林某和保安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与当地残联取得联系,了解他们对解决本案的看法和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策、法规,多次到社会劳动事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了保安公司应为林某缴纳保险的数额,促使保安公司为林某一次性补缴了长达14年的养老保险。此外,执行法院还多次到假肢厂商讨安装假肢的规格、价格和相关事项,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林某最终戴上了新的假肢,而且保安公司同意承担林某日后更换新假肢的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执行法院没有机械的以完成法定程序为目标,而是对申请人加以特殊照顾和保护,积极协调多部门办理社保,主动帮助购买、安装假肢等,案件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曲某等7人申请执行某化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农民工曲某等7人,在富裕县某化工公司打工,化工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的2年期间拖欠曲某等7人工资10万余元。曲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化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胜诉后,化工公司并未按照期限履行债务。曲某等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启动快速执行机制,优先安排办案骨干办理此案,尽量缩短执行各个节点所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经调查,该化工公司已经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考虑到工资款是曲某等农民工辛勤劳动的血汗钱,是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保证农民工及时拿到拖欠的工资款,法院集中力量对化工公司的经营往来进行深入调查,终于发现化工公司对另一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共计90万元,在债务公司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将此笔款项中的10万余元予以冻结扣划,11月10日将上述执行回款全额发放给曲某等七人。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未直接终结案件,而是采取超常规执行措施和手段,深挖执行财产线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使案件全部执结,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三
李某申请执行秦某抚养费纠纷案
李某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秦某离婚,双方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自2015年6月份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之日止。2015年度的抚养费35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付清,以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判决生效后,秦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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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6年9月1日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秦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无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被抚养人年纪尚幼,亟需此笔抚养费,执行法院加快了执行速度。但被执行人秦某离婚后,为逃避履行抚养费举家搬迁至外省,对执行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拒绝签字和申报。执行法院经过“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了快速将抚养费履行到位,解决申请执行人家庭实际困难,执行法院每两天即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9月30日,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2048.52元。10月1日上午执行法院成功冻结秦某某银行账户。随后,秦某慑于网络查控的巨大震慑力和执行工作的强大力度,主动联系法院并于10月9日下午将剩余抚养费8000元打入法院专用账户,并保证以后每年主动支付抚养费6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追索抚养费案件,此类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力度,高效执结了案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快速执结案件的同时,做好被执行人思想教育工作,为下一阶段抚养费的及时给付打好了基础。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5月陈某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陈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徐某未履行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10,500元。由于陈某离婚后无固定工作,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徐某未履行抚养费义务,导致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业受到影响,故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考虑陈某生活现状以及孩子教育问题,立案当日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但徐某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调查发现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万余元后,及时将其中部分执行款冻结扣划,当日将执行款发放陈某,解决了陈某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问题的燃眉之急。同时,执行法院以徐某拒不申报财产,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推拖拒不履行,当执行人员发现其账户中有存款时,直接扣划后并未简单对案件作结案处理,而是突出执行强制性,鉴于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为了维护法律权威,给被执行人以教育和惩戒,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被执行人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悔过,也保证会主动履行以后的义务,案件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
赵某申请执行姚某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
赵某与姚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共计18,437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姚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票,均未发现姚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姚某下落不明。经询问其亲戚朋友均未发现姚某下落,执行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姚某在购买飞机票、高铁车票、入住宾馆等日常生活中处处被限制,深刻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现身来到执行法院请求解除其失信身份。经执行法院认真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的各种行为都受到限制,其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使得这起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六
贺某申请执行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贺某受雇佣到李某家干活,在从事二层室外抹灰工作时从跳板上坠落受伤,导致颈部脊髓损伤,伤残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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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为三级。因赔偿问题贺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贺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申请后,执行法院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李某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事故是因在宅基地盖房才发生的,被执行人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多次找到李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如不履行赔偿义务,将依法评估拍卖其房产。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但是因为盖房造成资金困难,希望贺某可以放弃部分赔偿请求。为确保贺某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李某陷入绝境,执行法院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分两次偿还贺某赔偿款17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从事雇佣工作时受伤,造成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丧失劳动能力并需要家人照顾,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不局限于传统的财产调查模式,拓展查询思路,根据案件起因调查被执行人新建二层楼房的实际情况,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有力地推进了案件的执行,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案例七
