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活动方案
第1篇:选房委托书
委
托
书
本人___ __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认筹单号为____________,由于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无法到达选房现场,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委托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权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房手续(包括选房子、交定金、签名等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日 期:
第2篇:选房协议书
购房定金协议
出卖方: 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 X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选购武昌湖半岛商住小区房屋交纳押金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购选武昌湖半岛商住小区 2号楼 10
5、106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XXXXX平方米(此面积按施工图测量计算面积,实际产权面积以安庆市望江县房管局测绘的最终面积为准),单价为 3XXX 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 66.95 万元(大写 陆拾陆万玖仟伍佰元 整)。房
2、乙方为取得上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自愿按照向甲方支付房屋的购选房屋定金 X万 元整(¥ X0000.00 元)。
3、选购房屋押金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不再退还,待甲乙双方签定《商品买卖合同》之后,该选购房屋押金充当房款。
4、甲方取得物价局备案之后,通知乙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之内仍未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纳选购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5、本协议作为购选房屋押金合同所用,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6、每份选房协议仅限壹套住宅。
7、如因乙方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有误或变更而导致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置业顾问: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篇:选房意向书
Xxxxxxx预选房意向书
客户姓名:身份证号:邮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处的,而客户在了解了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希望能优先选择到【号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意向:
1、客户于本意向书签订时将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下简称该款项)暂存于公司。公司保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出签约通知书10日内,为客户保留该房屋。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后,该款项自动转为客户所购该房屋的房价款。
2、客户希望优先选择的该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实测为准)。本意向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内容及其组成部分,仅作为客户优先选房的目的使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房屋的各种标准,以今后双方签订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约定为准。
3、待该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司将以电话或书面通知客户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如公司发出通知后10日内客户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则视为客户已放弃选择购买该房屋,公司有权另行处置。客户所留电话及地址如不准确或有变动而未书面告知本公司,导致签约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客户,公司概不负责。
4、本意向书签订后,客户不得要求更改姓名或更改房号。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姓名的,必须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
5、在公司视为客户已放弃选择购买该房屋或者客户自行申请放弃选择该房屋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后,客户凭本《意向书》、存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取回该款项(不计利息)。
6、该款项仅作为公司为客户保留优先选房的条件,属暂存款性质,不具有《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在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之前,客户可以随时向公司书面申请放弃选择该房屋,取回该款项。具体手续见本意向书
第5条。
7、本意向书自客户签字,公司收款、盖章之日起生效。
8、本意向书一式三份,公司二份,客户一份。
客户(签字):××公司(盖章):
置业顾问:
委托代理人:审核:
签订日期:年月日