苑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民工苑某经人介绍,到宝清县某建筑公司从事力工工作。由于商混站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苑某砸伤,在治疗期间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苑某治疗结束后,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在苑某多次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苑某于2015年4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程序,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还应给付苑某各项费用1.4万余元。裁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向苑某履行债务,苑某于2016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案后,认为本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农民工工资及治疗费用问题,且年关将至,苑某急需此款用于治疗和家庭生活,决定分配办案骨干优先办理。执行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履行债务,并对建筑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沟通调查后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规避执行行为,遂对其采取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诚信龙江”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录入该公司失信信息,限制其融资贷款、项目招投标。在强大的执行震慑下,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系建筑企业,融资需求较为急迫的特点,执行法院充分发挥信用惩戒作用,成功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时实现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八
李某等163人申请执行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案
李某等163人因某煤业公司拖欠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生效后,煤业公司并未履行支付李某等163人的工资义务,李某等163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立即抽调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合并执行这6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煤业公司因政策原因已停产歇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但春节将至,该系列案件又涉及人数众多,如不能尽快执结,将影响这一百多个工人家庭过上一个祥和的节日。法院针对案件的情况,制定了“强制与协调相结合”的执行方案,一方面积极推进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召开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促使被执行人和其主管部门尽快履行法院判决。在法院与政府联动机制启动后,煤业公司主管部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4万余元,执行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系拖欠工人工资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人数较多,且时间临近春节,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抓住被执行企业系因政策原因而停产这一关键,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努力协调被执行人有关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偿付拖欠工人工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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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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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自治区高级法院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在全区法院范围内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历次全会、自治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防风险、护公正、迎大庆”全年工作主线,按照“让法治成为宁夏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的要求,及时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金融债权,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不断促进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区法院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全面排查涉金融案件底数的基础上,以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为抓手,以重点地区、重点案件为突破口,狠抓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失信惩戒、案款管理等关键环节,依法保障和实现金融债权,努力提升涉金融案件执行水平,构建涉金融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任务:
一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涉金融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以上。
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涉金融案件,终本合格率达到100%。 三是涉金融案件执结率达到80%以上。
四是规范涉金融终本案件的管理,三个月开展一次点对点网络查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恢复执行。
五是推动涉金融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建立。 三、时间安排
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5日)
全区法院研究部署、制定本院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小组,确定专项活动联络人。高级法院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取3月28日前立案未结的涉金融案件清单和终本案件清单下发各院,各院立即进行核对。4月5日前各院逐级上报活动实施方案,并对涉金融案件清单进行确认。
(二)实施清理阶段(4月6日至10月31日)全区法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用足各项措施,及时执结涉金融案件。本次专项活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案件清单和各项案件数据以及拘留、罚款、失信、限制高消费、网拍、询价、评估等执行措施数据均由高院执行局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卷宗抽查通过办案系统查阅电子卷宗方式进行。各院要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各流程节点信息和结案信息及时录入,已结案件一个月内完成纸质卷宗评查和电子卷宗上传工作。4月起每月底,高院执行局都会下发各院已结、未结、终本案件清单和统计数据,各院自行核对,有问题及时反馈。自5月起每个月的5号,各院逐级上报涉金融案件专项活动月总结。各院及时上报专项活动典型案例、简讯等信息。高院执行局自5月起每个月通报专项活动进展情况。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区法院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探索建立涉金融案件执行的长效工作机制。11月15日前各院逐级上报专项活动总结,11月30日前高院执行局对全区法院专项活动进行总结,上报高院党组。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底各院执行工作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加大奖惩力度,对专项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法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组织保障
自治区高级法院成立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学军任组长,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杨晓红任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组宣处处长周崇华、自治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倪兰、执行一庭庭长张秉俊、执行二庭庭长周云韬、执行一庭副庭长蔡子英为成员的涉金融案件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一庭,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协调、统计等工作。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高级法院确定五个地区的专项活动联络人,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各辖区专项活动开展和金融部门与法院沟通协调对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高级法院要强化管理职能,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切实提高执行工作集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中级法院要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勇于担当,攻坚克难;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强督导检查;要整合辖区执行资源,发挥协同执行优势,促进系列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结。各级法院要从人员、车辆上保障执行行动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包案到人,全面完成专项活动的各项目标任务。10月底前,高级法院将进行执行工作专项巡查,重点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和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二)突出重点,讲究策略。全区法院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关键环节,讲究策略。一是五市中院、银川地区、石嘴山地区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占比高,要切实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专项活动目标任务。二是系列案件和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法院案件数量多的,要整合执行资源,开展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交叉执行,提高执行效果。三是在失信惩戒、追究拒执、网络拍卖、财产处置价值确定、案款发放、终本约谈等关键环节,依法规范执行。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巡查中发现的拍卖环节降价不到位,拍卖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整改,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降价幅度,加强网拍宣传,切实提高网拍效果,促进案件解决。四是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促进积案化解。五是加强涉金融终本案件的规范管理,严把终本案件关口,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100%。涉金融终本案件每三个月开展“点对点”网络财产查控,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依法恢复执行。六是规范执行救济途径,进行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七是对于涉及社会稳定、重点经济建设、特殊主体等案件的执行,要及时向本院、上级法院和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工作。对于执行中遇到有可能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或群访情形的,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及时予以妥善解决。
(三)积极作为,强化联动。全区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政法委汇报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努力排除阻力干扰。要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络沟通,积极开展与金融部门的座谈会和联席会议,及时反馈信息,协调解决问题。开展金融相关知识和执行措施的培训,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法律水平。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打击拒执罪等涉执行犯罪行为的力度。要强化与工商、税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特别是要严格落实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深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案件有效执结。
(四)加强督导,规范执行。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针对执行当中突出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开展督导工作:一是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是否按照规定立案和执行;二是是否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展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工作;三是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拍卖、变卖降价幅度;四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财产交付、强制腾退、产权过户等工作;五是是否按照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六是符合执转破范围的案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七是终本案件是否都符合终本条件;八是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程序衔接是否顺畅;九是裁判文书是否按规范送达。督导检查工作要以问题为导向,下大力气解决法律适用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做法不一致,制约和影响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水平;强力推进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区法院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活动的舆论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法院系统官方网站、机关内网、微博微信、院内简报等内宣、外宣平台,加大新闻宣传报道力度,扩大专项活动的影响力。要加大对典型案件、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形成执行工作纵深报道常态化机制,适时开展网络(电视)直播,形成强大执行氛围。
(六)统一认识,加强协作。全区法院要勇于担当,在金融部门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要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迅速调动执行警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在执行案件当中出现认识不同、理解不同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双方都要积极协作,构建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共同努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促进执行工作上新台阶。
第3篇: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
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2-14 1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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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抗拒执行
切实保障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受到一致好评。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
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林兰香 被执行人:黄起滨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2013年7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492.1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后,许军燕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2015年1月20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何品文
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木生于2014年6月2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货车转让给了他人,于2014年6月26日到工商行政部门注销了其在贺州市八步区经营的裕生食品批发部。经富川县人民法院多次调查,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高顺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曾木生在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名下财产予以变卖、处置,造成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8日,富川县人民法院将曾木生移送富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曾木生被富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曾木生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余款分期给付履行。对曾木生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
【典型意义】
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其中常见的手法是将名下车辆、房产等予以变卖、处置。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木生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的车辆予以变卖,将经营的个体户予以注销,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在羁押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如果转移、隐匿财产,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5:王以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匿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抗拒执行,被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追责。
执行法院:甘肃省山丹县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钧
被执行人:王以军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13日傍晚,被执行人王以军的雇佣人员任玉华驾驶王以军名下车牌号为甘GF2002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甘肃省山丹县霍城镇王庄村路段时,与申请执行人赵钧之妻杜永花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杜永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事故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王以军支付申请人赵钧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达成协议当日支付的106000元外,剩余1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按协议履行,需另赔偿总额20%的违约金53200元。同年10月8日,经双方申请,甘肃省山丹县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王以军未按照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赵钧于2014年11月13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山丹县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王以军拥有车牌照分别为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和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与其妻刘春桂在该县陈户乡范营村市场经营一化妆品店和一手机、家电门市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人员找到王以军通知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但王以军拒不履行。2014年12月8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对王以军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同时查封了王以军名下的甘GF2002轻型自卸货车及甘GC6631小型普通客车。拘留期限届满后,王以军仍然拒绝履行。山丹县人民法院责令王以军交出查封的车辆,但王以军拒绝交出。2015年1月15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再次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法院向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主动交出车辆配合执行,但王以军仍拒不配合。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以军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在多次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及时对王以军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王以军摄于法律的威严,于2015年2月3日交清全部执行款193200元,案件顺利得到执结。对王以军的刑事追责程序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王以军在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拒绝交出法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对其两次司法拘留仍对抗执行,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本案通过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不仅促使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有力震慑了犯罪,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
第4篇: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
通化中院部署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年底前全部化解
8月20日,通化中院召开全市两级法院集中清理涉党政
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涉党政机
关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通化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树森
就开展好专项清理活动提出了要求,通化中院党组成员、执
行局长邢世和对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情况进行了通报。
截止2013年7月20日,全市尚有未执结涉党政机关执
行积案54件,张树森院长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明确任务。
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涉案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
委的组织下,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办法,全力化解专
项积案。各院要实行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
清理工作责任机制,各院院长是法院专项积案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主动协调,重点案件亲自包案。集
中警力,分级负责,多策并举,确保全部按时化解。
各院要明确标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院专项积案结
案标准的要求,全市法院应当以“实际执行完毕”作为党政
机关未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结案标准,即生效裁判
确定的执行标的必须全部执行到位,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
行完毕。
各院要明确措施。各院要运用多种方法措施,抽调精兵
强将切实达到执行效果。本着一案一策的清理原则,制定执
行方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自查自清的案件,必须及时结案;对被执行主体能够执行的,应及时执行结案;对于被执行主体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划拨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主体一时难以执行的,在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执行还款计划,要积极主动地向涉案党政机关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敦促其寻求财政支持,调整资金安排、变现资产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尽可能促成执行和解。
各院要强化调度。市中院实行每周调度各基层院的积案化解情况,各院要逐案研究,逐案突破,执结一件上报一件,和解一件上报一件。各院要做好历次执行的工作记录,特别是“一案一策”的工作记录和案件执行综合报告,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将组成联合督导组,赴各地对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逐案听取报告,重点检查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存在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为由,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结案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转嫁和逃避法律义务及偿债责任等情况,对于确有履行能力,执行确实有困难的案件,执行法院可以提出交叉执行的意见,确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张树森院长同时强调,全市法院要把握好这次难得的机遇,专项清理涉党政执行积案活动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次解决执行难的契机,要确保清积活动组织好,开展好,解决执行难题,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中院钟言)
第5篇: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临河法院打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4-04-21 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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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中,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通过加大财产查控、力促执行和解、严打规避执行行为、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等一系列“组合拳”,推动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步入良性循环。截止4月中旬,临河区法院共梳理各类涉民生执行积案156件,执结118件,执结率达76.4%,执行标的215.58万元。
强化案件考核。该院成立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领导小组,并对执行法官进行量化考核,每月将所承办的赡养、抚养、劳动争议、道交损害、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的执结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
力促执行和解。该院加强与案件当事人居住地的政府、社区、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措施,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求矛盾最小化。目前,通过和解协议执结案件 43件。
加大财产查控。临河法院还强化与车管、房屋、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加大财产查控力度,针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老赖型”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拘留、搜查、扣押、冻结、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等司法手段予以制裁。对拒不履责“老赖”共采取司法拘留29人次。
坚持执行回访。针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回访,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二次矛盾再发生。
细化流程管理。该院加强对财产查找、评估拍卖、执行期限、交卷归档等执行工作的节点管理,严把终结执行案件出口关;实行“阳光执行”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案件信息,第一时间公开;细致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答疑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化。目前,已累计为群众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300余人次。
强化执行救助。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尽力通过申请执行人让步一点、被执行人履行一点、司法救助一点的方式予以化解。该院探索将执行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救助方式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对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22位申请执行人,共发放14万元救助款,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加强舆论宣传。临河法院还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展现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形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集中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效果。
第6篇:派出所“五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上级公安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我们所将于2月至5月开展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三铁治警方针不动摇,教育公安民警自觉遵守党纪党规、法纪法规、警纪警规,严肃查处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案件,铁腕整肃警风、严明警纪,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队伍战斗力,为公安工作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公安民警遵纪守法的养成教育,进一步增强公安民警遵守党纪国法警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防范民警课件下载[*]违反五条禁令和涉毒违法违纪案件反弹,坚决遏制民警酒后驾车、吸食毒品、参赌护赌、非法使用违规车辆、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集中整治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违法违纪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所长xx任组长,教导员xx任副组长,其他所支部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教导员为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贯彻落实专项工作。
四、工作措施
1、强化警示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警学习法律条规中涉及车、酒、赌、枪、毒的管理规定,重温五条禁令、《纪律条令》,使各项警纪警规在民警当中入耳、入脑、入心,内植于心、外践为行。要以近年来公安民警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典型案例来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民警深刻认识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问题的严重危害,把他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举一反三,彻底破除侥幸心理,切实筑牢严守党纪国法、警纪警规的思想道德防线。对去年开展的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行回头看,加强作风教育和自律教育,帮助民警不断提高预防各种违禁违令行为的自控能力。
2、营造宣传氛围。要利用公安网、宣传展板集中宣传酒驾的危害性,着力培养民警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习惯,开展对酒知识的宣传,把酒的成分、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及引发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采取图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宣传。要组织本单位的重点对象、滑坡民警、有参赌涉毒倾向的民警,到市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地开展教育实践,实地体验,进一步加大本单位民警拒赌拒毒范文网[*]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坚定其与毒品、赌博决裂的信心。要利用手机短信编发文明饮酒短语提示等形式,大力推行不劝酒、不斗酒、不灌酒、不豪饮、不滥饮的良好风气,积极倡导同事之间真诚交流、相互尊重、信任,坚决摒弃和抵制靠大吃大喝拉关系的庸俗行为,努力营造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氛围。要向全体民警职工家属发出一封公开信,扩大宣传渠道,充分发挥贤内助对自己家人酒驾行为和涉赌涉毒的监管、阻止作用,使家家户户真正做到关心自家人,管好自家人。
3、全面排查隐患。要以车、酒、赌、毒、枪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一次突出问题大排查。深入排查公务用车、公务用枪、队伍监督管理教育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教育措施。要组织广大民警座谈讨论,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深入查摆涉毒涉枪涉车涉酒涉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课件下载[*]从思想、纪律、作风上全面剖析、深刻反思,真正触及灵魂。对公安机关民用号牌车辆和民警私有车辆要逐一摸排登记后交分局后保科备案。对不符合配枪条件的民警,一律不予配枪或者收回所配枪支。
第7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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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民生案件执行典型案例
2016年1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情况和十个典型案例。2015年,湖南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437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49996.54万元,标的到位率86.45%。发布会通过新浪微博同步视频直播。
案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刘某某等168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案情摘要】
王某某、章某某夫妇经营牲猪收购业务,共欠湘潭县龙口乡、花石镇等地168户村民牲猪养殖款160余万元。2012年,百余农户先后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花石法庭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对百余户农户应得的养猪款予以确认。同年,湘潭县人民法院还受理了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章夫妇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判决后,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借款时抵押的原龙口粮站房屋及土地。被执行人因负债太多,躲避在外,拒绝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养猪农户多次集体上访,要求在处置抵押的房屋土地后优先支付农民个人的养猪款。执行人员对拟拍卖房屋及土地现场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未抵押的房屋及土地可处置,立即将该部分财产纳入拟拍卖财产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养猪户债权全部实现,信用社贷款本金全额支付,其他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执行方案,最终于2015年11月执行到位181万元,使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债务金额相对较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务种类复杂,牵涉面广。执行过程中,面对抵押财产优先权与一般债权,尤其是诸多养殖户卖猪收入并存,利益互相冲突的局面,执行法院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使这一涉民生执行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
【案情摘要】
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均系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六组村民,出嫁后户口均未迁出,仍系莲塘村六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土地被征收,莲塘村六组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时,以所谓的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莲塘村六组支付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征收补偿费用86万元。判决生效后,莲塘村六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权当的义务。朱某某、潘某某等23人依法申请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洪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莲塘村六组存于银行的存款90万元。在数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克服阻力,依法划拨了莲塘村六组银行存款9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征地补偿费是失地村民的生活来源和发展再生产的资金来源。执行法院顶着巨大压力将出嫁妇女的征地补偿费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执行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该村其他几个存在类似情况的村民小组纷纷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主动履行义务。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李某等48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经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等48位农民工工资25万元。李某等48位农民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韶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案小组,由执行局长亲自承办。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执行人员经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发包方润泽东方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未领,立即找到润泽东方公司了解情况,并请该公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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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协助执行,但润泽东方公司认为与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未结算,暂不能支付,只同意法院冻结收益。因许多农民工兄弟还等着这笔钱给孩子交学费,给年迈的父母看病。执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与润泽东方公司协商沟通,最终润泽东方公司于2015年8月支付了48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25万元,该系列案全部执结。
【典型意义】
该系列执行案涉案人数众多,又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执行不到位将影响社会稳定,执行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与协助执行人沟通协调,将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
2015年5月14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蔡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遂立即扣划了杨某某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支付的4000元,但在查控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宁乡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多方寻找,于2015年12月8日找到被执行人许某某,向其释明法律并讲明利害关系后,许某某主动要求同蔡某某进行调解,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蔡某某考虑到双方是相隔不远的邻居,同意以8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许某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支付8000元,并为迟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向蔡某某道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民生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系邻居关系,如一味地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双方家庭今后的关系,执行法院通过调解做通双方工作,最后既做到案结事了,又做到不伤和气,使案件得到圆满执行。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情摘要】
2013年7月,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受鲁某某、马某某雇请在湘益阳机5125散货船上做事。2013年8月7日晚11时许,汤某某在抬水泵时摔入船机仓,经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法院判决七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汤某某经济损失261605.2元,除鲁某某、马某某已支付的90602.39元,还需赔偿171002.8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汤某某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年近六旬的申请执行人汤某某因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每日进食和大小便都靠妻子打理,需用赔偿款用于后期治疗。但被执行人相互推诿,均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遂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不久便接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电话,其长期往返于湘粤经商,因被纳入失信名单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在生意上亦受到诸多限制,主动送来9万元,经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同意,消除了其失信信息。另一被执行人臧某某也主动向法院送来3万余元,其余被执行人在失信系统的威慑下都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关职能部门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融资信贷、商业经营、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进行限制,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随着征信系统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都将受到诸多限制,可谓“寸步难行”。
案例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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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朱某某之子罗某乘坐被执行人谢某某驾驶的中巴客车,行驶途中车上电线突然冒烟,谢某某认为不会起火便没有停车,罗某因害怕起火从车窗户跳车,经抢救无效死亡。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某赔偿罗某某、朱某某各项损失35164元。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罗某某、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衡南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5月18日,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奔赴广州番禺执行,但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衡南县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司法救助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年丧子,家庭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举家外逃,下落不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到位。司法救助款既缓解了涉诉特殊苦难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消除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七:申请执行人白某、刘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01月03日,刘某某驾驶登记在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为赣D722052015的大货车将刘某某撞伤致死,后刘某某家属白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永新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白某、刘某等4人324671.55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各种途径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其在湖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痛丧亲人,坚决反对将此案委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发现永新县永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有一账户显示为基本账户,遂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5年11月,执行人员到江西永新县对该账户进行查询,对该账户进行解冻后发现了32万多元余额,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外省的基本账户进行冻结,结束了过去异地执行地碰运气式的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痛失亲人的心灵得到了抚慰。
案例八: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摘要】
2013年4月1日10时30分,向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320国道洞口县石江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林某某等人受伤。洞口县人民院经审理,判决向某赔偿林某某19445元,扣除向某在林某某住院治疗时已支付2000元,尚应支付林某某17745元。判决生效后,向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对法院判决非常抗拒且避而不见,叫其母前来协商处理,执行人员经调查了解到向某经济条件不好,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人员耐心做工作,多次电话联系向某及其母亲,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向某主动向法院告知其在交警队交纳了事故保证金,愿意用保证金抵偿赔偿金,执行人员去交警队提取事故保证金,将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大多是因意外发生的,肇事人一般都没有主观恶意,但有的因双方当事人经济困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执行法院通过反复做工作,告之其拒不履行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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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将承担的严重后果,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往往愿意配合法院,将案件执行到位。
案例九:申请执行人戈某某与被执行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劳动争议案。【案情摘要】
戈某某1986年在慈利县象市镇向家溪煤矿(镇办企业)务工时,因矿井顶板脱落致残。1999年1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次性赔偿戈某某伤残补助费、抚恤金17520元;慈利县向家溪煤矿自1999年1月起至戈某某死亡时止每月给付戈某某伤残抚恤金105元。判决生效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直未执行到位。后慈利县向家溪煤矿改制承包给毕某某,更名为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2015年慈利县象市镇鑫茂煤矿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关闭,国家给付相应奖补金,煤矿承包人主动拿出25万元给慈利县象市镇政府用于偿还该矿遗留债务问题。戈某某找象市镇政府协商未果,遂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象市镇政府退回了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院以象市镇政府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拟对其进行处罚,象市镇政府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戈某某协商,一次性赔偿戈某某3.5万元,其余损失戈某某自愿放弃,至此,长达十余年的老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被执行人被关闭时作为企业主管部门的镇政府不但未积极处理煤矿的遗留债务问题,反而退回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迫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案例十: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辰溪县城郊乡方竹湾煤矿偿还陈某某借款345万元。陈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被政策性关停后,会有中央、省、市三级配套煤矿关停奖补资金陆续到位。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辰溪县财产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人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被执行人关停前还有61万元煤矿工人工资未支付以及15万元社保资金未缴清,请法院在执行中优先考虑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并出具了相关证据。执行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拖欠工资和社保金的情况属实,应优先支付。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后,于2015年10月同意将工人工资和社保金从辰溪县财产局偿债准备金专户中支付给辰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其发放给18位煤矿工人,并缴清了被执行人拖欠的社保金。2015年11月,该院将剩余的关停奖补资金104万元扣划至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煤矿工人工资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该案中执行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和社保金,在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了18位煤矿工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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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高法执〔2010〕21号
本市各法院执行局、庭: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我局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讨论并遵照执行,意见实施中遇有问题的,请与我局实施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涉民生案件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得到优质高效的执行,进一步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涉民生案件,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
(一)执行标的为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的;
(二)申请执行人是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的;
(三)其他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利益紧密相关,需快速执行的案件。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应遵循特殊管理、快速执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民生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对涉民生案件编制专项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并可根据部门内执行人员的配备、执行案件数量等情况,明确专门的执行组对涉民生案件实行归类执行。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领导负责对涉民生案件的确认、分案与管理工作,执行人员认为所承办案件符合涉民生案件情形的,应及时提请确认。
对经确认为涉民生案件的,案件卷宗封面上应加盖“民生”标志,便于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识别,便利后续的跟踪、督促、统计等管理工作。
各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内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涉民生案件的专项集中执行和宣传活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尽快兑现。
执行人员在收到涉民生案件后,当日即应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应同时启动执行财产的调查工作;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应同时启动直接执行措施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且有财产线索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应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的相关程序予以执行。
对金钱给付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或经调查发现执行财产的,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或其他不得查控、扣划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查控、扣划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查控、扣划措施。
对已查控的执行财产,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变现条件、其他不得处分或不需评估、拍卖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采取执行查控措施之日起(已查控财产系诉讼保全时查控的,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委托评估或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可申请采用优先快速的途径。
执行钱款到位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发放,发放时应优先保障债权清偿,免予先行扣除执行费用;涉民生案件需与其他执行案件共同分配执行到位款的,涉民生案件应受清偿数额无争议的,可先行发放。
对交付特定物、或行为义务的涉民生案件,除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和解、不具备直接执行条件或其他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外,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采取相应的直接执行措施或明确强制执行方案。
执行人员在办理涉民生案件过程中,要讲求执行艺术与策略,充分发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的威慑作用,积极借助联动执行、协助执行网络的力量与资源优势,不断提升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效率与效果。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部门应强化涉民生案件的内部监督制度,对需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严格审查有关执行财产的调查情况、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向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公开情况等内容;对在两个月期限内未办结的涉民生案件,应进行加强催办、督办力度,或采取更换承办人、领导包案等其他措施,尽快办结。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进一步推进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公开力度,通过接待谈话、书面通知、电话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手机短信告知、网上查询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减少误解,接受监督。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开通“服务民生”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执行线索举报。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应由专人负责接听、查阅,发现有执行线索举报的,执行部门应立即安排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或患重大疾病等,来执行法院谈话有困难的,执行法院应安排人员上门接待。
各级法院应注重对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人文关怀,对于老弱病残且难以正确表达诉求的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援助;对于案件执行不能,生活又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时给予救助;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其他有助于案件矛盾化解的合理要求,或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是弱势群体的案件,应强化执行工作联动,积极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辖区执行工作应急网络和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案结事了。
各级法院应畅通“信访服务”渠道,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来访的,承办人员应立即接待;承办人员外出的,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接待。
对于来访人提出的法律疑问或者要求,能够当场解答或答复的,应当场解答或者答复;不能当场解答或者答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或者答复。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信访反映强烈或者矛盾易激化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应专门登记,实行庭长、执行长分级督办制度,督办全庭或者各自职责范围内民生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对于辖区内下级法院涉及信访的涉民生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应通过案件研讨、共同接待、限期督办、会同执行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指导。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上级法院执行
部门应在收到信访件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督办,执行法院应按照上级法院督办要求办理,并汇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对于上级法院要求限期执结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执结;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
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民生案件的立、审、执兼顾机制。民生案件在立案或审理阶段需要执行部门提前介入,共同研究纠纷解决方案或者配合其他事项的,执行部门应提前介入。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可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民生案件的类型、规律、特点,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细化民生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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